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规定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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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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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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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年第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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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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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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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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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电子招标文件_要求

一、概述本电子招标文件适用于各类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服务招标等招标项目的电子化招标活动。
电子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和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技术规范要求编制。
二、电子招标文件编制要求1. 格式要求(1)电子招标文件应采用统一的电子文档格式,如PDF、Word等。
(2)电子招标文件应按照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等因素,合理设置目录结构,方便查阅。
(3)电子招标文件应使用规范的字体、字号和颜色,确保文件内容的清晰易读。
2. 内容要求(1)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招标人名称、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②招标项目概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规模、项目地点、项目投资估算等。
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报名方式、投标保证金要求等。
④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开标地点。
⑤招标文件售价、投标保证金金额。
⑥招标人联系方式、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招标公告。
②招标文件编制依据,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等。
③招标项目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服务内容等。
④投标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等。
⑤评标办法和标准,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方法、评标标准等。
⑥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
⑦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投标函。
②投标报价。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④投标保证金。
⑤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
⑥投标项目的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服务方案等。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 编制要求(1)电子招标文件编制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2)电子招标文件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和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技术规范要求。
(3)电子招标文件编制应确保文件内容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4)电子招标文件编制应采用规范的术语和表达方式。
电子化招投标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化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效率,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进行的电子化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电子化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招投标流程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五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六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第七条开标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由招标人组织。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中标人应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三、电子化招投标系统管理第十一条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招标文件发布与下载;(二)投标文件提交与下载;(三)开标、评标、定标过程记录;(四)电子合同签订;(五)数据统计与分析。
第十二条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等各方应按照规定使用电子化招投标系统。
第十三条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应确保数据安全、保密,防止泄露。
四、围标串标行为管理第十四条禁止围标串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二)投标文件内容雷同或者评分异常;(三)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
第十五条对围标串标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本单位设立招投标监督小组,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招投标监督小组应定期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对电子招投标的规定

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对电子招投标的规定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招投标已经成为现代化招投标管理的重要方式。
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是指导和规范福建地区招投标活动的法规文件。
本文将重点探讨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对电子招投标的规定。
1. 电子招投标的定义和范围根据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子招投标是指使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招标文件编制、发布、获取以及招标申请、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等活动的过程。
电子招投标适用于福建地区所有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招投标活动。
2. 电子招投标的要求2.1 网络设施要求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要求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网络设施,包括能够支持电子招投标活动的计算机、网络设备以及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2.2 技术要求电子招投标应当满足信息安全、数据保密、可靠性等技术要求。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采用合适的技术手段,确保电子招投标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2.3 文件格式要求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规定,电子招投标文件应当采用通用和开放的文件格式,便于信息的交流与存储。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文件格式。
3. 电子招投标的流程3.1 电子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电子招投标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并提供招标文件的电子版本供投标人获取。
3.2 电子投标申请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通过电子招投标平台提交电子投标申请。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相应的信息,并提交投标保证金。
3.3 开标和评标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要求开标和评标过程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开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者。
3.4 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中标结果应当在指定的电子招投标平台上进行公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4. 电子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4.1 监督机构的责任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处理投诉和异议。
4.2 信息公开和数据保存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要求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在指定的电子招投标平台上公开相关信息,并对电子招投标活动的数据进行保存和备份。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务院第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的公平竞争,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节约用水原则,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使用公共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的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有关招标组织和监管工作,严格执行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性和保密性,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二章招标公告的发布和查阅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开始前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招标代理机构的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七条招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及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应提交的文件及要求、评标标准等。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子细阅读招标公告及相关文件,了解招标要求和评标标准。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回答投标人关于招标文件内容和解释的问题,并将问题及解答结果以文字形式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招标代理机构的官方网站等公开媒介上予以发布。
第十条相关人员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投标人的查阅招标文件费用,不得限制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书、技术方案、商业方案、资格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代理机构,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可以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递交投标文件,递交过程中可能浮现的意外事故应当提前做好风险控制和应急预案。
第四章招标文件的评审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依法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障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标题: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增强招标投标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竞争性,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定部门”)应当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单位和人员,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发布、传输、存储、管理、查阅、交互、处理和归档等全部环节电子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保证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安全性、保密性、及时性和可靠性,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安全性,保护投标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信息安全。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规定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的基本规则第七条电子招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不得折衷或者绕过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性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妥善处理招标程序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电子招标应当实行网络公开和实名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完整的招标文件网上发布系统,设置相应的电子招标规则、投标方式及其他信息,公示招标公告和许可证。
第十条电子招标中,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中标人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成交价应当和招标文件规定相符。
第十二条电子招标应当设置安全措施,保护数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电子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等合法的招标网站公开辟布招标公告,或者通过其他公开透明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人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互联网、电子通信网、电子数据交换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的招标文件发布、投标文件递交和评标过程,以及与之相关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应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诚实信用原则,遵循规则,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充分尊重投标人的知识产权,并确保投标人的信息安全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电子招标投标中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技术规定和数据格式。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通过电子方式发布。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合同条款、评标标准、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平台或者其他指定的采购平台发布招标文件,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条采购人发布招标文件应当说明招标投标活动采用的电子方式,以及技术要求、数据格式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并在采购平台上公开。
第三章投标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依法诚信投标,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以电子方式递交,确保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不能再进行修改或撤回。
第十六条采购人应当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登记和存储,并确保文件在评标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公正、公平、公开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定。
第四章签订合同第十八条采购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通知中标人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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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令第20号
监察
交通
铁道部部长:盛光祖
水利部部长:陈雷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2013年2月4日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
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第十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
规范,建立健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第十七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上述相关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
第十八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
要求。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四章电子投标
第二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理投标。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
件。
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加密、递交、传输、接收确认等,适用本办法关于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五章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招标项目所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评标。
评标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
本办法关于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答复,均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
第四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下列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
(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资格、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四)投标人名称、资质和许可范围、项目负责人;
(五)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六)国家规定的公告、公示和技术规范规定公布和交换的其他信息。
鼓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布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等合同履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监察机关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十四条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链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网站,收集、整合和发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决定、市场监管和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连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规定的公告媒介,交换、整合和发布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信息;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及时交换招标投标活动所必需的信息,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与上一层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连接并注册登记,及时交换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信息,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人、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
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数据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换信息,并参照执行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设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如实记录招标投标过程、数据信息来源,以及每一操作环节的时间、网络地址和工作人员,并具备电子归档功能。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记录和公布相关交换数据信息的来源、时间并进行电子归档备份。
第五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运营的应当停止运营。
(一)不具备本办法及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功能;
(二)不向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提供监督通道;
(三)不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
(四)不开放数据接口、不公布接口要求;
(五)不按照规定注册登记、对接、交换、公布信息;
(六)不满足规定的技术和安全保障要求;
第五十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一)违反规定要求投标人注册登记、收取费用;
(二)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