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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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浅析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我 国是在 《 刑 法修 正案 ( 八) 》 中提 出“ 社 区矫 正 ” 的概念 的, 在 中 国, “ 社 区矫正 ” , 是指将符 合社 区矫正 条件 的罪犯 置于社 区内 ,
由专 门的国家机 关, 在相 关社会 团体和 民间组织 以及 社会志愿 者 矫 正作 为一种 开放 式 的刑罚执 行活动 霹 涉 到对人 最基本 的权利


社 区矫 正 的含义
任, 在矫 正过程 中有无违 法犯罪行 为 : 第三 , 执行 主体是否 钊 ‘ 对被
依照法 律及 时做 出调整 。 。 所谓 “ 社区矫正 ( C o mm u n i t y c o r r e c t i o n ) ” , 是指 是一种不使 罪 执 行主 体 的矫 正情 况 ,
2 0 1 3・5 ◆ 政 法 论 坛
浅析社 区矫正 的检 察监 督
孟大伟
摘 要


随着 《 刑 法修正 案( 八) 》 的通 过 , 社 区矫 正 制度正 式写入 刑 法 , 并于 2 0 1 1 年 5月 1日开始 实施 。 在 追求 法制 丈明的
今天, 刑罚 的适 用和执 行 过程 中充分体 现 文明化 、 人性化 、 教 育化是 必然趋 势 , 非监 禁刑扩 大适用 , 使得社 区矫 正成 为司法 工作 的重要 内容 。与此 同时 , 作为 国 家法律监督 机 关 , 人 民检 察 院 负载 的监督 职责 的 范畴 , 必然 包容 了对 社 区矫 正 工作 的 监督 。 由于其 必要性 , 社 区矫 正 的检 察监 督 受到 高度 的重视 , 但是 , 由于其 监督 对 象的新 兴性 , 目前 , 人 民检察 院对社 区矫 正 工作 的监督 尚面 临着 困难 , 使 其运 行 不可避免 的存 在缺 陷 。本文 力求通过 对社 区矫正 工 的检 察监 督 的依 据 、 必要性 进行 分析 , 并指 出该 项工 作现 阶段存 在 的运 行缺 陷, 从 而提 出完善对 策 , 建构 出今 后 工作 的蓝 图, 以指 导工作 实践 。 关键 词 社 区矫 正 检 察监督 法律 依据 必要性 作者 简介 : 孟 大伟 , 北京 市 昌平 区人 民检 察院检 所检 察处 干警 ; 吕梁 , 北京 市 昌平 区人 民政府 法制 办公 室副主任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6 . 7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l 3 ) 0 5 - 1 6 l - O 2

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失 了一 定 的人 身 自由或政 治权 利 , 其 仍然 具 有 其 但 它 尚未 被剥夺 的权 利 , 要 得 到保 护 。社 区矫 正 执 需
行使 , 而且造成 了政 出多 门和执法 的混乱 , 而也影 从
响 了社 区矫 正法律 监督工 作 的开 展 。
2 .监 督 职 权 有 限性 , 低 了检 察 监 督 实 际 效 降
作 为现象 。社 区矫 作 为执 行 刑罚 的方式 , 照 法律 依 应 当纳入行 政权 的权 属 范 围 。由此 可 以得 出 , 照 按 政权 结构 的推断 , 区矫正行 政执法 涉及到犯 罪 、 社 刑

社 区矫正检察 监督的理论基 础
1 律法规 依 据 。社 区矫 正 是 与监 禁 矫 正 并 .法
人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开
展 社 区矫 正试点工 作 的通 知》 司法部 的若 干规 范 和 性文 件 , 以及 试点 省 、 自行 下发 的相 关 规定 , 补 市 填 了法 律层 面上 的缺失 。
合治理 的又一条重 要途径 。检 察机关是 国家法 律监
督机关 , 对社 区矫 正实 施检 察监 督 有利 于 宽严 相济 刑事政 策在社 区矫 正 中 的充分 贯彻 , 利 于社 会综 有
行 的刑罚执行方式 , 然需 要受 到检察 机 关 的法 律 仍
监督 。我 国《 法》 19条 规 定 人 民检 察 院是 国 宪 第 2
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 , 国《 我 刑事 诉讼 法》 2 4条 规 第 2 定人 民检察院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执行 机关执行 刑罚 的活动是否合 法
实行监督 , 外第 25 第 2 2条 也分 别规 定 了人 民 此 1、 2 检察 院对批 准暂予监外 执行决定 和假释裁 定 的合法 性可 以进行 监督 。虽 然这些规定 或者从宏 观角度 出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应解决的问题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应解决的问题

体操 作 过 程 中存 在一 些 问题 , 因此 , 律 监 督 工 作 应 当 法
加大 力 度 。 方 面要 调 整 对监 所 检 察 部 门的 人员 、 备 一 装 的配 置 , 能 保 证这 项 工作 的正 常 开展 。另 一 方 面 , 才 要 改变 过 去 一 边倒 的工 作 模 式 .即改 变 过 去 监 所 检 察 人 员全 员 驻 所 或驻 监 . 意力 集 中 于驻 所 驻 监 检 察 . 把 注 而 监外 执 行 检察 作 为 副业 的不 足 . 正 个 别 干 警 认 为 监 .纠 所 检 察 是 以派 驻 检 察 室 等 级 创 建 结 果 论 成 败 得 失 , 监 外 执 行 检 察 工作 不 参 与考 核 ,做 好 做 差 无 关 紧 要 的模 糊 思 想 ,将 监 外执 行 检 察 作 为监 所 检 察 的一 项 重 要 工 作来抓 。
四要 以办 公 信 息 化 为 平 台 ,提 升 社 区矫 正 检 察 监
督 的工 作 水 平 。 社 区矫 正试 点 后 , 地 推 广 使 用 了《 各 社
二要 抓住 关 键 ,以交 付 检 察 为 重 点 带 动 法 律 监 督 工 作 全 面 开展 。多 年 监 外 执 行 检 察 工 作 的实 践 告 诉 我
活动进行监 督是检 察机关 的一项重要 职能 。
笔 者试 就 解 决 检 察 机 关 开展 社 区矫 正 检察 监 督 存 在 的 问题 及 解 决 对 策谈 几 点 看 法 。

任 务 的 主要 还 是 司法 所 人 员 ,而 他 们 过 去未 接触 过 这

工 作 。检 察 机 关 要 针 对 大 部 分 社 区 矫 正工 作 者 缺 乏
的 内部 配合 。 方 面应 当积 极 建 议 修 改法 律 , 一 明确 规 定 作 出罪 犯监 外 执 行 机 关 应 当 向监 外 执 行 地 的人 民 检 察

如何强化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监督作用

如何强化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监督作用

( ) 一 加强培 训 , 注重 提高社 区矫正工 作人 员 的素 质 。社 区矫 正 的本 质依 然 是非 监 禁刑 的刑罚 执 行 活
行罪犯 进行 管理 教育 , 为 刑罚执 行 主体 的公安 机关 作 退居 配合辅 助地位 , 司法 行政 机关 成 为社 区矫正 的工
动。 针对 当前普 遍存 在 的社 区矫 正工作 人员对 刑罚执 行重 要性认 识 不足 的问题 , 应加 强对 社 区矫正工 作人 员 的培训 ,充分认 识 社 区矫 正 所具 有的刑 罚性质 , 提 高这 支 队伍 的整 体素质 。 监禁 刑对罪犯 而言仍 然是 非 在服 刑 , 只有 维护 刑 罚 的严 肃性 , 罪 犯才 会 产生 威 对 慑力 , 从而 真正实 现刑 罚 的惩 罚与矫 正功 能的统一 。
业务 实践 青 海鞭察
如 何 强 化 督 作 用
果 洛 州人 民检 察 院 马 生 奎
社 区矫 正 , 全 面落 实依 法 治 国基 本 方略 , 索 是 探 改革 和完善 具有 中国特 色 的刑 罚执 行制 度 , 推进 社会 主义法 治建 设的重 要举 措 , 于提 高教 育改造 罪犯 的 对 积极 负责地 开展法 律监 督 工作 ,既要按 照 我 国刑法 、 刑事诉 讼法 、监狱 法 和刑 事诉讼 规则 等有 关规 定 , 认 真 履 行 刑罚 执行 监 督 职 责 , 要转 变 执 法理 念 , 又 与时
近年来 , 检察 机关 以法 律监 督 的角色 积极 参 与到
俱进, 积极探索完善社区矫正工作 中开展法律监督 的 工 作 机 制 , 高监 督 能力 和 水平 , 提 促进 社 区矫正 工 作 健康 有序 发展 。 在社区矫正工作 中,检察机关要依法对被管制、 剥夺 政 治权利 、 缓刑 、 释 、 假 暂予监 外 执行 罪犯 的社 区 矫 正工 作 是 否公 开进 行 和 执 法 活动 是 否合 法 实 行 法 律监督 , 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一要依法加 强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 , 对监外罪犯 的交付执行及 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 、完备等进行监督 ; 二 要 加 强对执行 变更 环 节 的监督 , 对监 外 罪犯 在接 受监 督 管理 矫正 期 间违 反 法律 、 法规 和 有关 监管 规定 的是 否依法给予处罚 , 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是否收 监 执行 , 以及 对符合 减 刑条 件 的是 否予 以减刑 等进 行 监督 ; 三要 加 强 对 执行 终 止 环 节 的监 督 , 对执 行 期 满 应当释放 、 解除管制 、 恢复政治权利的, 或者执行期间 死亡的,是否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手续等进行监督 ; 四 要 加强 对监 管 措 施 的监 督 ,对 是 否 及 时建 立 帮 教组 织, 建立 管 理 矫正 档 案 、 实 日常监 督 管理 措施 以及 落

人民监督员监督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典型案例要旨

人民监督员监督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典型案例要旨

人民监督员监督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典型案例要旨
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参与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活动,监督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公正、严谨,防止检察人员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帮助。

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的典型案例涉及到社区矫正、刑事犯罪、侵权责任等多方面的问题。

人民监督员可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社区矫正执法合法性监督。

社区矫正是刑罚的一种形式,执行时需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实施。

人民监督员可以关注社区矫正机构是否依法设立,并且监督社区矫正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执行。

2.刑事案件执法公正性监督。

人民监督员可以关注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是否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开展调查取证、起诉和审判工作,同时能够承担起对复杂刑事案件的审查监督责任。

3.侵权责任执法合规监督。

人民监督员可以关注侵权责任的执法是否合法有效,以及针对侵权行为的调查和起诉工作是否严谨、公正、及时。

综上所述,人民监督员在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中的监督作用关系到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加强公民权益的保障和社会治理的体系建设。

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模式的构建

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模式的构建

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模式的构建导读::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法律监督。

影响了法律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其克服了监禁矫正模式的诸多弊端。

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模式的构建。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模式,构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制度起源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的英、美等西方国家,作为一种社会化行刑方式,其克服了监禁矫正模式的诸多弊端,并反映了整个刑罚制度由肉刑到监禁刑再到非监禁刑的发展趋势。

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对于规范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实现国家的长治久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检察监督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检察机关不仅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者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帮手,更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方当事人,是独立行使检察监督权的监督者,作为监督一方范文,检察监督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对社区矫正实施检察监督,是保证社区矫正顺利开展的需要。

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不能仅限于矫正过程的监督,监督是由多个检察部门共同参与全方位进行的。

首先,通过对审判权的检察监督,保证只有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才能进入社区矫正范围,从而实现社区矫正在源头和入口上的合法性;其次,通过对社区矫正过程的检察监督,保证执行机关的管理教育活动的依法进行,公平合法的适用奖惩措施,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社区矫正实施过程的公正;其三,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衔接的检察监督,保证社区矫正参与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从而实现社区矫正的顺利开展。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论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一种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被认为是现代社会处遇罪犯最重要的形势政策之一。

但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目前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有些甚至构成了对社区矫正健康长效发展的严重制约,本文从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建设、加强检察监督的程序保障、完善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衔接程序三个方面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进行阐述,以求完善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一、社区矫正概述社区矫正,英文community correction,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以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五种情形。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型刑法措施,集中体现着刑法的谦抑思想和行刑的人道价值。

其以人格矫正为前提,以回归社会为目标,把不需要监禁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和管控,有机的柔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刑法执行理念,被认为是现代社会处遇罪犯最重要的形势政策之一,代表着犯罪矫正的未来走向。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摘要:《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这标志着刑法为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依据,但没有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和范围的规定,本文笔者结合本区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就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如何解决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查监督;问题;对策一、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现状由于我区没有驻所监察室,自2005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始以来,院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分管副检察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干警任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监所与控申联手在辖区镇、街道建立了5个社区检察官工作站,每个月的10日监所、控申的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到工作站接待来访,了解社区和基层派出所开展矫正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针对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先后出台了《润州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和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跟踪回访等一系列制度,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库,通过不定期抽查和定期全面检察,强化检察监督效果,实现对矫正对象的动态监控,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基本查清了“监外五种罪犯”底数和脱管、漏管数;二是集中纠正了一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三是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对罪犯的监督和教育矫正;四是减少和避免监禁场所犯人之间的“交叉感染”,降低了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率;五是检察职能得到一定发挥,对刑罚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改正。

但仍有个别司法所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脱、漏管现象较为严重。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一)监管内容空乏,难以体现刑罚的威慑力如现行刑法第75条规定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四项义务,但这四项规定存在较大的缺陷。

其一,缓刑监督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应有的标准,体现不出惩罚性,在上述四项内容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每一个公民的应尽义务,缓刑犯也不例外,因此,这项义务对缓刑犯来说没有实际意义,其二,缓刑监督仅仅涉及行为控制方面的内容,对促进罪犯再社会化方面的规定尚付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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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

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我国于2003年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

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

北京等13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8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7.8万人。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实践探索
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与检察监督权的落实具有一定的同步性,社区矫正在刑罚执行方式上适用的愈加广泛,检察监督权在社区矫正中的监督地位和作用就越重要; 而检察监督权在社区矫正中的监督地位和作用发挥越充分,社区矫正就会取得更大的成效。

(一)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监督职能
结合中央五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及2012年初颁布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特点和实际,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能主要包括:
1.严格把关,依法开展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检察,保证适用非监禁刑的对象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2.依法开展对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活动的检察,促进交付执行各个环节有效衔接,防止和纠正因不依法、不及时交付执行等原因造成社区矫正罪犯“漏管”。

3.依法开展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活动和矫正活动的检察,防止和纠正监管和矫正活动中存在的“脱管”及其他违法行为。

4.依法开展对刑罚变更执行和解除矫正、终止执行环节的检察,促进有关机关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以及在刑期届满或者考验期满后及时办理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等手续并履行相关程序。

5.注重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受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控告和申诉,妥善处理他们反映的问题,防止和纠正侵犯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监督方式
1.决定适用社区矫正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法律判决裁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主要通过三种途径:一是量刑建议权。

检察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缓刑的被告人,在公诉出庭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二是抗诉权。

在认为法院量刑明显不当时,检察机关可以行使抗诉权。

三是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或裁定假释的监督。

但是对于这项的监督从实践中来看,在认定证据和适用对象上的监督,具有滞后性。

2.交付执行社区矫正的监督
在交付执行环节,检察机关采取的主要监督方式就是通过审查法律文书来掌握交付执行的情况。

按照规定,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等法律文书。

3.社区矫正日常执行的监督
在对社区矫正日常执行的监督中,主要是定期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和年中年末的全面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事项提出相应的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

4.社区矫正变更执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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