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一条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一)消防设施设置及管理(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文物建筑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
(3)文物建筑内无自然照明且有人员活动的场所、疏散距离超过IOm的内走道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照明灯具。
(4)室外应配置水缸或水桶、沙子、铁锹等简易消防器材。
(5)主要出入口附近应设置消防安全布局标识,标明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消防水源(天然水源、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消防道路、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消防器材等内容。
消防安全标识的图形符号与几何尺寸、颜色、标志牌制作以及标识的设置位置、设置方法等应符合(二)火灾危险性控制与管理1.一般规定(1)对公众开放的文物建筑宜设置安全检查设备,严防火种和危险品进入。
(2)文物建筑内禁止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2•用火管理(1)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应使用明火。
(2)日常生活确需用火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宜在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外,独立建造厨房、锅炉房等生活用火建筑;不具备独立建造条件的,在厢房、走廊、庭院等附属建筑内集中使用,并确定专人管理,与文物建筑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烟道、烟囱等使用不燃材料制作,并与可燃物之间保持安全距离或采取隔热措施。
3,用电管理(1)文物建筑内除为满足展示照明、生活、经营、办公、教学、宗教等活动必需的用电设备和监测报警设备外,不应使用其他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使用结束后,应切断电源。
(2)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电气线路禁止架空敷设。
(3)配电线路应设置与电气设备相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4)文物建筑内禁止使用白炽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5)配电箱、开关、插座、照明灯具和电气取暖设备应安装、放置在不燃材料上,靠近可燃物时,应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6)每年应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4.易燃可燃物管理(1)文物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应堆放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一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重点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
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具体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
二、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四、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六、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
古建筑消防安全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古建筑消防安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古建筑,包括古民居、古寺庙、古园林、古桥、古塔等。
三、消防安全管理组织1. 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
2.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 文化、文物、消防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 古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消防安全责任制(1)古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2)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3)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 消防安全检查(1)古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古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电气线路、用火用电、消防设施等方面。
(2)消防安全检查应做到全面、细致、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消防安全检查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3. 消防设施管理(1)古建筑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3)禁止随意拆除、挪用、损坏消防设施。
4. 用火用电管理(1)古建筑内禁止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
(2)古建筑内电气线路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定期检查、维护。
(3)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设备。
5.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1)古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火灾报警、人员疏散、灭火救援等环节。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文物建筑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文物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古建筑、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三、消防安全责任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为文物建筑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
2. 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 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文物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四、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工作人员和游客的消防安全意识。
(2)对文物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标识设置,明确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位置。
2. 消防设施管理(1)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灭火器材、报警系统等。
(2)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3. 用火用电管理(1)严格控制用火用电,禁止在文物建筑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祭祀品等。
(2)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4. 火源管理(1)加强对火源的管理,禁止在文物建筑内吸烟、使用明火等。
(2)对于施工、修缮等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 疏散通道管理(1)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禁止堆放杂物、占用疏散通道。
(2)定期进行疏散演练,提高人员疏散能力。
五、消防安全检查1. 定期检查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文物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2. 不定期抽查相关部门应当对文物建筑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六、火灾事故处理1. 火灾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文物古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文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区等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把消防安全工作贯穿于文物古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全过程。
2. 依法管理,责任到人。
依法落实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3. 综合治理,科技保障。
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消防安全管理职责1. 文物古建筑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负责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消防部门负责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4.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五、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1)文物古建筑内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2)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3)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标识,明确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2. 电气线路管理(1)文物古建筑内电气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禁止在文物古建筑内使用大功率电器。
(3)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3. 用火用电管理(1)文物古建筑内禁止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2)禁止在文物古建筑内吸烟、乱扔烟头、火柴梗等。
(3)加强用电管理,禁止超负荷用电,确保用电安全。
4.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文物古建筑管理、使用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重点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
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具体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二、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四、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六、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七、负责规划配置消防器材设备和水源设施;八、领导制订灭火计划,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有效的扑救。
参与火灾原因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第八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范围、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干部,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定期教育训练,开展经常性的自防与联防活动。
做到平时能防火如有灾能及时扑救。
第九条凡在古建筑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均须具有基本的防火与灭火知识,积极参与消防活动,并作为工作考核的一个条件。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文物建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价值。
然而,由于文物建筑年代久远,结构复杂,火灾风险较高。
为了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文物建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总则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文物建筑,包括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壁画等。
2. 管理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文物建筑安全。
三、消防安全责任1. 责任主体: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2. 逐级责任制: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3. 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 消防安全管理人: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消防安全机构与人员1. 专门机构: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消防队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五、消防设施与器材1. 消防设施: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2. 疏散通道: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
3. 安全保障措施: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六、火灾隐患整改1. 隐患排查: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员工防火意识和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情况;- 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提示

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提示一、火源管控1. 严格控制明火使用,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使用明火。
2. 禁止在文物古建筑内吸烟,吸烟者需到指定地点或室外吸烟。
3. 禁止私自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文物古建筑。
二、易燃物处理1. 加强对文物古建筑内易燃物品的管理,如纸制品、布料等。
2. 定期检查易燃物品的存放情况,确保存放环境安全。
3. 对易燃物品进行分类存放,并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
三、电气设备安装1. 在文物古建筑内安装电气设备时,应选择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
2.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所有电线应按规定铺设和固定。
3. 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设备安全无故障。
四、火警报警器维护1. 定期检查火警报警器的运行情况,确保报警器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2. 对报警器进行定期测试,确保其功能正常。
3. 当报警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并报警。
五、消防器材配备1. 根据文物古建筑的特点和面积,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2. 消防器材应存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
3. 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使用情况,确保其有效性。
六、消防通道保持畅通1. 确保文物古建筑内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2. 禁止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杂物或私人物品。
3. 在紧急情况下,应立即打开消防通道,以便人员疏散和救援车辆进入。
七、消防演练与培训1.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技能。
2. 在演练过程中,应模拟真实火灾情况,提高员工的应变能力。
3. 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改进,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4. 对员工进行定期的消防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知识和技能水平。
5. 培训员工如何使用消防器材、如何扑灭初起火灾等基本技能。
6. 培训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逃生技能和自救能力。
7. 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 对员工进行定期的消防知识测试,确保他们掌握足够的消防知识。
9. 建立完善的消防档案和记录制度,以便对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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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消防安全责任
文物古建筑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占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管理、使用、占用文物古建筑的单位或个人是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古建筑的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文物古建筑责任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管理人员及部门
文物古建筑责任单位应至少明确1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设置和确立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结构和消防设施
文物古建筑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
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通道。
第四条防火检查、巡查
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四)消防设施完好情况;
(五)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六)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七)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八)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场所落实专人看管情况;
(九)厨房、人员宿舍等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十)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十一)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十二)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第(三)、(四)、(七)、(八)、(九)项内容开展日常的防火巡查;游览、参观或开放期间,每2小时应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2次。
第五条火源管理
文物古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
住所、宗教活动场所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要有专人看管。
第六条电源管理
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使用高温灯具、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
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
第七条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严禁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八条大型活动举办
在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并依法将相关资料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九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文物古建筑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所有员工、宗教职业者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文物古建筑应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条专职、志愿消防队
文物古建筑应依法建立专职和志愿消防队伍,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具备处置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第十一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文物古建筑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明确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人员及其职责,并组织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