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上诉状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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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范文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范文(一)上诉人(一审被告)龙XX,家住成都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住南充市X区X村X组,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XX,住南充市区X村X组上诉人于2008年4月1日收到南充市区人民法院(2008)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服该判决书的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之子李X(车祸死者)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诉称本案受害人李X2006年1月到上海,同年6月到上海X公司上班,直到2007年9月请假回老家南充,平均月薪5100元。

为此,被上诉人提交了该公司的证明以及受害人亲属的证言,村委会的证明证实以上事实,但上诉人认为以上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主要收入来源于上海。

理由如下:1、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连续居住是指至起诉或事故发生之日连续一年以上,而不是曾经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按照我国治安户籍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公民是否在外地长期居住最重要的证据是《暂住证》,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凡外省市人员在本市(上海)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来沪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员,均应领取《暂住证》。

申请《暂住证》条件:(1)具有居民身份证;(2)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场所(3)有正当的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理由。

一审法院要认定本案受害人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应由被上诉人提交李X在上海居住的《暂住证》,如不能提交,就不能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

2、在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甚至没有查清受害人李X曾经在上海居住的具体地址,也没有要求被上诉人提交任何租房合同等居住证明来证明李X的居住情况就认定李平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得出这样的结论未免太武断。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精选6篇)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精选6篇)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精选6篇)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篇1上诉人(一审被告)钟某某,男,汉族,1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邓某某,女,汉族,1x年x月11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居委会某某路x号。

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某某县人民法院(x2)某某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广东省某某县人民法院(x2)某某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承担x元(保险公司履行先行垫付义务);2、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属于机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被上诉人驾驶的是摩托车款电动车,即属于“电动摩托车”而不是“电动自行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x1—1)“技术要求”第5.1.1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xkm/h”。

第5.1.2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xKg”。

第5.1.3规定:“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x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xKm”。

该“技术要求”规定,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也是电动自行车检验的否决项目。

显然,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有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供人员乘用,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x25x—x4)3.5条规定:“摩托车motorcycle”: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x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x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交通事故审判决不服上诉状范文合集三篇

交通事故审判决不服上诉状范文合集三篇

交通事故审判决不服上诉状范文(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托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电话:******被告:********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诉讼恳求:********事实和理由:********此致*****人民法院原告人:******(盖章)*****年**月**日交通事故审判决不服上诉状范文(第二篇)合同交通事故审判决不服上诉状范文正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我方不服于贵方关于交通事故审判决的判决结果,特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如下事实和理由:一、案件基本情况:我方是交通事故的被告,原审法院于(日期)作出判决,认定我方承担了全部责任,并判决我方赔偿对方(金额)的损失。

二、上诉理由:我方在交通事故中并非唯一责任方,对方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同时,原审法院在定责和赔偿数额上存在明显的错误,未能充分考虑事实及相关证据,导致判决结果不公平。

三、请求:我方希望法院能重新审理此案,依法采信我方提供的证据,并作出更为公正合理的判决。

四、附带请求:我方特别请求法院对原审法院判决中的错误进行纠正,并减少或免除我方的赔偿责任。

以上事实和理由,我方提请法院审查并依法作出新的判决。

特此上诉状。

上诉人:日期:摘要:上诉人不服原审法院关于交通事故审判决的判决结果,特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出详细的上诉理由和请求。

上诉人希望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并作出更为公正合理的判决。

交通事故审判决不服上诉状范文(第三篇)交通事故审判决不服上诉状尊敬的XX法院:我们是原告XXX,因交通事故纠纷与被告XXX发生争议,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在此处列出原判决内容)但我方认为法院的判决存在以下错误/不符合事实/侵犯我方权益,故不服该判决,现依法向贵法院提起上诉,并请贵法院依法继续审理处理。

经典民事交通事故上诉状

经典民事交通事故上诉状

经典民事交通事故上诉状经典民事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文导语:忽视交法吃苦头,胡乱穿行栽跟头,文明出行尝甜头。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上诉状。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交通事故上诉状【篇一】:上诉人:xx,男,汉族,19xx年10月20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栈街xx号。

被上诉人:xxx,女,汉族,1994年5月1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之母),女,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6)管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错误。

发身交通事故时,被上诉人仅系11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的技术、熟练程度及经验等均不能达到常人的技术水平、标准,再加之被上诉人驾驶自行车高速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因此,被上诉人未满12周岁擅自在机动车道上驾驶自行车高速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显然错误。

2、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

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仅11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行驶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事情,作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对其进行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8篇)

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8篇)

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8篇)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起诉书在处理事务上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起诉书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请求法院对刑事被告人进行实体审判的法律文书。

到底应如何拟定起诉书呢?三人行,必有我师也。

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该页是勤劳的编辑为家人们收集整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8篇】,欢迎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交通肇事起诉书篇一原告:_________________曹_____,女,汉族,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北京__________有限公司职员住址:_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小区5号301室,电子话: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男,汉族,北京__________有限公司驾驶员被告:_________________北京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彭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住所: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__________路5号电子话:_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一、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通事故起诉书篇二原告:王_____,女,汉族,生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兰州__________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_________________兰州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101室,电子话:_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男,汉族,甘肃__________有限公司驾驶员。

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文

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文

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文[交通事故上诉状]原告:XXX被告:XXX法院:本人系原告XXX,因被告XXX在XXXX年XX月XX日与本人发生交通事故,经双方协商未果,故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相应赔偿。

一、事故经过XXXX年XX月XX日,本人驾驶车辆行驶至XXXX路口时,被告驾驶车辆违规闯红灯,与本人车辆相撞,导致本人受伤并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双方在现场进行了交涉,但被告拒绝承担责任并提出私了,故本人不得已向贵院提起上诉。

二、责任认定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定,被告在交通信号灯红灯亮起时闯红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致使交通事故发生。

被告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并依法给予本人相应的赔偿。

三、损失和要求1. 本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已经在医院接受治疗并支付了一定的医疗费用,现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用共计XXXX元。

2. 本人车辆在事故中受损,需要进行维修并支付维修费用,现要求被告承担车辆维修费用共计XXXX元。

3. 本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精神损失,要求被告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共计XXXX元。

四、证据1. 事故现场照片及视频证据。

2. 医院诊断证明和治疗记录。

3. 车辆维修费用清单和发票。

4. 相关证人证言。

五、请求本人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给予本人医疗费用、车辆维修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XXXX元。

六、附言希望贵院能依法公正审理本案,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安全,谢谢!原告:XXXXXXX年XX月XX日以上为本人的上诉状,请贵院受理并依法审理。

交通事故上诉状(通用5篇)

交通事故上诉状(通用5篇)

交通事故上诉状(通用5篇)交通事故上诉状篇1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x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xx年10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上诉人因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做出的(×××)金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二、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一审判决对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偏高。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但不是民事责任的划分标准。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存在过错,并且都为机动车辆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上诉人虽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但是,综合事故情况,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过高,上诉人认为根据客观事实情况,应承担60%赔偿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6043.51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判决显示公平。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虽然提供了6张医疗票据,但其中3张只是复印件,无法客观公正的证明医疗费用的事实情况。

在质证阶段,未提供原件核对其真实性,上诉人当庭不予认可。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又未提供其他证据来相互印证该事实。

因此,原审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所认定的事实并非案件客观事实真相,属于错误判决。

三、一审判决中关于误工费6833元的判决错误。

1、误工时间计算错误。

根据人身损害标准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交通事故上诉状案例范文

交通事故上诉状案例范文

交通事故上诉状案例范文交通事故时常都会发生,那关于交通事故上诉状要怎么写呢?下面是交通事故上诉状案例范文,供大家参考。

交通事故上诉状案例范文【1】上诉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xx)通民初字第61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2、请求原审判决第一项增加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3000元,由被上诉人中华财产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中的其他部分事项; 3、请求被上诉人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误工费1380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3960元; 4、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由被上诉人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部分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是错误的。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三条“……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属于医疗费的范围之内,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因此上诉人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法应由被上诉人中华财产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医疗费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非由被上诉人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原审法官显然是将交强险中“医疗费”简单的理解为仅包括医药费和诊疗费,这显然是以偏概全的。

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住院伙食补助费全部由被上诉人中华财产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来在医疗费责任限额内来承担。

二、法院不支持上诉人的护理费请求,是对事实的判断严重失实,且违背了法律的明文规定,从而导致了错误的判决结果。

上诉人左胫骨粉碎性骨折,20xx年8月27日手术中加装了固定钢板,住院达36天之久,其间一直由上诉人父亲对上诉人进行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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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上诉状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诉人(原审原告):苏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住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码:XXXXXXXXXXXXXXX,住南京市栖霞区龙梅湾子队2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6层、17层、18层。

负责人原廷会,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X区公路管理站,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上三旗90号。

法定代表人丁伟,该单位站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

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不服江苏省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21)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21)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二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查明事实有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具体如下: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公路公路管理站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养护机构,未能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完全尽到对事发路段应负的管理和养护职责,是导致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上诉人徐x与被上诉人夏X 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未尽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对事发前下过大雪且当时气温低的天气现状高度注意,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定被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公路管理站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判定上诉人徐x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属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理由是:综合事故卷宗中上诉人徐x的陈述、被上诉人夏X的陈述以及处理本起事故的交警的陈述,上诉人徐x在自己驾驶的苏AK2602号车辆侧翻后,采取先救人的措施是合情合理的,其未来得及设置警示标识没有任何过错。

根据被上诉人夏X本人的陈述,他行驶至事发路段时,车速在80码左右,并且能够看到前方大货车有打滑迹象,足以说明他事发时车速较快且与前方车距过近,导致他视线受到影响,没有看到前方由于车辆侧翻已经转移至安全路面的行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另外,根据案外人尹X的陈述,他们转移至安全路面后大约二十秒钟,被上诉人夏X的车辆冲着行人驶过来,在他自己的车辆制动正常且系空载的情形下,他未能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徐x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上诉人徐x未对天气状况进行高度注意,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主体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而上诉人徐x并不属于上述义务人之一,法律没有赋予驾驶员安全保障义务。

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的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这是我国法律关于驾驶员应当尽到的安全义务,根据此条的规定,上诉人徐x作为驾驶员只需保证自己驾驶的车辆不存在安全隐患并且依照交通法规驾驶车辆即可。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徐x作为驾驶员应当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且应当对当时的天气状况有高度注意义务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判决上诉人徐x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将事故发生的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混同,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栖霞公路管理站、上诉人徐x、被上诉人夏X应当对事故的发生都承担责任,这是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这个认定只应该是对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的改变,不应该是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认定。

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责任:(1)两者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前者是当事人在处理事故中要承担的行政责任,而后者是当事人的因过错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前者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的规定;后者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5条第(三)款的规定。

2、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案中上诉人徐x是否要对其妻子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需要看上诉人徐x是否对其妻的死亡存在过错,有无侵权行为和侵权事实。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在上诉人徐x的车辆侧翻后,上诉人徐x先救人,将车上所有人员安全转移至路面,此时车上人员无任何伤亡情况。

此时,本案交通事故第一阶段结束,苏Axxxx号车辆及车上人员,均未发生任何损失。

在被上诉人夏X的车辆撞过来时,本案交通事故进入第二阶段,此时苏Axxxx号车辆上的所有人员都已离开苏Axxxx号车辆,均属于行人。

本案死者死亡时是行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被上诉人夏X的车辆撞击导致。

此时上诉人徐x本人也是行人,作为死者的配偶,徐X他不可能实施侵权行为,更何况他本人此时也受伤昏迷,根本没有能力实施侵权行为。

本案事故中死者、上诉人徐x、苏X以及其他伤者的损失都是由第二阶段事故造成。

本案的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均由被上诉人夏X造成的。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徐x个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要对死者的死亡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3、一审法院判定上诉人徐x要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要承担责任,对死者的死亡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首先,即使上诉人徐x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责,事发时死者是行人,不在苏Akxxxx号车内,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规定,死者苏娟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

所以,即使上诉人徐x作为苏Axxxxx号驾驶员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为苏Axxxx号车辆的投保人,也应当由其保险公司即被上诉人人保南京分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如上诉人徐x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无责,被上诉人南京人保分公司也应该承担最低限额的保险责任。

其次,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上诉人徐x作为苏AK2602号面包车的投保人,在发生机动车事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才由上诉人徐x本人承担。

如果一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南京人保分公司不用承担保险责任,也应该判定上诉人徐x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判定上诉人徐x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应该判被上诉人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承担保险责任。

而一审法院在判定被上诉人人保南京分公司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的同时,判定上诉人徐x个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显然是前后矛盾,不符合事实情况,也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三)关于本案的赔偿标准,一审适用有误。

1、关于丧葬费,本案事发时间是2021年2月20日,起诉时间是2021年5月22日,2021年8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1年10月9日进行开庭审理,一审辩论结束的时间为2021年10月9日,丧葬费的标准应当适用一审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江苏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依据,即2021年度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标准,而一审法院却适用2021年度江苏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作为丧葬费的依据,这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21年度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应该为57985元,上诉人主张的丧葬费合理合法,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2、关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上诉人李x与死者、上诉人徐x、苏X共同生活在一起,平时生活开支主要依靠死者与上诉人徐x的供养。

虽然上诉人李X的户口为农村户口,但是其并不依靠务农来维持生活开支。

而且一审时原告提供了两份他案的民事判决书,此两份判决书也是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也是交通事故的判决书,此两份判决书中的伤者跟上诉人李兰英同一街道,户口性质也是农村,却适用的是城镇标准。

而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却仅仅依据上诉人李兰英的户口为农村性质,即判决上诉人李兰英的被养人生活费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这不仅与其本院判决有冲突,也没有充分考虑到事实情况,判断错误。

二、一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理由是上诉人于2021年5月22日依法起诉,同日栖霞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本案一审于2021年8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本案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的审理期限应当是6个月,可是上诉人直至2021年1月21日才收到一审判决书,一审审理严重超期,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属于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有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此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年月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调解书原告酒凤英,女,汉族,1964年8月20日生,住太康县大许寨乡刘庄行政村安庄自然村,村民。

被告高国峰,男,汉族,1974年1月6日生,住太康县毛庄镇顾尧行政村34号,村民。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原告诉称,2021年4月8日原告骑一电动车至太-板公路丁字路口被被告所有的豫P6D689轻型货车挂倒。

此交通事故经太康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车方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经太康县人民医院、省人民医院治疗,现仍未痊愈。

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仅支付医疗费2200元,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伍万元。

被告未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高国峰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酒凤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

诉讼费1050元,原告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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