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思考

合集下载

浅析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浅析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我 国是在 《 刑 法修 正案 ( 八) 》 中提 出“ 社 区矫 正 ” 的概念 的, 在 中 国, “ 社 区矫正 ” , 是指将符 合社 区矫正 条件 的罪犯 置于社 区内 ,
由专 门的国家机 关, 在相 关社会 团体和 民间组织 以及 社会志愿 者 矫 正作 为一种 开放 式 的刑罚执 行活动 霹 涉 到对人 最基本 的权利


社 区矫 正 的含义
任, 在矫 正过程 中有无违 法犯罪行 为 : 第三 , 执行 主体是否 钊 ‘ 对被
依照法 律及 时做 出调整 。 。 所谓 “ 社区矫正 ( C o mm u n i t y c o r r e c t i o n ) ” , 是指 是一种不使 罪 执 行主 体 的矫 正情 况 ,
2 0 1 3・5 ◆ 政 法 论 坛
浅析社 区矫正 的检 察监 督
孟大伟
摘 要


随着 《 刑 法修正 案( 八) 》 的通 过 , 社 区矫 正 制度正 式写入 刑 法 , 并于 2 0 1 1 年 5月 1日开始 实施 。 在 追求 法制 丈明的
今天, 刑罚 的适 用和执 行 过程 中充分体 现 文明化 、 人性化 、 教 育化是 必然趋 势 , 非监 禁刑扩 大适用 , 使得社 区矫 正成 为司法 工作 的重要 内容 。与此 同时 , 作为 国 家法律监督 机 关 , 人 民检 察 院 负载 的监督 职责 的 范畴 , 必然 包容 了对 社 区矫 正 工作 的 监督 。 由于其 必要性 , 社 区矫 正 的检 察监 督 受到 高度 的重视 , 但是 , 由于其 监督 对 象的新 兴性 , 目前 , 人 民检察 院对社 区矫 正 工作 的监督 尚面 临着 困难 , 使 其运 行 不可避免 的存 在缺 陷 。本文 力求通过 对社 区矫正 工 的检 察监 督 的依 据 、 必要性 进行 分析 , 并指 出该 项工 作现 阶段存 在 的运 行缺 陷, 从 而提 出完善对 策 , 建构 出今 后 工作 的蓝 图, 以指 导工作 实践 。 关键 词 社 区矫 正 检 察监督 法律 依据 必要性 作者 简介 : 孟 大伟 , 北京 市 昌平 区人 民检 察院检 所检 察处 干警 ; 吕梁 , 北京 市 昌平 区人 民政府 法制 办公 室副主任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6 . 7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l 3 ) 0 5 - 1 6 l - O 2

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途径初探

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途径初探
或 就 被 监 督 事 项 作 出说 明 , 被 监 督 方 必 须予 以 配 合 。 为 防 止
现代社 区矫 正制度 的基 本要求 ,吸收借鉴 国外社区矫正立 法 的有益经验 ,制定一 部专 门的社 区矫 法 规。通过立法 ,对
社区矫 的法 律性 质、临督管理措施 、保 障体系 、工作程 序
督机构 的建立健 全要与社 区矫 正: 作的开展状况和 实 J .
! o4
( … )构建全方位 、一 体化 的刑 罚执行法律 J 督机 制 1 { i 就榆察系 统 内部来 说,一是整合检 察机关 内部法 律豁督
2 1 年 0 2
法 商论坛
第二卷
资源 ,加 强各职能部 门之 间的联系 、配合 ,形成 督合 力。 二是整合上 下级检察机关 的监督资源 ,纵 向提升法律 督 的
2 1 年 0 2
法商论坛
第二卷
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途径初探
范 丈峰 ( 广州市黄 埔 区人 民检察 院, 东广州, 1 7 0 广 5 0 ) 0
摘 要 :《 刑法修正案 》( )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社区矫J  ̄ ,但是 由于立法缺 陷和 限制制约 ,社区矫 正存在一定的 问 八 E¥ 度 J
际需要保持一致 ,就 目前而 言抽调人员专设 “ 社区矫正豁 督 部 门”,专 门从事社区矫 正法律监督工作 的条件 还不 成熟 。 现实 的做法就 是探 索建立一 项切实可行 的运 行机制 ,对现 有 承担监所检察任 务 的人 员进 行合理分工 ,并 使之 担负起 社区 矫正法律监督工 作 。借 鉴监 外执行检察 的成功经 验 ,可 以探 索建立 “ 社区矫正巡回检察+ 区检察 官联系 点的: 作机制 ” 社 【 , 即监所检察人 员定期对辖 区内所有的社 区矫 正点开展巡 回检 察 ,辅之 以在 社区矫正点设 置 “ 社区检察官联 系点 ” 检 察 、“ 官矫正办公室 ” ,设 置 “ 检察官信箱 ” ,受理控 告、 中诉 、举 报: 指定 一名检察 官作 为该 社区矫正点联 系人,负责 E常法律 1 临督工作等事宜 ,及 时处理 社区矫正对象及 家属的上访和 法 律咨询 ,对重 点人 员进行重 点监督 ,具体检 察监督职责 仍 由 监所检察部 门统一行使 。

工作心得:扎实推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工作心得:扎实推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工作心得:扎实推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活动监督的新课题,也是检察机关创新社会管理的新途径。

近年来,我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的有力监督支持下,以深入贯彻XX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契机,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有效实现了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全面监督,逐步构建了社区矫正违法行为的发现机制、纠正机制和预防机制。

我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创新工作”被市检察院评为201X年度“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典型事例”。

一、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规范针对目前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立法缺失、规范滞后的现状,着力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制定工作规范、会签联合文件的方式,形成一套有特色、有成效的“衢江区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制度”。

一是制定《社区矫正日常检察工作规范》。

去年4月,我院出台了《衢江区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日常检察工作规范》,将社区矫正日常检察的内容、方法予以规范化、制度化。

《工作规范》以“防脱管、防漏管、防再犯罪”作为社区矫正日常检察工作的重点,强调各部门间的“配合协作、信息共享”,并将社区矫正日常检察的工作细化为六个方面,其最大特点是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脱管核查制度”,确立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纠正监督——通报问责”的矫正人员脱管监督模式。

二是制定《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办法》。

今年4月,我院出台了《衢江区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办法》。

《工作办法》融入了近年来我院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实践做法,在结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新规定的基础上,列举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九项工作职责和十五项检察监督情形,确定检察机关“事中介入、同步监督”的工作模式,以及“定期检察、不定期检察、专题检察、联合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工作办法》建立了“一帐八表”的检察登记核查制度,在确保检察机关动态掌握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的基础上,重点加大了对社区矫正人员脱管、再犯罪、发生重大事件、减刑的监督核查力度。

浅谈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完善

浅谈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完善

浅谈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完善[摘要]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

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理念由报复向矫治的重大变革,对于预防再犯、实现刑罚最终目的具有重大意义,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进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也将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考验,文章拟就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做粗浅探讨。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问题;完善措施社区矫正①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理念由报复向矫治的重大变革,对于预防再犯、实现刑罚最终目的具有重大意义,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遇到许多问题和考验,亟待加强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笔者拟就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做粗浅探讨。

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基本内涵《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因此我们所称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进行的监督。

(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因此现今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象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二)社p四是解除矫正监督。

解除矫正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对具有终止执行决定法定情形的罪犯依法应当履行解除或者释放相关手续的活动的监督。

执行结束环节重点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切实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

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

L嘲l S’,s t e m A nd Soci et yf苎叁!查塾垒竺!堡!三望型童耋篓:●—圄豳啊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严浩锋摘要社区矫正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本文指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存在法律不完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等困难,应当就相关问题进行立法,采取有力举措有效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各个环节的检察监督。

关键词社区矫正知情权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73.02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总结了前几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经验,联合颁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至此,各地的社区矫正工作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近年来,社区矫正试点的实践充分证明,社区矫正工作在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区矫正工作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那么,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监督好社区矫正工作,促进该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一、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意见》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法活动。

可见,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各种形式的刑罚执行活动都有监督义务。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机关主要是对刑罚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以程序监督为主,以实体监督为辅,重点是在程序上监督各个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各个执法部门的履耿情况是否到位,实体上也监督判决(裁定)非监禁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意义和困境探索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意义和困境探索

进 社 区矫 正工 作的健康 和稳 定发 展 。其主要 的特 点和 法律基 础 《 刑法》 、 《 刑事 诉讼 法》 、 l 《 监 狱法》 《 治安管理 处理法》 、 《 公安机 关
如下 :
办 理刑事 案件程 序规定 》 等法律 , 都是社 区矫 正检察监 督合 法性 体现 的法 律基础 , 有效 地规 范了社 区矫正检 察监 督 的工 作 。
则。
员基本权 利 的维 护 , 在检 察机 关法律 监督下 , 社区矫 正工 作能够 在刑 罚执 行 的过 程 当中 , 找到法 律监 督的线 索 , 关注 和化 解社会 冲突矛盾 , 促使教 育改造 正检察 监督 的法律基 础
社区矫 正检察监 督的主体 是检察机 关, 以法律 的名义行 事法 察监 督机关 必须 以这些规 定作 为合法性 的根据 , 改 良和完善 相关
律 的监督权 , 因此其 地位和 性质 都 以相 关的法 律为 基础 , 旨在 促 刑事 法制度 的执 行方式 。另外 在 《 宪法》 、《 人 民检察 院组织法 》
◆ 政 法 论 坛
▲制 占轧金
。 。 。 。 。 ’ 。 。 。 。 。 。 ‘ ’ 。 。 。 一
2 0 1 3 ・4 ( 中)
社 区矫正检 察监 督的意义和 困境探索
张 良 陈 昕 卉
摘 要 在社 区环境中, 社区矫正的 ̄, f - y 主体是检察机关, 借助社会的力量继续执行刑罚, 属于非监禁刑的开放式手段, 属 于重要的人权保障方式, 同时维护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正义。尽管社区矫正具有一定的教育和违法预防能力, 但由于工作 开展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 不可避免地存在一系列问题, 要求进一步的完善.本文以社区矫正检察监管的特点和法律基础 阐述为切入 口, 继而研究其存在的意义和 困境, 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以促进社 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关键 词 社 区矫 正 检 察监督 困境 作者简介; 张良,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陈昕卉 ,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试析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新策略——从建议撤销缓刑、假释案件的证据收集的角度

试析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新策略——从建议撤销缓刑、假释案件的证据收集的角度
1人 民法院、监狱 、看 守所 已书面告知罪犯应 当到执行 .
监 外执 行监管面临的 问题现状及原 因分析 ( )监管 实践中面临的 问题 一 建 议撤销假释 、缓刑案件 ,指 的是被人 民法 院裁定 假释 或 者判处缓刑 的罪犯 ,在 考验期 内没有再犯新 罪,但却 又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或者 国务院公安部 门有关缓刑 的监督 管理 规 定,情节严重 , 由负责 监管的公安机关提请撤 销假释 或者
不按期或者 拒不报到 无从规制 的问题。这也导致越来越 多 的
对 司法 行政 机关的矫 正工 作,监外罪犯抗拒心理更 加明显 , 认 定社矫机关无计可施 ,监外罪犯脱管现象有上 升趋势 。这
类罪犯有 些在社会上参与 经济领域的活动 ,形 成新 的纠纷 ,
成为造 成社会矛盾 的源头之一 。为进一步创新社会管理方式, 化解 社会矛盾 ,有必 要针对监外罪犯脱管状况 ,研 究相关法
宽严相济 的刑 事司法政策具有积极 的意义 ,本文将从检察机 关建议撤销缓刑 、假释案件的实践可行性角度,分析我 l 社区矫正 工 作所面 临的问题现状并试图提出解决办法 。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检察监督 ;策略
社区矫正是 我国顺应 国际社会刑罚发 展趋 势,在刑 罚体 系和执行制度上 的一次重 大变化 。做 为我 国司法领域 的一项 重大改革 ,它还 是检察机 关参与社会管理创 新的重要举措 , 它直接关系 到检 察机关推 进三项重 点工 作的整体实效 ,对于 贯彻落实 宽严相 济刑事 司法政策 、防止 罪犯 重新犯罪和 维护 人 民群众利 益,保持社 会安定有序 ,构 建和谐社会都有 着现 实和深远的意义 。 然而 当前 困扰司法行 政机关的最大 问题就是对个别 罪犯
2 1 年 0 1

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思考

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思考

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思考寇从清摘要: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发展方向,但社区矫正中存在落实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不到位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效果。

我国社区矫正法即将实施,为规范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目前,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思想认识不统一、监督工作滞后、监督力度缺乏等问题,可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强化监督责任,加强业务学习,提升监督能力,畅通信息渠道,加强同步监督等途径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确保社区矫正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是改造罪犯、执行刑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刑罚执行改革的发展方向。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快速发展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大幅增加,检察机关必须强化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

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社区矫正法》,并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紧迫性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1]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

20世纪50年代,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对罪犯实行人道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的思想由孕育走向成熟,并逐步通过立法转化为各国的刑罚执行实践。

[2]我国于2003年7月在北京等6个省(市)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试点,2005年又将河北省等12个省(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2009年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2014年在全国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2年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6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方向和遵循。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对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思考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是与传统的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模式。

我国自2002年8月开始在上海和北京两市试点社区矫正以来,取得了很多实践成果,但与此同时,对于社区矫正功能实现最为关键的社区矫正执行,还存在着规定过于笼统、不被重视、流于形式等问题,导致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失控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社区矫正执行的深入开展以及社区矫正功能的实现。

因此,对社区矫正执行的检察监督必不可少。

一、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依据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的执法、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以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矫正依法公正执行的活动。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权力制约理论、人权保障理论、恢复性司法理论以及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理论。

首先,权力制约理论。

其最早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分权思想,是西方政治学的重要理论。

其核心观念在于通过权力的制约来实现权力的制衡,从而防止权力的恶意扩张和肆意侵略。

对于社区矫正执行也不例外,检察监督就是通过对社区矫正执行权力的制约来实现权力的平衡,保障社区矫正的公正执行。

其次,人权保障理论。

保障基本人权一直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共识,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我国更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社区服刑人员虽然是“犯罪人”,但基本人权是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的,检察监督的开展正是为了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人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国”、“司法文明”。

再次,恢复性司法理论。

恢复性司法理论最早是由美国心理学家艾伯特·艾葛拉西提出的,美国恢复性司法学家丹尼尔·凡奈思与凯伦·斯创认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指强调修复因犯罪行为所导致或揭露之伤害的司法理论。

简而言之,恢复性司法就是希望实现犯罪人与受害人乃至所有受到犯罪影响的社区成员的对话,并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彼此之间直接沟通和协商的犯罪反应方式。

我国的社区矫正执行正是对这一理论的实践,而检察监督则是制度设计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因为它是保障这种沟通和协商有效进行的关键所在。

最后,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理论。

协作,是为更好的达成共同目标;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目标就在于更好的打击犯罪,实施法律,维护社会的稳定。

在社区矫正执行中,检察监督正是刑事司法机关协作的具体表现,共同的目标是更好的开展社区矫正,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尽快回归社会,实现社会和谐。

二、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一)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不足首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法律位阶太低,不能引起社区矫正执行主体以及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充分重视,社区矫正执行主体违法违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而检察机关也将检察监督的重点放在监狱、看守所的监督上,使得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形同虚设;其次,《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比如对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行的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等都没有提及,检察监督效果难以发挥;最后,检察监督的权力设置缺乏强制性,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行使纠正违法权之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什么时候进行纠正、不纠正或拒绝纠正应当如何处理,使得检察监督难以落到实处。

(二)检察监督工作定位不准确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定位的不准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不重视,仍将工作重点放在监狱、看守所的监督上。

其次,将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与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混为一谈,不分区别的将相关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工作经验予以运用,忽略了社区矫正执行自身的功能价值。

最后,“越俎代庖”,部分地区代行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职责,比如帮困扶助、心理矫治等,导致主次颠倒,监督淡化。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够由于长期受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加之我国社区矫正执行制度确立时间较短,检察监督工作还不成熟,很容易造成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够。

实践中,检察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常常以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权能为重点,但对于其享有的司法权能,比如获得减刑权、对无法律依据的矫正措施的拒绝权、对矫正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权等常常予以忽视。

(四)忽视对社区矫正执行效果的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执行效果体现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矫正,以及能够顺利有效的回归社会。

但目前的检察监督,还停留在对社区矫正主体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和控制上面,防止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脱管、漏管、失控现象的出现,忽视了对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执行效果,是否真正实现了社区服刑人员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有效矫正,以及是否能够顺利有效的回归社会的检察监督,不利于社区矫正执行的健康长效开展,更不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完善建议(一)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相关立法“法无授权即禁止”,是公权力的运行原则,对于社区矫正执行的检察监督亦是同样的。

如果深入有效的对社区矫正执行开展检察监督,就必须完善相关立法,具体来说就是要制定《社区矫正法》,并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同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保障检察机关真正获得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权力。

首先,制定《社区矫正法》。

我国社区矫正研究专家已经起草了社区矫正法专家建议案,共计118条,并在2012年由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主办了相应的研讨会,专家建议案的内容就包括社区矫正监督与法律责任等问题,检察机关应抓住此次机遇,结合自身检察监督实践,对《社区矫正法》的制定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促进该法的早日出台,明确自身法律地位。

其次,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

可以将社区矫正作为一个新的刑种在《刑法》予以确立,比如社区服务刑或社区矫正刑。

同时,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行的监督程序、监督方式,在检察机关行使纠正违法权之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拒绝纠正或不纠正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和限期整改制,赋予检察监督更多强制力,保障检察监督落到实处。

(二)对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进行重新定位对于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重新定位:首先,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视。

社区矫正执行是社区矫正能否有效开展的关键所在,如果社区矫正得不到有效规范的执行,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以及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矫正效果就难以实现,检察机关应当加强重视。

此外,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是贯彻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键,符合时代要求,顺应历史潮流,检察机关更应加强重视,充分做好社区矫正执行的检察监督工作。

其次,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与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区分开来,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规范社区矫正执行的信息报送制度,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报送主体,明确报送内容,比如相关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凭证以及其他法律文书、矫正执行信息等,还要根据本地区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开展情况明确报送时间和接收部门,同时要加强对社区矫正执行信息录入的检察监督,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执行信息平台,解决跨地域的刑罚交付执行和跨级别的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信息不畅的问题,防止社区矫正执行脱管、漏管、失控现象的出现。

最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防止自身“越俎代庖”。

检察机关要建立相应的监督信息平台,并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向舆论媒体、社会公众通报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相关情况,接受媒体的质询和人民的监督,防止代行司法行政机关矫正职责。

(三)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是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方面,也是对“以人为本”理念的贯彻落实,对实现依法治国、推进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主要应当做好以下两方面:第一,要注意对未成年、妇女、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

比如要监督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注意对未成年服刑人员的心理辅导和成长关注,建立跟踪维权机制;针对女性服刑人员心理承受能力差的现象,要注意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灵关爱,保证矫正执行机关在进行矫正时有女性矫正工作人员参与,并采取较为舒缓的矫正方式;对于老弱病残,要监督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对其进行重点帮扶,确保正常生活。

第二,注意对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权能的维护。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其意识到自身的司法权能,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同时,检察监督工作人员也要纠正思想观念,在保障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权能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其司法权能,通过检察官信箱、检察官接待日、合法权益告知制等制度建设,从根本上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重视对社区矫正执行效果的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执行效果的好坏关乎刑罚目的能否有效落实,关乎社区服刑人员能否顺利有效回归社会,关乎能否预防和减少犯罪,关乎能否实现社会安定,因此,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社区矫正执行效果,并做好检察监督。

首先,要重视对社区矫正执行信息的监督。

社区矫正执行信息直接反应社区矫正执行的开展情况,通过监督社区矫正执行信息,可以了解社区矫正执行的具体效果,发现社区矫正执行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相关检察建议,保证社区矫正执行的质量。

其次,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评估。

通过上门走访、调查问卷、电话约谈、心理测试等形式,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动态,对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矫正程度以及能否顺利回归社会做出客观评价,从而判断社区矫正执行效果的好坏,对于矫正效果不好的社区服刑人员要重点关注、加强矫正。

最后,让普通群众、社区居民参与评议。

让普通群众、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及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情况进行评议,可以更加客观现实的反映社区矫正执行效果,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执行效果的检察监督,保障社区矫正执行的健康长效开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