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最新)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最新)刑事执行检察,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刑事强制措施决定、刑事判决裁定和强制医疗决定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法律监督。
刑事执行检察与监所检察相比,刑事执行检察承担的职责和任务更加繁重,面临的挑战和机遇越来越大。
但在实务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
在新的形势下,笔者就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及如何提高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监督实效,谈点肤浅的认识。
一、当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问题1、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监督机制的规定过于原则、分散,并且可操作性不强,影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成效,缺乏增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监督实效的长效机制,规范自身监督行为的制度措施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2、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业务要求与人员配备的矛盾突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等特点,且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执行检察的工作量剧增,客观上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还是以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作为监督对象设立派驻检察室,而没有按照刑罚变更执行监督、财产性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监督职责来具体划分业务部门。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普遍存在人员配备少、知识储备不足等现状,很难全面、综合运用监督职权,使很多监督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监督效果。
3、刑事执行监督职能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当前刑事执行监督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一些既有的监督难题仍待破解,而个别新增职能的履行还需要进一步得到深化。
如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问题还未得到彻底纠正,久押不决等现象仍然存在,重症病犯等特殊人员收押面临现实困难,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还没有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才刚刚起步,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逐渐解决。
浅析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

浅析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我国宪法第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一规定既表明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和理论基础,又表明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是国家权力机关授权性的法律监督权,是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的延伸,具有国家法定性、权威性和专门性。
针对目前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方面面临的现实问题,简单谈一下刑事诉讼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
1 刑事立案监督问题及解决对策1.1刑事立案监督存在问题。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实施的法律监督。
现有法律对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
1.1.1刑事立案监督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立案监督的对象仅限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
但《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同时又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监狱、海关也具有立案权。
检察机关是否拥有对这些具有刑事立案权的机关的立案活动的监督权,法律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将立案监督的对象仅仅规定为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大大局限了立案监督的范围,明显削弱了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
1.1.2刑事立案监督的客体界定有一定的局限性。
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仅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即只规定了对消极立案行为的法律监督,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积极立案行为的法律监督未作明文规定,使积极立案行为中的违法现象得不到及时纠正,可见检察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监督难以落实。
此外,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立案和不立案的决定是否合法等相关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和对刑事立案主体接受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既不移送由主管机关处理,又不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行为的监督等也未作明文规定。
1.1.3刑事立案监督的措施不力。
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活动缺少法律保障。
社区矫正中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研究

社区矫正中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研究社区矫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它不仅可以帮助服刑人员重新适应社会,而且还可以减少犯罪率。
然而,社区矫正中也存在一些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矫正效果。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
1.执行程序不合规范。
社区矫正程序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但是很多社区矫正机构在执行中存在程序不合规范的问题。
比如说,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矫正监管人员可能会超过其职权,对服刑人员进行非法的惩罚或监管措施。
2.制度管理失误。
社区矫正机构和督导部门中存在一些管理制度与规范不足的现象,例如督导部门缺乏实时监督机制,矫正机构的保密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等,这些问题也会影响矫正效果。
3.矫正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社区矫正监管人员承担着很大的责任,他们需要对服刑人员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矫正工作。
但实际上,一些监管人员素质不高,其辖区管理无序,无规律性地侵权侵犯服刑人员的权利,甚至出现与服刑人员长期的不当关系。
1.强制执行标准化。
社区矫正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操作,确保统一管理和标准化执行。
采用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工作程序,不仅可以确保优质的矫正效果,更可以禁止犯罪滋生急剧增长。
2.完善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机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加强督查力度,及时对矫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
积极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正常运作。
3.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社区矫正需要专业的管理和矫正人员来提高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保障服刑人员利益。
多向监管人员提供培训和进修机会,加强现场实操和实战演练,改善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服务意识。
总之,社区矫正是一个复杂的工作,需要各方面的合作去解决问题。
社会矫正的进行需要督促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社区也需要加强服务机构的改革,提高矫正监管人员的素质,从而确保社区矫正的质量和服务都能得到提升。
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刑事审判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证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面。
多年来,刑事审判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感到难以开展的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的薄弱环节之一。
那么,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那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笔者就此略陈管见。
一、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案件抗诉率及抗诉成功率低。
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
但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不尽人意。
不仅抗诉率低,而且抗诉成功率也很低。
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绝大部分维持原判,驳回抗诉,予以改判的甚少。
抗诉工作的这种不能令人满意的现状,究其原因主要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抗诉意识差,有些检察机关对应该提起抗诉的案件未能提起抗诉;二是抗诉质量差,把某些明显不该抗诉的或可抗可不抗的案件提起抗诉;三是某些法院执法公正性差,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不是严格执法,秉公办理,而是系统保护主义作祟,上级法院袒护下级法院,对理应改判的也不予改判;四是对法律理解的统一性差。
检法两家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等等。
上述因素严重影响了抗诉工作的开展。
2、刑事自诉案件是刑事审判监督中是死角。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自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用书状或口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履行的审判监督职能,包括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未对检察机关监督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长期以来,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独家审理,缺乏监督,以至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有些案件承办人应该回避而不提出回避,影响客观公正审理;有些案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有些案件久拖不决,违反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等。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如不依法监督,势必影响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质量,影响法律的严肃公正性。
浅述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

浅述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刑事诉讼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了监督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首先,刑事诉讼监督机制不完善是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一些案件中,监督角色被忽视,监督职责未得到落实,导致司法不公。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完善刑事诉讼监督机制,建立完备的监督体系和配套制度,明确监督职责和监督标准,确保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转和监督体系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其次,监督力度不够是另一个存在的问题。
不少案件中,监督机构对案件调查不够重视,监督力度不够强,导致案件审查不严、定性不准确等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建立监督机构的专业化程度,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监督意识,加强对案件的深度挖掘和详细调查,提高监督力度,确保民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再次,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流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有些案件中,法院或检察机关的审判程序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审判流程的监督和规范,确保法院和检察机关的审判程序严格、规范,确保审判过程公正、透明、规范。
最后,司法人员参与违法行为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加以解决。
在一些案件中,监督人员直接参与违法行为,导致司法公正遭到严重损害。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完善管理机制,建立严格的纪律处分制度,增强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总的来说,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只有通过完善机制、提高监督力度、规范审判程序、加强司法人员管理等多方面的措施,才能更好地维护民众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刑事检察工作作为司法机关中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和监督执行等工作,起着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司法良好形象的重要作用。
然而,刑事检察工作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原因复杂多样。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分析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办案效率低下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一个明显问题是办案效率低下。
在一些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审查时间长、办案周期长,往往导致了案件积压,影响了积极性和公信力。
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资源有限:刑事检察机关担负着大量的工作任务,但是相对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相对不足。
人员不足和工作负担过重,导致办案效率低下。
2.侦查质量不高:刑事检察工作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侦查工作的质量。
然而,一些基层警务人员的素质和侦查水平不高,对案件的取证和调查工作存在欠缺,导致案件审查起诉工作的难度增大,效率降低。
3.案件复杂多样化: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式越来越复杂,案件的量和难度也逐渐增加。
案件的复杂性导致案件审查起诉时间长,难以及时办结。
二、办案质量不高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办案质量不高。
办案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形象。
造成办案质量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足:一些刑事检察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存在问题,对案件审查起诉的法律适用存在困难,导致办案质量不高。
2.犯罪证据获取困难:刑事案件涉及到对犯罪事实的证明,但是一些案件存在犯罪证据获取困难的问题。
一方面,技术手段导致犯罪手法越来越隐蔽,取证难度增加;另一方面,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也是办案质量的关键。
3.刑事案件过度重视量刑:一些刑事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过度追求重刑,而忽视了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充分收集,导致办案质量不高,容易出现冤假错案的问题。
三、司法公正性不足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是司法公正性不足。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概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在保障在押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及监督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管理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当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监督手段单一,监督难度较大。
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但规定比较原则。
检察机关一旦发现违法情形,只能提出检察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相关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强制执行力,如果被监督对象不按照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进行整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也只能作为一纸空文,刑事执行检察执法常常不能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
二是监管单位仍存在影响检察监督的问题。
部分监管单位理念转变不到位,存在重维护监所安全稳定,轻保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
往往认为,安全是监督被监管对象的首要问题,只要在管理中不存在安全隐患,被关押的人员在被监管期间没有发生自杀、自残等不安全问题就好,这就无形加大监督难度。
三是社区矫正工作未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新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社区矫正人员的职责。
但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他们的思想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总是认为,他们没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力,所以监督上总是畏手畏脚,生怕监督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导致监督不力,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脱、管、漏管现象时有发生。
三、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对策及建议一是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要深刻理解刑事执行检察的法律性质、职责使命,准确把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努力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尽职尽责、踏踏实实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二是加强联系协调,搭建监督平台,实现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
坚持定期向人大报刑事执行告检察工作情况,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推动难题的解决,促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职权过度集中。
当前的检察监督体制中,权力过度集中在检察院的高层领导手中,地方检察院的监督力度较弱,容易导致监督不到位。
2.监督手段和方法单一。
目前的监督手段主要是法律手段,缺乏其他形式的监督手段,比如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等,使得监督手段较为单一,容易形成“一言堂”。
3.监督效果不明显。
由于一些原因,检察监督在一些重要的案件中监督不力,导致监督效果不明显,不能很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改革监督体制。
建立健全地方检察院的监督机制,实现权力分散和监督的全覆盖,确保监督力度得以加强。
2.多元化监督手段。
除了法律手段外,应该加强其他形式的监督手段,比如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外部媒体监督等,实现监督方式的多元化。
3.加强内外部合作。
检察机关应与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共同参与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效果。
同时,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设,确保内部监督的有效性。
4.加强监督能力建设。
加强对检察监督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
高其监督能力和水平。
同时,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对监督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监督效果。
总之,改革检察监督体制、多元化监督手段、加强内外部合作以及加强监督能力建设,是解决检察监督存在问题的关键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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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陈湘黔顾典平
来源:《速读·上旬》2015年第11期
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强化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执行监督职能,但是,仍然存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可操作性不强、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监督手段刚性不足等现实问题。
亟待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
关键词: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对策
所谓刑事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家公安司法执行机关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活动。
为完善和健全刑事执行监督机制,实现刑罚目的,有必要找出现实刑事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思考解决对策。
一、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可操作性不强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机关提出的执行意见、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应当何时抄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就执行机关的执行情况提出的书面纠正意见、建议,批准或决定机关是否应当回复并说明理由等,条文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
缺少最高立法的程序支持以及其他机关法律规定的协同合作,使检察监督变得寸步难行。
(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
检察机关缺少基础性建设,没有给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设置一个合适的科室和机构。
由于没有独立的、合适办公地点,缺少检察机关的基础性建设,没有固定的工作人员,缺乏基本的硬件设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很难做好。
(三)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手段刚性不足
口头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缺乏国家强制力的后盾,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被纠正机关对口头纠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不予以执行,检察机关也无计可施。
二、完善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议
(一)确定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执行机关应当将变更执行意见抄送检察机关。
该条款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应进一步明确。
首先,明确规定执行机关抄送的对象。
根据检察机关的设置,抄送对象应当是派驻在刑罚执行机关中监督的机关,即监管场所、监狱等设置检察室的人民检察院。
其次,明确规定抄送给检察机关的时间。
应当是在向批准或决定机关提请变更执行的同时,抄送给检察机关,使人民检察院达到检察监督的目的。
再次,明确规定执行机关不按规定抄送的意见为无效意见。
(二)优化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机构
健全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
应当健全机构设置,监所内的执行活动由检察机关派出机构负责,非监禁刑的执行监督由刑事执行监督部门负责。
这样,能有效保证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三)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力度
1.应当明确被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义务
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却没有明确规定被监督机关有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法律义务,直接影响了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效果。
(1)监管单位接受监督的义务。
检察机关发现监管活动存在的纰漏和缺陷,向有关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监管单位应当按照检察机关的意见进行执行,并将整改情况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对于监管单位的违法失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时,或者监管单位的违法失职人员存在渎职情况的,检察机关有权向违法人员所在的监管单位提出应当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渎职罪的,应当追究违法失职人员的刑事责任。
监管单位对该检察建议没有异议的,应当对违法人员进行处分,并将处分情况和结果抄送人民检察院;如果对该检察建议有异议,可以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理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后,考虑是否撤销该纠正违法通知书。
(2)执行机关接受监督的义务。
检察机关发现执行机关有违法执行情况后,应当针对刑事执行机关的违法情况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执行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的通知书没有异议的,执行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纠正,并与将纠正情况、执行结果抄送检察机关;对检察机关的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理由,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之后,可以考虑是否撤销该通知书;如果执行机关对检察机关发出的通知书不予理睬,既不说明理由,又对执行违法情况不予纠正的,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检察院应当报请上级检察院,由上级检察院经过审阅、调查后,发现刑事执行机关确实存在执行错误的,上级检察院应当向执行机关的上级机关发出监督执行建议。
2.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刑事执行程序启动权
刑事执行启动权由人民法院行使,通过发出执行通知书来完成。
但审判机关应当是中立的,由人民法院启动刑事执行活动不符合人民法院的价值取向。
因此,将刑事执行启动权赋予检察机关,是由检察监督权的价值取向和法律属性决定的。
3.应当赋予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强制力
(1)纠正违法的具体程序设计。
具体程序: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后,被纠正的执行机关必须在收到文书后七到十日内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五日内抄送给作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人民检察院。
逾期不纠正的,追究刑事违法执行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有异议的,在收到纠正通知书的三到五日内向作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检察机关申请复议,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到异议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五日内予以答复,检察机关经过审查,接受被纠正机关理由的,应当撤销纠正违法通知书。
对检察机关维持该意见不服的,被纠正机关可以向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提出复核,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如支持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纠正意见,则被纠正机关必须按照通知书的纠正意见予以纠正。
(2)明确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书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具有纠正刑事违法执行行为的法律效力,被监督的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纠正刑事违法执行行为,不然要承担法律后果。
(3)健全违法执行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应根据刑事违法执行行为的具体情况,分为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制度。
参考文献:
[1]丁铁梅、陈耀武.《执行检察监督面临的问题与解决措施》,载于《人民检察》,2010年第7期
[2]杨必军.《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研究》,载于《传承》,2010年第3期
[3]周伟.《刑事执行检察:监所检察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7月第21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