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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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八大关系的辨析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八大关系的辨析

认识人大制度应注意的几个关系江苏省江都中学李荣志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学思想政治课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在讲授人大制度的过程中,涉及到很多具体的关系,例如人大制度与人大的关系、权力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的关系等。

掌握了这些关系有助于学生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把握我国的人大制度。

1、根本制度与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根本政治制度的关系【误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包括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文化教育制度等。

我国的政治制度又包括人大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

其中,人大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因此,我们不能把根本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根本政治制度混淆起来。

2、人大制度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误区】我国的国体是人大制度人大制度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

而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的国体。

简言之,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政体,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体。

当然,人大制度与人民民主专政两者之间也是有联系的。

两者都是我国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它决定了我国的政体必须是人大制度。

而人大制度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直接体现,它保证了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完成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

3、人大制度与西方国家议会制的关系【误区】我国的人大制度同西方议会制度都属于代议制,无本质上的区别我国的人大制度和西方的议会制都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都是由定期选举产生的代表或议员组成,都是代议制民主。

但两者又有着本质的区别:(1)经济基础不同:人大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议会制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之上,是维护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的工具。

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 是否团结,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安 全与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前提, 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保证, 是国家统一的基础。
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 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 方实行区域设立自治机关,由少 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 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 权。
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案它 表们 明分 我 了别 国 什代 国 么表 微 ?了 图 什案 么由 ?哪 整些 个部 国分 微组 国成 ?
党 人 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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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精神
工人 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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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 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民族团结
我国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形成各民族大团 结的局面。
民族团结的重要意义:①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 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②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是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保证,是国家统一的基 础。
(3) 各民族共同繁荣
典型措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我国为什么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 做好民族工作,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社 会稳定,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民族凝聚力; 有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有利 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实现共 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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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代表国务院向全 国人大作政府工作报告
最高监督权
监督宪法的实施,监 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做了《政府工作报 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了认真审议,根据提 出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对政府报告进行修改并获得 通过。体现了全国人大的( ) A.最高立法权 B.最高任免权 C.最高决定权 D.最高监督权

试论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义

试论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义

试论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义、原则及主要特色。

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也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首要特征。

如果不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就不能称为人民代表大会。

这种选举,实质上是一种委托,即把本来属于人民的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由这些代表,代表他们去行使国家权力。

可见,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

它表明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渊源,即这种权力来自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选民或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一条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立法权、监督权、决定重大事项权、选举和任免权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力由它自己行使,同时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把人民委托给它的一部分权力授予由它产生的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

这些国家机关决不能脱离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

第三,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这一条是指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即实行适当分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工作联系关系和一定的指导关系(主要是指选举工作)。

国务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领导关系。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决定了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权。

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便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决定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政治课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政治课件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 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 称县、乡代表),由选区内的选民 直接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及其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 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间接选举
#5. 幻灯片 5
2.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 的机关是什么?
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机关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 和地方各级人民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人大)。
行政机关 最高国家
地方国家 行政机关
中央军委
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国家 法律监督 地方人民检察院 地方国家法律监督 机关 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国家 审判 机关 地方人民法院 地方国家审判 机关
1、在我国人民是怎样行使当 家作主权力的?
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 选出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3.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什么?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制)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民 族区域自治制度。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是什么?它有哪些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是: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①、修改宪法 ②、监督宪法实施 ③、立法权 ④、任免权 ⑤、决定权
5、公民有哪些政治权利?
公民的政治权利有: ①、建议、监督权 ②、选举和被选举权、 ③、批评、建议权、 ④、申诉、控告、检举权
6、行使政治权利渠道途径有哪些?
(1)向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反映 (2)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 (3)通过媒体监督
7、公民怎样行使政治权利?
(1)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 (2)实事求是 (3)不能捏造或歪曲事实 (4)不能采用贴大字报、聚众闹事等方 法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几点认识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几点认识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几点认识2009年01月05日17:23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和长足进展。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个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也在实践中逐步提高和加深。

我是1985年和刘政同志一起到全国人大工作的。

我俩在进人大之前长期在党的部门工作,对人大制度缺少认识。

当时理论界对人大制度研究也很不够,这方面的书籍和文章都不多见。

到人大工作后,根据工作需要,我们认真学习、钻研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学说的理论,领会中央特别是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同时虚心向地方人大学习,从实践中汲取营养,逐步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所了解和认识。

例如,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问题,当时有一种观点认为,人大制度就是专指人大及其常委会。

我们经过学习、探讨,认为这样理解过于狭窄。

记得老刘曾写了《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中需要进一步探索的几个概念和提法问题》,先是刊登在研究室内刊《研究室材料》上,后载于《中国法学》1991年第3期。

我也写过一些文章探究人大制度的内涵。

这样,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研讨,才对“什么是人大制度”这样一个最基本的问题逐步形成比较完整的为大家所认可的看法。

再如,研究室从1986年起就根据领导安排,承担了人大监督问题的调研任务。

首先在监督理论方面我们在研究室内刊《调研资料》上刊登了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勋爵(1834——1902)的一个重要观点: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引起大家很大兴趣。

接着我们学习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监督制约的理论,包括对巴黎公社经验的论述,也研读了西方思想家关于这个问题的论述,结合我国国情,写出了《试论人大及其常务会的监督权》、《论人大监督》、《人大监督工作和监督制度的几个问题》等文章,刊登在《研究室材料》、《求是》、《中国法学》等刊物上。

在这些文章中我们都明确指出人大监督的实质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以人民的权利制约国家机关的权力。

部编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国家权力机关4

部编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国家权力机关4

立法权
制定、修改、废除法律
决定权
批准/表决通过大政方针、重大事项、财政预算、 规划
任免权 对国家机关干部进行选举、决定、罢免的决定
监督权 听取、审议、审查“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
审议通过上年度的工作报告是监督权,批准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将 要执行)属决定权。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职
立法权
人 大
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及其他组成人员进行选举、决定、罢免的权力。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地方人大与地方其他机关的关系: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重点) 归纳: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 方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 地方各级 地方各级 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监察委员会

行政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监察机关



性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位: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位 :它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地方人大与地方其他机关的关系:地方国家行政机
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
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GOVERNMENT AGENCIES
REPORT PPT TEMPLATE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P78-P80)
4.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立法权

人大知识点整理

人大知识点整理

人大1、分类: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2、性质: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3、地位: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

4、职权(权力):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最高)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四个“权力”的区分关键是看内容(1)如果是关系法律的立、改、废的决定则是立法权;(2)如果是对国家机关干部进行任免的决定则是任免权;(3)关于“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年度报告或审查则是监督权;(4)审议通过上年度的工作报告是监督权,批准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将要执行)属决定权。

(5)关于国家大政方针、重大事项、规划的通过是决定权。

5、常设机关:人大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人大闭会期间执行部分职能。

6、组成人员——人大代表1)法律地位: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2)人民代表与人民的关系:人民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

——联想到答案: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知识。

注意: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人民是间接行使者。

3)权利:①审议权:审议各项议案,法律(草案)等。

②表决权:表决各项议案,决定等。

③提案权: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④质询权:对政府等机关的工作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

4)义务(职责):①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②人大代表在自己参加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③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5)产生和任期:直接(县、乡、镇)与间接选举;均为5年7、产生(人大与人民关系)人大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联想到答案: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知识。

关于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联系的思考

关于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联系的思考

关于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联系的思考作者:陈荧来源:《人大研究》2011年第04期联系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从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关系入手,通过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系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要做法,就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联系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供有关领导和同志们参考。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关系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这些规定明确向我们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之间有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那么,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特别是省级人大常委会之间,还有什么关系呢?这个问题自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就已经提上研究讨论的日程。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及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进行修改,在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特别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同时,将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扩大到县,规定实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等。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将原来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加强它的组织,除基本法律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外,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这样,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得到迅速加强,而且设立时间早,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另一方面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时间短,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较多,特别是人大代表直接选举问题十分复杂,非常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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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是什么关系?
依据宪法的规定,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彭真同志说过:“省级人民政府有两个‘婆婆’,一个省级人大和它的常委会,一个国务院。

”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那么,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是不是领导关系呢?
这个问题在1979年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之初就提出来了。

当时,许多省级人大常委会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他们的工作,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之初遇到许多困难,比如,缺少机构、编制、经费、办公用房等工作条件,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文件,作统一规定,来解决这些问题。

从那以后一直到现在,地方人大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比如,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问题,由党委书记兼任的主任没有出席、而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出席的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会议和参加的活动仍应在当地党报的第一版上进行
报道的问题等,常常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出台相关文件作规定,统一解决这些问题。

1980年4月和1984年5月,彭真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问题作了讲话。

他明确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好说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级人大常委会没有领导关系,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与下一级人大常委会之间没有领导关系。

从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彭真的讲话来理解,这里有这样几个理由: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都是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干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

第二,各级人大常委会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宪法规定,要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有关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和行使地方立法权,是宪法这一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

第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的事情不是完全不管。

怎么管?一是它所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地方要执行;二是通过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去管。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领导关系。

那么,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多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的同志经过研究提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选举上的指导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关系。

一般地说,对上级人大与下级人大之间的关系也可以从这三个方面来理解。

下面具体说说这三个关系。

先说法律上的监督关系。

1954年3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会议谈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又要遵守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问题时,毛泽东说:“这个是母亲服从儿子,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出来的东西全国44个省市都要服从,假若某一个省人民代表大会议出来的东西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把它撤销。

”毛泽东的这段话是对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在法律上监督省级人大的一个解释和说明。

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等。

再说选举上的指导关系。

这里的“选举”是指人大代表的选举。

1979年修改选举法后,就县乡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过多个决定,在每次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开始时还要召开会议,就选举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在选举工作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需要还召开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同志参加的座谈会,沟通交流各地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建议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省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也可以归类为指导关系。

最后说说工作上的联系关系。

主要包括: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省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委托省级人大常委会联系在本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常委会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本地区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全国人大有关机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邀请省级人大有关机构或者省级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参加,交流情况,研讨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作法律培训或者工作培训等。

总结提炼出这三个关系,目的是方便工作。

监督关系、指导关系、联系关系三者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也不能说有十分严格的界限,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情况下,同一项工作也可以划分在不同的关系之中。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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