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导论:民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学科之一,研究的是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
本大纲旨在明确民法学教学的目标、内容、方法和评价方式,以指导民法学教学的有效进行。
同时,本大纲也为学生提供了学习民法学的框架和基本要求,以便能够全面理解和运用民法学知识。
一、课程目标:1. 了解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基本方法,认识到民法学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性;2. 掌握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原则和核心规范,具备解读和运用民事法律的能力;3. 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解决问题和预防法律风险的能力,培养与他人和谐相处的法治观念。
二、教学内容:1. 民法学的学科性质与发展概述- 民法学的定义、特征和分类- 民法学的发展历程和主要流派2.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构成要素-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种类和作用-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成立条件3. 主体权与客体权- 个人权利的起源、内容和保护- 财产权的性质、范围和限制4.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法人的定义、种类和权责-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约束5. 民法责任与债权债务关系- 民事责任的形成和承担- 债权债务的产生、转让和消灭6. 继承与赠与-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继承方式- 赠与的条件和效力7. 合同与侵权责任- 合同的要素、订立和履行- 侵权行为的种类、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8. 家庭与婚姻法律制度- 家庭关系的产生、维护和终止- 婚姻及其效力的法律规范和保护9.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和作用- 民事法律与商事法律的联系和区别三、教学方法:1. 理论讲授:通过讲授民法学的基本理论概念、原则和逻辑,为学生建立完整的民法学知识体系。
2. 实践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分析解决具体的民事纠纷问题,帮助学生理解和运用民法学知识。
3. 小组讨论: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让学生自主探讨和交流,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学习能力。
4. 学术研究报告:要求学生开展研究,撰写学术研究报告,提高学生的学术写作和研究能力。
民法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介绍本课程为民法课程,旨在向学生介绍中国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规范和重要内容。
通过系统的讲授和案例分析,使学生熟悉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适用规则,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
二、教学目标1. 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和构成要素,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规则;2. 熟悉中国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内容;3. 能够分析和解决具体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培养法律实践能力;4.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识别、预防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本课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历史渊源通过讲述民法的起源、发展和演变,使学生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历史渊源。
2. 民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规则介绍民法的基本原理,如平等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等,以及民法的适用规则,如法定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
3. 民法典的结构和核心内容详细介绍中国民法典的结构和核心内容,包括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继承等重要部分。
4. 案例分析和讨论通过真实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使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中,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教学方法:1. 讲授法通过教师的讲解,向学生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
2. 讨论法将学生分组,组织讨论特定的案例,引导学生分析问题、提出观点并进行辩论。
3. 案例分析法布置学生阅读指定的案例材料,并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深入理解法律规则的适用。
四、教学评价与考核方式1. 平时表现评价包括学生的出勤情况、课堂参与度、小组讨论表现等,占总成绩的20%。
2. 作业与实践评价包括课后作业、案例分析报告、模拟法庭演练等,占总成绩的30%。
3. 期末考试评价采用闭卷考试形式,考察学生对民法基本原理、适用规则和案例分析能力的掌握情况,占总成绩的50%。
五、参考书目1. 黄洪智,杨宝富,杨慧,等. 民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2. 邓中秋. 民法讲义. 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3. 王德江. 民法典导论.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六、备注本教学大纲仅供参考,具体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一】课程信息〔一〕课程名称:民法总论〔二〕英文名称:Generalintroductiontocivillaw〔三〕课堂教学课时:60学时实践教学课时:8学时〔四〕课程属性:法学院学生为必修课,其他院系学生为选修课〔五〕院系: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六〕考核方式:平时作业由授课教师随堂布置,占总分的20%;期末考试为闭卷考试,占总分的80%〔七〕出勤要求:学生必须按时出勤,不得迟到、早退【二】教师信息主讲教师:张南京硕士、讲师来文彬博士李宽想本科、助教【三】学生信息授课对象:政法学院一年级学生〔为必修课〕、全校各专业学生〔为公共选修课〕【四】核心内容〔一〕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初步了解民法学的差不多理论和知识,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件、民事主体的种类与其差不多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代理、诉讼时效与权利的行使,并能够初步运用民法学理论知识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真实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二〕先修课程:中国法制史〔三〕要紧授课方式: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实践教学〔四〕教学技术:多媒体〔五〕教材:梁慧星主编:《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六〕参考资料:见大纲最后〔七〕课程内容: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之语源(二)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三〕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二】适应民法与成文民法【三】罗马民法【四】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一〕近代民法之制定〔二〕近代民法模式〔三〕现代民法模式【五】大陆法系民法与英美法系民法六、民法的构造〔一〕民法上的法律关系模型〔二〕权利与义务〔三〕以契约和所有权为基轴的体系化〔四〕以物权和债权为基轴的体系化〔五〕债权法的体系〔六〕物权法的体系〔七〕民法的体系七、民法的编纂〔一〕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二〕编纂体例八、中国民法的沿革〔一〕中国历史上有无民法〔二〕第一次民法编纂〔三〕第二次民法编纂〔四〕国民政府的民法编纂〔五〕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法编纂〔六〕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立法〔七〕中国民法典的编纂第二节民法的法源【一】法源的意义【二】成文法主义与不成文法主义【三】中国民法的法源〔一〕法律〔二〕行政法规〔三〕有权解释〔四〕适应法〔五〕判例法〔六〕法理〔七〕学说第三节民法的本质【一】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二】民法为私法〔一〕公私法划分是法律最差不多的分类〔二〕关于区分标准的诸说〔三〕公私法划分反对论〔四〕美浓部达吉所主张的区分标准〔五〕强调公私法划分的重要意义〔六〕公法优位与私法优位【三】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四】民法为实体法【五】民法的功能六、民法的差不多原理〔一〕私法自治的意义〔二〕私法自治的功能第四节民法的本位【一】义务本位【二】权利本位【三】社会本位【四】中国民法的本位〔一〕民法通那么系以权利为中心〔二〕社会本位思想在民法通那么上的表达〔三〕中国制定民法典应采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之结合第五节民法的差不多原那么【一】原那么的意义〔一〕原那么的含义〔二〕原那么的功能〔三〕原那么的分类【二】民法差不多原那么的意义〔一〕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二〕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循的行为准那么〔三〕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四〕补充法律漏洞、进展学说判例的基础【三】中国民法差不多原那么〔一〕平等原那么〔二〕合同自由原那么〔三〕公平原那么〔四〕老实信用原那么〔五〕公序良俗原那么〔六〕权利滥用之禁止原那么第六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二〕民法调整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民法与经济法【三】民法与行政法【四】民法与劳动法第七节民法学及其学习方法【一】民法与民法学【二】民法学的要紧内容【三】学习民法学的差不多方法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人无时无刻不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二】民事法律关系为法律关系之一种【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形式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一〕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与民事权利变动的关系〔二〕民事权利的变动的分类六、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缘故〔一〕自然事实〔二〕人的行为第三节民事能力【一】法律上所谓能力【二】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三〕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特别民事权利能力【三】民事行为能力〔一〕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能力【四】民事责任能力〔一〕民事责任能力〔二〕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三〕民事责任能力之判断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权利的概念【二】权利的本质〔一〕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二〕三种学说之比较【三】权利的意义【四】权利的分类〔一〕以权利之依照为标准〔二〕以权利之标的为标准〔三〕以权利之作用为标准〔四〕以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五〕以相互关系为标准〔六〕以权利主体之关系为标准〔七〕以是否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为标准〔八〕其他权利【五】权利竞合〔一〕权利之竞合〔二〕违约责任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的学说六、权利与法律的关系七、为权利而斗争确实是为法律而斗争第五节民事义务【一】义务的意义【二】义务的分类〔一〕义务的各种要紧分类第六节民事责任【一】责任的意义【二】法律责任【三】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一〕罗马法〔二〕英美法〔三〕日耳曼法〔四〕大陆法系民法〔五〕中国民法通那么【四】民事责任的本质〔一〕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二〕民事责任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三〕民事责任是连结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中介〔四〕民事责任是一种特别债第三章民事主体——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一】出生〔一〕出生的意义〔二〕出生的要件〔三〕出生的证明【二】胎儿的保护【三】死亡〔一〕死亡的意义〔二〕死亡时间之证明与推定〔三〕关于死亡的判断标准第二节人格权之保护【一】人格权的意义〔一〕人格的意义〔二〕人格权的概念〔三〕人格权保护之意义【二】特别人格权〔一〕生命健康权〔二〕姓名权〔三〕肖像权〔四〕名誉权〔五〕人格尊严〔六〕自由〔七〕隐私权〔八〕婚姻自主权【三】人格权的保护方法〔一〕除去侵害请求权〔二〕损害赔偿请求权【四】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上的位置第三节民事行为能力【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得单独实施的行为第四节监护【一】监护的意义〔一〕监护之沿革〔二〕监护的性质【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四】关于担任监护人的争议【五】监护人的职责六、监护的终止第五节宣告失踪制度【一】宣告失踪的意义【二】宣告失踪〔一〕失踪宣告〔二〕确定财产代管人〔三〕代管人的职责【三】失踪宣告的撤销第六节宣告死亡制度【一】宣告死亡的意义【二】死亡宣告的要件【三】宣告死亡的法定程序【四】宣告死亡的效力〔一〕认定为死亡的形式〔二〕认定为死亡之时期〔三〕效力之范围【五】死亡宣告的撤销六、申请人应否有顺序七、无申请人或申请人不申请第七节住所【一】住所的意义【二】住所的认定第四章民事主体——法人第一节法人的概念【一】法人的概念【二】法人制度的意义第二节法人的本质【一】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一〕法人拟制说〔二〕法人否认说〔三〕法人实在说【二】民法关于法人本质的规定〔一〕采法人拟制说的立法〔二〕采法人组织体说的立法〔三〕民法通那么采组织体说【三】关于法人本质学说的评论第三节法人的分类【一】公法人与私法人【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一〕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分类标准、〔二〕区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意义〔〕社团法人与合伙的区别【三】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四】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五】一般法人与特别法人六、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第四节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二】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三】关于目的限制的性质〔一〕关于目的限制性质的学说〔二〕法人目的外行为的效力〔三〕采行为能力限制说【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二〕法人的代表人【五】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一〕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意义〔二〕关于法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的学说〔三〕中国民法明定法人有民事责任能力〔四〕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六、非法人团体〔一〕非法人团体的意义〔二〕非法人团体与合伙的区别〔三〕非法人团体的要件〔四〕非法人团体的类型、〔五〕非法人团体的民事能力第五节法人的成立【一】法人成立的意义【二】法人成立的条件〔一〕须经设立〔二〕须有法律依据〔三〕须经登记第六节法人的机关【一】法人机关概述〔一〕法人机关的意义〔二〕法人机关与代理〔三〕法人机关的种类【二】中国企业法人的机关〔一〕公司企业法人的机关〔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机关【三】中国非企业法人的机关第七节法人的住所【一】法人住所的意义【二】法人住所的决定第八节法人的消灭【一】法人消灭的意义【二】解散〔一〕解散的意义〔二〕解散的缘故【三】清算〔一〕清算的意义〔二〕清算人〔三〕清算人的职责〔四〕清算终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第二节作为权利客体的物【一】物的意义〔一〕须可为权利客体〔二〕须为有体〔三〕须为人力所能支配〔四〕须有确定的界限或范围〔五〕须独立为一体【二】物的观念之扩张〔一〕无形之“自然力”〔二〕活人之器官〔三〕“空间”是否为物第三节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一〕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二〕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二】主物与从物【三】融通物与不融通物【四】代替物与不代替物【五】特定物与种类物六、消费物与不消费物七、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八、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九、原物与孳息十、财产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一】民事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双方行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一〕双方行为〔二〕单方行为〔三〕多方行为【二】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三】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四】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五】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六、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七、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一〕区分标准〔二〕两种立法模式〔三〕所谓物权行为的意义〔四〕所谓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八、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九、主行为与从行为十、独立行为与补助行为十【一】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一)区分标准及其意义(二)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三)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立法的特点第三节法律行为的要件【一】成立要件【二】生效要件【三】法律行为之标的第四节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构造【二】效果意思【三】表示行为【四】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五】意思表示的成立六、意思表示的效力发生〔一〕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三〕关于承诺生效的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四〕关于承诺生效的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的比较第五节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一】有意的不一致〔一〕真意保留〔二〕虚伪表示〔三〕隐藏行为〔四〕脱法行为【二】无意的不一致〔一〕错误〔二〕误传〔三〕中国民法上重大误解第六节意思表示不自由【一】欺诈〔一〕欺诈的意义〔二〕欺诈的构成要件〔三〕欺诈的效力〔四〕欺诈的认定【二】胁迫〔一〕胁迫的意义〔二〕胁迫的构成要件〔三〕胁迫的效力〔四〕胁迫的认定第七节条件、期限【一】法律行为之附款【二】条件〔一〕条件之意义〔二〕条件的分类〔三〕条件之成就与不成就〔四〕条件成否未定〔五〕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三】期限〔一〕期限之意义〔二〕期限之分类〔三〕期限之效力〔四〕不许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第八节法律行为的解释【一】法律行为的解释【二】法律行为的解释方法〔一〕文义解释〔二〕整体解释〔三〕目的解释〔四〕适应解释〔五〕公平解释〔六〕诚信解释第九节民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一】民事行为概说【二】民事行为的无效〔一〕无效的意义〔二〕全部无效与一部无效〔三〕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撤销的意义〔二〕可撤销民事行为〔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属于效力不完全〔四〕撤销权【四】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一〕效力未定的意义〔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三〕须第三人追认的民事行为〔四〕须本人追认的民事行为〔五〕无权处分行为【五】公序良俗原那么〔一〕公序良俗的意义〔二〕公序良俗原那么的进展〔三〕公序良俗违反行为类型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代理的概念【一】代理的意义〔一〕代理的概念〔二〕代理制度之发生〔三〕代理制度之社会作用【二】广义代理与狭义代理【三】与代理相类似的概念〔一〕使者〔二〕法人代表〔三〕居间人〔四〕行纪人〔五〕经销商第二节代理关系【一】代理关系的当事人【二】代理为三方关系第三节代理权【一】关于代理权性质的学说【二】代理权为一种法律权力〔一〕代理权具有强大的法律效力〔二〕权力说更具合理性〔三〕代理权系由法律所授予〔四〕权力说符合民法通那么的规定【三】代理权发生缘故〔一〕依法律规定所以发生〔二〕依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指定发生〔三〕依本人授权行为发生〔四〕依“外表授权”而发生〔五〕依某种紧急情况而发生【四】授权行为〔一〕授权行为的独立性〔二〕授权行为为单方行为〔三〕授权行为的有因与无因第四节代理的分类【一】民法上的代理与诉讼法上的代理【二】直截了当代理与间接代理【三】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四】概括代理与限定代理【五】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意定代理六、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七、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八、复代理九、紧急代理第五节代理行为【一】代理行为的范围〔一〕违法行为不适用代理〔二〕法律行为中不能适用代理的行为〔三〕代理的适用范围【二】代理行为的性质〔一〕关于代理行为性质的学说〔二〕民法通那么采代理人行为说【三】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一〕是否以本人名义〔二〕须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四】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一〕须具备一般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二〕须有本人存在〔三〕须有代理权第六节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之意义【二】无权代理的发生缘故【三】无权代理之效力【五】相对人的保护〔一〕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二〕相对人撤销权的限制六、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七、恶意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的连带责任八、托付书授权不明时本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第七节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之意义〔一〕表见代理之意义〔二〕表见代理之存在理由【二】表见代理之要件【三】表见代理适用范围的扩张趋势第八章诉讼时效第一节时效的概念【一】时效制度【二】时效制度的重大功能〔一〕稳定法律秩序〔二〕作为证据之代用〔三〕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之异同〔一〕两种时效之异同〔二〕关于两种时效异同的学说【四】关于两种时效的不同立法〔一〕统一主义立法〔二〕分别主义立法【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第二节诉讼时效的效力【一】关于诉讼时效效力的立法主义【二】中国民法通那么采诉权消灭主义【三】法庭可否不待当事人主张而主动适用时效【四】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履行【五】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承认六、诉讼时效效力所及的范围第三节诉讼时效的客体【一】诉讼时效客体的意义【二】债权请求权【三】物权请求权【四】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五】基于财产共有关系的请求权六、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七、基于合伙、联营、投资关系的请求权八、基于储蓄关系、债券关系的请求权第四节诉讼时效的期间【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一〕概说〔二〕特别时效期间〔三〕一般时效期间与最长时效期间【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一〕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概念〔二〕时效期间中止的条件〔三〕时效期间中止的效力【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一〕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概念〔二〕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三〕时效期间中断的效力【五】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一〕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概念〔二〕时效期间延长的决定权在法院〔三〕能够延长时效期间的“特别情况”第九章期日、期间第一节期日、期间的意义【一】时间的重要意义【二】期日【三】期间第二节期日、期间的计算【一】计算方法〔一〕自然计算法〔二〕历法计算法【二】期间之起算点〔一〕以小时定期间之起算点〔二〕以日、月、年定期间之起算点【三】期间最后一日之终止点【四】期间最后一日之决定第十章权利的行使第一节权利行使概说【一】权利行使的意义〔一〕权利行使的概念〔二〕与类似概念的区别【二】权利行使的限制【三】权利的保护第二节老实信用原那么【一】老实信用原那么的意义【二】老实信用原那么的本质〔一〕老实信用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那么〔二〕老实信用原那么为道德准那么的法律化〔三〕老实信用原那么的实质在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三】老实信用原那么的功能【四】诚信原那么是否有修正现行法的功能【五】老实信用原那么的适用〔一〕具体规定应优先适用〔二〕类似适用等漏洞补充方法应优先适用〔三〕适用诚信原那么与适用判例第三节权利滥用之禁止【一】禁止权利滥用之意义【二】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的区别【三】权利滥用之要件【四】关于“加害有意”要件的判例学说与进展趋势【五】权利滥用之禁止原那么的功能〔一〕作为侵权行为的判断基准〔二〕使民事权利的范围明确化〔三〕据以缩小民事权利的范围〔四〕强制调停权利人与他人的利益冲突六、权利滥用之禁止原那么与老实信用原那么的关系七、权利滥用的效果第四节私力救济【一】自助行为〔一〕自助行为之意义〔二〕自助行为之要件〔三〕自助行为的效果【二】自卫行为〔一〕自卫行为的意义〔二〕自卫行为免责之理由〔三〕正当防卫〔四〕紧急避险第十一章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第一节民法的效力【一】关于时之效力〔一〕法律不溯及既往原那么〔二〕新法改废旧法原那么【二】关于人的效力【三】关于地的效力第二节民法的适用原那么【一】法律适用的意义【二】民法适用的原那么〔一〕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二〕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三〕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四〕无具体规定时方可适用原那么性条文第三节民法的适用与解释【一】法律适用的逻辑【二】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的必要性〔二〕法律解释的意义【三】法律解释的种类〔一〕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二〕裁判解释与学说解释〔三〕广义解释与狭义解释第四节民法解释方法【一】文义解释【二】体系解释【三】法意解释【四】扩张解释【五】限缩解释六、所以解释七、目的解释八、合宪性解释九、比较法解释十、社会学解释要紧参考著作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那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模板

一、课程基本信息1. 课程名称:民法总论2. 课程代码:_______3. 学分:_______4. 授课对象:_______5. 授课学期:_______6. 授课教师:_______二、课程目标1. 知识目标:- 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基本制度。
- 理解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 熟悉我国民法的主要法律规范。
2. 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运用民法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
3. 素质目标:- 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 培养学生的诚信、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三、课程内容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 民法的历史发展- 民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2.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3.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4. 民事权利与义务- 民事权利的概念、特征- 民事义务的概念、特征- 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5.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 -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6. 代理- 代理的概念、特征- 代理的种类- 代理的法律后果7.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 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8.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四、教学方法1. 讲授法:系统讲解民法总论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范。
2. 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和运用民法知识。
3. 讨论法:组织学生就民法总论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
4. 实践教学:结合实际案例,指导学生进行法律文书撰写和案例分析。
五、考核方式1. 平时成绩: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等(占总成绩的30%)。
2. 期末考试:笔试,考察学生对民法总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占总成绩的70%)。
六、教材与参考书目1. 教材:- 《民法总论》(作者:_______)2. 参考书目:- 《民法通则》-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物权法》- 《婚姻法》- 《继承法》七、教学进度安排(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八、备注1. 本教学大纲仅供参考,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民法教学大纲

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民法的性质,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树立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中的统摄地位,了解民法的源与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和性质一、民法的语源"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二、民法的含义(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形式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民法典"命名的法律,如法国民法典。
实质民法,是指调整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四)作为民法学研究对象的民法三、民法的性质目前,法学理论界对民法性质比较一致的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民法为私法;(二)民法为权利法;(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民法加以规定,可以适用民法解决其中矛盾,冲突的特定生活关系。
具体指导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民事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或利益的社会关系,其特征为:1.主体地位平等.2.其客体是财产3.在自愿基础上发生4.其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和特定主体分离5.大都是等价有偿的(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民事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为: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2.内容具有非财产性3.所体现的精神利益与主体不可分离二、民法的调整方法(一)法律调整的概念法律调整是法律凭借其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权威性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的活动,目的在于形成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
(二)民法的一般调整方法1.事前调整2.事后调整(三)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1.突出强调主体地位平等2.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3.解决争议方式的协调性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功能(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民法的基本原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行为准(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立法准则的功能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3.克服成文法局限性弥补成文民法漏洞的功能二、平等原则所谓平等,是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课程编号:B1052104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学时数:50执笔人:编写日期: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平台课程,是教育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
本课程以《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及其内在规律,系统地阐述了民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
本课程内容广泛,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要求能用理论来分析具体案例。
使学生在交流掌握民法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掌握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与理论,了解国外民法学的发展的动态和趋势,理论联系实践,用以指导司法实践。
并培养学生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最终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理论知识,熟悉我国民事法律、法规,重点面向基层的应用型高等法律专门人才。
二、教学时间分配表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法体系和历史发展及适用范围,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民法的含义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民法典和民法通则之分,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民法的渊源的各种类型是:一、宪法;二、民事法律;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五、地方性法规;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的指示;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一、教学目标本门课程以我国现行民法总则及各分论题为基础,旨在培养学生全面掌握民法理论体系和各条款,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具备扎实的逻辑思维和实践能力。
二、教学内容与安排第一讲民法总则1.民法总则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2.民法总则的适用与解释3.自然人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4.法人与非法人组织5.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效力6.民事权利和义务7.民法上的保护制度8.地位法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其他规定第二讲民法物权1.物权概述2.不动产权3.动产权4.其他财产权5.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6.物权保护第三讲民法合同1.合同的基本理论2.合同的成立与效力3.合同的履行4.合同的变更与终止5.合同制度中的特别约定第四讲民法侵权1.民法侵权的概念和种类2.侵权行为人的责任3.侵权类型的赔偿准则4.侵权责任的限制和防范第五讲继承和赠与1.继承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分类2.继承权及其执行3.继承的组织和实际操作4.赠与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分类5.赠与权及其执行第六讲民法的其他专门规定1.合伙企业2.非营利组织和慈善事业3.存款和信托4.标的价值的货币5.交通运输三、教学方法本课程采用理论授课、案例研讨、课堂讨论、课外阅读等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通过讨论实际案例和资料,使学生掌握民事纠纷的解决和民事诉讼的程序。
四、考核方式1.平时成绩:出勤率、课堂表现、论文等。
2.综合测评:期中、期末考试。
五、参考书目1.民法总则及各分论题相关法律法规2.夏建民. 民法六编[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9.3.蔡新民.民法概要[J]. 社会科学, 2018(4): 48-50.4.王金祥,刘瑞玉. 民法通则初探[J].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学报,2018(1): 89-91.六、结语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和实践,学生将全面了解我国民法规则及其基本规定,了解民事法律规则的主要内容、精神和思想,具备在实际操作中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能力,并能够培养出扎实的逻辑思维和实践能力。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民法总论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课程学分:_____学分课程总学时:_____学时适用专业:法学二、课程性质与目标(一)课程性质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民法学的基础和入门课程。
它系统地阐述了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内容,为后续学习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课程目标1、知识目标使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了解民法的体系和结构。
让学生熟悉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主体的种类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代理的种类和效力、时效的种类和计算等具体知识。
2、能力目标培养学生运用民法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推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引导学生学会从法律的角度思考社会现象和问题,培养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3、素质目标培养学生的公正、公平、诚信等法律职业道德和价值观。
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责任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课程内容与要求(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定义和内涵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民法的性质和任务民法的性质:私法、权利法、市民社会的基本法等民法的任务: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3、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民法的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习惯等民法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和体现平等原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作用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和体现自愿原则的限制和保障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含义和体现公平原则在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责任中的适用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中的适用5、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和体现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后果(三)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和内涵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主体平等性、意志自主性、内容法定性等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事件和行为的区别和联系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四)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胎儿利益的保护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分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规定和保护3、自然人的监护监护的概念和目的监护的类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等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4、自然人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条件和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五)法人1、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定义和内涵法人的特征: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等2、法人的分类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3、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成立条件和程序法人的变更: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等法人的终止:解散、清算、注销登记4、法人的组织机构法人的意思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六)非法人组织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内涵非法人组织的特征:不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组织成员承担无限责任等2、非法人组织的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3、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非法人组织的设立条件和程序非法人组织的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规定(七)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和内涵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具有合法性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的关系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情形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5、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情形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的行使和期限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6、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情形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和拒绝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定期间内未被追认或拒绝的法律后果(八)代理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定义和内涵代理的特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的分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本代理和复代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3、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委托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法定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指定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4、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情形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5、代理关系中的责任承担代理人的责任被代理人的责任第三人的责任(九)时效1、时效的概念和分类时效的定义和内涵时效的分类: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2、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3、取得时效取得时效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四、教学方法与手段(一)教学方法1、讲授法:系统地讲解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使学生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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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学大纲
一、引言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民法作为一门基础性法学课程,对于培养和提升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教学的核心内容和方法,以及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具备的能力和素质。
二、民法教学内容
1.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2 民事主体和法律行为
1.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2. 民法的主要分册
2.1 物权
2.1.1 物权的基本概念和种类
2.1.2 不动产和动产权的取得和保护
2.1.3 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行使和限制
2.2 债权
2.2.1 债权的设立和变更
2.2.2 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2.2.3 债务人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2.3 侵权责任
2.3.1 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承担 2.3.2 损害赔偿和救济措施
2.4 亲属关系与继承
2.4.1 亲属关系的建立和解除 2.4.2 继承权的产生和行使
2.4.3 遗产的认定和分配
2.5 合同
2.5.1 合同的要素和效力
2.5.2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2.5.3 合同的解除和权利转让
3. 案例分析与实践教学
3.1 案例分析方法的介绍和应用 3.2 实践案例的选择和分析
3.3 法律实务和模拟操作
三、民法教学方法
1. 理论讲授
1.1 系统化的课堂讲解
1.2 理论知识的概念讲解和分析
1.3 实际问题的案例分析和讨论
2. 实践教学
2.1 司法实习和模拟法庭
2.2 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
2.3 探索性实验和实践项目
3. 学术研究
3.1 研讨会和学术论坛
3.2 学生研究成果的发表与评价
3.3 科研课题的立项与实施
四、民法教学能力与素质
1. 法律基础知识
1.1 民法理论体系的把握
1.2 重要法规和典型案例的熟悉与理解
1.3 民法领域的新动态和前沿问题的掌握
2. 法律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2.1 法条和案例的分析与运用
2.2 民法问题的判断和解决思路
2.3 法律意见书和文书的写作能力
3. 团队合作与沟通能力
3.1 合作与协调能力
3.2 表达与交流能力
3.3 跨学科合作与协同学习能力
4. 法律伦理与职业素养
4.1 法律职业道德和操守
4.2 法律职业规范和监管要求
4.3 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
五、结语
民法教学大纲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系统的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
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学生将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提高自身法律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为今后的法律实务和学术研究奠定基础。
同时,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与沟通能
力,注重法律伦理与职业素养的培养,使他们成为具有责任感和创新精神的法律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