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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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建科[2009]389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建科[2009]389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建科〔2009〕389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为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我省范围内一、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五条成立“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负责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2024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2024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2024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2024《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2024》是江苏省新出台的一项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旨在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环境负荷,促进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对该标准的详细解读。

该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江苏省的地理、气候和资源特点,结合了国内外绿色建筑标准的先进经验,包括建筑节能标准、室内环境标准、建筑材料标准等。

标准分为总则和具体要求两部分。

总则部分包括了标准的适用范围、目的和任务、基本原则和要求等内容。

适用范围包括了新建和改建的各类建筑,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公共建筑等。

目的和任务是指通过制定标准,促使建筑设计、施工和运营过程中注重节能环保,减少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压力。

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建筑节能、室内环境、建筑材料等方面的要求。

具体要求部分涵盖了建筑节能、室内环境、建筑材料、水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节能方面要求建筑在能源利用效率、节能技术应用、建筑外墙热工性能等方面达到一定的标准。

室内环境方面要求建筑在空气质量、照明设计、声环境、烟气排放等方面达到一定的要求。

建筑材料方面要求建筑选用环保材料,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水资源利用方面要求节约用水,推广雨水收集利用等措施。

该标准的发布对推动江苏省的绿色建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提高建筑节能水平和室内环境质量,可以有效降低建筑的能源消耗和对环境的压力,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其次,通过对建筑材料的要求,可以促进环保材料的研发和应用,推动建筑材料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通过对水资源利用的要求,可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然而,该标准仅仅是一项技术标准,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和监管,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标准的理解和执行可能存在差异,需要加强对标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相关人员的意识和理解。

其次,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标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标准得到有效的实施。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8修正)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8修正)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设计和建设第三章运营、改造和拆除第四章绿色建筑技术第五章政府引导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的民用建筑。

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房管、园林、自然资源、水利、科技、财政、生态环境、海洋、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施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对达到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进行奖励。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于《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3.25•【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关于《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5年3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在全国省、市地方立法中第一个制定绿色建筑地方性法规,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重点领域立法精神要求,对于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

草案指导思想明确,结构合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范内容基本可行。

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书面征求了十三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在江苏人大网上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意见,并会同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省住建厅到无锡市、常州市武进区进行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有关部门和建筑设计、施工等企业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综合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召开了省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就草案的修改内容进一步征求意见、研究论证。

3月16日,省人大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绿色建筑概念,加大推行力度1.有些委员、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提出,绿色建筑是比较新的事物,社会公众缺乏了解,条例草案所下的定义不够明确,建议斟酌。

有的地方提出,绿色建筑是分等级的,等级不同,要求也不同,建议按照省绿色建筑标准对绿色建筑分级予以明确。

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民用建筑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的建筑。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解读——刚柔相济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解读——刚柔相济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解读——刚柔相济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7•【分类】地方性法规解读正文《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解读——刚柔相济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绿色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

如何在建筑领域落实绿色发展是江苏面临的一个大课题。

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可以说是对这一课题的“研究成果”。

该条例将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在条例即将施行之际,我们就《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几个问题,采访了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

记者:据了解,我省是在全国省、市地方立法中第一个制定绿色建筑地方性法规的,为什么要制定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刘克希:是的。

在国家尚无绿色建筑立法的情况下,我省率先探索,在全国第一个制定绿色建筑地方性法规。

下面我从“四个需要”的角度回答这个问题:一是我省落实国家绿色发展战略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提出,“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美丽中国”。

绿色发展既是理念,更是发展战略。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要求,如何在地方治理中落实这些要求,让国家战略落地生根?制定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可以说是一条重要路径。

二是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绿色建筑的推行将倒逼传统的建筑相关产业的转型升级,引领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

通过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将给绿色建筑的相关产业带来转型升级的难得机遇。

据测算,我省每新增1亿平方米绿色建筑,将直接拉动50亿元以上的增量投资。

三是我省应对环境资源约束日益增强的需要。

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

其中一个重要的特征是环境资源的约束日益增强。

在这种情况下,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既是立足当下的必然选择,更是着眼长远的明智决策。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设计、建造、使用和拆除的全过程中,充分考虑建筑与环境的可持续性,实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增加舒适度和健康性的建筑形态。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制定旨在推动绿色建筑在江苏省的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保护。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第三条江苏省各级政府应加大对绿色建筑的支持力度,通过财政、税收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的发展。

第二章建筑设计与建造第四条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节能、环保、舒适性等要素,采用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提高建筑节能利用率。

第五条建筑施工过程中,应使用环保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降低建筑资源消耗。

第六条建筑施工现场应采取噪音、尘土、污染物等控制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第三章建筑使用与管理第七条建筑物应具备良好的室内环境,保证人们的健康与舒适。

建筑物内部空气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避免装修材料和设备对人体健康产生的有害物质的释放。

第八条建筑物应配备节能设备,实现能源的高效利用。

并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节能效果持久。

第九条建筑物应合理配置公共空间和绿地,增加居住环境的舒适度,促进城市生态建设。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建筑的监测和评估,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建筑进行整改和处罚。

第十一条建筑主管部门应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标准和评价体系,推动绿色建筑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第十二条社会各界应积极宣传绿色建筑的理念和优势,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建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对于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建筑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江苏绿色建筑发展及政策解读

江苏绿色建筑发展及政策解读

江苏省绿色建筑—社会宣传
展示教育
江苏省绿色建筑与生态智慧城区展示中心 ➢ 绿色建筑三星级设计标识认证 ➢ 绿色建筑与生态智慧城区成果及技术展示 ➢ 全国惟一的住建部绿色建筑和生态智慧城区展 示教育基地
江苏省绿色建筑—资金补助
江苏省是全国最早设立省 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省 份,2010-2014年期间累 计安排各类补助资金共计 约16亿元。
(亿m2)
0.03 2006
0.06 2007
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
0.37
0.46
0.52
0.21
0.06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0.60 2013
0.60 2014
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比
60%
40% 20% 5%
7%
32% 34% 39% 35% 15% 22% 6%
2005
2006
对绿色建筑的认识
1、绿色建筑不是有绿化的建筑 ➢“绿色建筑”的确对园林、绿地面积有着严格指标要求,相对普通建筑有更多的绿色自然感 受,但这并非全部。绿色建筑是生态、节能、环保、健康多种元素的和谐统一体。
2、绿色建筑不是高成本的建筑 ➢以住宅为例,全国绿色建筑一、二、三星的增量成本分别仅为60、120、300元每平方米, 增量成本对房地产价格影响不大。 ➢对江苏而言,太阳能热水系统、雨水收集系统、成品房等绿色建筑技术已经作为基本要求普 遍应用,实际增量成本更低。一、二、三星住宅项目大约分别为25、70、150元每平方米。 ➢从全生命周期成本核算看,绿色建筑成本比普通建筑更低,从综合生态效益、居住舒适度考 量,绿色建筑更具性价比。
江苏省绿色生态发展理念 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区 节约型城乡建设 绿色建筑 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 建筑节能

关于《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周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必要性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并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发展绿色建筑是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目前,美国、德国、日本、新加坡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绿色建筑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大力推行绿色建筑。

我国在2006年发布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13年国办发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出台,将绿色建筑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

《条例(草案)》旨在以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为核心,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土地出让、规划审批、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通过强化政府引导和扶持、加快适宜技术推广、完善市场推进机制等举措,促进绿色建筑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制定《条例(草案)》,对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促进节能减排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需要。

相对于传统建筑,绿色建筑平均节能率达58%、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达15%,并通过科学规划布局、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循环利用建筑材料、控制噪声扬尘等措施,实现绿色建筑“四节一环保”的目标。

作为东部经济发达省份,江苏总体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比较突出。

目前江苏新建建筑规模全国最高,每年新增民用建筑超过1亿平方米,建筑的建造和使用过程消耗了大量的能源资源,发展绿色建筑的内在需求尤为迫切。

绿色建筑还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对日照、隔声、采光、通风和温度等室内环境指标,以及绿地率、热岛强度、环境噪声、人行区风速、场地交通组织等室外环境指标等都有明确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环保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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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的民用建筑。

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房管、园林、国土资源、水利、科技、财政、环境保护、海洋、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施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对达到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进行奖励。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规划建设第八条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绿色生态发展原则,落实生态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要求。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前款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本省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绿色建筑标准。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当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纳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达到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未达到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未达到项目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咨询、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等级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承担责任;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并编制包含建筑节能内容的绿色建筑专篇。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色建筑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

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测评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及其技术措施。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运营拆除第二十五条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节能、节水、绿化等管理制度完备;(二)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五)分类收集生活废弃物,规范设置垃圾容器。

第二十六条对建筑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设施。

发生上述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

集中供暖、供冷、供热水系统等用能设备,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受委托的专业服务企业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节能监管制度。

省和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建筑能耗动态监测。

财政部门对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应当给予必要保障。

第二十九条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耗统计,并将结果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已经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的,应当将所采集的能耗情况连续实时上传至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并定期公布超限额的用能建筑名单。

建立和实施建筑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和差别电价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超限额的用能建筑应当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第三十一条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

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分步骤实施。

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第三十三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建筑技术第三十四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技术路线,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余热利用技术和太阳能、浅层地温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五条城镇集中开发建设的区域,应当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建筑能源供应系统、城市再生水系统和雨水综合利用系统。

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管线应当进入,不得另行建设。

第三十六条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当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新建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第三十七条新建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新建住宅和宾馆、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三十八条新建建筑应当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

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城市道路、地面停车场等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建筑产业现代化政策、技术体系,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住宅产业现代化。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成品住房标准建设。

鼓励其他住宅建筑按照成品住房标准,采用产业化方式建造。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政府引导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技术的研发、推广应用纳入政府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省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示范,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财政支持,重点用于下列领域:(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二)绿色建筑区域示范;(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示范;(四)绿色建筑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四十二条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一)外墙保温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二)居住建筑利用浅层地温能供暖制冷的,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三)公共建筑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四)采用浅层地温能供暖制冷的企业参照清洁能源锅炉采暖价格收取采暖费;(五)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项目按照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水资源费;(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四十三条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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