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全市农村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委发[2007]2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委发[2007]22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实现和谐南京的总体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牢把握和谐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性。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没有社区的和谐就没有社会的和谐。
随着城市化和市场化进程加快,社区服务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区日益成为城乡社会管理的重心、人民群众生活的家园、基层民主政治的舞台、社会稳定和谐的载体,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增强凝聚力;有利于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互动,激发内在活力,调动群众民主参与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新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的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南京市的社区建设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自1986年在全国率先开展社区服务以来,全市上下坚持以提高居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把社区建设作为一项基础工程来抓,改革社区管理体制,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强化社区服务功能,社区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走出了一条具有南京特色的社区建设之路,荣获“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市”称号。
但与构建和谐南京的要求相比,我市的社区建设仍然存在社区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经费不足、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社区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亟待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宁政办发[2009]141号•【施行日期】200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等部门拟定的《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2009年11月)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民政部、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省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服务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7〕84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委发〔2007〕22号)和《南京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用房,包括社区居委会、公共服务站、老年之家、居民学校、社区警务室等。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产权属于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使用权属于社区居委会。
三、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应当根据服务需要进行合理布局,并按照功能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配套。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小区内中心或交通便利位置,一楼应设有出入口,保证进出宽敞,方便居民办事。
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卫生计生委、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护理中心建设试点的意见

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卫生计生委、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护理中心建设试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护理中心建设试点的意见各区民政局、卫计局、财政局:为促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医养融合工作,我市决定开展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护理中心(以下简称“护理中心”)建设试点,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年度目标全市力争建成100个。
二、建设规范护理中心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养老服务方面:应当符合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评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2、医疗服务方面:养老服务机构内设护理站应符合《护理站基本标准》(卫医发[1994]第30号)、《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并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准入许可。
3、其他设施设备要求:应当配置“健康体检设备、爬楼机、智能护理床、无障碍汽车、上门助浴设备”等具有先进科技含量的老年产品,具体数量应当与服务覆盖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相适应。
所有设施设备均应取得国家药监(或安监、质监)等相关资质部门的认证。
各等级护理中心设施设备配置要求详见附件1。
4、各等级护理中心需要购置超出本意见要求的老年产品,可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视情给予补助。
三、申报流程1、书面申请。
养老服务机构通过街道(镇)向本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2、区级预审。
各区民政局、卫生计生局、财政局根据本区的街道覆盖面等相关情况进行预审,原则上同一个街镇不超过3个,不同的护理中心至少间隔2公里以上。
3、市级审核。
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审核后提出建设意见。
4、考核验收。
申报单位根据市审核意见,按照标准建设,经市考核后,按照规定拨付经费。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0•【字号】宁委办发[2011]60号•【施行日期】201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60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南京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方案为扎实推进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全力打造一流的综合政务服务平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效能提升,不断优化我市发展环境,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巩固拓展全市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建设和网上公共资源交易的创新成果,以为民、务实、清廉、高效为目标,按照市区两级统建、部门资源共享和“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全程监察”的要求,再造权力运行流程,着力建成“集中式受理、协同化办理、智能化运行”的惠民服务平台,加快建设领先全国、接轨国际的智慧型行政服务中心,为南京在江苏“两个率先”中带好头、争当全省“科学发展第一、改革创新第一、和谐稳定第一”提供一流的政务环境。
二、基本原则1、集中统一。
市级各部门行政许可、审批及服务事项一律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且只能由一个处室、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未经批准不得在服务中心以外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及服务事项;对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管理,市级公共资源要素市场整建制进驻服务中心。
2、便民高效。
积极创新服务方式,通过网站申请查询、大厅智能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全程代理代办、项目联审会办等多种途径,为社会各界提供便捷高效的人性化服务。
3、规范透明。
实行标准化建设,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依法公开所有涉及行政许可、审批及服务事项的信息,确保权力阳光运行。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精)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来源: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时间:2007-01-18宁民政(2007)10号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各区、县民政局:为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推动城乡和谐社区建设,构建和谐南京,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和谐南京建设工作的精神,现就全市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会”)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两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两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自治职能和服务功能为目标,以“五个规范”为主要内容,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为保证,通过开展规范化建设,整体提高全市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水平,进一步打造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良好形象,为南京和谐社区建设奠定扎实的工作基础。
2、“两委会”规范化建设的目标任务是:通过3-5年的努力,至“十一五”末,全市90%以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实现“五个规范”,即阵地建设规范,做到面积达标、地点合适、环境优美、布局合理;职能事务规范,做到职能定位准确、权利义务清楚、角色关系协调;规章制度规范,做到基本制度健全、程序流程清楚、公布形式多样;队伍管理规范,做到社区居委会干部依法产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社区工作经费落实、福利待遇基本统一、管理机制综合完备;保障措施规范,做到政策措施明白、投入主体明确、考核办法明细。
真正通过规范化建设,把我市城乡社区建设成为民主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社区。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20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87bca771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e1.png)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5日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政工作转型升级的意见》(宁委发〔2013〕7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社会组织、养老机构和企业为主体,以社区为纽带,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需求的活动。
第三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在本市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等工作。
区民政局是所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组织实施以及服务人员培训和服务对象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市、区商务、卫生、公安、文化、人社、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二章服务机构第七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称养老服务中心)应当是依法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承担所在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8•【字号】宁委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宁委发〔2014〕26号2014年3月18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推进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努力形成工农互惠、城乡互动、产城融合、和谐发展的工作新格局,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构建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1.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下的区长负责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全市341万亩耕地保护红线。
优化落实现代农业区域规划布局,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240万亩左右,其中水稻种植面积140万亩,保证口粮自给率不低于40%。
全面开展蔬菜标准化示范区创建,积极推进规模化、园区化永久性菜地建设。
加快建设畜禽标准化养殖基地,提升畜牧业规模化、设施化、标准化、无害化水平;大力推进鱼塘标准化改造,加快建设渔业健康养殖基地,确保肉、蛋、奶、水产品稳定增长。
完善粮食收储供应保障体系,落实粮食、食用油等储备计划,强化与粮食主产区的产销合作关系,保障市场有效供应。
2.多渠道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类统计、建档立卡,建立示范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名录制度。
引导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入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扩大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量化到社员。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分区域制定流转最低指导价,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苏民基〔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苏民基〔2022〕1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切实增强基层群众自治能力和基层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制定《江苏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各地民政部门要把加强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作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打造乡村振兴江苏样板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统筹谋划,抓好落实。
要坚持问题导向,主动靠前指导,着力解决少数村民委员会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运行不正常等虚化弱化边缘化等问题,推动村级组织全面建强、全面过硬。
要尊重基层首创,鼓励村民委员会根据基层治理现代化总体要求,围绕制度建设、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等方面进一步创新探索,不断提升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水平。
江苏省民政厅2022年9月22日江苏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为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能力和服务功能,有效构建党组织领导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通过细化制定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议事决策、基本职能、运行规则、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规范,着力解决制度不够健全、职责不够明晰、运行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进一步强化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制定本指引。
一、明确村民委员会的基本性质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接受乡镇(街道)党(工)委、村党组织的领导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和帮助,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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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全市农村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试点
工作方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06.06.26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
正文
全市农村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各区县民政局:
随着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民群众对社区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做好农村社区服务工作对于提高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文件)要求,和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试点的指示精神,根据6月19日蒋宏坤市长来我局现场办公时关于抓紧做好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示,为推动我市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农村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建设小康农村为目的,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完善村民自治为主线,以建设和谐农村为方向,以不断满足农民群众的物资、文化、生活需要为出发点,以以人为本、服务“三农”为宗旨,通过探索农村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活动,建设生产发展、生活
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
1、以民为本,服务群众。
坚持不断满足村民的社会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把服务村民作为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2、统筹发展,规划引路。
各区县要把农村社区服务与
社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围绕“三个集中”的城市发展战略,整合区域资源,统筹协调发展,切忌各自为阵,重复建设,浪费资源,盲目发展。
3、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整合各自资源,量力而行地确定切合实际的建设标准和内容。
经济条件较好的村,要新建一批服务基础设施,经济薄弱的村可利用原村办学校或村级合并后的原村办公场所等改造成服务设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农村社区建设的设施要求。
4、扩大民主,村民自治。
农村社区建设是实现村民自治的一种十分有效的形式,动员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村民自治的各项事务,要把促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
三、目标任务
围绕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抓好农村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增强村级组织的服务功能,加强农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建设,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要求和我市城乡统筹发展的实际,当前及今后需要把城市社区服务、社区民间组织和中介服务、群众参与、群众活动的理念引入农村,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现阶段我市农村社区建设的具体目标是:
1、把城市社区服务的理念和做法拓展到农村。
引导村级组织发展农村公益事
业,办好一家一户办不了的事,办好农民中弱势群体急需办的事。
在镇建设社区服务中心,在村委会建设社区服务站(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救助保障站、活动室、图书室、全民健身点等)。
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贫困户、优抚对象的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村民的便民、利民、生产和生活服务,面向农村剩余劳动力、失地农民的就业服务,等等。
2、把城市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的有益做法拓展到农村。
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各类维权类、服务类、娱乐类社区民间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如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计划生育协会、苗木花卉协会、渔业畜业协会、书画队、戏曲队、锣鼓队等等。
提高农村组织化程度,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丰富农民文体活动,开展科学、健康的群众活动。
3、把城市社区扩大群众参与的好的做法拓展到农村。
在农村建立各种志愿者组织,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老干部、老工人、老教师、青少年学生等参加志愿者服务组织,组织村民参与社会治安,参与居住环境的整治,参与互助互济,参与公益事业,参与和谐农村的建设,扩大农民的参与,有条件的村可把社区服务工作延伸到自然村和组,还可利用村民的房舍设文体活动室,不断完善农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四、实施步骤
市选择部分村为市级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试点村,市级试点村同时也是区县、街镇的试点村。
各区县根据实际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时间1年左右,明年全面推开。
试点工作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
广泛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宣传农村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的意义、目的和作用,使农村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家喻户晓,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村民踊跃参与。
宣传部门要制定农村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宣传计划,利用
广播、电视、电台等多种宣传媒体,加强舆论引导。
各村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到村民中访问,上门了解情况,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村民中的热点、难点、急需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设置服务项目,增强试点工作的吸引力。
第二阶段:成立机构,制定方案
区县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增设农村社区建设内容,有试点村的镇、街要成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
村成立农村社区建设指导小组,各区县、镇街、村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农村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方案要按照农民的实际需求和具体目标去制定。
镇街社区服务中心的项目设置应有50%以上用来开展公益服务和福利服务。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认真试点
各级政府认真指导,村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和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村委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依法行使自治权。
各类农村社区民间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支持协助村党组织、村委会做好农村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工作,组织农村村民积极有序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总结推广
在试点过程中,要不断总结好做法和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要检查指导。
试点结束后,要召开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为下一步全面推广积累从理论到实践的好经验。
五、组织保障
农村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城乡统筹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区县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搞好规划,加强指导。
各级要加大对试点村的财政投入,为试点村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民政部门在抓好农村社区服务的同时,要主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
农工、组织、民政、宣传、卫生、计生、建设、财政、科技、体育、司法、文化、
妇联、工商等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
市将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强交流总结,促进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南京市民政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