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doc 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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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Q70152020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Q70152020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Q70152020起重机械 定期检验规则
2016年 7月 1日
实施 时间
安全监控管理系 统 简易升降机
2016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指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 纳人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的检验。
100t m以上
100t以上
200t以上 60t以上 参数不限 100t以上
备注 —
特指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通用 桥式起重机 — — — —


— — — —
附件B中的以下起重机,其定期检验应当包括安全监控管理系 统的相关内容:
(一)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 TSGQ7016)要求实施了监督检验的;
C 4.5.1
之外时,层门无论因为何种原因而打开,应当有一种装置(如重块或者弹簧)能确保 该层门自动关闭;
简易升降机
(6)每个层门均设置门锁装置,锁紧动作由重力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弹簧 失效,重力也不应当导致开锁;
(7)货厢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8)层门的锁紧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
• 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按照要求进行拆卸;
• 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 理干净;
• 需要登高进行检验的部位(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m以上),采取可靠的登高安全措施;
• 安全照明、工作电源满足检验需要;
• 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检验所需的载荷;
检验前准备 现场检验 检验结果汇 总

流动式起重机(首检)定期检验原始记录

流动式起重机(首检)定期检验原始记录

流动式起重机(首检)定期检验原始记录注册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备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备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验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验日期: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所填写说明及要求1•木原始记录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编制。

2.本原始记录适用于流动式起重机(符合TSGQ7015-2008规定的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口录)(首检)定期检验。

3.本检验记录应用钢笔、黑色炭索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由于笔误需耍更改的只允许杠改,并且更改人应在更改处附近签字确认。

4.说明:(1)检验条件:在判断框内选择“正常”和“不正常”。

(2)主要检验设备:填写使用的仪器的型号规格及其内部编号。

(3)检验记录栏:①检验结果栏:检验结果为“合格''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填“V”;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描述不符合内容;无此项或不适用的项口,在检验结果栏填或“不适用”。

②复检结果栏:检验中发现问题,受检单位整改后,经检验人员复检,检验结果为“合格”时,由主检员填写。

5.填写要求:(1)耍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必须填写实测数据。

有最大值或最小值耍求的,填最大或最小数据,有范围要求的填范围。

(2)不要求测试数据但是需要说明情况的项口,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遇特姝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3)既有要求测试数据又有要求定性的项目,按以下要求填写:①定性要求部分检验为合格的,按第(1)条要求填实测数据;②定性耍求部分检验为不合格的,既耍按第(2)条耍求填定性耍求不合格的内容,又要按笫(1)条要求填实测数据。

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法规标准集注-西安-李红昌-2013.11详解

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法规标准集注-西安-李红昌-2013.11详解

TSG 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法规标准集注B1 技术文件审查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上次检验报告,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检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是否齐全,并且是否存档保管。

注B-1:对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检记录,审查是否按照《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和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问题是否进行了处理。

(不适用于首检)TSG Q5001第三十四条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持起重机械的正常状态。

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则和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且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五条在用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重点是对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等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部件。

第三十六条在用起重机械的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整机工作性能;(二)安全保护、防护装置;(三)电气(液压、气动)等控制系统的有关部件;(四)液压(气动)等系统的润滑、冷却系统;(五)制动装置;(六)吊钩及其闭锁装置、吊钩螺母及其放松装置;(七)联轴器;(八)钢丝绳磨损和绳端的固定;(九)链条和吊辅具的损伤。

第三十七条起重机械的全面检查,除包括第三十六条要求的自行检查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以及其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二)主要零部件的变形、裂纹、磨损;(三)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四)电气和控制系统的可靠性。

必要时还需要进行相关的载荷试验。

第三十八条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起重机械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环境条件的恶劣状况,确定高于本规则规定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的周期和内容。

第三十九条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实施;全面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Lifting Appliance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6年3月23日前言2008年8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

201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起草任务书。

2013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的修订原则、结构框架、主要内容等,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确定了时间进度要求。

2013年3月,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13年3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1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审议。

2013年6月,起草组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安委会专家审议意见进行了研讨和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规则有关内容,形成了报批稿。

2013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将规则修订内容中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等以质检特函〔2013〕34号文的形式予以发布。

2014年9月,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情况,起草组又对本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4年10月再次提交安委会审议。

根据审议意见,起草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对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5年2月形成了报批稿,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6年3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起重机械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起重机械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起重机械申报定期检验制度起重机械是工业生产和建筑施工中常用的设备之一,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确保操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建立了起重机械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起重机械申报定期检验制度的背景、目的、内容和执行程序。

一、背景随着工业生产和建筑施工的发展,起重机械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维护存在风险,一些事故事件的发生导致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针对这一问题,各国政府逐渐重视起重机械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实施了起重机械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二、目的起重机械申报定期检验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保障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防止事故和伤亡的发生;第二,确保起重机械的功能和性能不受损害,提高工作效率;第三,降低起重机械的维护成本,延长使用寿命;第四,促进起重机械制造和销售业的发展。

三、内容起重机械申报定期检验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起重机械申报,即制造商或使用单位将起重机械的相关信息和技术资料报送给相关监管部门,并申请进行定期检验;第二,检验标准和要求,即起重机械检验的依据和评价指标,包括结构、功能、安全装置、操作性能等方面;第三,检验方法和程序,即起重机械检验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实施方法,包括检查、试验、测量、评估等环节;第四,检验结果和意见,即对起重机械检验结果的评价和处理意见,包括合格、不合格和限制使用等级等;第五,检验报告和证书,即起重机械检验的文件和证明,包括检验报告、结果通知书和合格证等。

四、执行程序起重机械申报定期检验的执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制定申报计划,即明确起重机械的申报时间和周期,根据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检验的频率和间隔;第二,准备申报材料,即收集起重机械的相关信息和技术资料,包括使用单位的证明文件、起重机械的型号规格、制造商的证明文件等;第三,选择检验机构,即根据地理位置和资质条件选择合适的检验机构,与其签订检验协议,并支付相应的检验费用;第四,进行检验操作,即按照检验标准和要求,进行起重机械的检查、试验、测量、评估等工作,记录和保存相关数据和证明材料;第五,评估检验结果,即根据检验结果对起重机械的功能和性能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合格,并发出相应的检验报告和证书;第六,处理检验结果,即根据检验结果和意见,对起重机械的使用进行调整和处理,修理不合格的部件或设备,限制或停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第七,跟踪监管和维护管理,即监督和检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申报和检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维护和改进起重机械的管理和使用。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
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结论”按照如下要求填写:
(一)单项“检验结果”一栏中,定量项目填写数据,定性项目作简要描述;
(二)单项“结论”一栏中,填写“合格”“不合格”或者“无此项”。
第十九条在使用登记地使用的起重机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意见书(2)及时报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现场检验、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检验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在附件B中的以下起重机,其定期检验应当包括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
(一)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要求实施了监督检验的;
(二)按照本规则要求实施了首次检验的;
(三)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要求的。
第四条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第十七条对于检验存在不合格项需要整改的起重机械,或者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械,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报告》(见附件G,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四)需要登高进行检验的部位(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m以上),采取可靠的登高安全措施;
(五)安全照明、工作电源满足检验需要;

起重机械保养规则(TSGQ7015-2023)

起重机械保养规则(TSGQ7015-2023)

起重机械保养规则(TSGQ7015-2023)起重机械保养规则(TSGQ7015-2023)
1. 介绍
本文档旨在规范起重机械的保养工作,以确保其安全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严格遵守本规则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事故风险。

2. 保养周期
根据起重机械不同部件的特点和使用情况,制定适当的保养周期。

保养周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保养工作得到及时和有效地执行。

3. 保养内容
起重机械的保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清洁和润滑:定期清洁起重机械的外部表面,并按照要求润滑关键部件,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 检查和调整:定期检查起重机械各部件是否正常,如有问题及时调整或更换。

- 外观和结构:检查起重机械的外观和结构是否完好,如有磨损或损坏应及时修复。

4. 保养记录
所有保养工作必须有详细的记录,包括保养日期、保养内容和保养人员。

这些记录是监督和评估保养工作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5. 特殊情况处理
在特殊情况下,如起重机械发生故障或事故,保养工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修复故障,并对起重机械进行彻底检查,以确保其安全使用。

6. 违规处罚
如发现保养工作违反规则或未按规定执行,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工等措施,以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

以上内容是对起重机械保养规则(TSGQ7015-2023)的简要介绍,请严格遵守规定执行保养工作,确保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 S G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Lifting Appliance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6年3月23日前言2008年8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

201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起草任务书。

2013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的修订原则、结构框架、主要内容等,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确定了时间进度要求。

2013年3月,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13年3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1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审议。

2013年6月,起草组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安委会专家审议意见进行了研讨和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规则有关内容,形成了报批稿。

2013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将规则修订内容中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等以质检特函〔2013〕34号文的形式予以发布。

2014年9月,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情况,起草组又对本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4年10月再次提交安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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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doc 37页)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Regulation for Perio dicity Inspection of Lifting Appliances(二次修订版2011年1月1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8月7日前言2007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

2007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草案。

2007年8月,中国特检院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2007年9月29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7〕44 号文征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7年1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7年12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年8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的目的、性质、适用范围、检验周期、检验条件、仪器设备、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果的判定原则,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俞中建梅水麟李鸣吴峰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尚洪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董尚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葛翔江苏省无锡市特种设备检验分院孙小伟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赵鹏华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佛山分院李松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丁家宝洛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所郭鹏伟翟让河南省新乡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宋耀国北京华电万方管理体系认证中心杨清泉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检中心杨春平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凌忠社郑州铁路局特检所雷庆秋目录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1)附件A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6)附件B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不适用于叉车) (8)附件C 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22)附件D 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报告 (2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以下简称自检)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的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时必须进行。

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使用单位对维保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订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含内容,下同)、检验方法和要求、检验记录等在内的检验方案(检验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

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现场检验、缺陷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验项目。

...。

增加的检验项目应当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第十条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

对自检不合格的项目安排维保、修理。

自检、维保、修理应当作出记录或者取得专业维保、修理单位的证明。

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以下准备工作:(一)准备起重机械上次的检验报告、维保和自检记录等使用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二)拆卸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拆除受检部位妨碍检验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三)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四)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固定平面2m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五)满足检验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电源,以及必要的检验辅助工具或者器械;(六)需要固定后方可进行检验的可转动部件(包括可动结构),固定牢靠;(七)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载荷试验所规定重量和相应型式的试验载荷;(八)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九)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十)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十一)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除应当按照第十一条的第(二)至第(十一)项的规定进行准备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二)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三)产品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

(四)施工单位的安装许可证、安装告知书(适用于在使用现场安装,并且不实施安装监检,但是需要安装许可资质的)。

上述证明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制造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接到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至少两名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

第十四条对于使用时间超过15年以上、处于严重腐蚀环境(如海边、潮湿地区等)或者强风区域、使用频率高的大型起重机械,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增加其他检验手段,必要时根据大型起重机械实际安全状况和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能力,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五条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检验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应当首先确认使用单位的检验准备工作。

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需要在现场等待较长的检验准备时间、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经请示检验机构同意,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是必须书面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并且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第十六条检验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纳入计量检定范围的,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在易燃、易爆、绝缘等场所检验,使用的设备仪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当符合现场环境的要求。

第十七条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记录。

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记录实际测量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用文字描述检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图的,另列表或者附图;对于无损检测和应力测试,应当在记录上进行准确定位。

检验记录必须具有可追溯性。

注2:检验记录应当按照实际检验的起重机械进行编制,如果记录上的编制项目在实际检验中不存在,必须在记录中填写为“无此项”。

第十八条检验结果判定原则如下:(一)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二)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现场检验工作结束,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C,以下简称检验意见书,分(1)和(2)两种】,并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签字。

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1);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2),提出整改要求。

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当及时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的具体项目和方式由检验机构根据整改项目及其影响决定。

设备进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相关要求进行监检。

第二十条检验机构在检验(包括复检)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报告》(见附件D,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第二十一条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分为“合格”、“复检合格”、“不合格”、“复检不合格”4种。

其填写的条件如下:(一)综合判定为“合格”的,检验结论为“合格”。

(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但是复检结果满足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三)不满足本条以上两项条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检验报告中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际测量或者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

“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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