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构建与完善_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作用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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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之完善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之完善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之完善[摘要]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明确了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

但新法实施以来,各地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发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究其原因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是重要因素之一。

文章试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会签文件的为依托,就进一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一点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民行检察监督;执行监督;建议和意见一、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必要性从199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执行工作先后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和相关的批复,除限制了检察机关介入法院的执行行为外,逐步完善了法院内部对执行行为的监督制约,对进一步规范法院的执行行为起到积极作用,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而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本身所具有的强制性、独立性以及相对封闭性的特点,使其潜藏着较大的社会风险,单靠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执行违法问题,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以肥东县人民法院为例,2010年该院执行局的局长、副局长均因受贿犯罪被判刑。

由于检察机关是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应有的法律权威性使其具有其他监督无法超越的优势,更主要它是一种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二、现行法律规定中,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虽然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1年3月,也就执行工作会签了相关文件,并在全国十二个省、市、自治区试点。

但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会签文件,都存在着原则性过强、操作规范不健全、无程序规定等问题,所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监督范围过于狭窄且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只有一个条文,没有涉及到监督的范围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文件的第二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列举的五种情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但也仅限于这五种情形,对于其他的执行违法行为能否监督不确定。

民事检察监督现状及完善

民事检察监督现状及完善

民事检察监督现状及完善作者:冯乐贾鑫金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作者简介:冯乐(1987—),男,陕西榆林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与马克思主义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贾鑫金(1986—),男,河北承德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与马克思主义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北京工商大学,北京 102488【摘要】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对于民事争端的公正解决意义重大,但现行法律规定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为此扩大民事监督范围、给予程序保障、加强检察建议权力成为必要。

【关键词】检察监督;必要性;不足;完善一、民事检察监督必要性分析法律基本价值主要有正义、自由、秩序和效益,而正义作为法的首要价值为法学界所普遍认同,公平和正义也逐步成审判实务所要达到的目的,只有符合公平正义的审判才能让当事人服判,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才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起到积极的普法教育效果。

民事争议公正的解决,有利于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树立,有助于社会和谐,国家的安定。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的效益价值也越来越重要,维护效益成了法律制度构建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民事检察监督通过再审建议启动新一轮的诉讼程序似乎有悖于效益最大化原则,但是即便是倡导效益最大化原则的代表人物波斯纳也在《法律的经济分析》第四版中也指出:“在评价本书中的规范性主张时,读者必须牢记:经济学后面还有正义。

法律的经济分析的解释力和改进力都可能具有广泛的限制。

”而笔者看来,民事检察监督将公正的审判结果作为其价值追求,但是其并没有忽视法的效益价值,公正的审判结果才能让社会公众相信司法,才能让他们遵守法律开展经济活动,进而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实现社会的整体效益最大化。

所以,民事检察监督是法的公正和效益价值的统一,法律价值实现要求构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二、民事检察监督的现存制度及不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构建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构建

民事 审判程 序是 确定 民事权 利 的过程 ,法 院 的 生 效 裁 判并 不 能 起 到 确 保 权 利 义 务 实 现 的终 极 作 用 :只有 当当事人 自觉履 行生 效 裁判 所确 定 的义务
Ke y W or ds :p r o c u r a t o r o r g a n s ;c i v i l e x e c u t i o n;l e g a l s u pe r v i s i o n


我 国 民事执行 乱 象及 其成 因
的威 信 ,甚 至在 一定 程 度上 动摇 了民众对 司法 制 度 的信 心 , 阻碍 了法治 国家 的建设 。 ( 一) 我 国 民事执 行 中的乱 象 当前 . 我 国 民事 执行 活动 中存 在 着突 出的“ 执 行 乱” 问题 , 严重 背离 了 “ 维护公 正 ” 这一 司法 的 目标 和 基 本原则 。 其 主要 表现 为 : 一 是某 些执 行法 院或执 行
s i s a n d r e a l i s t i c ba s i s f o r a s t o e s t a b l i s h c i v i l e x e c ut i o n p r o s e c u t o r i a l s u pe vi r s i o n s y s t e m i n o u r c o un t r y .W he n
的 民事执行 检 察监 督 制度 , 我 国在 进 一 步修 改《 民事 诉讼 法》 时, 应在 其 中设 定执 行监 督 程序 的 章 节 , 明确 赋
予检 察机 关以 民事执行 监督 权 , 并规 定其具 体 的监督 原则 、 监督 范 围和 监督 方 式。
关键词: 检 察机 关; 民事执 行 法律 监督

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误, 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是否有重大违法行为。1 2 1 () 2 司法实践中的冲突。 基于法检对检察监督认识的分歧, 在 实务领域也产生了对立。最高人民法院在19 —00 95 20 年的几个批 复中明确指出: 人民检察院对人 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 出暂缓执 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 中做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 于法无据,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实施监督的手段是检察建议。又如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执行 现场监督并取得成效 。这些实践探索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法院关
于民事执行不受检察监督的禁区。 2 扰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建立的原因 闺
是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认识不统一。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 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 “ 督。” 这里的“ 审判活动” , 检察机关认为应从广义理解, 认为民事
督方式。
关键词 i 民事执行 ; 察监督; 检 制度构建
中图 分 类 号 : 9 64 D2. 4 文 献 标 志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2 7 0 ( 0 1 0 — 0 8 0 1 0 — 4 8 2 1 )7 0 8 — 3
20年l月2 日, 07 0 8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了全国人大常委
民 主 与 法
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刘芬 霞, 侯 明
( 西藏 民族 学院 法学院, 陕西 成 阳 7 2 8 ) 10 2
摘 要: 民事执行制度是 民事诉讼法不可或缺 的一项 重要制度 , 也是 司法改革 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司法实践 中民
事执行工作面临诸多问题 。文章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 与原 因进行透视 , 在分析我 国建立 民事执 行检察监督制度法理依据 的基础上 , 主张构建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明确其原 则。 需要 确定合理的范 围和可行 的监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之完善

种 公 权 力 如 不 加 以 制 约 , 必 然 会 朝 着 滥权 的方 向 发 其 多方 因素 造 成 的 , 监 督 的 失 控 是 其 中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 但 我 国对 民事 执 行 的 监 督 主 要 来 自人 大 、 党 、 察 院 、 政 检
展 。近 年 来 不 断 出 现 的 “ 行 难 、 行 乱 ” 象 , 执 执 现 固然 是
议 的合 法 性 。虽 然 , 年 来 为 了 规 范 民 事 执 行 工 作 , 近 最
高 人 民 法 院相 继 出 台 了一 系 列 司 法 解 释 , 这 些 内部 监 但
督 规 定 , 民事 执 行 工 作 中存 在 的 问 题 “ 标 不 治 本 ”。 对 治
面 对 执 行 工作 的 重 重 困 境 及 越 来 越 突 出 的 执 行 腐 败 问 题 , 院 在执 行 工作 上 的态 度 也 有 所 转 变 。 最 高人 民法 法 院某 位 领 导 曾在 全 国法 院 执 行 理 论 研 讨 会 上 指 出 : 于 关 检 察 机 关 的法 律 监 督 问 题 , 论 上 要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 理 实 践 中应 不 断完 善 。对 于 维 护 人 民群 众 的合 法 权 益 , 护 维 法 院判 决 的权 威 方 面 , 察 机 关 同志 的认 识 态 度 是 非 常 检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曾 多 次 以 司 法 解 释 的 形 式 排 斥 检 察
机 关 的 执 行 监 督 , 为 执 行 权 是 法 院 审 判 权 的 自然 延 认 伸 , 行 是 法 院 内部 事 物 , 法 院 整 体 利 益 出 发 也 不 愿 执 从 处 处 “ 制 于 ” 察 机 关 。 如 l9 受 检 9 5年 、 9 8年 和 2 0 19 00 年最 高 人 民法 院分 别 通 过 批 复 的 形 式 否 定 了 人 民 检 察 院对 民事 执 行 裁 定 、 前保 全 裁 定 抗 诉 及 对 暂 缓 执 行 建 诉

我国法院民事执行监督问题研究——从检察监督的角度入手

我国法院民事执行监督问题研究——从检察监督的角度入手
我 国 法 院 民 事 执 行 监 督 问题 研 究
从检察监督 的角度 入手 执行 问题是一个关键 问题。正确执 行法 院的判 决结果 ,常常直接 关 系到法院判 决书的权 威性和 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能否实现 ;离开合 法有效的执行 ,诉讼程序将会 失去它的现 实意 义。多年 以来 ,在 民事案件 的执 行 中,“ 执行难”、“ 执行乱” 、“ 乱执行 ”现 象 日益 突出,这不仅 不利于当事人 的合 法权益 ,而且对 法院的执行 工作也是 大 有弊端 。而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 ,其中重要 的一 个就是 民事执行缺乏强有 力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光依 靠法 院 内部 监督不 足 以制约这些现 象,因此 ,检 察机 关对民事执行 的监督参与便是一个很 好地解决之道 。 关 键 词 : 民事 执 行 法 院 检 察 监 督
的 民 事执 行 监 督 。
民事 执 行 监 督 是 一 种 监 督 民事 执 行 的 行 为 ,不 论 从 狭 义 还 是从 广义 的角 度 都 应 该 对 民事 执 行 监 督作 出这 样 的认 识 。 二 、民 事 执行 监 督 的现 状 及 存 在 的 问 题 随着 民事案件 的不断增多 ,民事执行 的出现也是越来越 多 , 但是 ,法院判决 的顺利执行却 是 困难 重重 , “ 执行 难” 、“ 执行 乱” 、“ 乱执行 ”现象 日益 突出 ,已经成 为我国多年来 难 以解 决 的 问 题 。 当 事 人希 望 通 过 在 法 院 中 的 诉 讼 来 实 现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利 ,在 长 期 的 官 司 之 后 ,当 生 效 的 裁 判 文 书 所 确 定 的权 利 没 有 实现 的时候 ,他们 往往对法 院和法 院判决 的公信力 提出了质疑 , 慢 慢 的 不 再 相 信 法 院 和 法 院 的 判 决 。 而 在 民事 执 行 的 实 施 中 ,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论文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论文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摘要近年来,法院在民事执行工作中全面贯彻“执法为民”思想,在“解决执行难,规范执行行为”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执行乱”的现象仍普遍存在。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监督不到位是一个重要因素。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诸多民事执行监督主体和方式,但在实践中却显得极为疲软,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的构建,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性。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查监督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一、我国民事执行监督机制存在的缺陷随着“执法为民”思想的逐步贯彻落实,特别是最高法院于2002年9月12日颁布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用)》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但“难执行”、“乱执行”现象依然相当严重,具体表现在:1、在执行阶段任意作出裁定变更或停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执行是对生效判决的实际兑现,不得随意裁定或变更,除少数法定情形外,其他变更行为都属违法。

2、执行不及时。

有的申请人及时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有些执行人员不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致使被执行人得以转移财产,造成无法执行;有时执行人员会无限期的拖延执行期限,未及时给执行申请人一个明确的答复。

3、片面追求结案率,不按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一味要求申请人放弃一些权利来换取结案率,迫使申请人违心地与被执行人达成改变裁判内容的执行和解协议。

4、滥用强制执行权,随意拘留被执行人或违背法律规定任意扣押案外人的财产。

个别执行人员借合法执行侵占当事人的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譬如对已执行的财产截留、侵占、不交付或不足额交付当事人。

此外,个别法院执行人员还存在随意收取执行费,执行方法简单粗暴,执行力度不均衡等现象。

以上执行违法行为的存在,使我们认识到对执行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

关于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思考

关于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思考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墨!圭塾垒竺!竺竺望堕iill羹圈幽夏暖关于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思考陈永摘要本文从分析民事执行程序本身法律规定的缺陷以及现实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着手,就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及当前存在的制约因素进行了论证,并就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3902一、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现实必要性(一)目前法院的执行现状需要检察机关的监督从现实的司法实践来看,“执行难”问题十分突出,但导致执行难的根本问题是“执行乱”问题。

近年来,反映民事执行违法问题的控告和申诉不断增多,严重损害了审判权威和司法形象。

有的直接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甚至严重损害裁判的公信力与法院的司法权威。

这种现状令人担忧,更严重的是,这已不仅是法律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无法执行生效判决,意味着法律无法维护合法权益,必然会激化矛盾,引发事端,从而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可见,根治“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已日益显现出其迫切性和必要性。

造成这种被动局面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执行立法落后:二是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三是执行债务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诚信,恶意逃避债务;四是执行人员执法素质不高,执法力度不够:五是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在以上诸多原因中,笔者认为缺乏科学、有效的外部监督力量是最为关键、最主要的原因。

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有必要建立民事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这有助于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当然其不可一劳永逸解决问题,但此项制度的建立,是中国法治社会完善的必然选择。

(二)检察机关介入执行监督的价值意义在权利救济中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随着法治社会的建立,公力救济成为纠纷解决中的主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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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法院内部的执行监督是人民法院系统内的一种 自我规范, 想要通过权力者的自我约束来实现对执行权的监督, 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而另一方面, 由于私权利相对于公权力的 作用十分渺小, 想要通过当事人的请求权来实现对民事执行权的 规范也是十分不现实的。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规范民事执行监 督, 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建立一个以执行检察监督为主导, 人民 法院的内部监督和案外人的监督为补充, 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 机结合, 互相补充的完善的监督体系。 要做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现, 前提是我们建立的民事执 行检察监督能够真正的起到预期的作用, 从而保证民事执行权合 法、 合理以及有效运行。 一、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特征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一种专门的外部监督, 不仅要通过监 督活动规范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权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更最重要 的是通过纠正民事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不受 不当执行行为的侵害。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首先,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一个公权力对另外一个公权力的 监督。拥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应当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 法定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 它是一种外部监督。 其次,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针对的是一种特定的权力——民 事执行权。即针对人民法院在行使民事执行权过程中的各种违 法行为进行监督。其监督权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各种执行行为, 只要是在发生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执行行为都应该是监督行人员本身的愿意按造成的, 有的是因 为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造成的执行不当或者是错误的执 行, 有些则纯粹是因为执行人员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执行等 徇私枉法行为造成的错误执行。 (二)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体措施的设定 民事检察监督是有自己的内容和范围的, 只有确定了哪些或 哪类执行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来监督, 才能选择合适的监督方式来 实现检察监督, 并且因监督的范围不同监督程序会有所不同, 要 做到对症下药, 具体的做法可以有以下几种。 一是抗诉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 185 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 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提出抗诉, 却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进 行抗诉。但是用抗诉的办法监督法院的执行行为从理论上来讲 是十分有效的, 也是十分必要的, 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 具体做法可以是, 人民检察院发现法院在民事行政执行过程中做 出的裁定、 决定有错误时,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上级人民 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执行程序中做出的判决、 裁 定、 决定、 存在错误的, 可以指示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其提出抗诉。 二是检察建议程序。检察机关认为同一级法院在执行工作 中存在怠于执行, 或者是执行错误的, 可以进行调查, 若查证属 实, 可以向该执行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监督执行法院积极执行或 者改正错误。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存 在怠于执行, 或者是执行工作中存在错误的, 可以指令下级人民 检察院向该执行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监督执行法院积极执行或者 改正错误。 人民法院在收到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后, 执行机 构首先要进行审查, 发现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错误的, 应及时予 以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通知检察机关。 三是参与执行、现场监督程序。1990 年 9 月最高法和最高 检联合发布的 《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 通知》 中规定: 应人民法院邀请或当事人请求, 派员参加对判决、 裁定的强制执行, 发现问题, 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法院的邀请或 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 对重大、 疑难或在本地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由检察机关派员到执行现场进行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 这个 规定没有否定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监督, 而是采用了一种新的监 督的方式, 检察机关参与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来, 这本身就 是一种监督, 这种监督不是以往的从上到下的监督, 而是同级人 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但是参与执行并不代表检察机关 拥有了执行权, 参与执行的范围也不能过宽。 参与执行是指为了 确保某些案件能够顺利的进行, 针对个案, 让检察机关参与到人 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来, 参与的目的是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是 为了执行能够达到更好的效果。
2011 ・ 07 (中)
◆管理视野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构建与完善
——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作用来分析
张磊磊
摘 要 关于民事执行监督的定义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有两种。 一种观点认为:执行监督是对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 的执行行为的督促和约束。另一种观点认为:执行监督, 是指执行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中的 错误或违法行为, 或者是法院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存在错误的,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及时进行改正, 或者是直接由上级法 院进行纠正的制度。 关键词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法院系统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1)07-207-02 善, 但是在民事诉讼领域,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权主要是针对 民事审判活动而设立, 对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院的监督权没有做 出明确规定。 这也是我国民事检察制度体系的缺陷所在, 这个缺 失使得长期以来我国的民事执行权的运行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 不能保障民事执行权合理、 合法运用。 如果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 制得到了建立和完善, 不仅能有效缓解 “执行乱” 的问题, 还能完 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最终完善我国的检察监督体系。 (二) 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行民事诉讼法为当事人设定了三种纠正裁判及其程序错 误、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 它们是: 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寻求保 护、 人民法院自我约束纠正违法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在三种途 径中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审判监督权不仅能够纠正违法、 不当审 判行为, 而且可以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但对于民事 执行, 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只能通过自身寻 求执行救济或者通过人民法院的自我制约, 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三) 规范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民事执行权 人民法院行使民事执行权, 同时也行使民事执行的监督权, 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某种程度的权力滥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作为一种外部监督和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 相对于民事执行当 事人的私力救济和人民法院的内部自我约束来说, 外部的监督当 然能够更好地发挥规制作用; 而且从实践中可以看到, 人民检察 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其监督方式和程序更为规范、 成熟和 合理, 其效果也更为显著, 监督力度较法院内部监督也更强。所 最后,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的。 人民检 察院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既要保障民事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公 平性, 又要不影响民事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因此应遵循一定的 与民事执行相配套的程序进行。 二、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发挥的功能与作用 功能与作用是设立一项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体制在民事执行监督中之所以必要, 是因为它有着其他 制度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作用, 设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十分有现 实意义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功能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 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体系 我国现有的检察监督立法在刑事诉讼领域已经相对比较完 以说, 仅有当事人的执行救济和法院自身的执行制约还不能够完 全的起到监督的作用, 发挥检察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作用是十 分必要的。 三、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 一直以来, 我国民事行政监督工作的重点是在民事行政案件 的抗诉和检察建议上, 对执行工作的监督, 直到最近一段时期才 受到重视, 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一直不是很理想。同时, 我国宪 法和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规定仅限于原则性层 面,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批复又否定了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 因为一直在进行的执行体制改革主要是在法院内部进行的 调整, 主要是靠法院自身来进行的, 没有具体的操作方法和标准, 作者简介: 张磊磊,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 D926.3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 民事行政检察教程. 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 [2] 王德玲.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年版. [3] 翁晓斌.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4] 牟逍媛. 民事执行难及相关制度研究.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5] 彭世忠, 郭剑. 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 现代法学. (10) . 2003 [6] 王军. 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初探. 检察实践. (3) . 2001 [7] 王绍凯, 贺季敏. 探析民事强制执行检察监督方式. 政法学刊. (1) . 2008 [8] 谭秋桂.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探析. 民事检察制度热点问题探索. 中国检察出版 社. 2004 年版.
◆管理视野
全国各个法院执行改革的形式多样, 方法各异。 但是各地检察机 关都不同程度、 采用不同方式地开展了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进行 尝试和探索。 有的地方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广东、 重庆、 湖北等地 己将检察建议作为具体的监督方式予以会签文件的形式确定下 来, 郑州则实际进行民事执行的现场监督, 这都是我国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取得的可喜进展, 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法院关于民事执行 不受检察监督的限制。例如,湖北省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共开展民事执行监督 84 件, 发现存在违法、 违纪、 犯罪行为的为 25 件。 其中, 违法违纪行 为的 8 件案件, 构成犯罪的 17 件, 占同期法官犯罪人数 (54 人) 的 31.4%。 在经监督发现执行人员构成犯罪行为的 17 件案件中, 系法院庭长级的 6 人; 执行员、 审判员 6 人; 法院司法警察的 5 人。 其中属于中级法院的 4 人、 基层法院的 13 人。经监督发现执行 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 8 件案件中, 已经做出党政纪处分的 2 人, 做出其他处分的 6 人。监督调查后共发出检察建议 64 件, 人民 法院改变执行行为的 42 件、 当事人和解 5 件, 另有未结的 6 件、 维持的 2 件、 其他处理的 2 件。 法院对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大部 分均及时予以了纠正, 纠正率达 81%。 四、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构建与完善 在我国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不仅具有很强的必要性 和现实意义, 而且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 在目前情况下开展民事 执行监督工作应当结合实践的需要, 遵循民事检察监督基本理论 和民事执行工作的规律, 制定完善的符合我国司法工作需要的民 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一) 应明确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我们进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之前, 首要的问题是 明确执行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以民事执行权的构成为视角, 民事 执行监督包括执行裁决的监督和执行实施的监督两个方面。民 事执行权可以分为民事执行裁决和执行实施。执行裁决文书包 括裁定、 决定、 通知、 执行令等文书。 执行实施则是运用执行措施 对执行根据的具体执行。对执行裁决的监督与执行实施的监督 既密切联系不可分离, 又是两个不同的方面, 笔者认为这两个方 面都应纳入执行监督的范围。 首先是执行裁决文书。执行裁决文书它人民法院的执行裁 定和决定是其执行的依据, 如果执行的依据错误了, 后续的执行 就不可能有一个正确的结果。因此, 执行机关的错误裁定、 决定 应该是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重点。 其次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违法执行措施。执行 乱是检察机关进行民事执行监督的重点领域, 执行乱主要是人民 法院在执行中的执行措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侵害了当事人的合 法权利。具体来说, 执行乱主要的情况有: 一是人民法院的执行 工作违反了法定的程序; 二是执行过程中违背了生效民事判决中 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执行人员任意改变执行内容; 三是执行 过程中执行机关滥用执行措施,给当事人或者是第三人造成损 失。执行乱是典型的不当执行,虽然不像违法执行那样性质恶 劣, 但是同样会给当事人和第三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对执行 机关这些滥用执行措施, 乱执行的, 损害当事人和第三人利益的, 检察机关应加强监督。 最后是执行人员徇私枉法的执行行为。民事执行过程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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