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水排放管理条例)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水排放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湿地、坑塘、蓄滞洪区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逐步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工业和信息化、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实行河(湖)长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河(湖)长体系,分级分段(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6.02•【文号】环办大气函〔2024〕209号•【施行日期】2024.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4〕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高质量推进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扎实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我部制定了《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见附件1)《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见附件2),现予发布。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本着稳中求进、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指导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企业率先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其他区域有序推进;要加强对企业的服务,为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提供指导,引导企业优先采用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原燃料替代等协同减污降碳措施。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企业、评估监测机构等开展培训,加强调度指导,及时汇总改造和评估监测情况报生态环境部。
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将经评估监测确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纳入动态管理名单,落实好超低排放各项支持政策。
组织开展“双随机”检查,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取消相应优惠政策。
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支持企业在协会网站上公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推动行业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豫环文[2012]7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豫环文[2012]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f660967e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36.png)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豫环文〔2012〕7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按照省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2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重金属防治工作,省环保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部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针对我省重点重金属污染行业,组织编制了《河南省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河南省皮革及其制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河南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和《河南省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南省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2、河南省皮革及其制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3、河南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4、河南省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附件1:河南省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一、综合治理范围河南省所有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包括铜冶炼、铅锌冶炼、钨钼冶炼、锑冶炼和贵金属冶炼(以矿产金银为主的冶炼系统和铜铅锌冶炼企业的金银铂钯等贵金属综合回收系统)。
二、政策要求(一)河南省所有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生产工艺及装备必须符合当前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关于铜冶炼、铅锌锑冶炼、钨钼冶炼和贵金属冶炼的清洁生产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要求。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通知-豫环文[2013]48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通知-豫环文[2013]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bf2f8c3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a9.png)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通知(豫环文〔2013〕4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按照《河南省重点环保项目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豫环文〔2013〕1号)的统一部署,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被列为需强力推进的重点环保项目之一。
为全面如期完成此项重点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产业集聚区建设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快建设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则是提升产业集聚区“四集一转”能力的重要一环,更是产业集聚区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保证。
2012年以来,全省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明显加快,一年内,建成投运18座,新开工41座,新规划33座,初步形成了好的发展态势。
然而,相对于快速发展的产业集聚区而言,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仍然滞后,且在地区间存在不平衡。
全省180个产业集聚区中,有157个需要规划新建污水处理厂。
截止目前,污水处理厂已建成投运的只有27个,仅占应建总数的17.2%。
未开工的还有67个,占应建总数的42.7%。
尽管在180个产业集聚区中,有101个目前暂时可以依托原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但这些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平均负荷已经高达85.1%,已经难以再继续承受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均快速增加的双重压力。
在56个无现有污水处理厂可依托的产业集聚区中,目前仅有18个建成了污水处理厂,其余38个产业集聚区的工业废水近期无妥善的排放去向,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工业项目落户园区。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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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3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省推进重点工程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1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2年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重点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意义重点项目建设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引领、带动、突破、示范、支撑和统筹作用。
做好重点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助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环境容量高效利用;有助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意义十分重大。
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务必高度重视重点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明确责任,强化内部各分管业务部门的分工协调和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行重点项目分级管理全省重点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A、B两类。
(一)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升级具有全局意义、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重大项目,跨区域重大线形项目,中央和省财政直接投资融资的项目为A类项目,这类项目由省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项目的环评审批等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协调和调度,实行动态管理。
(二)其他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为B类项目,由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负责选定,项目的环评审批等工作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为主负责协调和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省环保厅汇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9.09•【字号】豫环文[2012]159号•【施行日期】2012.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豫环文〔2012〕159号)各省辖市、省试点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近日,环保部接连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按照环保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风险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风险防范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目的之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环境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环境权益。
目前,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环境压力继续加大,人民群众的环境诉求不断提高,由环境风险、污染事件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风险防范已成为一项长期性工作,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目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项工作措施,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着眼点,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进一步明确风险防范责任、突出工作重点建设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
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调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监管,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对环境风险防范提出明确要求。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根据环保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许可排放浓度的确定按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许可排放浓度应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的要求确定,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标准确定。
《河南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近期颁布实施,同时根据《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河南省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专项行动方案》(豫发改能源〔2015〕1497号)及《河南省2017年严格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实施方案》的要求,我省火电行业、自备电厂及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均已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为及时衔接我省地方标准要求,全省火电行业许可排放浓度按超低排放限值进行许可,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W”型火焰炉膛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
环评文件及批复中对废气排放浓度有明确要求低于烟尘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50毫克/立方米排放浓度的,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执行。
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燃气轮机组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浓度为《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对应的浓度限值;生物质锅炉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浓度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燃煤锅炉对应的浓度限值,其中氮氧化物参照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排放限值执行。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12.31
•【字号】豫环文〔2015〕292号
•【施行日期】2015.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
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环文〔2015〕29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入做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04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手册(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12〕153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3〕52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5〕18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
附件1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技术方法
附件2 xx环保(厅)局关于xx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核定意见
附件3 xx环境保护局关于xx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核定意见(略)
附件4 xx环境保护局关于xx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初审意见(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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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
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7.08.15
•【字号】豫环文[2017]252号
•【施行日期】2017.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
作的通知
豫环文[2017]25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等要求,现将我省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7年10月31日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完成钢铁、水泥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
其他地市最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钢
铁、水泥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争取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核发工作。
其他11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环保部有关进度安排推进。
钢铁、水泥行业企业取得新排污许可证后,原有排污许可证自行作废。
二、核发权限
省环保厅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空港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实行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实行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发证范围
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一个及以上工序的钢铁联合企业和钢铁非联合企业。
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企业、独立粉磨站企业,其中水泥(熟料)制造包括熟料生产及其配套的原料矿山、散装水泥(熟料)转运等,以及在熟料生产的同时利用水泥窑对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过程。
四、有关要求
1. 做好实施准备。
各地环保局要尽快开展企业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辖区需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钢铁、水泥企业数量,明确本辖区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标任务、实施计划。
在环保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申请时限、办理部门、受理时间、联系方式、审批流程、申报材料等相关事项。
各地务于8月21日前将本辖区需核发排污证的钢铁、水泥企业名单(见附件1、2)报省环保厅环评处。
2. 组织开展培训。
省环保厅已将环保部制发的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培训视频发各地学习,并将根据我省情况安排进一步培训。
各地环保局也要不等不靠、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培训,使环保部门和相关企业全面掌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要求。
3. 指导企业申报。
各地环保局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和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指导企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并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到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
省环保厅将分别选择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家钢铁企业,河南孟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沁阳市金隅水泥有限公司2家水泥企业作为试点,指导排污许可证发放。
各地环保局也要在每个行业选择1-2家企业作为试点,率先指导其开展申报工作,总结经验,在辖区内全面推广。
4. 规范审查核发。
各地环保局要按照《暂行规定》及技术规范等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工作程序,向符合排污许可证申报条件的企业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
在规定期限内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尽量一次性告知企业需修改完善的内容,减少企业申报次数,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效率和核发水平。
根据《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及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71号)要求,全省钢铁、水泥(含水泥熟料、粉磨站)行业废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相关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5. 定期调度通报。
省环保厅将继续实行周调度、月通报制度,于8月25日起每周调度各地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次月初在全省环保系统通报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并抄报当地政府。
各地环保局要明确一名填报人员,按表格的要求(见附件3)于每周五12时前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环保厅。
省环保厅将对推动工作不力、工作进展缓慢、职责不清、不按时上报有关数据的单位在全省通报批评。
6. 全力配合推进。
各地环保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制度,
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做到职责明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核发任务。
联系人: 省环保厅环评处罗刚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附件1 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调查表
附件2 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调查表
附件3 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调度表
2017年8月15日附件1
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ⅹⅹ环保局
附件2
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调查表
附件3
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调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