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浅析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之完善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之完善[摘要]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明确了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
但新法实施以来,各地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发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究其原因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是重要因素之一。
文章试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会签文件的为依托,就进一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一点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民行检察监督;执行监督;建议和意见一、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必要性从199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执行工作先后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和相关的批复,除限制了检察机关介入法院的执行行为外,逐步完善了法院内部对执行行为的监督制约,对进一步规范法院的执行行为起到积极作用,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而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本身所具有的强制性、独立性以及相对封闭性的特点,使其潜藏着较大的社会风险,单靠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执行违法问题,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以肥东县人民法院为例,2010年该院执行局的局长、副局长均因受贿犯罪被判刑。
由于检察机关是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应有的法律权威性使其具有其他监督无法超越的优势,更主要它是一种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二、现行法律规定中,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虽然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1年3月,也就执行工作会签了相关文件,并在全国十二个省、市、自治区试点。
但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会签文件,都存在着原则性过强、操作规范不健全、无程序规定等问题,所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监督范围过于狭窄且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只有一个条文,没有涉及到监督的范围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文件的第二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列举的五种情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但也仅限于这五种情形,对于其他的执行违法行为能否监督不确定。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摘要]民事执行在民事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健全对于民事执行的监督体制。
文章主要论述了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监督中的范围和方式,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检察权在民事执行中的运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监督范围;监督方式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
民事执行制度作为实行法律的重要途径之一,其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没有权力制约的权力必将成为特权。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置,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及功能的优越性。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察与督促,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执行错误的意见,从而规范民事执行权合法、合理运行的法律制度。
”①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别于法院内部监督,它既是外部监督也是平行监督,有利于形成长效、客观、专业的监督机制。
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相对的是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检察机关可对五种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即(一)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案款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复议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三)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四)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五)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学界有不少观点认为,前述检察监督范围过于狭窄。
对此,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重点,并作相应的职能延伸。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引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
该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概念、起源、目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概念及起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有关民事活动进行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的监督。
该制度起源于我国法制的发展进程,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项重要创新。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首次被法律明确规定是在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二、目的和效果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通过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和纠正民事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能够促进司法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增强社会信仰和社会凝聚力。
三、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司法机关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推行信息化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措施,不断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尽管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操作瑕疵,导致民事检察监督难以顺利进行。
其次,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侧重性,容易出现被动和被动作为的情况。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的效果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在一些重大民事案件中,仍然存在舆论关注度偏低、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
四、完善和发展为了弥补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完善和发展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首先,应该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加强法律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其次,应该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国民综合素质持续提升,目前法制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当人们遇到纠纷时往往会诉诸法院进行解决,利用国家审判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法治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推动法治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
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尽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以提升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质量及水平。
关键词:民事诉讼活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从1991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来,便确立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多年来,《民事诉讼法》经过不断修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也在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更是于2021年2月9日召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我们不难看到,现阶段,我国经济从飞速发展时期转为高质量发展时期,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全国民商事案件在一审案件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已然成为了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体因素,这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事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念与必要性所谓民事检察监督,理论上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参与民事诉讼以及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制度。
在实践中,大量民事权益纠纷都可能通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法律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行使职权不需要进行监督,相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权就是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表明其有对一切法律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执行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公正、高效、权威的执行效果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规范和监督民事执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概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防止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基石。
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
2. 分权制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是确保司法权力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的重要原则。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防止执行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 保护人权原则:保护人权原则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通过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非法侵害。
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实践应用1. 监督范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执行程序的合法性、执行行为的公正性以及执行结果的效率性等方面。
2. 监督方式: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审查执行卷宗、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监督。
同时,还可以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纠正。
3. 实践效果: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实施,有效规范了执行行为,提高了执行效率,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五、当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 问题:虽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单一等。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一、民事检察监督的概述(一)民事检察监督的概念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法律实施和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而行使的检察权遵循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称。
由于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取消了XX院监督民事法律的制度,在法律上,我国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仅指人民XX 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制度。
(二)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合理性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合理性的法理基础是权力制衡原则。
我们知道无限制的权力可能产生腐败,所以权力应被制衡与监督,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司法公正,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监督的现实价值。
(1)我国现有诉讼制度的不完善,加之中国法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化水平、法律人格的形成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中国的传统观点及人情社会的存在,这些原因会引发错判的结果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此时需要一种有力的监督和纠错机关及其配套的运行机制。
(2)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在庭前进行实质性审理,审判委员会讨论定案时当事人不能参与,再加之会有社会上弱势群体参与诉讼,民事诉讼中会存在不平等的对抗,而检察监督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实现平等的对抗而存在的。
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一)立法现状我国目前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宪法》及《人民XX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确立了XX院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
《人民XX院组织法》规定了XX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实行监督。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了人民XX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分则的中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与操作程序。
第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进一步有章可循,更好地开展工作,最高人民XX院检察委员会在1992年4月18日通过的《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该规定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具体参照依据。
浅析民事执行监督

院 1 9 年《 90 关于开展民 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 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要求人民 检察院“ 应人民法院邀请或当事人请求 , 派员参加对判决 、 裁定的强制执行, 发 现问题 , 民法 院提 出” “ 向人 。 两高 ” 以文 件形 式确认 了检察 机关 对 民事 执行 活动 的监 督权 。 当前 , 院执 行难 的问题 得 到一定 程 度的缓 解 , 制执行 措 施进 一 步加 法 强 强 。在这种 情况 下 , 察机 关对 法院违法 执行 进行法 律监 督的 重要 性与现 实 检
的 , 从起 诉 、 直至 执行 等 的整个 诉讼 活 动 的全过 程 , 同 “ 民法 院 执他亨第 2 号批复认为: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 包括 审理 这 人 5 “ 独立行使审判权” 中的“ 审判” 一词的内涵和外延完全一致。“ 执行” 审判活 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 , 是“ 如果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 , 需要执行回转 动” 实现价值的最后环节, 审判活动” 是“ 的重要组成部分 , 因此检察机关有权 的, 则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 ; 如已执行的标的额没有超出新 的执行 依据 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符合立法本意。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所确定的标的额 , 民法院应继续执行” 则人 。五是超期限执行或怠予执行。 超
1 民事执 行监督 的法 律依据 、 实必 要性 现 但违法拍卖 、 变卖财产仍时有发生 , 且在这道程序中受贿问题表现突出。 具体 我 国《 宪法》 第一 百二 十九 条规 定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人 民检 察 院是 国家 表 现为 : 过正 常途 径委托 评估 、 卖 , “ 不通 拍 以及 串通拍 卖等 。三 是执行 裁定 越 的法律 监督机关 ” 。宪法赋 予人 民检察 院全 面 、 门 的法律 监督杈 , 民事执 俎代 庖 。执行 裁定 一般 是针对执 行 程序 以及强 制措施 而作 出 , 宜对 实体 性 专 对 不 行 活动 的全面监 督 当然 包含 在检察 监督 之中 。《 民事 ’ 斥讼法 》 十 四条规定 : 法律 事实 进行 认定 , 第 甭则 就会 以执 代审 , 剥夺 当事 人行政 或 司法 救济权 利。 四 “ 民检 察院有 权对 民事审判 活 动实行法 律监 督” 审判 活动 ” 内容是广 义 是违 法执 行 同转 。再 审判 决生效 后 , 人 。“ 是否 一概执 行 回转 , 高人 民法 院(o ̄ 最 zo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浅析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浅析[摘要]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执行活动正式纳入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畴。
但是,对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方式等具体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却没有具体明文规定,有待实践中摸索、探讨和进一步解决。
[关键词]民事执行;基本原则;监督范围;监督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修改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改增加了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笔者认为,此次修改,使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进行法律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对于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却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现就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范围、方式等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予以检察监督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树立一种检察机关的权威,更不是为了体现一种法律监督机关应有的威信,其实质上是为了确保民事执行的公正性,为了司法公正。
笔者认为,要做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应该遵循以下六个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民事诉讼是国家法律实施的集中体现,检察机关作为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才能担起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
在对民事执行实施检察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一定要摆正位置,“超越”当事人,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诉讼活动。
既不能担当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免费律师”,也不能做执行法官的包庇者或保护者,必须“跳出来”站在更高更中立的立场上审查案件。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公正地做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二)有限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活动不宜干预过多。
即除了执行活动中出现损害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人员有职务犯罪的嫌疑等情形,检察机关不应该主动介入纠错,而应该是接受来自执行当事人等主体的救济诉求有限地介入。
①这是为了避免公权力对私权领域的不当干预,因为民事执行涉及的是私权的处分,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及诉讼权利,此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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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浅析作者:薛炜东张少玮窦春娟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10期[摘要]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执行活动正式纳入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畴。
但是,对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方式等具体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却没有具体明文规定,有待实践中摸索、探讨和进一步解决。
[关键词]民事执行;基本原则;监督范围;监督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修改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改增加了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笔者认为,此次修改,使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进行法律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对于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却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现就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范围、方式等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予以检察监督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树立一种检察机关的权威,更不是为了体现一种法律监督机关应有的威信,其实质上是为了确保民事执行的公正性,为了司法公正。
笔者认为,要做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应该遵循以下六个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民事诉讼是国家法律实施的集中体现,检察机关作为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才能担起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
在对民事执行实施检察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一定要摆正位置,“超越”当事人,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诉讼活动。
既不能担当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免费律师”,也不能做执行法官的包庇者或保护者,必须“跳出来”站在更高更中立的立场上审查案件。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公正地做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二)有限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活动不宜干预过多。
即除了执行活动中出现损害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人员有职务犯罪的嫌疑等情形,检察机关不应该主动介入纠错,而应该是接受来自执行当事人等主体的救济诉求有限地介入。
①这是为了避免公权力对私权领域的不当干预,因为民事执行涉及的是私权的处分,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及诉讼权利,此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三)同级监督的原则在目前的审判监督程序中,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是一种上级对下级的监督。
对民事执行程序的监督,笔者认为应确立同级监督的原则,即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因为,一般来说,同级人民检察院距离同级人民法院较近,能更便利了解案件事实和执行情况,有利于发现民事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实行同级监督,可以缩短办案环节,简化程序,将矛盾消化在基层,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也便于从根本上解决涉法上访等问题。
“确立同级监督原则,有利于民事强制执行工作的常态化,便于发挥监督的效果,但不排除上级检察院主动监督等监督方式。
” ②(四)及时化解矛盾原则正如上文所述,检察监督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树立一种检察机关的权威,而是为了确保民事执行的公正性,缓解民事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切实化解或减少人民群众与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而产生的矛盾和误解。
因此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应以化解矛盾、督促解决问题为第一要务,决不能主动挑起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
(五)不替代执行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界元老、中国政法大学杨荣馨教授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要坚持“支持和帮助人民法院正确、有效行使执行权,不是与人民法院共同行使执行权,更不是替代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的原则。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唯一具有民事案件执行权的司法机关,因此对于其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了解、及时提出,督促其自行纠正,切不可代替法院执行。
③(六)事后监督为主原则一般情况下,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应贯彻事后监督的原则,即在执行程序结束或某一法律文书做出之后,其中程序结束是指某一阶段程序,而不是全部执行完毕。
除了一般地采用事后监督的方式外,适当情况下可以进行事中监督,但仅限于对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④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不宜过多过细,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当在坚持有限监督的原则下确定,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执行依据错误的错误执行了未发生法律效力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如执行了正在上诉期的判决、裁定,或执行了当事人案外达成的和解书、非法定仲裁机关制作的裁定书等。
(二)执行范围错误的即执行裁定确定的范围超出了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及法律文书所规定的范围,主要是指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标的额执行,或者错误地执行了案外人或同案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未按法律规定保留公民自身及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未按法律规定保留公民自身及其抚养的亲属必要的生活费和生活资料。
⑤(三)执行裁决错误的指法院作出的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裁定和决定,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违反法律规定、确有错误的,如关于不予受理、中止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的错误裁定、决定等。
⑥(四)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的《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条所列的:(一)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案款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复议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三)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四)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五)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都应当是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范围。
(五)对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实行法律监督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执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玩忽职守或者为谋取私利或者一方当事人利益而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也应该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点内容。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从笔者近两年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践来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已呈现多样性,有些甚至可以一案用到两、三种监督方式。
(一)检察建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第三款以及第二百零九条,已对检察建议的方式正式予以明确规定。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使用检察建议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应该是最为普遍和常见的一种方式。
根据具体案情可分别用口头检察建议和书面检察建议。
对于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检察人员与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接触时已发现、且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已当面表示可以很快改正的某些具体执行行为违法、违规的问题,可用口头检察建议。
对于笔者提到的上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范围中不适宜以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纠正的裁定、执行决定及具体执行行为,可以用书面检察建议的方式要求执行法院和执行法官及时纠正。
书面检察建议的,应同时要求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对建议情况进行回复。
(二)抗诉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一定瑕疵、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等方面的问题,或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笔者认为,这里的生效裁判不仅包括审判程序中产生的裁判文书,还应包括执行程序中形成的裁判法律文书,如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裁定。
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所处的位置来说,这些裁定与审判程序中的裁判在性质上是一样的,都同样可能出现错误,检察机关发现这些裁定确有错误的,即有权按照审判程序提出抗诉。
同理,执行法官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而枉法执行的情形的,除立案查处相关人员外,对于该执行案件也可以提出抗诉。
(三)纠正违法通知对人民法院执行过程存在的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违反法定程序等较严重的违法执行,因不存在错误的裁定文书,不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不宜采取抗诉形式的,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要求人民法院限期纠正并同时要求限期做出回复。
对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不正确未予采纳而检察机关仍坚持原来意见的,应当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四)立案查处根据2010年7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涉嫌“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
对于已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自侦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并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建议人民法院停止被调查人执行职务,更换办案人。
对于确有渎职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尚未构成犯罪的,移交人民法院纪检部门,并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限期纠正。
同时,被调查人做出的裁定如果确实有问题可以由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注释]①王亚新:《执行检察监督问题与执行救济制度构建》,摘自《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
②邵世星,张剑文:《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化》,《国家检察官学院报》2009年第12期。
③王利民,王伟胜,钱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策研究》,摘自2010年11月08日上海检察院内网。
④⑥王惠俪,朱燕华:《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思考及探索》,2011年09月02日上海检察院内网。
⑤黄洵:《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之完善》,2008年11月14日,上海检察院内网。
[作者简介]薛炜东,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张少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窦春娟,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