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6篇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6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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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应解决的问题

体操 作 过 程 中存 在一 些 问题 , 因此 , 律 监 督 工 作 应 当 法
加大 力 度 。 方 面要 调 整 对监 所 检 察 部 门的 人员 、 备 一 装 的配 置 , 能 保 证这 项 工作 的正 常 开展 。另 一 方 面 , 才 要 改变 过 去 一 边倒 的工 作 模 式 .即改 变 过 去 监 所 检 察 人 员全 员 驻 所 或驻 监 . 意力 集 中 于驻 所 驻 监 检 察 . 把 注 而 监外 执 行 检察 作 为 副业 的不 足 . 正 个 别 干 警 认 为 监 .纠 所 检 察 是 以派 驻 检 察 室 等 级 创 建 结 果 论 成 败 得 失 , 监 外 执 行 检 察 工作 不 参 与考 核 ,做 好 做 差 无 关 紧 要 的模 糊 思 想 ,将 监 外执 行 检 察 作 为监 所 检 察 的一 项 重 要 工 作来抓 。
四要 以办 公 信 息 化 为 平 台 ,提 升 社 区矫 正 检 察 监
督 的工 作 水 平 。 社 区矫 正试 点 后 , 地 推 广 使 用 了《 各 社
二要 抓住 关 键 ,以交 付 检 察 为 重 点 带 动 法 律 监 督 工 作 全 面 开展 。多 年 监 外 执 行 检 察 工 作 的实 践 告 诉 我
活动进行监 督是检 察机关 的一项重要 职能 。
笔 者试 就 解 决 检 察 机 关 开展 社 区矫 正 检察 监 督 存 在 的 问题 及 解 决 对 策谈 几 点 看 法 。
一
任 务 的 主要 还 是 司法 所 人 员 ,而 他 们 过 去未 接触 过 这
一
工 作 。检 察 机 关 要 针 对 大 部 分 社 区 矫 正工 作 者 缺 乏
的 内部 配合 。 方 面应 当积 极 建 议 修 改法 律 , 一 明确 规 定 作 出罪 犯监 外 执 行 机 关 应 当 向监 外 执 行 地 的人 民 检 察
如何强化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监督作用

( ) 一 加强培 训 , 注重 提高社 区矫正工 作人 员 的素 质 。社 区矫 正 的本 质依 然 是非 监 禁刑 的刑罚 执 行 活
行罪犯 进行 管理 教育 , 为 刑罚执 行 主体 的公安 机关 作 退居 配合辅 助地位 , 司法 行政 机关 成 为社 区矫正 的工
动。 针对 当前普 遍存 在 的社 区矫 正工作 人员对 刑罚执 行重 要性认 识 不足 的问题 , 应加 强对 社 区矫正工 作人 员 的培训 ,充分认 识 社 区矫 正 所具 有的刑 罚性质 , 提 高这 支 队伍 的整 体素质 。 监禁 刑对罪犯 而言仍 然是 非 在服 刑 , 只有 维护 刑 罚 的严 肃性 , 罪 犯才 会 产生 威 对 慑力 , 从而 真正实 现刑 罚 的惩 罚与矫 正功 能的统一 。
业务 实践 青 海鞭察
如 何 强 化 督 作 用
果 洛 州人 民检 察 院 马 生 奎
社 区矫 正 , 全 面落 实依 法 治 国基 本 方略 , 索 是 探 改革 和完善 具有 中国特 色 的刑 罚执 行制 度 , 推进 社会 主义法 治建 设的重 要举 措 , 于提 高教 育改造 罪犯 的 对 积极 负责地 开展法 律监 督 工作 ,既要按 照 我 国刑法 、 刑事诉 讼法 、监狱 法 和刑 事诉讼 规则 等有 关规 定 , 认 真 履 行 刑罚 执行 监 督 职 责 , 要转 变 执 法理 念 , 又 与时
近年来 , 检察 机关 以法 律监 督 的角色 积极 参 与到
俱进, 积极探索完善社区矫正工作 中开展法律监督 的 工 作 机 制 , 高监 督 能力 和 水平 , 提 促进 社 区矫正 工 作 健康 有序 发展 。 在社区矫正工作 中,检察机关要依法对被管制、 剥夺 政 治权利 、 缓刑 、 释 、 假 暂予监 外 执行 罪犯 的社 区 矫 正工 作 是 否公 开进 行 和 执 法 活动 是 否合 法 实 行 法 律监督 , 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一要依法加 强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 , 对监外罪犯 的交付执行及 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 、完备等进行监督 ; 二 要 加 强对执行 变更 环 节 的监督 , 对监 外 罪犯 在接 受监 督 管理 矫正 期 间违 反 法律 、 法规 和 有关 监管 规定 的是 否依法给予处罚 , 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是否收 监 执行 , 以及 对符合 减 刑条 件 的是 否予 以减刑 等进 行 监督 ; 三要 加 强 对 执行 终 止 环 节 的监 督 , 对执 行 期 满 应当释放 、 解除管制 、 恢复政治权利的, 或者执行期间 死亡的,是否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手续等进行监督 ; 四 要 加强 对监 管 措 施 的监 督 ,对 是 否 及 时建 立 帮 教组 织, 建立 管 理 矫正 档 案 、 实 日常监 督 管理 措施 以及 落
社区矫正人员心得分享

社区矫正人员心得分享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矫正人员与社区居民之间的紧密合作。
在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我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心得,现在分享给大家。
1. 监督自律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我们首先要对自己进行严格的监督和自律。
要时刻保持一个良好的行为模范,遵守社区规定和矫正计划的要求。
只有自己做到了,才能让他人相信我们真心想要改变。
2. 建立信任在社区矫正中,建立和居民之间的信任关系非常重要。
我们应该积极与居民沟通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解决他们的疑虑和问题。
只有通过与居民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互动,才能让他们支持和配合我们的工作。
3. 积极宣传我发现,在社区矫正中,积极宣传是非常有效的一种手段。
我们可以通过举办宣讲会、制作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居民普及法律知识和矫正政策,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同时,也可以通过宣传成功案例,鼓励矫正人员取得进步,激励他们坚持改变。
4. 提供支持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我们要时刻为矫正人员提供支持和帮助。
通过建立个人情感联系,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需求,为他们提供心理和法律上的支持。
同时,也要帮助他们制定个人发展规划,鼓励他们参加职业培训和研究,为他们的回归社会做好充足的准备。
5. 定期评估社区矫正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我们要定期评估矫正人员的进展和问题。
通过与矫正人员本人以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了解他们的改变和困难,及时调整矫正计划和提供帮助。
定期评估不仅有助于我们监督他们的改变情况,也能为下一步的矫正工作提供参考。
通过以上几点经验和心得的分享,我希望能够帮助到其他社区矫正人员。
社区矫正是一个有挑战性但又充满成就感的工作,只有坚持下去,才能帮助矫正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社区矫正工作心得体会总结

社区矫正工作心得体会总结20XX年上半年,双塔司法所在市司法所的正确领导下,在街道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立足职能、扎实工作,积极开展了社区矫正基层组织队伍建设年活动和强化帮扶队伍建设等工作,截止20XX 年6月,本辖区社区矫正在册人员共44名,其中丰足片14名,县前片8名,赵家片7名,城北片6名,民声片5名,周家青片4名;本年度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次数已达110次,走访教育次数207次,已承办审前社会调查案件14余起。
目前我司法所工作人员有3名,社区矫正工作者1名,社会志愿者队伍已增长至164名,20XX年上半年三支队伍的建设有了明显进展,同时为深入贯彻上级相关部门的各项制度,我司法所今年上半年以来也在积极实行各项措施予以落实。
一、积极学习宣传20XX年3月新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及时将其与现行制度规定相结合,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后,主要通过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的机会,再进一步贯彻到社区服刑人员队伍中。
社区矫正工作心得体会4篇社区矫正工作心得体会4篇二、抓好抓实新增社矫对象的矫前教育工作。
为加强新增社矫对象遵纪守法等意识,我司法所对每名拟纳矫对象均开展了必要的矫前教育。
在矫前教育中,主要开展:相关社区矫正知识的宣讲,使其明白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树立正确的身份意识,积极配合街道社矫办开展工作;预留相关联系方式,便于街道社矫办能及时通知其劳动教育以及相关活动的开展;在平台录入《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了解相关罪错,加深其社会在服刑意识,并能在社矫期间切实约束言行,真正做到认罪服法。
三、逐步壮大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
按照社会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不低于1:1的配置比例,逐步扩大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规模并建立志愿者名册,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志愿者颁发聘书。
通过一帮一、多帮一机制,利用社区监督人、社区矫正志愿者熟悉矫正对象生活环境的有利因素,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并有的放矢的开展日常帮教工作,帮助他们消除思想顾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

L嘲l S’,s t e m A nd Soci et yf苎叁!查塾垒竺!堡!三望型童耋篓:●—圄豳啊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严浩锋摘要社区矫正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本文指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存在法律不完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等困难,应当就相关问题进行立法,采取有力举措有效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各个环节的检察监督。
关键词社区矫正知情权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73.02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总结了前几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经验,联合颁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至此,各地的社区矫正工作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近年来,社区矫正试点的实践充分证明,社区矫正工作在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区矫正工作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那么,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监督好社区矫正工作,促进该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一、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意见》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法活动。
可见,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各种形式的刑罚执行活动都有监督义务。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机关主要是对刑罚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以程序监督为主,以实体监督为辅,重点是在程序上监督各个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各个执法部门的履耿情况是否到位,实体上也监督判决(裁定)非监禁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工作心得:关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工作心得:关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社区矫正是服刑社会化的重要方式,得到了《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的正式确认。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亦明确了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完善社区矫正配套制度。
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它是刑罚理念由监禁化向非监禁化发展的要求,体现了对罪犯人权的保护,是一种人道的处罚机制。
以XX区的社会矫正工作为考察对象,分析其实施特点并探究其原因,据此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
XX市XX区201X年9月各个街办(镇、园)的司法所开始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根据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及区检察院监所科提供的数据,近三年来被社区矫正人数,逐年上升,201X年有26人,201X年有77人,201X年有94人,截止到201X年11月,在矫人员总数141人,今后这个数字只会增加,因为监狱矫正过度到社区矫正在全世界是一大趋势;同时XX区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人数则逐年下降,201X年有4人,201X年有3人,201X年有2人。
全国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的水平,XX区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是1.41%。
一、XX区社区矫正工作现状(一)矫正对象以缓刑为主,年轻人居多。
矫正对象中缓刑的116人,管制5人,暂予监外执行7人,假释10人。
其中缓刑人员占总人数的84.57%。
矫正人员年龄18岁以下为8人,19-45岁91人,46--60岁36人,60岁以上3人。
45岁以下的社会服刑人员占总人数的72%。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少,任务重,待遇差。
各个街办司法所负责除了社区矫正工作外,还有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综合治理。
真正在编人数一般只有1到2人,而每个街办在矫人员都在20人以上,三店22人,洪都27人,京山25人,徐坊25人,XX镇22人,岱山13人,昌南4人。
由于工作人员本来就少,又要承担街办(镇)一些拆迁、选举、走访企业、维稳等工作,只能依靠聘用人员专职做社区矫正工作,每月工资1300元,而且他们服务的矫正对象都是在服刑的罪犯,压力可想而知,他们工作积极性也会受影响。
镇社区矫正工作总结_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镇社区矫正工作总结_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一、加强监管,保障社会安全
在矫正对象的监管工作中,我主张以人为本,注重矫正对象的自我意识和社会道德观念的培养,但同时也要高度重视监管功能的发挥,保障社会安全。
在日常工作中,我注重加强监管力度,采取多种手段,如定期电话、家访等,了解矫正对象的生活和学习情况,并及时纠正错误和问题。
同时,我也积极开展矫正对象的心理疏导和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自我意识和拒绝犯罪意识,有效遏制矫正对象的再次犯罪。
二、关注矫正对象的家庭生活,促进和谐家庭
一般来讲,矫正对象在家庭环境中容易被各种负面因素影响,从而反过来影响矫正工作的开展。
因此,我认为要关注矫正对象的家庭生活,促进和谐家庭,为矫正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对于出现问题的家庭,我要及时排除干扰因素,解决矛盾,为矫正对象提供稳定的家庭生活环境和社会支持。
三、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社区环境的良好与否直接关系到矫正对象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工作成效。
因此,我认为在工作中,尤其要积极营造和谐、安全、文明的社区环境,为矫正对象提供优质的服务。
具体做法是加强社区管理,配合当地政府有计划地开展各种文化体育活动,在提高矫正对象社区生活质量的同时,激发他们的创新精神,提高领悟力和首创精神。
总之,在我的工作中,以人为本、科学管理、创新服务是我一贯的工作准则,秉承着这样的工作理念,我不断加强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履行好我的职责,营造和谐社区环境,为矫正工作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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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工作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于2003年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X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北京等13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8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7.8万人。201X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实践探索 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与检察监督权的落实具有一定的同步性,社区矫正在刑罚执行方式上适用的愈加广泛,检察监督权在社区矫正中的监督地位和作用就越 重要;而检察监督权在社区矫正中的监督地位和作用发挥越充分,社区矫正就会取得更大的成效。
(一)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监督职能 结合中央五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及201X年初颁布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特点和实际,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能主要包括:
1.严格把关,依法开展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检察,保证适用非监禁刑的对象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2.依法开展对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活动的检察,促进交付执行各个环节有效衔接,防止和纠正因不依法、不及时交付执行等原因造成社区矫正罪犯“漏管”。
3.依法开展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活动和矫正活动的检察,防止和纠正监管和矫正活动中存在的“脱管”及其他违法行为。
4.依法开展对刑罚变更执行和解除矫正、终止执行环节的检察,促进有关机关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以及在刑期届满或者考验期满后及时办理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等手续并履行相关程序。
5.注重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受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控告和申诉,妥善处理他们反映的问题,防止和纠正侵犯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监督方式 1.决定适用社区矫正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法律判决裁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主要通过三种途径:一是量刑建议权。检察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缓刑的被告人,在公诉出庭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二是抗诉权。在认为法院量刑明显不当时,检察机关可以行使抗诉权。三是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或裁定假释的监督。但是对于这项的监督从实践中来看,在认定证据和适用对象上的监督,具有滞后性。
2.交付执行社区矫正的监督 在交付执行环节,检察机关采取的主要监督方式就是通过审查法律文书来掌握交付执行的情况。按照规定,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等法律文书。
3.社区矫正日常执行的监督 在对社区矫正日常执行的监督中,主要是定期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和年中年末的全面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事项提出相应的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
4.社区矫正变更执行的监督 对于变更执行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审查执行机关所抄送的决定或者批准文书,重点审查变更执行是否依法进行了报告和审批,变更是否合法,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减刑建议书、收监执行建议书及有关裁定、决定是否合法,有关法律文书是否及时抄送有关机关。
5.社区矫正解除的监督 对于社区矫正解除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重点审查对矫正期满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告,有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参加,宣告事项是否合乎法律规定,是否向有关解矫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司法所是否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并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妥善交接,有关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是否书面通知或抄送有关机关。
二、当前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所面临的窘境 (一)立法缺陷导致的法律依据不足 1.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不足 从我国的立法现状看,虽然两高两部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中,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做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还很原则性,对于重点监督内容、法律监督方式和手段等,并未明确,即使是新刑诉法,也是如此,这就导致,在开展具体法律监督工作时,更是无法作为参照,“只能摸着石头过河”。比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这一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发纠违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或者采取口头纠正的方式进行监督,但是却没有规定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制发哪种文书,导致了检察干警在实践中对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这两种监督手段的混淆。
2.社区矫正对象适用标准不明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来说,对其采用非监禁刑的措施主要是考虑到矫正对象的所犯罪行及其人身危害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衡量适用对象的危险性及缓刑假释条件的具体判断标准都不明确。而且目前我国法律对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也只是一种列举式的简单罗列,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这些标准规定的不明确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大大减少了适用社区矫正的可能性。也增加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适用决定的监督难度。
(二)柔性监督导致的强制力不够 如上文所述,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采取监督的主要手段通过口头提出意见、下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是检察建议的形式,不仅手段单一,而且无论是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都不具备强制力,仅仅只是一种督促纠正权。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X年颁布的“四个办法”的规定,如果被监督单位不纠正违法,对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置之不理,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报告,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被监督单位提出,但这只是将矛盾转移到上级部门之间,问题可能仍然存在,也依然得不到解决。在接收机关不予采纳时,检察机关并没有强制手段,从而导致在实践中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效力流于形式,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需要靠被监督机关的自觉性来实现,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威严。
(三)监督滞后导致的实效性不强 1.监督时间的滞后性 目前,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的监督往往是在相关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作出后才开始的,审查的方式也仅仅是停留在对法律文书内容及刑罚执行过程的监督,却很少介入到有关部门做出裁定或批准的过程中进行监督。如果认为裁定或决定 不当,提出纠正意见,有可能会出现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时,裁定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被执行主体已经被减刑或被假释,甚至早已去向不明。而且虽然检察机关在减刑、缓刑及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环节引入了听证程序,却将启动听证程序的裁量权赋予了做出决定的机关,检察机关很难再其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2.监督方式的单一性 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是审查执行机关报送的书面性材料,在实践中,尤其是在交付执行环节,往往存在文书人员衔接错位,比如文书到人未到,可能是文书及时送达,但人员未及时报到,或者是文书送往了A地,但人员却在B地入矫;也有可能是人到了文书却未到,这种情况多半是由于决定机关工作疏漏,没有及时向执行机关寄送相关法律文书。此外,交付执行环节,相关缓刑、假释人员自行报到落实不好,判决后或者离开监所后迟迟不到其被告知的社区矫正执行地报到,对于这种情况,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司法所只用向决定机关报告,并不通知检察院。虽然在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其他监督方式,但是由于没有规范的操作流程及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一般很难发挥实效。
(四)理念不清导致的定位不准 1.检察机关自身定位不准 201X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刑罚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检察机关经常插手司法行政机关所承担的考察被矫 对象在服刑中的平时表现和心理矫治等职责,变成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助手。甚至还有学者建议检察机关除了监督功能外,还应当发挥教育、服务功能。即在矫正工作中要帮助犯罪人心理重建、社会重建、职业重建、解决心理、生活障碍,引导他们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顺利完成再社会化过程,回到社会生活的正常轨道上。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例子,比如某检察院建立的“二三四”工作法中的四项帮教机制(家庭帮教机制、社会化帮教机制、必访机制和矫正对象长效安置机制)就是检察机关插手的表现之一。如果检察机关插手了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就不是一个独立的监督者,会大大影响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的效果。
2.存在重配合、轻制衡的倾向 由于部分检察机关定位不准,在实践中还出现了重配合,轻制衡的监督理念。检察机关如果把自己也置身于社区矫正的具体矫正工作的中,就必然淡化了检察监督职能。在发现违法行为的时候,对本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以检察建议代替,对应发检察建议的以口头纠违代替,人为的降低了监督权的严肃性和刚性。究其原因,除了上述定位不准之外,还有就是为了缓和与被监督单位的关系,毕竟检察建议书的强制力弱于纠正违法通知书,被监督单位也易于接受。此外,在当前考核体系下,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势必会影响被监督单位的成绩,但是又有违法行为不得不纠正,在此种情况下,为了让被监督单位纠正,检察机关不得不妥协,采取了检察建议或者口头纠违的方式。
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完善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