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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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江苏省是中国大陆最繁荣的地方之一,其城市发展也是在不断的改善。

江苏省的城市发展需要建设绿色建筑,因此,江苏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来保护城市及其环境。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以建造性能节能建筑为目标,把绿色建筑理念贯穿到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把建筑与环境保护整体结合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建筑形态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提倡结合当地的文化传统和气候特点,应用多种建筑形态,如有利于空气循环的开敞式立面,一端开窗一端面对山脉的纵向立面等,构成建筑的外观特征。

二、节能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要求建筑应采用节能技术,如采用玻璃太阳能集热器、光伏太阳能电池板等可再生能源节能设备,减少建筑能耗。

此外,降低换气时间、加大通风口大小、断桥夹层结构设计等也可以实现节能,建筑节能效果显著。

三、环境保护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不仅注重建筑能耗的降低,还要求建筑应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比如采用环保材料和施工方法,保证结构材料等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此外,建筑应采用节水设备、节电设备来控制建筑能耗,以减少建筑对环境的污染。

以上就是《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基本要点,这些标准主
要是为了保护环境,改善城市的发展态势,有利于江苏省的城市和环境的发展。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减少建筑能耗,减少污染,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而且还可以改善工作、居住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维护民众的健康安全。

因此,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希望江苏省能完善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引导建筑业和投资者在建筑过程中的实施,以实现环境友好的城市发展。

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通过审查

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通过审查

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通过审查
佚名
【期刊名称】《施工技术》
【年(卷),期】2015(0)22
【摘要】近日,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专家审查。

该规范按照《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要求,以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取代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增加了监测与控制工程、室内环境、场地与室外环境、景观环境工程、可再生能源系统等验收的内容,是全国首部绿色建筑验收规范。

【总页数】1页(P17-17)
【关键词】质量验收;工程施工;分部工程;城乡建设厅;控制工程;专家审查;可再生能源;中国建设报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1
【相关文献】
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送审稿)审查会召开 [J],
2.首个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节能验收不合格不予备案 [J], 孙浦生
3.建筑工程节能不符合规范不能通过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家标准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J],
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送审稿)通过专家审查 [J], 于晓明
5.《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绿色建筑运行维护技术规范》发布[J], 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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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1 总则 (2)1.1 基本规定 (2)1.2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2)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2)4 住宅建筑 (2)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2)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9)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3)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7)4.5 室内环境质量 (22)4.6 运营管理 (25)4.6.1 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 (25)4.6.2 住宅水、电、燃气分户、分类计量与收费 (25)5 公共建筑 (29)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29)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32)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37)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0)5.5 室内环境质量 (43)5.6 运营管理 (46)1总则1.1基本规定1.1.1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绿色建筑评价、评奖与标识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技术依据,更好地实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J32/TJ76-2009(以下简称《标准》),制定本细则。

1.1.2本细则依照《标准》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适用于指导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指导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及运行管理。

1.1.3按照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的评价内容判定得分情况和达标情况。

根据达标情况评定星级,进行绿色建筑评价。

1.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1.2.1进行绿色建筑评价,应先审查是否满足控制项的要求。

参评的控制项全部满足要求,则通过初审。

1.2.2对一般项、优选项进行达标判定,判定结果分为:是、否、不参评三种。

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分为两个等级。

1.2.3当某条文要求不适应该建筑所在地气候与建筑类型等条件时,该条文可不作为参评项,参评的总项数相应减少,等级划分时对项数的要求可按比例调整确定。

2术语注:见《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J32/TJ76-2009。

3基本规定注:见《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J32/TJ76-2009。

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附件1
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试行)
1总则
1.0.1 为规范江苏省民用建筑方案设计中绿色设计的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根据《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规定,编制本要点。

1.0.2 本要点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中绿色设计的审查。

1.0.3 本要点依据《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GJ32/J173-2014确定审查条文,其中1-13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审查,14-20条由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1.0.4 绿色设计审查资料为:绿色设计专项说明、场地区位图、建筑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相关评价分析报告及有权部门的批文、必要的计算资料,并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其他要求。

1.0.5 建设单位应当按建筑单体填写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在同一规划用地范围内功能相同、权属相同、建筑规模、技术体系相同的两个及以上单体建筑组成的群体,如住宅建筑群、办公建筑群可以整体填报)。

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分别填写绿色设计审查意见。

2 审查要点。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暂行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暂行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科〔2016〕3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按建筑实施阶段分为设计阶段评价和运行阶段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分别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按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因绿色建筑评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四条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厅科技发展中心”)建立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库,并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在项目完成建筑施工图审查后进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申请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工作流程见附件1)。

第六条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单位等共同参与申请。

第七条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请单位应向厅科技发展中心提交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书、承诺书、自评估报告、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及审查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绿色设计专项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等材料(详见附件2-附件8)。

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申请单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全套建筑竣工图纸、相关检测报告、与评价有关的运行记录、影音文件等材料(详见附件9)。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评价第九条绿色建筑评价,依据国家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

2021年民用建筑绿色建筑标准

2021年民用建筑绿色建筑标准

2021年民用建筑绿色建筑标准综述一、引言绿色建筑标准一直是建筑行业和城市发展中的热点话题。

随着全球对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视,绿色建筑标准在民用建筑领域的影响力变得愈发显著。

本文将深入探讨2021年民用建筑绿色建筑标准的相关内容,并结合个人观点和理解,为您呈现一篇全面、深刻和有价值的文章。

二、2021年民用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概述1. 绿色建筑标准的定义及意义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设计、施工、使用和拆除的全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2021年民用建筑绿色建筑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推动建筑行业向着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低碳排放的方向发展,以满足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2. 2021年民用建筑绿色建筑标准的特点随着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不断增强,2021年民用建筑绿色建筑标准在以下几个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 突出“节能减排”:新标准更加注重建筑节能技术和碳排放控制,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能耗指标和碳排放标准。

- 注重“室内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采光与通风等方面的要求,以保障建筑内部环境的舒适度和健康性。

- 强调“可持续材料利用”:新标准鼓励使用再生材料和可持续材料,促进建筑材料的循环利用和资源节约。

3. 2021年民用建筑绿色建筑标准的关键内容新标准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能源利用、材料选择、室内环境、水资源利用、土地利用以及建筑施工和拆除过程的影响等多个方面。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从我的角度来看,2021年民用建筑绿色建筑标准的出台对于城市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推动建筑行业从传统的“消耗型”发展模式转向“循环型”发展模式,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

新标准对建筑的能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助于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绿色建筑标准的引入也可以激发建筑企业和设计师的创新意识,推动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升级。

江苏省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江苏省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江苏省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1.总则1.0.1为推广绿色建筑,指导江苏省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与管理。

1.0.3绿色设计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期内建筑功能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应降低建筑行为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遵循健康、简约、高效的设计理念,实现人、建筑与自然和谐共生。

1.0.4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绿色设计green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在设计中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

2.0.3 建筑全寿命期building life建筑从建造、使用到拆除的全过程。

包括原材料的获取,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的加工制造,现场施工与安装,建筑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建筑最终的拆除与处置。

2.0.4 被动措施passive techniques通过优化规划和建筑设计,直接利用阳光、风力、气温、湿度、地形、植物等现场自然条件,来降低建筑的采暖、空调和照明等负荷,提高室内外环境性能,而采用的非机械、不耗能或少耗能的措施。

2.0.5 主动措施active techniques为提高室内舒适度,实现室内外环境性能,而采用的消耗能源的机械措施。

2.0.8 热岛强度heat island index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9绿色雨水基础设施(GSI)green storm infrastructure指一种由诸如林荫街道、湿地、公园、林地、自然植被区等开放空间和自然区域组成的相互联系的网络。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2021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2021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xxx-2021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xxx-2021是针对建筑领域的一项重要标准,它致力于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保建筑的发展。

本标准的制定是在社会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下,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建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的。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xxx-2021:一、标准的背景和意义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设计、施工、运营和拆除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减少资源消耗,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率和环境质量,降低建筑的生命周期成本。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xxx-2021的出台,有利于引导建筑业践行绿色环保理念,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标准的主要内容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xxx-2021包括建筑设计的整个流程和生命周期,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绿色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和理念2. 绿色建筑设计的技术要求和指标3. 绿色建筑设计的可行性评估和标准化评定4. 绿色建筑设计的监督和管理三、标准的推广和应用为了促进这项标准的推广和应用,相关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和行业对绿色建筑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企业和机构践行绿色建筑的意识。

2. 指导和培训,组织建筑设计师、施工人员、运维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绿色建筑设计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

3. 奖惩倡导,通过奖励那些在绿色建筑设计上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和机构,惩处那些不符合标准的行为,激励和推动建筑行业的绿色转型。

四、标准的展望和未来发展随着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xxx-2021的实施,未来建筑行业将迎来更多机遇和挑战。

建筑业将更加注重绿色设计理念,提高建筑的环保性能和节能性能,促进建筑材料的绿色化和循环利用,推动智能化、数字化建筑技术的应用,为社会提供更加安全、健康、舒适、节能、环保的建筑产品。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xxx-2021是我国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它是建筑行业践行绿色环保理念的有力引导和推动,是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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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实施日期】2021.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设计和建设第三章运营、改造和拆除第四章绿色建筑技术第五章政府引导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房管、园林、自然资源、水利、科技、财政、生态环境、海洋、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施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设计和建设第八条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绿色生态发展原则,落实生态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要求。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前款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等级管理。

本省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高于基本级的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高于基本级的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当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纳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达到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未达到项目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未达到项目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咨询、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等级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承担责任;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并编制包含建筑节能内容的绿色建筑专篇。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色建筑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

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高于基本级的绿色建筑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测评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及其技术措施。

第三章运营、改造和拆除第二十五条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节能、节水、绿化等管理制度完备;(二)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五)分类收集生活废弃物,规范设置垃圾容器。

第二十六条对建筑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设施。

发生上述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

集中供暖、供冷、供热水系统等用能设备,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受委托的专业服务企业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节能监管制度。

省和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建筑能耗动态监测。

财政部门对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应当给予必要保障。

第二十九条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耗统计,并将结果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已经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的,应当将所采集的能耗情况连续实时上传至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并定期公布超限额的用能建筑名单。

建立和实施建筑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和差别电价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超限额的用能建筑应当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第三十一条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

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分步骤实施。

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第三十三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绿色建筑技术第三十四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技术路线,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余热利用技术和太阳能、浅层地温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五条城镇集中开发建设的区域,应当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建筑能源供应系统、城市再生水系统和雨水综合利用系统。

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管线应当进入,不得另行建设。

第三十六条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当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新建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第三十七条新建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新建住宅和宾馆、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三十八条新建建筑应当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

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城市道路、地面停车场等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建筑产业现代化政策、技术体系,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住宅产业现代化。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成品住房标准建设。

鼓励其他住宅建筑按照成品住房标准,采用产业化方式建造。

第五章政府引导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技术的研发、推广应用纳入政府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省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示范,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财政支持,重点用于下列领域:(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二)绿色建筑区域示范;(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示范;(四)绿色建筑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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