探究法律适用中权利推定和义务法定的冲突与整合
民法本位论权利冲突与法律协调

民法本位论权利冲突与法律协调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生活日益多元化。
而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的权利冲突问题。
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我们需要以民法为本位,以法律为指导,通过合理的法律协调来解决权利冲突,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一、权利冲突的现状与挑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人们对自身权利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权利总是有限的,各种各样的权利冲突问题也因此日益突出。
例如,在房地产领域,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权利冲突常常出现;在劳动关系中,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冲突也屡见不鲜。
权利冲突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给法律实施带来了巨大挑战。
在某些情况下,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案件处理流程繁琐,司法判决不尽理想。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个体的权益,也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以民法为本位的原则为了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我们应该以民法为本位,将保护公民权利与社会利益的法律原则置于首位。
民法是民事关系的总规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指导性。
在解决权利冲突时,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原则来明确处理的方向。
首先,平等原则。
平等是现代社会中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也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核心价值观。
在权利冲突的处理中,平等原则要求对不同权利主体给予平等的尊重和保护,避免任何一方的权利受到不合理的损害。
其次,公平原则。
公平是法律协调和解决权利冲突的重要基础。
根据公平原则,当不同权利主体的权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进行权衡和折衷,以达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再次,合理限制原则。
在处理权利冲突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对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以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共秩序。
最后,优先保护原则。
在权利冲突的处理中,我们应该给予弱势群体或者受损害权益的一方更多的保护。
这是因为弱势群体往往在权利冲突中处于劣势地位,需要得到特殊的保护和照顾,以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均衡。
中国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领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相互矛盾或相互抵触的现象。
在中国,由于法律体系庞杂,法律冲突现象时有发生。
正确处理法律冲突,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中国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原则和具体方法。
二、法律冲突的种类1. 国内法律冲突国内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主要包括:(1)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2)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3)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
2. 国际法律冲突国际法律冲突是指在不同主权国家之间,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主要包括:(1)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2)国际惯例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3)不同国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三、法律冲突的适用原则1. 首先适用国内法原则在处理法律冲突时,首先应考虑适用国内法。
这是因为国内法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国内法。
2. 突破适用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可以突破国内法,适用国际法。
这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国际条约对我国具有约束力;(2)国际惯例在我国具有普遍适用性;(3)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3. 确定优先适用法律的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都适用于某一法律关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确定优先适用法律:(1)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2)新法优先于旧法;(3)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四、法律冲突的适用方法1. 直接适用法直接适用法是指直接引用某一法律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
在适用直接适用法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2)法律规范的解释;(3)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
2. 比较法比较法是指通过比较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异同,来确定优先适用某一法律规范。
在比较法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2)法律规范的内容;(3)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
法的价值冲突和整合原理

法的价值冲突和整合原理法的价值冲突和整合原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价值的多元性
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念具有多元性,难免会产生冲突。
2. 价值权衡取舍
在价值冲突中需要权衡不同价值的重要性,做出取舍。
3. 最大限度实现
在处理价值冲突时,要按照优先顺序尽可能实现最重要的价值。
4. 最小化代价
如果必须要放弃或者限制某些价值,应该以最小的代价实现。
5. 程序正义优先
程序公正应该高于实体结果,价值实现应该遵循正当程序。
6. 比例原则
限制价值的手段应当与达到目的具有合理比例。
7. 权力制约
建立权力制约机制,防止价值实现被滥用。
8. 调整统一
在新的环境下不断调整法律,统一价值理念,实现共识。
9. 合理补偿
对于价值实现中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通过这样的原则,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协调价值冲突,实现法律的价值整合。
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办法

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办法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是一个常见且复杂的问题。
不同国家、地区、行业甚至个人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可能存在差异,这就导致当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这些冲突变得十分重要。
本文将探讨一些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常见办法,并分析它们的优缺点。
一、优先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原则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办法。
该原则认为,当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应该优先适用具有更高权威性或更具体适用性的规范。
例如,在国际法中,国际条约通常被视为具有更高权威性的规范,因此在国际法与国内法规范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这种解决办法可以减少法律冲突带来的混乱,但也可能导致某些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
二、改革法律制度另一种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办法是通过改革法律制度来消除冲突。
这种办法通常是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立法机构和专业人士的共同努力。
改革法律制度可以包括修改现有法律、制定新的法律或建立统一的法律框架等。
通过改革法律制度,可以使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得到解决,并建立起更加系统和完善的法律体系。
三、协商和合同协商和合同是一种灵活和常见的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办法。
当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时,相关各方可以通过协商和签订合同的方式达成一致并解决冲突。
例如,在国际商业合作中,各方可以通过谈判和签订合同的方式解决不同国家商法规范之间的冲突。
这种解决办法依赖于各方的协商能力和合作意愿,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各方的权益。
四、权衡利益权衡利益是一种综合考量各方利益的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办法。
当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根据各方的利益进行权衡,找到一种相对公正和合理的解决办法。
这种解决办法需要考虑各方的需求和权益,确保冲突的解决方案可以尽可能地平衡各方的利益。
然而,权衡利益的过程可能存在主观性和争议性,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和公正的决策机制。
五、国际仲裁和法律机构国际仲裁和法律机构是解决跨国法律规范冲突的常见途径。
法律效力的冲突解决(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法律效力冲突的问题日益凸显。
法律效力冲突是指在法律实践中,不同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层级之间存在的相互矛盾和冲突现象。
解决法律效力冲突,是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效力冲突的解决方法,以期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法律效力冲突的类型1. 同一法律规范内部冲突同一法律规范内部冲突是指法律条文中存在相互矛盾、重复或者不协调的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除外。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8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这两条规定存在矛盾,导致法律适用困难。
2. 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冲突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是指不同法律规范在内容上相互矛盾。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5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条规定在损害赔偿方面存在冲突。
3. 法律层级冲突法律层级冲突是指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的冲突。
例如,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如法律、行政法规)之间可能存在冲突。
三、法律效力冲突的解决方法1. 解释方法(1)文义解释: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以确定法律条文的含义。
(2)体系解释:从法律体系的角度,分析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确定其含义。
(3)目的解释:从立法目的出发,解释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
2. 衔接方法(1)优先适用:在同一法律规范内部冲突时,优先适用法律效力较高的规定。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时,优先适用特别法。
(3)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在法律层级冲突时,优先适用上位法。
3. 限制适用在法律效力冲突无法通过解释和衔接方法解决时,可以对法律规范进行限制适用,以消除冲突。
试论我国法律冲突的表现及其解决途径

试论我国法律冲突的表现及其解决途径我国已全面展开了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法治成为中国现代化法制建设的综合性价值目标。
近些年来,我国的立法速度不断加速,立法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但随之也显现了一些不容轻忽的问题:如法律、法规、规章彼此矛盾、彼此冲突的情形日趋突出。
法律冲突对法治的危害是超级致命的,它致使法不同文,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损害。
因此,需要对这些问题加以解决。
一、我国法律冲突的具体表现法律冲突是指一国拥有立法权的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和法规在大体原那么和内容方面做出不同的乃至相反的规定,致使它们彼此抵触或不一致。
在我国,法律冲突要紧有以下几方面的表现:(一)一般法与全然法的冲突一般法是宪法之外的所有法的统称,不管何种一般法,其地位和效劳都是低于宪法的;全然法是指在整个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标准性法律文件,在我国如此的单一制国家中,全然法指的确实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全然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依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表此刻: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都居于宪法之下,这是对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特权或个人意志完全否定;二是宪法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其他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址性法规、行政规章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不然无效。
(二)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就法律效劳大小而言,效劳大的为上位法,在它之下的为下位法。
依照《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同上位法冲突要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法规、地址性法规、规章同法律相冲突;(2)地址性法规,规章同行政法规相冲突;(3)地址政府与较大市政府的规章相冲突;(4)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政府的规章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相冲突。
依照宪法、立法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下位法应当以上位法为立法依据,并非得违背上位法的大体原那么和内容。
但在实践中,常常显现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形。
(三)同位法之间的冲突同位法的冲突是指法律效劳品级相同的法律标准之间的冲突,要紧有以下几种情形;(1)法律同法律之间的冲突;(2)区域间的地址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之间的冲突;(3)法律说明之间的冲突。
法律冲突的种类及其解决
法律冲突的种类及其解决法律冲突的种类及其解决一、法律冲突的概述法律冲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是一个基本的法理学问题。
从广义上讲,法律冲突可定义为:两个以上的竞争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不一致的社会现象。
社会现象是一个比较宏观的概念,也就是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因为交往或者行为而形成的一种情况。
这一定义不仅包括所有的民商事法律冲突,还包括所有的公法冲突。
然而,从我国目前的法理学论著看,国际私法学者由于受其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的限制,对于法律冲突的理解观点也不一致。
英美学者认为,法律冲突只是法官头脑中的一个矛盾的反映,该矛盾就是法官应该选择适用那一国家的法律。
简言之,法律冲突就是法律选择适用上的矛盾。
德国学者温格勒尔认为,法律冲突包括当事人法律义务的矛盾、法律义务或法律规范的不一致或不平等,以及各国实体法存在空缺等。
我国有学者认为,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
上述各种观点,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冲突的本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因此,认为“法律冲突又起特定含义,并非平时简单所称的什么法律规定不协调”的观点也不一定合理。
我国著名法学家韩德培教授在其论著《国际私法新论》中将法律冲突定义为: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一般来说,只要各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而当某种事实又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看法律冲突便会发生。
因此,法律冲突的实质为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是不同法律之间效力的冲突。
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法律所具有的及于其管辖领土内一切人、物和行为的效力,它主要表现了国家的属地优越权。
法律的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体现为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二、法律冲突的种类及其解决机制(一)法律冲突的种类法律冲突表现形态各异,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划分。
执行程序中法律适用冲突(2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但在执行程序中,不同法律之间的适用冲突问题逐渐凸显。
本文旨在分析执行程序中法律适用冲突的原因、表现及解决途径,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一、引言执行程序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然而,在执行程序中,由于法律体系复杂、法律位阶不同等原因,往往会出现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执行程序中法律适用冲突进行探讨。
二、执行程序中法律适用冲突的原因1. 法律体系复杂我国法律体系庞大,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在执行程序中,不同法律之间可能存在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2. 法律位阶不同我国法律位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在执行程序中,当不同位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作出不同规定时,可能引发法律适用冲突。
3. 法律解释不统一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重要环节。
由于不同主体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可能存在差异,导致执行程序中法律适用冲突。
4. 法律修订滞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然而,在修订过程中,可能出现新旧法律之间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导致执行程序中法律适用冲突。
三、执行程序中法律适用冲突的表现1. 执行依据冲突在执行程序中,当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作出不同规定时,可能导致执行依据冲突。
例如,在执行民事判决时,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适用。
2. 执行措施冲突执行措施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当不同法律对同一执行措施作出不同规定时,可能导致执行措施冲突。
例如,在执行财产时,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的适用。
3. 执行期限冲突执行期限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内容。
当不同法律对同一执行期限作出不同规定时,可能导致执行期限冲突。
例如,在执行判决时,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适用。
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的冲突及具体适用
*作者简介:杨立新,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科研课题《编纂我国民法典的重大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JJD820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本文得到博士研究生扈艳的帮助整理,在此特别致谢。
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的冲突及具体适用杨立新*摘要:《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存在概念不科学、国家干预程度过高、效力规则类型不足,弹性不够,以及部分规则不当等问题。
《民法总则》正视这些问题,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隐藏行为、虚假行为,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欺诈和第三人欺诈行为,一方胁迫和第三人胁迫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法定代表人越权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总则》的这些新规定,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
在司法适用中,应当秉持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区分具体情形,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民法总则;冲突;具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及相关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
在《民法总则》生效的情况下,《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仍然有效,这在法律适用上就形成了一定的冲突。
针对该问题,本文通过对三部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的分析,梳理《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的具体变化,并提出法律冲突的具体适用方法。
一、我国民事法律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发生冲突的原因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再到《民法总则》,我国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1·不断完善的过程,这是个不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过程。
法律效力冲突的处理规则(2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治国家,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工具。
然而,由于法律体系庞大、法律层级众多,法律效力冲突现象时常发生。
法律效力冲突的处理规则对于维护法律权威、保障法律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效力冲突的处理规则,以期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法律效力冲突的概念及表现(一)概念法律效力冲突,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因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矛盾、抵触或相互排斥,导致法律规范之间难以协调和适用的情况。
(二)表现1. 法律层级冲突:如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同一位阶法律之间的冲突等。
2. 法律规范冲突:如同一法律条文中存在相互矛盾的条款、不同法律条文中存在相互矛盾的条款等。
3. 法律与政策冲突:如法律与政策目标不一致、政策调整导致法律失去效力等。
4. 法律与道德冲突:如法律规定与道德观念相悖,导致法律实施困难等。
三、法律效力冲突的处理规则(一)上位法优先原则1. 概念:上位法优先原则,即当法律层级冲突发生时,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
2. 适用范围:上位法优先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况:(1)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2)同一位阶法律之间的冲突;(3)法律与政策冲突;(4)法律与道德冲突。
3. 具体操作:(1)识别上位法与下位法:首先,要明确法律层级,确定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2)比较法律规范:对上位法与下位法或同一位阶法律进行比较,找出冲突点;(3)适用上位法:在确认冲突点后,优先适用上位法,排除下位法或同一位阶法律中的冲突条款。
(二)相同位阶法律协调原则1. 概念:相同位阶法律协调原则,即当同一位阶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通过协调、解释等方法,寻求法律规范的统一适用。
2. 适用范围:相同位阶法律协调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况:(1)同一位阶法律之间的冲突;(2)法律与政策冲突;(3)法律与道德冲突。
3. 具体操作:(1)识别相同位阶法律:明确冲突的法律规范属于同一位阶;(2)比较法律规范:找出冲突点,分析冲突原因;(3)协调法律规范:通过解释、适用补充性条款、调整法律适用范围等方法,寻求法律规范的统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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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法律适用中权利推定和义务法定的冲突与整合
作者:聂七郎
来源:《世界家苑》2020年第04期
摘要:自从“法无禁止及自由”这一原则传入我国法学界之后,权利推定得到了更高更明确的规范的支持,权利推定被提升为司法上的一种积极义务。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权利的推定是一种变相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相反,权利推定是司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积极制约因素。
从权利推定所强调的“默示法”的发现,法律实践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受到多主体参与交往和司法权利推定的层次性的限制,从而保证了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
现有研究多从权力与权利的范畴与边界出发,以此探讨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的相关分析。
本文通过横向域内外对比与纵向结构性分析以厘清法律适用中影响权利推定的因素,尝试构建权利推定和义务法定的冲突与整合的可行性方案,以有效保障现行法律体系中公民的各项权利,有效鼓励交易,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法律适用;权利推定;义务法定
1 权利推定的含义
一般认为,法律中的权利推定,是近现代物权法上颇具特色的一类法律规范。
它是指,除了法律承认的明示权利外,还有法律默示权利、法律遗漏权利、不可预见的新权利、法律保留的剩余权利和空白权利以及各种习惯权利。
权利推定是以法律明示权利或相关法律原则、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为基础,推断默示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存在并确认其合法性的过程。
权利的推定对于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有多种形式,如从权利中推导出权利,从自由原则中推导出权利,权利推定的实施应遵循相应的规则和程序。
2 权利推定的性质与理论意义
权利推定是从一定的已知的法律资料这一基础的制度性事实出发,结合另一基础性事实(社会、经济、文化、法律的发展情况)而单独或综合运用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的方法进行的对上述已知之双重基础事实与隐含权或应有之法定权利这一某种程度上的未知事实之间的并存或应该并存之关系的揭示和认定的过程与结果。
根本法的权利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同样也存在于普通法律的权利设置中。
所以,法律上明示的权利,法律上列举出来的权利是法律权利家族的一类重要权利,而在法律上没有明示的权利,法律上没有列举出来的权利也是法律权利家族的
另一类重要权利。
在法律明示的自由和权利范围之外,公民还有大量的隐含在法律中的自由和权利。
在和諧司法的社会氛围中,在强调法治框架下充分重视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社会呼吁中,权利,即使没有法律上的明示或直观列举,但当自然人(或法人)基于恰当的权利推定将隐含在法律中的权揭示出来进而在司法程序中请求保护的情况下,或在具体的具有定社会敏感性的案件的司法处理中,司法者应当给予必要的关注和恰当的权利推定路径还原,或主动关注法律中隐含的权利对法官自由心证和司法自由裁量的潜在制约,以一种严谨开放回应的姿态,认真对待权利,经过法庭的双重权利推定论证,对获得认可的或加以修正后的推定权利给予必要的尊重、保护和救济。
3 法律适用中权利推定和义务法定的冲突
3.1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般认为: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义务占主导地位,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如果缺乏强制性规范的支持,权利就会无效,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
如果原义务的合理性丧失,或出现新的合理义务,则现有权利必然会发生变化。
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一方面是他人履行义务的结果,另一方面是自己履行义务的结果。
权利是指利益的取得和实现,义务是利益的支付和负担,法律确立的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取得或支付利益的状态构成了他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或不做某一行为,或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一行为的状态。
权利法对人的行为有其自身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义务法对人的行为有其自身的约束和强制机制,最终实现不同社会主体基于自身权利和义务的正确认识和行使。
3.2 权利推定的结果
实践中,在回归权利本位的潮流下,在“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口号,“权利圈”外延扩展到了它出现以来的极限,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尤其突出。
如因“彩礼虚高给社会造成的压力”、“乞讨权的义务对象是谁”等等引发的诸多诉讼。
产生问题的关键是:在推定权利泛化和义务法定的背景下,推定权利的推定义务应当由谁来履行?
理论界,法定权利是对既有获得社会共识的各种权利的高度概括,但立法权利的涵摄范围总是有限的,新兴权利的提出又带有很强主观性甚至随意性,于是就对司法机关及具体的办案法官造成压力。
一方面,法官如果随意认可新兴权利,表面上虽符合了社会不断产生新兴权利
的时代趋势,但也会出现纵容权利泛化的现象-。
有学者将民事诉讼中不断出现“创造”出权利名词的现象称为权利泛化--指的是对法定权利的泛化,泛化者将一些法定权利以外的得受法律保护的正当利益,未经法定程序,扩大、推广到法定权利形态,以法定权利的救济方式来寻求救济的现象。
有学者因此就认为应警惕权利泛化,因为会“动摇法学法哲学的理论根基,致使对权利概念中某些稳固结构的怀疑最终难免取消了权利的独立性,使其依附于诸如利益“意识形态等外在因素”。
4 法律适用中权利推定和义务法定的整合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模式坚持民法制度的传统,"以法律为核心"强调法官应严格遵守法律,具有权威的色彩,但不否认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具有适当的酌处权----面对新出现的权利案件,我国司法机关也经常进行推定处理。
当法院承认新的权利时,主要依据的是现有的法律规定(表现为法律权利、职能和权力)、道德、道德或习俗以及人的自然性质。
与实践相对应,国内有学者就曾提出:“新型的权利主张实质上是道德权利、习惯权利以及自然权利等非法定权利形态的混合体”。
4.1 基于现行法律规范推定认可推定权利需审慎
司法实践中的新权利是指当事人提出的没有直接法律依据的权利主张,同时也希望司法机关以权利的标签予确认。
因此推定权利是学术话语而非实证的法律概念。
通过对司法实践的调查,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将根据当前的伦理、习俗和习惯,以推定的权利为前提。
司法机关的权利推定权利扩张性与司法保守性之间的困境。
有时必须要否定一些推定的权利求,基于依法裁判的要求,现行法律规定是推定新兴权利的强势理由。
在缺乏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伦理道德为推定依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采取谨慎、动态的立场,寻求合理的基礎,承认新的推定权利,但不能违反无害性、可行性等内在要求。
4.2 被审慎认可的推定权利对应的应当是法定义务
权利推定与义务法定在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均有重要的意义,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利器,二者缺一不可。
然而,在法律适用中,二者产生冲突的时候又十分的普遍,不可避免。
在面对冲突时,我们不仅要采取审慎的态度来界定推定权利的合法性,还要更深层次的厘清已经被认可的推定权利对应的义务的性质,通过立法技术、法律解释技术等方法,将推定权利对应的义务指向为法定,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效避免权利推定与义务法定的冲突。
法律是神圣而庄严的,在法律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的推定是非常重要的。
把握和处理二者的关系,对国家、集体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也符合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
5 结语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推定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从现实的角度出发,首先在司法实践中提出了许多推定权利,然后对其进行了探讨。
诉讼当事人有时提出一些具有强烈主观性和任意性的推定权利,希望获得司法认可,但显然并非所有权利口号都能作为权利得到法律承认和保障。
作为争议的裁决者,司法机关必须对各种推定权利作出决定。
如果所有的裁决都得到承认,就不可避免地落入了超过现行法律规定和承认权利的蔓延的指控,但如果它们都被否定,判决结果似乎过于保守,并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
由此可见,当事人为了寻求法律支持而不断提出推定权,司法活动必须严格依法判断,因此必须适当保守。
因此,司法机关在正确的情况下,在合理的限度内,预先承认一些新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对放纵权利的指控或过分保守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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