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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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制度的调适与完善

民事检察制度的调适与完善

民事检察制度的调适与完善摘要: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

在民事诉讼领域,民事检察起着的重要作用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那么,民事检察制度在此过程中应作何调适和完善?又应遵循哪些原则?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改民事检察制度完善现代法治社会,制衡与监督构成各国公认的权力存在和运行的结构性框架,而包括公权力和私权利在内的各项权力(利)的有序运行和充分保障则构成其要义。

在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理念此消彼长的冲突与协调中,民事检察制度作为现代国家干预手段,应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发展和各项法制的进程进行调适和完善也已成为共识。

民事检察制度,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制衡点,并作为保障日益增长的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重要监督保障手段,在其中一种角度上体现着国家法治程度的高低和法治内容的完整性。

而目前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从观念上来讲,尚存在诸多迷惑和误区,从制度层面来看,尚存在诸多空白。

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本文试从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现状、调适思路和注意事项等方面作初步探讨。

1.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现状综观世界各国民事检察制度,并以我国目前民主法治和经济发展情况为背景,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尚存在如下问题:1.1检察方式单一,仅局限于事后监督,主要表现形式为抗诉。

依这种事后监督的抗诉方式,在案件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完全成为毫无关系的部门,对于出现徇私枉法回避不作为等违法和不当行为,当事人无法通过民事检察制度维护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也无法从过程中监督司法公正。

1.2缺乏程序性规定,检察权行使的方式方法无法可依,实践中造成部门矛盾,不利于发挥检察作用,并滋生腐败。

1.3检察范围有限,远远不能满足法治社会的检察需求。

首先,在民事案件的执行监督方面,检察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几乎空白。

其次,在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诉讼方面,民事公诉、民事参诉方面仍无法可依。

1.4制度规范位阶低,多为部门利益之争形成的部门性文件,理论上缺乏统一性和严肃性,实践中造成冲突与矛盾,不利于维护司法部门的公正、权威的形象。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之完善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之完善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之完善[摘要]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明确了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

但新法实施以来,各地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发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究其原因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是重要因素之一。

文章试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会签文件的为依托,就进一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一点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民行检察监督;执行监督;建议和意见一、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必要性从199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执行工作先后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和相关的批复,除限制了检察机关介入法院的执行行为外,逐步完善了法院内部对执行行为的监督制约,对进一步规范法院的执行行为起到积极作用,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而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本身所具有的强制性、独立性以及相对封闭性的特点,使其潜藏着较大的社会风险,单靠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执行违法问题,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以肥东县人民法院为例,2010年该院执行局的局长、副局长均因受贿犯罪被判刑。

由于检察机关是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应有的法律权威性使其具有其他监督无法超越的优势,更主要它是一种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二、现行法律规定中,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虽然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1年3月,也就执行工作会签了相关文件,并在全国十二个省、市、自治区试点。

但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会签文件,都存在着原则性过强、操作规范不健全、无程序规定等问题,所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监督范围过于狭窄且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只有一个条文,没有涉及到监督的范围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文件的第二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列举的五种情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但也仅限于这五种情形,对于其他的执行违法行为能否监督不确定。

略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略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国家干 预 。 国的公 益诉讼 , 美 涉及 民事 和行 政领域 , 总体
情况 是检 察机关 均积 极地 发挥 其作 用 . 以提起 民事 诉 可
讼 。这 就 反映 出我 国 民事 、 政诉 讼 制度 上 的缺 陷—— 行
我 国 民事诉 讼法 第 1 4条 、 政诉 讼 法第 1 行 O条规 定 检 察机 关 有 权对 民事 审 判 活动 和 行政 诉 讼 活 动实 行 法 律监 督 。该 规定 在范 围上还 是 比较 宽泛 的 , 依据该 规定 , 检 察机 关 应 当有 权 对 人 民法 院 审 理 民 事案 件 的全 部 诉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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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躲撵 恐前沿 薯
略 论 民 事 行 政 检 察 监 督 制 度 的
立 i 状 与 完 善 去现
贾一锋 姜廷 松 ” 徐 蕾
内容 摘 要 : 民事行 政 检察监 督 制度 ( 以下 简称 民行检 察监 督制 度 ) 指时 民事 审判 活动和行 政 诉讼 活动 实行监督 是
人在 无法 自行 取证 的情况 下请求 法 院 调查 取证 的 权利 ,
误用 或滥 用审 判权 的现 象仍 然存 在 。 事人 任意 行使 处 当
分权 损害 国家或他 人合 法权益 的情 形 时有发生 。作 为国 家专 门的法律 监督 机关 . 检察 机 关在 民事行 政诉 讼 中只 能对 法 院生 效 的错 误 裁判 进行 评 价 , 对其 他方 面 均无 而
讼过 程进 行监督 。而 在分则 中则对 检察 机关 的监督权 又
对社会 公 共利益保 护不 力 。 2监 督方式 过 于单 一 。依据 现行 民事 诉讼 法与行 政 . 诉讼 法 的规定 , 检察 院对法 院 的民事 审 判 和行 政诉讼 的 监督 只有抗 诉一 种方式 。如果采 用抗 诉 以外 的监督 方式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执行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公正、高效、权威的执行效果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规范和监督民事执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概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防止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基石。

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

2. 分权制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是确保司法权力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的重要原则。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防止执行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 保护人权原则:保护人权原则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通过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非法侵害。

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实践应用1. 监督范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执行程序的合法性、执行行为的公正性以及执行结果的效率性等方面。

2. 监督方式: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审查执行卷宗、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监督。

同时,还可以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纠正。

3. 实践效果: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实施,有效规范了执行行为,提高了执行效率,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五、当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 问题:虽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单一等。

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院人 员 违 纪 违 法 的 特 点 :一 是 审判 执 行 部 门人 员 利 用

民 事执 行 检 察 监 督面 临 的 法律 困境
民事 执 行 检 察 监 督 是 民事 执 行 监 督 『 9 下 位 概 _的 念 .指 具 有 监督 权 的检 察 机 关 认 为 法 院 在 民事 执 行 程 序 中作 出的 裁定 、 定 、 知 或 者 具 体 执行 行 为不 当或 决 通 存 在 错 误 , 求 法 院 予 以矫 正 的制 度 。 _] 要 l目前 , 国 的 0 我
动 中进 行 的 监 督 。[然 而 . 如学 者 所 指 出 “自己监 督 3 ] 正
自己永 远 是 一 个 逻 辑 上 的悖 论 .如果 将 其 用 于制 度 设 置 则更 是 自欺 欺 人 ” c# 部监 督 则 主 要 通 过人 民法 院 41 1, 以外 的 国家 机 关 和 社 会 主 体 进行 。 主要 包 括 党 委 监 督 、 人 大监 督 、 论 监 督 等 。然 而 . 舆 这些 外 部 监 督 也 只有 框 架 性规 定 。 民事执 行 监 督 中发 挥 的作 用 很 有 限 在 有 鉴 于此 . 来 越多 的 法律 学 者 和 实务 工 作 者将 目 越
文◎ 新 宝 张
完善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具 有很强 的专业 性 、 针对 性 、 高效性 和强 制性 。 事 实上 , 我 国早 已有 部分 地 方 检 察 院和 人 民法 院对 民事 执 行 检 察 监 督 进 行 了积 极 探 索 和实 践 .并 取 得 有 益 成果 .3r t ̄l 6 广 州 市 番 禺 区就 是 一个 典 型代 表 ¨因此 . 7 l 民事 执 行 检 察 监 督制 度 的建 立 不仅 必要 并 且刻 不容 缓 。 _ 8 l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之完善

种 公 权 力 如 不 加 以 制 约 , 必 然 会 朝 着 滥权 的方 向 发 其 多方 因素 造 成 的 , 监 督 的 失 控 是 其 中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 但 我 国对 民事 执 行 的 监 督 主 要 来 自人 大 、 党 、 察 院 、 政 检
展 。近 年 来 不 断 出 现 的 “ 行 难 、 行 乱 ” 象 , 执 执 现 固然 是
议 的合 法 性 。虽 然 , 年 来 为 了 规 范 民 事 执 行 工 作 , 近 最
高 人 民 法 院相 继 出 台 了一 系 列 司 法 解 释 , 这 些 内部 监 但
督 规 定 , 民事 执 行 工 作 中存 在 的 问 题 “ 标 不 治 本 ”。 对 治
面 对 执 行 工作 的 重 重 困 境 及 越 来 越 突 出 的 执 行 腐 败 问 题 , 院 在执 行 工作 上 的态 度 也 有 所 转 变 。 最 高人 民法 法 院某 位 领 导 曾在 全 国法 院 执 行 理 论 研 讨 会 上 指 出 : 于 关 检 察 机 关 的法 律 监 督 问 题 , 论 上 要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 理 实 践 中应 不 断完 善 。对 于 维 护 人 民群 众 的合 法 权 益 , 护 维 法 院判 决 的权 威 方 面 , 察 机 关 同志 的认 识 态 度 是 非 常 检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曾 多 次 以 司 法 解 释 的 形 式 排 斥 检 察
机 关 的 执 行 监 督 , 为 执 行 权 是 法 院 审 判 权 的 自然 延 认 伸 , 行 是 法 院 内部 事 物 , 法 院 整 体 利 益 出 发 也 不 愿 执 从 处 处 “ 制 于 ” 察 机 关 。 如 l9 受 检 9 5年 、 9 8年 和 2 0 19 00 年最 高 人 民法 院分 别 通 过 批 复 的 形 式 否 定 了 人 民 检 察 院对 民事 执 行 裁 定 、 前保 全 裁 定 抗 诉 及 对 暂 缓 执 行 建 诉

浅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察 院 对 同级 人 民法 院 已 经 发 生法 律 效 力 的 判决 、 定 . 现 有 本 法第 一 百 七 十 九 裁 发 条 规定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提 请 上 级 人 民 检察 院 向 同级 人 民法 院提 出抗 诉 ” 除 上 : 述规 定 外 .再 无其 他 法 律 对 民事 检 察 监 督权 行 使 方式 作 出规定 。 由此 看 出 , 使 行 方 式 过 分 单一 制 约 民事 检 察 监督 权 的 实 现 ,即使 抗 诉 只是 引 起 再 审 程 序 的启 动 而 已 。 审 的 决 定 权在 于法 院 , 院经 常 再 法
抗 诉 案 件 再 审 法庭 任 务是 : 1 宣 读 抗 诉 ()
对 此 置若 罔闻 ,你 抗你 的 , 审 我 的 ” “ 我 无
法 实 现 抗 诉 的 预 期 效 果 和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 ) 善抗 诉 制 度 。要 保 障 民事 抗 一 完
诉 的有 效 行 使 .立法 必 须 赋 予 检 察 机 关
以下 检 察监 督 措 施 权 。
( ) 二 抗诉 的来 源 过分 单 一 。 根据 《 规 则》 四 条规 定 , 察 机 关 行 使 民事 检 察 第 检 监 督 抗 诉 规 则 , 件 来 源 有 : 1 当 事 人 案 () 或 其 他 利 害关 系人 申诉 的 ;2 国 家权 力 () 机 关 或其 他机 关 转 办 的 ; 3 上 级 人 民检 () 察 院交 办 的 ; 4 ( )人 民 检 察 院 自行 发 现 的。 于 以上 四种 来 源 只有 第 一 、 四种 对 第 是 基层 检 察 院 提 出 抗 诉 的 依据 .其 他 两
维 护 法 律公 正权 威 。 是 , 但 由于立 法 的滞

完善民事执行监督机制的构想

完善民事执行监督机制的构想

都容 易滥 用 权 力 . 是 万 古不 易 的一 条 经 验 。 这 有权 力 的人 使用 权力 一 直到 遇有 界 限 的地方 才休 止 。 ……要
防止 滥 用权 力 . 就必 须 以权力 约束 权 力 ” ④ 。 正是 由于 权 力 与生俱 来 的侵 略性 、 张性 与腐 蚀 性 , 扩 因此 。 犹 对 如 “ 水猛 兽 ” 洪 的权 力 . 论其 大 小 与性 质都 必 须加 强 无 监 督 . 则权 力 就 可 能 成 为 “ 缰 之 马 ” “ 化 ” 侵 否 脱 ,异 成 害 国家 利益 与 国 民权 益 的工 具 。 因此 。 ⑤ 有必 要设 置 一
自己 ” 的逻辑 悖论 . 从而 导致监 督效 果不 理想 。 ( )民事 执行 的外部 监督 不到位 二


民 事 执行 监 督 的 现 状
民事 执行 的外 部监 督 是 指法 院系 统 之外 的组 织
和人 员对 民事执 行 的监督 , 主要 通 过权 力 机 关监 督 、
( ) 院 内部监 督体 系不 完善 一 法
社会 监 督 、 政机 关监 督等方 式来 实现 。 但纵 观现 行 党 ①
的民事 法律法 规 . 均未 对执行 程 序 的外部 监督 进行 规
法 院的 内部 监督 主要 是通 过 两种 方 式来 实现 的 。

是通 过 法 院 内部 实 行执 行 实 施 权 和执 行 裁决 权 的
范 。 然 司 法实 践 中也有 人 大 、 闻媒 体 等 机构 对 个 虽 新 案 进行 监督 的实 例 . 这样 的做 法既 缺乏 具体 的法 律 但
规定 , 又得 不 到 应有 的程 序 保 障 . 种 监督 形 式 一 旦 这
被错用 或 滥用 . 很容 易 给法 院 的执行 工 作带 来 负面 影 响 , 至会 威胁 到 司法独 立 。 甚 在 法 院 内部 监督 制 约机 制相 对不 足 、 部监 督 不 外 到位 的情 况 下 . 察 监 督 无 疑 是 一 种 有 效 的监 督 力 检 量 。 而 , 察机 关作 为监 督 机关 , 然 检 却处 于 比被监 督 者 弱小 的地 位 。 法 发 挥 其应 有 的职 能 和作 用 。 高法 无 最 院对于 检察 机关 的 民事执 行监 督 . 多次 用 “ 复 ” 批 等方 式 加 以限 制 。 《 高 院关 于对 执 行 程 序 中的裁 定 的 如 最 抗诉 不 予 受 理 的批 复 》 为 , 民检 察 院对 人 民法 院 认 人 在执 行程 序 中作 出的查 封财 产裁 定 提 出抗诉 . 于法 无 据 , 民法 院应 通 知不予 受 理 ; 如何 处 理人 民检 察 院 人 《 提 出 的暂 缓执 行 的批 复 》 为 , 民检 察 院对 人 民法 认 人 院生效 民事判决 提 出暂缓 执 行 的建议 没 有法 律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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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又称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本文试从及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出发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就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进行研究,以期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有所帮助。

关键词:执行检察监督
一、基层民事执行监督机制的现状
法律的生命在于判决,而法律的威力则在于执行。

法院的裁决执行是否坚决,效果是否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水平的重要标志。

① 执行工作中存在很多的问题,社会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不满意以及群众申诉和人大转办的执行案件的不断增多,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对此无能为力,只能通过别的途径向办案人员或者领导提出改正意见。

基层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实施法律监督存在着种种司法困惑。

(一)法院不愿接受监督,从上到下普遍排斥检察监督
1.只强调内部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虽规定了执行监督,但其监督完全是法院系统内部的。

2.检法两家对检察监督认识歧异,理论和实务领域蔓延对立。

随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力度的加大,最高法院拒绝人民检察院诉前和诉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批复也将继续增加,检法两机关就民事行政检察范围的冲突愈演愈烈,不仅造成司法资源严重浪费,还将危及到公众对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信任程度。

(二)立法上的缺陷,使得检察监督功能没能充分发挥,基层民事执行监督更是举步维艰
1.《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没有作出专门规定,极大地制约和障碍了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开展。

2.做为检察机关本身,也存在“重刑轻民”的不良倾向,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行检察业务的深入开展。


3.和人民法院的业务量来比,我们的民行监督明显滞后,不但是方式方法问题,也是一个严重的执法理念问题。

总之,要解决民事执行的监督问题,最终需要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加大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和监督的力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立法失衡所导致的司法困局。

二、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制度的必要性是一项制度存在的基础,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分析,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制都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一)民事执行内部制约体制的先天缺陷
通过相关的司法解释,我国已经建立了执行机构的内部制约体制,即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规范、制约,本级人民法院的自我制约。

现行人民法院的内部制约体制还存在着“监督范围不清、监督程序运作不明、监督缺乏透明度”以及规定过于粗糙、操作性不强的弊端。


(二)其他方式监督作用的局限
人大监督更多地体现在对司法机关人、财、物方面的影响。

新闻舆论监督本身带来的负面影响,客观上制约了其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执行案件当事人的监督,侵犯了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时,当事人有权向原执行的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重新执行。


以说其他的监督方式都有其局限性。

(三)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责决定了它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不仅对法院适用法律
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有权进行监督,而且有权监督法院的执行活动。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体例结构,执行程序是广义上的民事诉讼程序,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自然延伸。

“执行是审判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法律和人民法院的尊严。

”①其次,根据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一切执法活动都享有监督权,民事执行行为自然也不能例外。

”再次,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有权进行法律监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四)建立规范的执行检察监督机制是由执行工作的特点所决定
裁判权中体现行政权能是执行工作最显著特点。

人民法院在履行执行权能的过程中,始
终居于主导地位,由于缺乏对执行主体采取以上执行行为的必要的外部监督机制的设置,更
加助长了执行主体怠于执行或者滥用执行权力的陋习。

因此,执行工作的特点决定必须建立
规范的执行监督制约机制。

(五)建立民事行政裁判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符合中国现实国情
执行难在现实中已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老大难问题。

由于现行民事执行的监督制约体制
存在的诸多弊端,为了保证对民事执行权进行有效的规范,有必要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由专司检察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

三、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建构
要构建中国特色的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首先应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
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并对监督的范围、方式及监督程序等
作出具体明确规定。

第一,合理界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应当贯穿于民事
执行的全过程。

检察机关只需监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是否确有错误,执行人员在执行
过程中是否有重大违法行为。

第二,明确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对执行实施行为进行监督,不能采用抗诉方式,而应采用“检察建议”方式。

笔者主张,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方式应采用发出说明
理由通知书、必要时直接参与民事执行、发出纠正违法执行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等四种方式。

(一)发出说明理由通知书或者督促执行意见书
人民法院在执行实践中拖延执行、超期执行的现象十分普遍。

从客观原因来看,为了逃
避执行,被执行人往往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阻碍执行及时开展;此外有些人民法院执行装
备简陋、执行人员力量配备不足也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效率。

从主观因素上看,地方保护主义
的存在、执行人员欠缺工作积极性等也导致了上述现象的发生。

①此时,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执行当事人的申请,向人民法院发出说明理由通知书,有利于消除执行当事人心理上对执行
工作的不满,也可以对执行工作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

(二)必要时直接参与民事执行
早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发出了《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应人民法院的邀请或者当事人的
申请,参与民事执行。

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执行当事人人数众多、执行国有资产的案件,
都可以允许人民检察院参与执行过程。

赋予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参与权,其目的是基于案件
性质的特殊性,由人民检察院参与以便对执行过程进行更好、更有效的监督。

换句话说,民
事执行参与权实际上是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权的延伸,是检察监督权的体现。

(三)发出纠正违法执行通知书
纠正违法执行通知书,是指检察机关对执行中较为严重违法行为作出书面纠正意见,通
知人民法院纠正的一种监督方式。

在执行实践中,已经有地方人民检察院采取这种监督方式。

在民事执行中,执行法院发生严重违法执行行为时,经自行发现或执行当事人、案外人申诉,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执行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执行法院纠正违法执行行为。

其中严
重违法执行行为应当包括执行法院违法采用执行措施或强制措施,给执行当事人、案外人造
成严重损失;故意拖延委托执行、协助执行等情形。

对于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执行通知书,执行法院应当接受。

无故不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报送执行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由上级
人民法院督促执行法院纠正违法执行行为。

执行法院接到通知后,认为通知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作出说明,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

(四)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针对执行法院轻微的违法执行行为,通过向执行法院发出检察
建议,要求执行法院予以纠正。

轻微违法行为,如执行人员行为不当,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措施不当尚未造成严重损失或后果。

由于所针对的违法执行行为的违法程度较轻,
检察建议的法律效果与纠正违法执行通知书有所不同。

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的严重违法
执行行为发出的纠正违法执行通知书,执行法院一般应当接受;而人民检察院针对轻微违法
执行行为发出的检察建议,一般而言,法院可以做接受的表示也可以不接受,即主动权在法院。

也正是因为此,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可以比较灵活的运用,运用的范围比纠正违法执行通
知书更广泛。

当然,不论是何种方式的提出,都要以当事人或案外人的申请为前提。

没有当事人或案
外人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不能也不应主动介入。

这是因为民事执行涉及到私权的处分,依照
处分原则,当事人和案外人有权处置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如果执行人员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即使没有当事人或案外人的申请,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① 赵钢.正确处理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的十大关系[J].法学研究,1999(1).
①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前沿理论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5):150
① 王鸿翼,杨明刚.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M].法律出版社,2005.
① 谭秋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探析[A].民事检察制度热点问题探索[C].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515.
① 王鸿翼,杨明刚.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M].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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