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新策略——从建议撤销缓刑、假释案件的证据收集的角度
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的实践、问题和对策

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的实践、问题和对策X年以来,为促进社区矫正人员改正恶习,并成功回归社会生活,我县集合政府、社会以及爱心人士的帮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走访,通过面对面的交流以及群众的反应,针对社区矫正人员检查不力,收监困难等实际问题,结合X年对X县社区矫正人员收监工作实际,对收监执行任务过程,剖析其原因和具体表现,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以早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规划,推动社区矫正事业的健康化发展。
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在过去几年我县结合本县实际,加强对在册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创新型教育,社区矫正人员积极配合,遵纪守法,矫正工作取得显著的社会成效。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正处于一个上升期,社区矫正人员不断增多,社区矫正工作任务加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稀缺等成为新的困境。
(一)社区矫正人员自我认知上的偏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获得监外服刑改造的资格后,矫正人员将接受司法机关的矫正管理,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对于再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置。
而整个社区矫正过程,将共同接受来自社会的监督。
但是在社区矫正的实际中,部分矫正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不积极,行为上抵触社区劳动改造,甚至一些公益性劳动也存在质疑态度,敷衍了事。
心理上更是抵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没有把工作人员当成帮助自己的人,反而认为矫正人员的矫正工作是为了限制他们的自由,监视他们的生活,不信任,不交流,不回应,造成社区矫正工作难以展开,无法顺利实施。
(二)社区矫正部门之间协作不够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协同合作,上到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局下到乡(镇)、社区(街道)共同协作配合才能搞好。
《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理念研究》范文

《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理念研究》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刑事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刑罚的适用与实施,同时推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们必须明确和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实践和理论认识。
这一领域的进步需要我们不断深化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理念的研究,以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背景与意义社区矫正是对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进行非监禁、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活动。
这种矫正模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更好的人性化关怀,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然而,这种方式的执行和实施必须由专业和权威的部门进行监督,以防止滥用权力、保障公正。
因此,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应运而生。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意义在于,它不仅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更是对刑事司法制度的一种完善。
其能及时发现并纠正矫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问题,有效维护刑罚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法治权威性。
三、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实践与挑战近年来,我国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职责,有效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然而,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如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大、监督效果不够明显等。
这都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理念的研究,以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
四、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理念研究(一)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司法工作的服务对象。
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
这包括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等。
(二)依法监督的理念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也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
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依法监督的理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工作。
这包括明确监督职责、规范监督程序、强化监督力度等,确保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关于在新形势下加强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几点建议

关于在新形势下加强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几点建议作者:葛晨亮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4期摘要《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社区矫正上升为法律规定,这对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伴随着社区矫正在全国大范围的适用,检察机关的监督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但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许多问题。
比如监督对象及程序的立法缺失;交付、执行环节由于确少有效信息联动机制导致的缺管、漏管现象;检察机关自身建设存在不足等。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对我国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作者简介:葛晨亮,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54-02社区矫正,指的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放置在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以及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活动。
做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进行检察监督,是其职责要求,也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
但是,我国检察机关在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种种不足,为了在新的形势下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作用,笔者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做出一些探讨。
一、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仍然处于试点阶段,许多立法及司法方面的不足导致检察监督出现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社区矫正立法方面当前,关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方面的司法文件就是2009年“两高两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由于此类司法文件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并且因我国立法层面不存在《社区矫正法》,就导致存在着检察机关在对社区矫正监督中存在著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
社区矫正检察建议书

社区矫正检察建议书尊敬的社区矫正委员会:我是一名检察官,负责社区矫正相关案件的审查和监督。
经过对近期社区矫正工作的观察和分析,我想提出以下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体系,提升矫正效果。
一、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的角色定位社区矫正检察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承担更为重要的角色。
建议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的职能定位和权限,确保其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打造高效协同的矫正工作机制。
二、加强对矫正对象的评估和跟踪建议社区矫正委员会加强对矫正对象的评估和跟踪工作。
通过科学的评估手段,对矫正对象的风险等级和矫正需求进行准确评估,为矫正计划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同时,定期跟踪矫正对象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矫正计划,确保矫正效果的最大化。
三、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社区矫正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执行力量,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建议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四、推进社区矫正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建议加强社区矫正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形成多部门、多领域的社区矫正合作机制。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的实时传递和共享,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发挥社区资源的积极作用。
以上是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希望能够引起社区矫正委员会的重视。
通过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机制和提升工作水平,我们有信心为矫正对象的重返社会、重新融入社区提供更好的支持和帮助。
谢谢!此致xxx检察官。
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之建议

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之建议汪沺沺【摘要】社区矫正自试行至今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有效地避免了监禁刑的弊端,但在社区矫正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对社区矫正工作,除了通过加强自身建设以外,也要加强外在监督,主要是检察监督,所以,有必要针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实施的具体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Community correction has already made significant progress since on a trial basis, and effectively avoided the disadvantages of imprisonment. However, it still exist some problems in the concret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To community correction, it is expected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its own as well as the external prosecutorial supervision. Therefore, the article hereby takes a probe into the specific condition of the prosecuto-rial supervision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analyzes its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 to perfect it.【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04【总页数】3页(P57-59)【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完善【作者】汪沺沺【作者单位】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安徽合肥 2300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34社区矫正自2003年起在我国正式试点实施以来,在刑罚体系的改革和完善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路径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路径作者:凃岚付颖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4年第03期摘要:目前我国假释适用率整体较低。
社区矫正工作中,假释罪犯调查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难以保证、监管矫正不到位等因素会对假释的适用造成影响。
当前形势下推进假释制度适用,需要进一步完善及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改进调查评估工作,完善衔接配合机制。
依法对假释案件办理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应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能,加强对假释罪犯社区调查评估的监督,通过将日常监督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方式提升法律监督效果、加强部门间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假释制度推进适用带来更多空间。
关键词:假释制度社区矫正刑事执行检察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假释具有调控自由刑量刑,激励罪犯改过自新、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的重要功效。
2023年3月,“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要依法进一步推进假释制度适用。
社区矫正工作中,假释罪犯的调查评估科学性准确性难以保证、监管矫正不到位等因素会对假释的推进适用造成影响。
下文将从假释制度适用中社区矫正工作现状、社区矫正工作新要求、下一步工作举措三方面开展探讨。
一、社区矫正在假释制度适用中的现状分析(一)W市目前适用社区矫正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从司法实践来看,假释适用率极低已经成为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严重影响了假释制度功能的发挥。
[1]经对H省W市辖区内14个区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问卷调查发现,W市目前适用社区矫正假释罪犯基本情况呈现以下特点:(1)假释罪犯占全部社区矫正对象比例低。
目前W市接受社区矫正的假释人员共22人,占全市社区矫正人员总数的比例仅为0.7%。
(2)本省裁定假释占比低。
近5年来已解除社区矫正假释人员127人中,接收省外审判机关裁定假释人员的数量占82%以上。
(3)撤销假释、假释期间再犯罪案件较少。
《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理念研究》

《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理念研究》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推进,检察监督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理念、现状及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理念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人权保障理念。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2. 法治理念。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要遵循法治原则,依法进行监督,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预防与矫正并重理念。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不仅要对罪犯进行矫正,还要注重预防犯罪,通过监督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三、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监督力度不够。
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2. 监督方式单一。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方式主要以实地检查、书面审查为主,缺乏信息化、数据化等现代科技手段的支撑,难以全面、有效地开展监督工作。
3. 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由于缺乏统一的标计划和步骤是监察员理性和协调的工作方法之一。
对于工作实施,要依据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进行制定和调整,形成完善的监察制度,从而为提高监察效果提供有力保障。
目前,我国在社区矫正方面还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差异和混乱。
四、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建议:1. 加强监督力度。
检察机关应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其依法进行,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罚。
2. 创新监督方式。
引入信息化、数据化等现代科技手段,创新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率和效果。
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完善——以脱管、漏管检察监督为视角

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完善——以脱管、漏管检察监督为视角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完善——以脱管、漏管检察监督为视角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权。
从司法实践看,监外执行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管、漏管,即监外执行罪犯在执行期间脱离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的现象较为严重。
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缺乏信息知悉的途径,在监督措施上没有硬性的纠正措施,只能提出纠正意见,导致检察机关在监督工作中,难以发现或者已发现脱管、漏管问题时不能及时纠正,直接影响了监督执行的效果。
因此,对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情况进行同步监督,特别是对脱管、漏管纠正和收监执行的监督,已成为亟待解决的司法实践难题。
一、脱管、漏管的危害及原因分析(一)脱管漏管的定义及情形漏管,是指监外执行罪犯未被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列为监督管理对象的。
漏管一般发生在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环节,主要表现为:一是监狱、看守所未按规定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押送至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也未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导致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未将其列管;二是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未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对罪犯漏管的。
脱管,是指监外执行罪犯脱离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
脱管一般发生在监管活动中,主要表现为:一是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未采取任何监管措施,监外执行罪犯实际处于未被监管状态;二是县级公安机关收到监外执行罪犯有关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后,未向派出所、司法所移送法律文书,致使该罪犯未被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监督管理;三是未经执行地区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离开居所地或去向不明;四是监外执行罪犯3个月以上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五是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已收到法律文书,但罪犯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去向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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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外执 行监管面临的 问题现状及原 因分析 ( )监管 实践中面临的 问题 一 建 议撤销假释 、缓刑案件 ,指 的是被人 民法 院裁定 假释 或 者判处缓刑 的罪犯 ,在 考验期 内没有再犯新 罪,但却 又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或者 国务院公安部 门有关缓刑 的监督 管理 规 定,情节严重 , 由负责 监管的公安机关提请撤 销假释 或者
不按期或者 拒不报到 无从规制 的问题。这也导致越来越 多 的
对 司法 行政 机关的矫 正工 作,监外罪犯抗拒心理更 加明显 , 认 定社矫机关无计可施 ,监外罪犯脱管现象有上 升趋势 。这
类罪犯有 些在社会上参与 经济领域的活动 ,形 成新 的纠纷 ,
成为造 成社会矛盾 的源头之一 。为进一步创新社会管理方式, 化解 社会矛盾 ,有必 要针对监外罪犯脱管状况 ,研 究相关法
宽严相济 的刑 事司法政策具有积极 的意义 ,本文将从检察机 关建议撤销缓刑 、假释案件的实践可行性角度,分析我 l 社区矫正 工 作所面 临的问题现状并试图提出解决办法 。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检察监督 ;策略
社区矫正是 我国顺应 国际社会刑罚发 展趋 势,在刑 罚体 系和执行制度上 的一次重 大变化 。做 为我 国司法领域 的一项 重大改革 ,它还 是检察机 关参与社会管理创 新的重要举措 , 它直接关系 到检 察机关推 进三项重 点工 作的整体实效 ,对于 贯彻落实 宽严相 济刑事 司法政策 、防止 罪犯 重新犯罪和 维护 人 民群众利 益,保持社 会安定有序 ,构 建和谐社会都有 着现 实和深远的意义 。 然而 当前 困扰司法行 政机关的最大 问题就是对个别 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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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论坛
第二卷
试析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新策略
— —
从建议撤销缓刑 、假释案件 的证据 收集 的角度
范文峰
( 广州市黄 埔 区人 民检 察 院, 东广 州, 1 7 0 广 5 ) 00
摘 要 :社区矫正是我 国司法领域 的一项重大改革 。刑法 体系和执行制度因此发生了重大变化,社区矫 正工 作对 贯彻 落实
以按照 有关程序 上网追逃 。
( 二)违规认定标准
外执行罪犯 的监 管问题 成为公安机 关人 口管理工 作的软肋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
关于监外执行的监管现行相关规定及违规认定标准
从一述规定看, h 如果要认定一名监外罪犯脱管或者违规,
还 是有较 多取证 需要注意 的方面的 。
全面试行 社区矫正后 ,罪 犯脱管 问题 更加 浮出水面 ,面
一
者 不遵 守公安机关 关于会客等规定 ,经过三 次教育仍然拒不
改正的;
4 有其他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公安部 门有关 . 缓刑、假释的监 督管理规 定行 为,情节 严重 的。 第 l :人 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后 。执行地公安 6条
般也把 监外罪犯 的监管工作作 为软指标 ,有空就做 ,流于
一
地公安 机关报 到 ,罪犯 未在 规定时间 内报到 ,脱离 监管三个
月以上 的;
缓 刑,收监执行 的的案件 。 实践 中,监外罪犯 因再犯罪被撤销 假释 或者缓刑执 行原
2 未经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 擅 自 . 离开所居 住的市县或者
迁 居,脱离 监管三个 月以上 的;
3 未按照执行地公安机 关的规定报告 自己的活动情况或 .
-
1. 5
首先 是人 民法 院、监狱 、看 守所等机关 ,一定要 向监 外 罪犯 履行书面告知 义务并 向相关监管机关 及检 察监督机关 及 时寄送 法律文书 ,否则监外罪犯采取拒不 到执 行地公安机 关 报 到的方式脱离监 管,造成实际上 的漏管 ,直到考验期 结束 亦未 能见到其本人 ,责 任仍然不在其本人 ,也无法追究其 脱 管责任 . 再就 是,如果执行地公安机关收到了相关法律文书 , 得知 了 自己辖 内有 这样一名需要监管 的监 外罪犯 ,也应 当主 动采取必 要措施去 寻找其下落,并将寻找未 获或者寻找到 该 监外罪犯 而其拒不报 到的情 况予 以同定证据 。二者相结合而
律法规 内容 , 督促监管部 门履行职责杜绝监外罪犯脱管现象 , 加 大监 外执行检 察监 督工 作的力度 。 这 里,笔者想从检 察监督的角度 ,谈谈对 脱管罪犯规制 的最严厉级别—— 建议收监 的实际操 作证据 收集观点 ,与各
位 读者 商榷 ( )现行相关规定 一
监外罪犯开 始试 探法 律底线 ,监外 罪犯 脱管漏管现象有 趋于 严重 的倾 向 。这就 赋予检察监督新 的内容 ,解决对拒不 接受 社 区矫 正监 外罪犯 的规制 问题 。这 里,笔者试 图从检 察监督 建议 公安机关建议 人 民法 院撤销缓 刑、假释案件 的证据 收集 的角度 ,谈谈监 外执行检 察监 督的新策略。
形式 。近年来 ,由于 户 口政策的变 动 ( 判刑 不再随迁 户籍 ) 、 异地务工 等原因 ,监 外罪犯不按 时报 到,擅 自离开所 居住 的
市县 ,以及 不按照规 定报告 自己的活 动情 况均时有发 生 ,监
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被撤销
缓刑、假释并决定 收监执行 的罪犯下落不 明的 ,公安机关 可
目前而言 ,对监外执行罪犯最新 及权 威的规范性文件 是 20 0 9年 6月 2 5日印发的高检会 (0 9 2 0 )3号文件 《 中央社会 治安综合 治理委 员会办公室 、最 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 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 行工作的意见》 。 其 中第 1 条 明确规 定了由公安机关提 出撤销缓刑 、假释建议 5 的 4利 : 隋形
判刑罚并且 数罪 并罚 的情 况也时有发生 ,在法 律程序上 也较 为规范 ,一 般 山法 院在 审判新罪 时一 并决定。但对于仅 是脱
管而没有再犯新罪 的监外罪犯 收监 建议 ,实 践中操 作较少 。 ( )问题产生 的原因 二 公安机 关因为承担着 大量治安及 刑事案件 的侦办任 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