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简析——京、津、沪具体政策比较分析
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简析——京、津、沪具体政策比较分析

于其只占很少部分 ,并不 影响上述私募股权 投资的
基金 含义及本文 论 域 定义。
我 国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难 的 局 面 一 直 未 得 到改 善 , 特 别 是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后 ,由于 投 资 资 金 主 要 流 向基
国,基金具有 三种含义 。 ( )一 种是公益基金 ,即 1 慈善事业 。 ()另一种是专项基金 ,即产 业基金 , 2 它是 政府 的 财政 工具 ,主 要体 现政 府产 业发 展 政 策 。 ( )最后一种是投 资基 金 , 3 它也 是金 融工具的
一
同时提供 专家管理 服务 。这 种 “ 私营机 构”的投资
Ent r i e e pr s
看法
本文通过研 究京 、 、 津 沪颁布实施的促进人民币基金发展 的具体政策 , 结合工作中的实际经 验, l 对- _ ' 地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 问题, 尤其是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和政策 优 惠 问题 , 行 简要 的 比较 分 析 。 进
础 建设和 国有 企业 ,中小企业 的处境愈加 困难。同 时 ,在我 国对外资进 入采取限制性规 定的影响下 ,
虽 然 目前 存 在 一 些 外 币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可 以给 中
小 企 业 投 资 ,但 是 必 须 经 过 比 较 严 格 的 审 批 程 序 , 从 而 挫 伤 了一 些 外 币 私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的
业管 理暂行办 法 ,而 外商投 资创业投 资企业则适 用商务部颁 布的 外商创业 投 资企业管 理办法 》, 以及 《 伙企 业法 》。另外 , 股 权投 资基 金管理 合
我国S基金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DOI:10.19995/10-1617/F7.2024.08.094我国S基金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建议钟舒楚(厦门港务海恒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厦门 361013)摘 要:S基金是近年来我国出现并快速发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投资标的不确定性较低、现金回流较快、享受资产的折价收益、实现多方共赢、交易复杂等特点。
本文研究发现:当前,我国S基金主要面临市场认可度不高、专业人才短缺、交易信息透明度不高、配套退出体系及制度建设不完善等问题。
因此,本文针对性提出了相关发展建议: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场认识;加强培养行业复合型专业人才;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切实保障投资人利益;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制度体系建设,以供行业参考。
关键词:S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份额交易;内部收益率;传统股权投资基金;资本市场改革本文索引:钟舒楚.我国S基金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建议[J].商展经济,2024(08):094-097.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1 S基金概念及特点S基金,即二手份额基金(Secondary Fund),是专门从其他投资人或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手中收购基金份额、资产组合或出资承诺为投资策略的私募基金产品。
S基金与传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不同之处为传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标的是单一或若干公司股权,或投资于新设子基金份额;而S基金的投资策略是专门从其他投资者或其他基金手中收购已存续的基金份额、资产组合或出资承诺。
S基金的交易对象是其他投资人或其他基金,交易标的是存续的基金份额、资产组合或出资承诺。
相比传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S基金主要有以下特点:1.1 投资标的不确定性较低传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开展投资时,被投项目往往需要经过3~6年的培育期,期间政策环境、宏观经济、行业趋势、科技水平、企业经营、资本市场等情况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投资存在较大变数。
S基金承接的是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份额,在开展投资时底层资产已有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其经营情况及未来预期相对较清晰,甚至已有部分底层项目完成上市,对项目的价值评估也相对容易,投资的不确定性较低。
张忠-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75号文颁布后红筹上市有关文件效力评析文/张忠笔者曾经发表《转红筹之境内环节BVI公司收购境内权益简述》、《红筹上市基本模式及目前的问题》二篇文章,引起了较大关注。
汇发〔2005〕7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75号文”)出台后,一些境外机构和企业向纷纷本所咨询,为此撰文以回答相关问题并澄清某些模糊观点。
一、75号文的意义75号文的作用就是废止其今年年初出台的《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消除了这二个文件“一刀切”方式给传统红筹模式制造的障碍,使得传统红筹模式可以进行,大量的红筹项目得以重新启动。
上述二个文件及其给传统红筹模式造成的障碍,笔者已经在《红筹上市基本模式及目前的问题》一文中详细阐述,此处不再重复。
鉴于75号文的一些表述及一些不了解历史的机构的错误解读,在这里有必要再次明确什么是传统红筹模式。
二、传统红筹模式与75号文所谓传统红筹模式即是自然人(包括境内居民和境外居民,但实际上大部分为境内居民,因为其需要在中国经营其产业)用来自于中国境外的外汇在境外设立拟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用来自于境外的外汇资金在境内购买上述自然人在境内拥有的权益,拟上市公司以上述境内权益在境外上市。
上述传统红筹模式的设立并最终广泛推广实际是为了规避《红筹指引》的约束(下文将会专门阐述)及当时外汇管理对自然人相关监管的缺失。
该等模式实际就是自然人红筹模式。
其上市框架如下图:75号文规定,在向外汇管理局申请时,境内居民法人需提供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批复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而没有要求境内居民自然人提供上述文件。
此前外汇管理局对境内居民自然人红筹模式也不控制,后来其11号文和29号文出台后实际限制了此种模式,现在75号文将11号文和29号文废除,实际回到了此前的状态,只不过要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报几个表而已。
红筹架构涉税实务解析

合理商业目的判定 — 7+1考量因素
1.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 2.境外企业资产的构成、取
的构成
得的收入的主要来源
整体分析
3.境外企业及其下属企业 4.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 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 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5.境外转让方间接投资 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与 直接投资并转让的可替 代性
7.间接转让所得在中国 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 排情况
3
如完成了ODI审批,人民币基金可通过直接投资或从其
他投资者手中购买股权的方式投资于开曼公司;
4
开曼公司未来在境外交易所上市,其投资者有机会从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中实现收益。
12
PwC
二、基金境内直接投资转成境外VIE投资架构的税务影响(续) - 红筹架构重组的主要税务影响
资金流向
开曼控股公司 (开曼公司)
要不要设境外SPV? 在哪里设立境外SPV?
境外SPV缴纳的预提税能否作 为境外所得已纳税款获得抵 免?
人民币基金投资者的构成对 上述问题的影响
5
PwC
一、人民币基金投资红筹架构的相关税务考量(续) - 直接 vs 间接(续)
股息、红利 股权转让所得
被投企业 (开曼)
被投企业SPV (香港)
境内
境外
ODI
投资款
人民币基金
被投企业 WFOE
股权
现金流
o 人民币基金直接投资开曼标的公司, 开曼标的公司上市后退出时,可能被 认为转让金融资产而需要在中国缴纳 6%的增值税;在开曼标的公司上市前 退出,不涉及在中国缴纳增值税;
o 从所得税角度,人民币基金的法人合 伙人需要将收益纳入其应纳税所得税 在中国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合 伙人需要就其收益按生产经营所得缴 纳5%~35%的个人所得税或按财产转让 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国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机制的比较研究_王麟乐

收稿日期:2010-12-30作者简介:王麟乐(1986-),男,河南郑州人,郑州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华琳(1985-),女,河南濮阳人,中央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
国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机制的比较研究王麟乐1,华琳2(1.郑州大学商学院,河南郑州450001;2.中央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北京100081)摘要: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中国企业的投资引起了业界广泛的关注。
在全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迅速发展的形势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和推动高新技术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机制;有限合伙制;退出机制中图分类号:F0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701(2011)01-0042-0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面向特定投资者,通过资金承诺方式募集,对企业进行长期股本投资的基金。
基金在投资交易实施过程中通常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和推动高新技术发展都有巨大的作用。
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本文就国内外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机制进行比较研究,希望能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中得到一些启示,进而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机制1.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机制。
私募股权基金对募集对象或投资者的范围和资格有一定要求,关键是要求其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力,即所谓的“合格投资者”。
其资金来源主要有养老金、捐赠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高资本净值的个人或家族公司等。
近年来,欧美的私募股权基金资金来源呈现日益多元化的趋势,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而个人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10%。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分类:1、金融市场的分类(1)交易工具的期限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2)交易标的物分:票据市场、证券市场、衍生工具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3)交割期限分:现货市场、期货市场2、金融资产分:债券类、股权类金融资产。
3、投资基金的主要类别(1)资金募集方式分:公募基金、私募基金(2)法律形式分: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等(3)运作方式分:开放式、封闭式基金(4)所投资的对象分: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PE、风险投资基金VC、对冲基金、另类投资基金4、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从基金管理人角度看,分为:基金的市场营销、基金的投资管理、基金的后台管理5、证券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分:基金当事人、基金市场服务机构、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1)基金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2)基金市场服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与会计事务所;6、证券投资基金(1)依据法律形式分: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2)依据运作方式分: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包括ETF和LOF)。
(3)依据投资对象分: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基金中的基金80%(4)依据投资目标分:增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平衡型基金(5)依据投资理念分:主动型基金、被动(指数)型基金(试图复制指数的表现)(6)依据募集方式分:公募基金、私募基金(7)依据资金来源和用途分:在岸基金、离岸基金(8)特殊类型基金:系列基金、基金中的基金、保本基金、ETF、LOF、QDII基金、分级基金7、股票基金类型(1)投资市场分:国内股票基金、国外股票基金、全球股票基金(2)股票规模分:小盘股票(市值<5亿,占总市值20%)、中盘股票、大盘股票(>20亿,50%)(3)股票性质分:价值型股票(蓝筹股、收益性、防御型、逆势型)、成长型股票(持续成长型、趋势增长型、周期型股票、平衡型基金)(4)基金投资风格分:小盘(成长、平衡、价值型基金)、中盘(成长、平衡、价值型基金)、大盘(成长、平衡、价值型基金)(5)行业分:同一行业、不同行业、行业轮换型8、债券基金的类型A 依据债券种类对债券基金分类:(1)债券发行者分:政府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2)债券到期日分:短期债券、长期债券(3)债券信用等级分:低等级债券、高等级债券B 依据我国市场上的债券基金自身特点对债券基金分类:(1)标准债券型基金(纯债基金):短债基金、信用债基金(2)普通债券型基金(80%投资债券):一级打新股和二级炒股(3)其他策略型债券基金:如可转债基金9、混合基金(1)偏股型基金:股票50%—70%,债券20%—40%(2)偏债型基金(3)股债平衡型基金:40%—60%(4)灵活配置型基金10、ETF的套利交易:折价套利、溢价套利(ETF价格)11、分级基金的分类(1)运作方式分:封闭式分级基金(有3~5年存续期,到期转LOF基金)、开放式分级基金(永久存续)(2)投资对象分:股票型、债券型(包括转债)、QDII 分级基金(3)投资风格分:主动投资型、被动投资型(4)募集方式分:合并募集、分开募集(5)子份额间收益分配规则分:简单融资型、复杂融资型(6)是否存在募基金份额分:存在和不存在(7)是否有折算条款分:具有和不具有12、基金监管概念(1)狭义:政府基金监管(2)广义:政府、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业协会)、基金机构内部监督部门(中国证监会和各地方证监局)、社会力量对基金市场、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的比较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的比较来源:PE律师网作者:赵莉于玥龙美君发布时间:14-09-11在实务中,常有客户咨询和困惑,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有什么不同,尤其在行业主管部门已经明确为同一部门的情况下,且新的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即-证监会新颁布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又专章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规定,而过去十部委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并没有废止的情况下,两者还有什么不同?如何理解并执行,针对这些问题,便于客户和读者了解,我们特编写此文。
一、创业投资基金是一类特殊的股权投资基金,两者有差异性.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权益可以是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
由该定义可看出,创业投资基金实质上是一类特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但是为什么办法要单独一章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规定呢?依据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的说明,“由于其主要投资小微企业,属于市场失灵的领域,世界各国均通过特别立法,一方面明确财税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对其投资领域进行监管引导,以确保政策目标实现。
”办法为创业投资基金专章作了特别规定:一是参照国际通行定义和200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投办法”),对创业投资基金作了界定;二是规定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并从衔接已经建立的创业投资政策扶持机制考虑,规定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三是明确基金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会员服务;四是明确证监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而且规定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国家支持私募股权基金 发展的政策

国家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
国家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政策优惠:国家出台一系列税收、监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例如税收减免、资产管理人备案等政策,以降低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成本和风险。
2.市场准入:国家放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准入门槛,简化注册登记等程序,鼓励更多的机构和个人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和管理。
3.融资支持: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融资支持力度,例如提供低息贷款、担保等方式,帮助私募股权基金筹集资金和扩大规模。
4.人才引进:国家鼓励引进和培养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专业人才,通过设立专业院校和资格认证等方式,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行业认可度。
5.监管规范:国家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力度,提升行业的透明度和风险防控能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国家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旨在推动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促进创新创业和经济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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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主体有特殊主体,如国有企业,还应当接受国 资委的监管。此外,经发改委备案的基金依法应当 接受发改委的监管。
由于全国人大并未颁布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的基本法律,国务院也未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办法》,国家层面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管机关 尚不能确定。但由于国内急需融资的中小企业众多, 中小企业从银行借款也相对困难,国内要求发展私 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 各大城市纷纷先行先试,在不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相违背的条件下,相继颁布了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相关的政策并且自发成立了股权投资行业协会。但 是,由于纲领性文件尚未公布,各地方政府无法把 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方向,在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的设立审批上表现谨慎,虽然颁布了一些政策 性文件,但相关配套实施细则仍然没有出台。在这 些地方政策及规定中,与主要监管部门相关的规定 详见下表1所示:
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外商投资 特别规定 外资设立股权 投资基金的具体规定尚未出台5 外商投资 特别规定
外资设立股权 投资基金的具体规定尚未出台
最低注册资本
1000万人民币
102
2010.08
1500万元人民币);对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 股权投资企业,则根据其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 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 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的,奖励500万元 人民币;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的,奖励1000 万元人民币;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的,奖励 1500万元人民币)。
Enterprise 企 业 看法
本文通过研究京、津、沪颁布实施的促进人民币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结合工作中的实际经 验,对三地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和政策 优惠问题,进行简要的比较分析。
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简析
——京、津、沪具体政策比较分析
文|刘金志
三、设立要求
正如其他商业企业的设立都需满足一定的设立 条件一样,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同样要满足相应 的设立要求。现行的北京、天津、上海三地的相关政 策主要从资金数额、资金交付期限、管理人员资格等 方面做出了规定,详见下表4所示。
四、税收
在税收方面,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享受的税收政 策与其组织形式关系密切。采取公司制形式的私募 股权投资企业,除了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各投资人在 收取所分配的红利时,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 是所谓的“双重税负”。但是采取有限合伙制形式的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因企业本身不是中国税法下的 纳税主体,企业本身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投资人 只需在收取所分配红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投 资者)或企业所得税(公司投资者),这就是所谓的 “先分后税制”。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一直未得到改善, 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后,由于投资资金主要流向基 础建设和国有企业,中小企业的处境愈加困难。同 时,在我国对外资进入采取限制性规定的影响下, 虽然目前存在一些外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给中 小企业投资,但是必须经过比较严格的审批程序, 从而挫伤了一些外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际投资的 积极性,以致外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能完全发挥 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对于设立人民币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的呼声越来越高。况且国内并不缺钱, 保险、社保、企业年金、银行等主流资金,完全可以 供给股权投资,但是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和相关配套
表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监管部门
地 区 设立审批部门
登记注册部门
(备案)监管部门
北京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 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 天津 2 天津市商务部门
北京市工商局中关村分局
北京市金融局、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
东新区分局
金融服务办公室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室,天津市
政策支持,所以这些资金很难进入到人民币基金。 1999年到2002年,我国的基金立法小组曾经起草 《投资基金法》,但是由于监管部门的争议,立法 小组妥协后删除了私募股权的章节,因此最后出台 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目前,人民币基 金可依据的法规是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创业投资企 业管理暂行办法》,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则适 用商务部颁布的《外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以及《合伙企业法》。另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办法》迟迟不能出台,主要是因为国内基金募集的 资金有很多是社保基金等公有或类公有的资金,这 些资金涉及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问题,与股权投资 基金的“私募”性质有一定冲突。因此,如何有效 控制风险是监管部门考虑的核心问题之一。此外, 配套措施的缺失也是阻碍人民币基金发展的主要原 因,比如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工商登记办法 和税收制度等。
2010.08
101
Enterprise 企 业 看法
金管理企业,三地监管部门态度比较谨慎,目前操作 性规范仅限于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而尚未对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出比较明确 的操作性指引规定。同时,对于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企业,北京和天津允许采取公司制或合伙 制,而上海不允许采取合伙制。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组织形式,三地基本相同,只是上海市还允许设立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六、备案制度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我国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在目前《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目前私募 股权基金的备案基本参照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制 度。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现行备案制度,凡遵照该办 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人民币基金,在符合有关规 定的前提下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该办法规定 完成备案程序的人民币基金,将不享受政策扶持。 实践中,是否备案是人民币基金能否获得保险、社 保、银行等国有资本的前提条件。
100
2010.08
夫•弗兰德斯和乔治•多里特将军创办了“美国研 究与发展公司”(“ARD”),目的是设计一种“私 营机构”来解决新兴企业和小企业资金短缺问题, 同时提供专家管理服务。这种“私营机构”的投资 方式后来被称为Private Equity(简称“PE”), 在 中 国 称 为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根 据 国 外 相 关 研 究 机 构 定 义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是 指 通 过 私 募 形 式 对 私 有 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 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 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当 然,也有少部分PE投资已上市公司的股权(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即“PIPE”)。但由 于其只占很少部分,并不影响上述私募股权投资的 定义。
在上海浦东新区,对以公司形式设立的私募股 权投资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 奖励(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奖励500万元 人民币;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人民币的,奖励1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人民币的,奖励
表4-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设立要求
地区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一般性规定 北京
目前已出台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优惠政策 中,三地都是采取“先分后税制”,其中北京与天津
已经将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 税率降至20%,而上海则依据是否执行有限合伙事 务来区分税率,即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 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 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 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 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 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
一、监管部门
基金的监管分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和对基金 的监管。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 基金只要向特定对象募集不超过200份,可以采取行 业自律,而无需政府监管。另一种观点认为,投资 基金属于广义的证券,应当统一由证券监管部门管 理。而且,公募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很容易转换, 所以分不同部门监管不能保护监管的连续性。特别 是国际金融危机后,统一监管已经成为各部委的共 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
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二、组织形式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北京、天
津、上海浦东新区分别做出了规定,详见下表2及表
3所示:
表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组织形式
地区 北京 上海 天津
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合伙及其他非公司制企业(政策允许的前提下) 3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制; 合伙制
地区
北京 上海 天津
表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
公司制、合伙制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制、合伙制
虽然从上表中可以看出京、津、沪三地在政策 上都是允许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 的,但是,对于外商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基
尽管如此,一些地方政府,如北京、上海、重庆 和天津等地1,对人民币基金的发展还是持开放态度 的。更值得一提的是在《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 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不到三天,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全国首张外资股权投 资合伙制企业营业执照,使得凯雷复星(上海)股权 投资企业成为第一家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 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本文主要通过研究北 京、上海、天津三地颁布实施的促进人民币基金在 当地发展的具体政策,结合工作中的实际经验,对 三地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尤其是合 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和政策优惠问题,进行简 要的比较与分析。
五、非税收优惠政策
在天津,对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 止在天津注册并经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 构给予建房及办公租赁补贴,项目奖励及管理人员 天津购房、汽车参加专业培训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