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基本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基本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施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在进行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水平。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程监督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二、监督管理机构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的人员、经费和技术设备,能够保证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批,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和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并对照相关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监督管理人员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和水平的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掌握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制度,做到公正、公平、文明执法,杜绝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能够适应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变化。
四、监督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建工程。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相应的监督人员,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监督人员应保持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有价证券等。
三、监督管理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包括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和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
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是否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组织施工等。
第十条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包括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施工,是否符合工程技术规范等。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对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包括监理单位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等。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包括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包括工程是否达到验收条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验收结论是否客观公正等。
四、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监督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提高国家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是: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分类管理、全面管理、从严管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质量监督检验、质量监督检测和质量监督评估。
第一节质量监督检验第五条质量监督检验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原材料及设备的检验;2. 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3. 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验收的检验。
第六条质量监督检验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检验人员。
第二节质量监督检测第七条质量监督检测是指通过实验室等检测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质量监督检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建设工程材料的抽查检测;2.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抽查检测;3.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的复检。
第八条质量监督检测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检测人员。
第三节质量监督评估第九条质量监督评估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的定期、定量评估,以评估建设工程的质量状况和质量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条质量监督评估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承担。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评估人员。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第十一条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三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一些要点:1.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工程质量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2. 建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
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阶段,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 实施质量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后,需要进行质量验收。
验收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工程的结构安全、主要技术指标、材料使用等方面进行评估,达到规定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4. 实施质量追溯机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起建设工程质量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对每个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的质量记录进行存档,以备日后的查验和核实。
5. 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技术。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二)是指具体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和要求。
以下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监督范围: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包括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和质量目标。
2. 监督机构和人员:确定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3. 监督计划: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时间节点和工作重点,并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和及时进行。
4. 监督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相应的检测方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七'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从事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当坚持质量第一、监督为重的原则,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推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高。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组织和管理,可以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具体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监督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并按规定进行整改。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规划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等。
第十一条在规划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参与工程规划设计的审核和评估工作,提出规范性建议。
第十二条在设计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在施工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施工质量和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在竣工验收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协助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五章监督措施第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现场查看、抽样检验、交叉复核等方式进行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在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反馈信息,并要求整改。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问题,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停工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和强化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健全管理机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监督质量管理机构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监督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包括机构领导、监督部门、信息管理部门等。
第六条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包括监督检查、质量评价、问题处理等。
第七条信息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建设工程监督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做好监督工作。
第三章监督质量管理职责第九条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确保施工质量。
(二)监督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依法承担设计责任,确保设计质量。
(三)监督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依法提供合格材料、设备。
(四)监督建设工程相关单位配合并接受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对监督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的认识。
第四章监督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建立质量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流程、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管理记录等。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工作责任、工作流程、工作标准等内容,确保监督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会议,对监督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并制定改进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是指针对建设工程各个阶段及各个环节,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监督和管理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保障工程质量的目标。
下面将从工程前期、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介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
一、工程前期阶段1.制定工程质量计划: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工程质量计划,明确各个阶段的质量目标和要求,确定监督和检验的重点,确保质量控制和管理的顺利推进。
2.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各个阶段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3.进行前期技术审查:在工程前期,对施工单位的技术能力、工程资质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施工单位具备进行质量控制和管理的条件。
二、设计阶段2.进行标准化设计:采用标准化设计方案,避免设计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提高设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设计质量控制:建立设计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设计文件的审核和审查,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施工阶段1.施工合同管理:制定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约定质量监督和检验的方法和要求。
2.施工方案评审:对施工方案进行评审,确保施工方案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要求。
3.施工质量检验:对施工进程进行质量检验,包括原材料的检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验和成品性能的检验等。
4.施工过程监督:建立现场监督机制,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5.施工现场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施工,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
四、验收阶段1.验收方案编制:制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验收。
2.提供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应按照验收方案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工程图纸、质量记录和检验报告等。
3.验收单位的评审:由专业的验收单位对工程进行评审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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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
摘要:工程质量监督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尤为重要,随着建设规模的快速增长,使工程质量监管任务更加繁重,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本文从加强政府监督管理、落实管理制度、完善监管系统建设等方面入手,思考和探索了如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关键词: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监管系统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工程建设的大规模开展,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也正在逐步完善。
在加快发展中不断强化,使工程质量监督逐步走上了一条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成为我国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新形势下,我们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1切实转变观念,回归政府监督管理的本位
我国自建立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制度以来,质量监督管理经历了较为曲折的发展过程。
虽然法律法规业已明确,我们也已取得共识,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承担法定责任,而政府承担监督责任。
正因为有许多责任主体为追求利益而罔顾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才需要有政府的监督;然而,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怎样的监督才能发挥最大的效果,这一问题实际上可分为2个方面:
一是怎样检查的问题,也即怎样的检查能较为有效地发现问题;二是对检查结果怎样处理的问题,也即怎样的处理才能有效地发挥
监督的效能。
质量监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通过实践,我们认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文件也大体上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指导性文件,落实到对具体工程项目的检查,仍要由具体的质量监督人员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来实施监督检查。
1.1有效的检查要注意几个环节和问题
(1)检查的时间要合适,便于及时发现问题,这一点很重要。
(2)突出重点内容。
检查不可能把全部质量问题都查出来,着重检查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问题和环节,也即施工、监理企业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实体质量的关键部位。
而不能仅仅是罗列一堆具体的质量问题,然后一纸整改完结了事。
(3)掌握好行为质量和实体质量的辩证关系。
从理论上说,工程质量是过程控制的结果,有什么样的质量行为就导致什么样的质量结果,但归根到底,质量行为是否规范,要以工程质量的好坏作为最终依据。
因此实体质量和行为质量的检查必须做到并重,切忌那种流程式、机械式的检查。
(4)加强施工操作面的检查。
这是因为施工操作面的施工质量情况较能反映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监理企业监督管理的情况。
(5)检查的方法和手段要科学,如巡查、监督抽检等。
总之,有效的检查既有一定的规定性,它来自于政府对质量监督的一般要求,又必须具有灵活性,它来自于具体的质量监督人员对具体的项目从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深入把握,这高度依
赖于质量监督人员的个人素质。
1.2放弃验收式的检查
我们必须从观念上认识到对工程质量验收本是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分内之事,我们的监督检查必须以日常检查(包括监督抽查、巡查、专项检查等)为主,以检查建设各方质量制度的落实情况为主要内容。
以前所谓的“对主体结构和重要分部工程的验收实行监督”不能作为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因为这种制度性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极易使质监机构变相成为责任主体,而责任主体对验收也高度依赖于质监站,不利于质量责任的落实。
其次是怎样处理的问题。
说到底它就是质量责任落实的问题,因为任何质量问题的产生,从理论上说,其背后都是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没有履行法定质量责任的结果,或建设单位违规指挥,或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监理单位形同虚设。
因此我们必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规定实施停工、整改、不良记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如果就事论事地处理问题作为一种通常的问题处理方法,将会严重削弱监管的效果和效能。
因此,今后我们的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回归政府监督的本位,以落实各方质量责任为主要工作,然后在监管的技术层面上努力实现方法和手段的突破。
2落实管理制度,实现监督工作透明化
俗话说,内强方能外壮。
质监机构内部管理,特别是监督工作透明化对提高监督工作效能的作用也业已为大家所认识,各地也有
一些好的做法,以下是我站的一些具体做法:
2.1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并实施考核
总的思路是引入企业管理的理念、突出政府管理的特点。
考核的重点内容是环绕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环节如监督交底、停工整改、回复、不良记录、处罚、信息公开等,数量与质量并重。
2.2实行问题处理审评制度
我们对各种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每周由站分管领导牵头,对处理进行审评,重点是审评监管措施是否到位。
对那些监管严重缺失的问题处理,则要求责任部门追补处理。
因为政府的行政监管对被监管者来说主要应达到二个效果,一是违规要化成本,错误必须改正;二是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
如果问题被你查出来了,但却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那么被监管者就认为违法违规是无需化成本的,或只需很小的成本而能获得较大的利益,如果这一效应被放大,就会造成不好的社会示范效果,就整体而言,有时甚至比问题没有被发现更糟糕。
2.3召开监督月会制度
各监督科室每月召开一次监督通报会。
主要内容是对所辖区域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重点问题进行讲评,对质量管理的要求进行宣贯;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诚信和不良信用进行通报,起到鼓励与警示作用,提高监管的效能。
2.4实现监督工作的公开透明
监督工作的公开透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外彰显政府监
管的公信,对内可防止问题处理的暗箱操作,提高监管的效能。
要确保监督工作透明化,必须以制度作保证,以高效的手段作为必要的条件。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监督工作透明化:
1)内部监管系统上公开所有受监项目的工程信息和所有受监项目的监督信息。
2)实行监督信息对外公开制度。
我站对停工、整改、不良记录、检测不合格等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全部在公网上公布。
3)对信息公开公示实行专人检查制度,并作为考核内容。
3 完善监管系统建设,以充分实现信息化监督管理作为提高监管效能的主要手段
3.1 明确信息化管理的发展方向
监管系统以建筑市场工程项目和质量监督管理各环节实现信息化操作为基础,切实改善和提高质量监督业务工作的工作效能,强化业务工作的规范化运作,提高向社会服务的功能,并通过有效的数据分析,数据展现,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现动态、闭合有效的监督管理,以达到整顿与规范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从而确保工程质量的根本目标。
3.2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建筑市场的诚信体系
建筑市场的诚信体系是一个大系统,就质量监督而言,仅是整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小系统。
我们的建设要求是,建立起质量诚信子系统,运用现代的网络管理手段,健全诚信体系与评价体系,征集
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动态化诚信行为档案,对失信行为曝光,并为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人员提供展示平台,推动和完善建设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营造失信者耻,守信者荣的良好竞争机制。
3.3监督系统应实现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互动和沟通
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不是水火不相容的对立两方,而应该是有着共同的目标、责任不同的从事工程质量活动的二方。
因此监督系统的建设应实现二者的互动和信息交换,一方面,使得工程项目的施工和监理的情况特别是重要项目的验收、材料检测、质量制度落实等质量控制和管理的主要情况通过系统实时动态地反映,使监督机构及时掌握工程质量的态势,同时也是在现实条件下落实质量责任的一种有效手段;另一方面,通过系统可将政府质量管理的要求及时落实到工程项目上。
3.4监督系统应具有强大的数据信息统计、查询和分析功能
过去的监督系统在这一方面是比较欠缺的,系统中汇录了大量的信息,但却没有能对这些数据进行科学的统计分析,用以反映工程质量的情况和市场诚信情况。
因此必须以政府对工程质量的宏观监督管理的要求出发,自动实现对各种信息和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分析,以及时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发现某一阶段突出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监管对策;同时通过对大量信息和数据的统计分析,逐步实现科学的分类监管。
3.5通过监督系统进一步完善内部考核
主要是通过质量监督人员日期监督工作在系统上的记录,通过系统对其作定量和定性的分析和统计,尽可能实现工作绩效考核规范化。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方法需要不断创新,任何一成不变的管理模式是没有生命力的。
必须不断注入新的内涵,赋予新的要素,体现新的特征。
只有不断增强监管工作的适应性、有效性和科学性,才能充分发挥监督效能,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 邹文龙,浅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对策[j]中国城市经济,2011.03
[2] 陈风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初探[j]建筑施工,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