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罪犯在服刑期满出狱后的社区化管理和再教育工作。
在中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1. 人员不足: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专业、有经验的人员来开展,但由于缺乏相关人才培养机制,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和质量都存在问题。
2. 缺乏配套设施: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相应的设施来提供罪犯的安置和康复,但目前社区矫正设施的建设和装备还远远滞后于需求。
3. 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民众的合作,但现在的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各方面的合作和配合存在问题。
4. 人员相关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少罪犯对矫正制度缺乏认同感,对再犯的风险认识不足,对矫正工作的期望过高等,这些都会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
5. 社会支持不足: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但目前社会对于罪犯的接纳度还不高,给予罪犯的就业、教育和心理支持等方面存在困难。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1. 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加大培养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力度,建立相应的专业学科,培养具备扎实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才。
2. 加强设施建设:投入资金加强社区矫正设施的建设,提高罪犯的生活和康复环境,满足其社会参与的需求。
3. 完善管理体制:建立起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民众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作机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 加强矫正教育:通过加强矫正教育,提高罪犯对矫正制度的认同感,引导他们正确理解和评估自身再犯风险,增强他们的社区参与能力。
5. 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加强社会对罪犯的接纳和支持,提供就业、教育和心理等方面的帮助,为罪犯的社会重返提供有力保障。
6. 开展合作研究: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和实践,积极吸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7. 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社区矫正面临的困难问题及相关建议

社区矫正面临的困难问题及相关建议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管和改造的过程,其目的是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改变不良行为。
然而,社区矫正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这些问题需要得到关注和解决。
本文将探讨社区矫正面临的困难问题,并提供相关的建议。
一、监管不足社区矫正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矫正机构的监管能力。
然而,由于资源有限和对人员的投入不足,监管机构往往无法提供高质量的监管服务。
这会导致以下问题:1.1 缺乏有效的监控:监管机构人手不足和设备更新不及时,导致对犯罪分子的监控不足。
例如,监控器无法及时发现行为异常的人员,或者监管人员无法及时到场处理问题。
解决方案:增加监管机构的人员和资源投入,提高监控设备的更新速度。
同时,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
1.2 缺乏有效的跟踪机制:矫正机构难以有效地跟踪犯罪分子的行踪和活动,无法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解决方案: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跟踪机制,实现对犯罪分子的实时监控和跟踪。
同时,加强与其他执法机构的合作,共享信息资源,提高跟踪的效率。
1.3 监管人员能力不足:由于监管机构的招聘标准和培训力度不够,导致监管人员的能力有限。
他们可能不具备应对不同情况的技能,无法有效地引导和改造犯罪分子。
解决方案:加强对监管人员的招聘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激发监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二、社区反对和排斥社区矫正的成功需要得到社区的支持和配合。
然而,由于对犯罪分子的偏见和对矫正政策的误解,社区常常存在对犯罪分子的排斥和反对。
这会给社区矫正带来许多困难:2.1 招聘困难:由于社区的担忧或反对,矫正机构招聘和留住优秀的人才变得困难,导致监管队伍的素质和数量不足。
解决方案:加大宣传力度,消除对犯罪分子的偏见和误解。
同时,提供良好的福利待遇和培训机会,吸引和留住有能力的监管人员。
2.2 社区安全担忧:社区居民担心犯罪分子可能会再次犯罪,对他们的安全造成威胁。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为社区中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和监督的重要工作。
尽管社区矫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起到了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帮助解决这些问题。
一、问题:资源有限在很多社区中,矫正机构的资源非常有限,无法满足需要矫正的犯罪分子的需求。
资源有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人力资源不足:社区矫正机构缺乏足够的专业人员,无法提供全面的矫正服务。
例如,矫正人员不够,无法对每一个犯罪分子进行个别化的监督和辅导。
1.2 经济资源不足:矫正机构的经费有限,无法提供多样化的矫正项目和设施。
例如,缺乏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的经济支持,给犯罪分子的再次犯罪提供预防。
对策:2.1 政府增加资源投入:政府应该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资源投入,包括增加矫正机构的人力和经费支持,以提高矫正工作的质量和覆盖范围。
2.2 引入社区资源:社区可以通过与教育、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合作,共享资源,提供更多的培训项目和就业机会,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效果。
二、问题: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技术支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然而,目前一些社区矫正机构在监督手段和技术支持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监视设备不足:社区矫正机构缺乏足够的监视设备,无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实时的监控和跟踪。
例如,缺乏足够数量的闭路电视和电子监视器等设备,无法有效地掌握犯罪分子的动态。
2.2 数据管理不完善:由于数据管理系统不完善,社区矫正机构无法准确地记录和分析犯罪分子的信息,无法及时发现问题和采取相应措施。
对策:2.1 资源分配优化:社区矫正机构应优化资源分配,购置足够数量和类型的监视设备,如闭路电视和电子监视器等,确保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跟踪。
2.2 数据管理系统升级:加强社区矫正机构的信息化建设,优化数据管理系统,确保准确记录和分析犯罪分子的信息,提高矫正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在推动犯罪预防、矫正和再教育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矫正措施执行不到位、犯罪观念难以转变、人员配置不合理等。
为了更好地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本文将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矫正措施执行不到位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矫正措施执行不到位。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社区矫正机构和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较低,无法有效地进行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涉及到法律、心理学、教育等多个领域的知识,需要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但目前很多社区矫正机构缺乏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导致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较低。
其次,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难以确保矫正措施的有效执行。
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犯罪分子的行为和思想进行监督和评估,是保证矫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
然而,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监督和评估机制的缺失,导致很多犯罪分子能够逃避矫正,或者矫正效果不佳。
对于这一问题,应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解决:首先,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培训。
通过组织培训班、开展专业学习活动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增强他们的矫正能力和技能水平。
其次,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
设立专门的监督和评估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通过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对犯罪分子的行为和思想进行全面记录和分析,为矫正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犯罪观念难以转变社区矫正的目标之一是帮助犯罪分子转变犯罪观念,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当前存在的问题是犯罪观念难以转变。
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首先,社会对犯罪的偏见和歧视仍然存在,给犯罪分子的社会融入造成了困难。
在社区矫正之后,犯罪分子面临的是重新融入社会的挑战,但由于社会对犯罪分子持有歧视态度,他们很难得到机会改变自己的生活。
其次,犯罪分子本身对犯罪的认识和态度存在问题。
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及对措1

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及对措1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那些犯罪分子进行社区监管和改造的一种治安管理措施。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影响到犯罪分子的改造效果,也可能给社会带来一定的不安全因素。
本文将从监管机制、矫正环境、矫正措施和矫正人员素质等方面,具体探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监管机制问题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机制是保证犯罪分子在社区中得到有效监督和改造的基础。
然而,目前的监管机制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
1.1 缺乏实时监管在现实工作中,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力和物力都有限,导致无法实时监管被矫正人员的行动。
由于监管范围广泛且人员众多,很难做到对每个被矫正人员进行全天候、全程监管,这就给犯罪分子可能重新犯罪或逃避监管创造了机会。
解决措施: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GPS定位、人脸识别等技术,对被矫正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和追踪,确保其不会离开指定区域,并及时发现异常行为。
1.2 信息传递不畅社区矫正机构和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传递存在滞后和不畅的问题。
由于信息的“信息壁垒”,导致社区矫正机构无法及时了解到被矫正人员的相关信息和行动,无法做出及时有效的处理。
解决措施:应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互。
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将执法部门、社区矫正机构以及相关社区组织之间的信息打通,确保信息的及时流转和共享。
二、矫正环境问题矫正环境是指被矫正人员在社区中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包括住所、工作场所等。
当前的矫正环境存在一些问题,对社区矫正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
2.1 社区环境不安全部分社区环境不安全,存在治安问题,给矫正人员的安全带来了隐患。
一些社区的治安环境恶劣,犯罪事件频发,使得矫正人员在社区中难以融入和生活。
解决措施:应加强社区治安力量,提高社区的治安水平,确保社区环境的安全稳定。
加强社区警务合作,改善社区治安,减少犯罪可能性,为矫正人员提供更安全的社区环境。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一、引言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和假释解教人员,在社区进行法律监督和矫正的工作。
社区矫正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然而,社区矫正工作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本文将分析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基于该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以期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1. 资源不足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等大量资源的支持,但目前社区矫正机构的资源配置普遍不足。
首先,人力资源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专门的矫正人员进行督导和指导,但目前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数量普遍不足,导致很多矫正对象无法得到适时、有效的监督和指导。
其次,物力资源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提供居住、就业、教育等方面的支持,但目前社区矫正机构的资源配置较少,导致矫正对象的居住、就业和教育条件差,增加了矫正对象再犯罪的风险。
再次,财力资源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大量的经费来支持日常运转和各项工作,但目前社区矫正机构的资金来源有限,导致一些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2.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社区矫正工作涉及专业技能和敏感性较高的工作,但目前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有的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胜任矫正工作;有的人员态度不端正,工作不尽责;有的人员存在腐败行为,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公信力和效果。
人员素质的不同水平导致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参差不齐。
3. 信息不对称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是了解矫正对象的情况,然而目前社区矫正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存在不畅的问题。
例如,社区矫正机构无法及时获得犯罪事实、刑满释放人员的详细信息,导致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不足。
同时,社区矫正机构与社区居委会、教育部门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也存在问题,导致社区矫正工作的综合性和协同性不足。
4. 基层治理不到位社区矫正工作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基层治理的工作存在问题。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摘要:《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这标志着刑法为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依据,但没有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和范围的规定,本文笔者结合本区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就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如何解决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查监督;问题;对策一、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现状由于我区没有驻所监察室,自2005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始以来,院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分管副检察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干警任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监所与控申联手在辖区镇、街道建立了5个社区检察官工作站,每个月的10日监所、控申的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到工作站接待来访,了解社区和基层派出所开展矫正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针对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先后出台了《润州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和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跟踪回访等一系列制度,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库,通过不定期抽查和定期全面检察,强化检察监督效果,实现对矫正对象的动态监控,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基本查清了“监外五种罪犯”底数和脱管、漏管数;二是集中纠正了一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三是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对罪犯的监督和教育矫正;四是减少和避免监禁场所犯人之间的“交叉感染”,降低了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率;五是检察职能得到一定发挥,对刑罚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改正。
但仍有个别司法所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脱、漏管现象较为严重。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一)监管内容空乏,难以体现刑罚的威慑力如现行刑法第75条规定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四项义务,但这四项规定存在较大的缺陷。
其一,缓刑监督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应有的标准,体现不出惩罚性,在上述四项内容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每一个公民的应尽义务,缓刑犯也不例外,因此,这项义务对缓刑犯来说没有实际意义,其二,缓刑监督仅仅涉及行为控制方面的内容,对促进罪犯再社会化方面的规定尚付阙如。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报告引言社区矫正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通过对罪犯进行社区化的监督和矫正,旨在降低再犯率并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矫正方式单一由于资源限制和传统观念的束缚,目前社区矫正主要依赖于监管和教育的方式执行,忽视了其他潜在的矫正手段。
对策一:多元化矫正方式应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研究和探索,拓宽矫正方式的选择。
包括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社区服务等,在不同罪犯的案例中灵活应用,满足其多样化的需求。
问题二:师资力量不足社区矫正师资力量不足,导致无法提供足够的专业指导和辅导,影响矫正工作的效果。
对策二:培训与引进加强社区矫正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化水平。
同时,可以引进相关专业人员,如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以提供更全面的矫正服务。
问题三:再犯率高当前社区矫正的再犯率较高,说明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
对策三: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促进罪犯的社会融入。
包括提供就业机会、创造健康的社会环境以及心理咨询等,帮助罪犯解决生活和心理问题,降低再犯率。
问题四:对社区的影响社区矫正涉及社区居民的利益,一些社区居民可能担心其安全问题。
对策四:宣传与互动加强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与互动,解答他们的疑虑与担忧,增强社区的共识与理解,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全与稳定。
问题五:监管不足一些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不力,导致对罪犯的矫正效果不佳。
对策五:加强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与考核,确保他们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并切实履行监管职能。
问题六:资源分配不均不同地区的社区矫正资源分配不均,导致一些地区的矫正工作不完善。
对策六: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优化社区矫正资源的配置,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均衡发展,提升整体矫正效果。
问题七: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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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一种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被认为是现代社会处遇罪犯最重要的形势政策之一。
但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目前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有些甚至构成了对社区矫正健康长效发展的严重制约,本文从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建设、加强检察监督的程序保障、完善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衔接程序三个方面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进行阐述,以求完善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一、社区矫正概述社区矫正,英文community correction,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以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五种情形。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型刑法措施,集中体现着刑法的谦抑思想和行刑的人道价值。
其以人格矫正为前提,以回归社会为目标,把不需要监禁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和管控,有机的柔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刑法执行理念,被认为是现代社会处遇罪犯最重要的形势政策之一,代表着犯罪矫正的未来走向。
二、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自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实施起到了积极作用,对社区矫正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监督。
但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诸多法规还不完善,目前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有些甚至对社区矫正健康长效发展构成了严重制约。
主要包括:(一)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立法不健全,检察机关监督缺乏法律保障。
根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共同配合,但由于多种原因,有些部门未能充分履行职责。
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依据两高、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缺少一部全国性的社区矫正性的法律,致使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工作缺乏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但是按照《通知》规定,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其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
街道、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
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是“执法主体”、司法行政部门是“工作主体”,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社区矫正的具体管理工作。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工作组织不是单一执法主体,矫正工作也不是单纯的执法活动。
但因刑法和刑诉法没有修改,公安机关仍是法定的执法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只能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司法所的矫正工作进行监督于法无据。
《通知》明确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但检察机关在监督中拥有哪些权力,应尽哪些义务,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监督的对象,矫正对象申诉的处理等问题则缺乏明确规定。
(二)检察机关缺乏介入机制,监督职能履行缺乏程序保障。
《通知》中对检察监督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也无具体程序的规定。
在社区矫正的衔接、落实矫正措施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使检察机关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
依据该规定,无论是交付执行检察,还是监管活动检察、变更执行检察、终止执行检察等,检察的手段基本上以书面检察、实地考察,与有关人员或组织谈话为主;对于交付执行的有关法律文书的传递,主要靠法院送判决书、外地监所(科)寄送等方式进行。
实践中以这种方式进行检察监督具有时间上的滞后性,因为无论到实地去考察,还是由法院送判决书或由外地监所(科)寄送材料等都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而该时间段是监管的良时,因该段时间内是掌握罪犯是否报到,检查社区矫正主体是否存在脱管、漏管现象的好机会,能真正体现检察监督的及时性、预防性。
另外,如果有些材料外地没有投寄或者因其他情况未能及时收到,检察机关就无法全面掌握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落实情况。
比如《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中规定检察机关只是每半年至少展开一次全面大检察,发现的问题只是少量的且时间滞后,这样使得社区矫正工作容易出现漏洞。
(三)现有监督手段的固有缺陷,严重削弱监督效果。
现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手段单一,刚性不足,严重影响监督效能。
当前刑罚执行的监督手段单一,检察机关主要依靠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等书面意见形式对其进行监督,但该书面意见不具有强制力,以至于对被监督单位缺乏有效的约束。
另外,社区矫正在我国目前还处于不成熟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方式的规定有限,也影响到监督力度。
在实际工作中时常出现检察机关发出纠正通知以后,被监督机关对其视若不见。
三、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对策(一)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建设。
法治社会基本的要求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必定有法可依,拥有完备的调整法律关系的准则与规范。
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立法极为不足,仅停留在部分规定通知和政府文件中,笔者认为条件成熟时尽快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缺乏法律的支持,应结合我国国情,根据现代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要求,吸收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立法的有益经验,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
通过立法,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矫正的内容、矫正的程序、各部门的权力与义务等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检察监督的程序保障,完善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衔接程序。
首先要完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加强监督的程序保障,对消极或积极对抗法律监督的行为,规定责任追究的程序,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注入强制力。
依法对社区矫正作出详细、全面的规定,将检察监督的各项规定(如检察监督的程序、监督方法、监督对象、监督职权等)详细规范在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当中,尤其要赋予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执行力,在被监督对象不在限定的时限内纠正违法并将纠正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的情况下,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违法处置权。
其次由于社区矫正具有主体多元化、内容分散、范围广泛等特点,所以加强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机关的联系,制定与之的衔接制度,保障社区矫正的每一项工作都合法顺利的进行。
同时,法律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活动可以随时介入,有权要求被监督机关提供有关材料、接受检察或就被监督事项做出说明,被监督方必须予以配合。
再有就是为防止监督权力滥用,应对检察机关的介入制定明确和细化的程序。
(三)建立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协调机制。
1、构建体系化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机制。
首先从检察系统内部开始,一是整合检察机关内部法律监督资源,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二是利用上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资源,提升法律监督的层次和效力。
当下级检察机关在正当监督过程中遭遇阻力时,上级检察机关应积极支持下级检察机关监督到位。
三是畅通异地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建立社区矫正流动管理异地监督机制,横向拓展法律监督领域,以有效防止跨区域监外罪犯脱漏管等违法情况发生。
其次对于检察系统外部,要注重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及时掌握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教育管理、矫治解除的基本情况。
派驻监狱、看守所检察室认真落实监外执行罪犯出狱、出所和列管后的“双告知”制度,保证监所内外法律监督的无缝衔接。
2、建立动态监督机制随时了解各社区矫正工作信息,掌握矫正动态,及时监督。
一是监督各基层司法所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给社区服刑人员建档,全面记录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犯罪性质、刑罚种类、主要社会关系,以及执行过程中的思想动态、改造表现等,建立起个性化教育改造和管理的资料库,便于检察机关实行宏观指导、微观监管。
在及时、准确地掌握社区矫正工作动态信息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应前移监督关口,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建立起一整套的同步监督机制,以增强法律监督的效果。
二是监督各社区矫正组织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坚持定期谈话、定期走访、定期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的“三定期”制度的落实情况,监督社区矫正组织对划分施教不同阶段、设置不同的教育目标和内容措施的落实情况,努力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帮助,并做好谈话和走访记录。
三是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活动中,应重点在交付执行环节、执行变更环节和执行终止环节建立同步监督机制。
建立交付执行环节的同步监督机制,对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等进行监督,确保能及时发现、纠正社区矫正对象漏管的问题;建立执行变更环节的同步监督机制,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对监督管理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罪犯依法给予处罚等,严厉打击社区服刑罪犯的再犯罪活动,提高法律监督的实际效果;建立执行终止环节的同步监督机制,依法维护社区矫正罪犯的合法权益。
3、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在认真履行检察职责的同时,也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学习借鉴其他政法机关的好经验、好的做法,加强与各机关的沟通协作。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和完善社区矫正的相关规章制度,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工作特点和规律,及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措施规范化、制度化。
(作者: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注释:社区矫正工作.研究出版社,第1页.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法通(2009)169号.耿红.试论当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司法实务.2010年第9期。
张永银.从五个方面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人民检察.2010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