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风险审计管理规定
操作风险管理办法

公司操作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操作风险管理,完善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根据《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证券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信息技术系统,以及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本办法所称人员是指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公司人员、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客服人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统称“各部门”)。
第四条操作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符合监管要求,与公司发展战略、业务特点、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将操作风险损失控制在公司可承受范围以内。
第五条操作风险管理原则:(一)全程全员原则。
公司操作风险管理覆盖公司各部门,包含各类岗位、活动、流程、信息系统、产品等,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二)协同管理原则。
公司各专业职能部门发挥操作风险管理作用,根据专业领域特点与分工,有针对性地协同开展风险管理;(三)审慎应对原则。
公司审慎识别和控制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操作风险,对操作风险管理重点领域和环节加强风险识别、评估、监测与控制,最大程度地防范和减少操作风险事件对公司、行业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四)防范预见原则。
公司充分识别和评估新业务、新产品涉及的操作风险,严格防范已有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等可能因新业务、新产品引发的操作风险。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公司以分层架构、集中管理模式对公司操作风险进行管理,操作风险管理组织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首席风险官,风险控制部、合规部、审计部、内核部等内控部门,其他各部门共四个层级。
第七条公司操作风险管理应符合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总体目标以及审议批准的操作风险风险偏好、容忍度等要求,并在监事会监督指导下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引言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在执行日常业务操作过程中面临的一种风险,包括人为错误、不当操作、系统故障等。
操作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的重要职能之一,关乎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合规运营。
本指引旨在为商业银行提供操作风险管理的指导原则和方法,帮助银行做好操作风险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第一部分:操作风险管理框架1.1 操作风险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人为错误、不当操作、系统故障或外部事件等因素引起的损失风险。
这些损失可以包括金融损失、声誉损失、法律风险等。
1.2 操作风险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操作风险管理: - 全面性:操作风险管理应覆盖银行的所有业务和职能。
- 风险识别:识别和评估潜在的操作风险。
- 控制措施:制定和实施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
- 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
- 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
-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和改进操作风险管理措施。
1.3 操作风险管理框架商业银行可以采用以下框架进行操作风险管理: 1. 风险识别和评估 2. 风险控制 3. 信息披露和沟通 4.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5. 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 6. 监督和评估第二部分:操作风险管理流程2.1 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商业银行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 风险辨识:通过调研和分析,确定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
2. 风险评估:评估风险的概率和影响程度,确定其优先级。
3. 风险量化:根据风险的概率和影响程度,对风险进行量化评估。
4. 风险分类:将操作风险按照不同的类型进行分类,方便后续的风险控制措施制定。
2.2 风险控制流程风险控制是操作风险管理的核心环节,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 风险防范:通过制定合规政策和流程,以及培训员工,提高操作风险防范意识。
2. 风险监测:建立风险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诊断潜在的操作风险。
3. 风险应对:制定灵活有效的风险应对方案,包括事后控制、损失补救和教训总结。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是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提高业务效益的重要工具。
下面将就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进行详细阐述。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操作疏漏、人为错误、技术故障、内部和外部欺诈等因素导致的机构财务损失和声誉风险。
操作风险对银行的经营和金融市场稳定具有潜在的威胁,因此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对于银行来说非常重要。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旨在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的管理流程和风险评估手段,帮助银行更好地识别、评估和管理操作风险。
首先,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要求银行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此制度应包括明确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风险管理评估方法和指标等。
银行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规模确定适合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其与银行的战略目标相一致。
其次,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要求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的重要手段。
银行应建立内部控制政策和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落实授权和复核制度,加强对交易流程和业务操作的监控和审计。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
另外,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要求银行加强信息技术风险管理。
信息技术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也带来了新的风险。
银行应建立信息技术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系统安全性的监控和管理,保护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
此外,银行还应建立紧急预案和业务恢复机制,以保证在系统故障或技术故障发生时能够及时恢复业务,减少资金损失和声誉风险。
最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强调持续改进和监督。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定期组织风险管理评估和审计,评估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合规程度。
通过检查和监督,银行可以发现风险管理的不足之处,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总之,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是银行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的重要工具,通过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强化风险评估和加强信息技术风险管理,可以帮助银行降低风险,保证稳健经营和提高业务效益。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与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就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与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与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与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与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与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与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与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与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银行操作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银行操作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操作风险评估的常态机制,提升全行操作风险管理能力,满足实施新资本协议要求,根据《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等监管文件,结合x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操作风险评估,是指识别和分析各项内外部操作风险隐患,查找操作风险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判断当前风险状况与未来风险走势,并采取措施优化经营管理和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的过程。
操作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业务及管理部门开展的操作风险自评估和风险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项风险评估。
第三条操作风险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重要性:以导致风险损失和产生不利影响为导向,识别与之关联度较高的操作风险。
(二)准确性:充分获取各种数据和信息,定性和定量分析风险大小,客观准确判断风险状况。
(三)持续性: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评估工作,不断掌握新情况,持续优化经营管理。
第二章对象与方法第四条操作风险评估对象主要包括:(一)操作风险隐患:业务、产品、设备、系统、人员、制度、流程、操作、管理、监督检查、体制机制及外部环境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二)操作风险管理情况:风险识别与监控、风险分类分级、风险报告与分析、风险处置与应急、风险抵补、风险考核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第五条识别操作风险隐患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收集过去一年的操作风险事件,查找和分析风险事件发生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
(二)收集过去一年的业务经营管理、日常监控、尽职监督、内外部检查审计、外部监管提示、媒体报道等各类信息,查找和分析暴露出的问题。
(三)通过访谈、问卷调查、讨论会等方式,向相关员工和专家征集风险隐患。
(四)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
第六条评估操作风险隐患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定量分析过去一年的操作风险事件情况,对风险事件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分布、占比、趋势等分析。
(二)利用从风险事件、业务经营管理、日常监控、尽职监督、检查审计、调查问卷、评分卡、专家判断等途径获取的数据,定性定量估算当前风险隐患的涉及面、影响程度、发生概率。
银行操作风险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操作风险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报告程序,明确操作风险报告路线及各部门和岗位报告职责,防范、降低和处臵经营过程中各类操作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和•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对涉及的重要概念定义如下:(一操作风险。
本制度关于操作风险的定义与•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一致,即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二)操作风险损失。
操作风险损失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的损失。
(三)操作风险事件。
操作风险事件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操作风险损失的、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有关的事件。
根据是否造成损失, 操作风险事件可以分为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和操作风险非损失事件。
其中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是指已经产生损失或根据合理估计有可能会有损失发生的操作风险事件;操作风险非损失事件是指没有产生损失并且根据合理估计也不太可能会发生实际损失的操作风险事件。
(四)操作风险报告。
操作风险报告指各报告单位根据规定的要求、时间和程序,对操作风险事件和操作风险整体状态进行描述、分析和评价的书面文件,包括操作风险事件报告和操作风险综合报告。
(五)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指根据本制度规定有义务进行操作风险报告的分支机构和业务条线。
(六)业务管理部门。
指各项产品或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操作风险报告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真实性原则:要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操作风险状况,严禁隐瞒、歪曲风险事实。
(二)及时性原则:要及时分析和报告操作风险状况,确保报告的时效性。
(三)全面性原则:要全面反映所辖范围内各类操作风险事件,对风险成因、现状、影响等要进行综合分析。
(四)有效性原则:操作风险提出的应对措施要务求实效,切实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7691b5f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2f.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银监局:当前,银行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问题突出。
一些银行机构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或者对制度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监督,对不执行制度规定者查处不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大案、要案屡有发生,导致银行大量资金损失。
为此,各银行机构必须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
各银监局要高度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问题,切实抓好本通知在基层的监管抽查工作。
一、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
对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基层行实际管理情况的,上级行应进行专门研究,及时制订或修订。
对于基层行和有关部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问题,总行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不得延误。
对有章不循的,要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
二、切实加强稽核建设。
要不断完善稽核体制,充实稽核力量,加强对稽核队伍的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业务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对业务单位,特别是基层业务单位组织实施独立的、交叉的突击检查,同时,要建立对疑点和薄弱环节的持续跟踪检查制度;总行及相关上级行要对跟踪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要强调有效性、严肃性和独立性。
三、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监督。
对权力过大而监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层行,要重点加强监督,促其及时整改;要强加对权力的监管和监控,防止权力滥用和监督缺位。
操作风险管理衡量及管理

巴塞尔委员会提供了更具选择性和操作性的替代 方法, 即在商业银行业务线和零售银行业务线中 以信贷量(以有余额贷款和垫款表示)作为风险暴露 指标,通过设定为0.035的m系数调整来替代总收 入指标,并提供这两条业务线与其他六条业务线 的 几种组合方式:
1.34
一般标准
为具备使用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的资格,银行必须 至少符合监管当局的以下规定: 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适当积极参与操作 风险框架的管理 银行的风险管理系统概念稳健,执行正确有效 有充足的资源支持在主要产品线上和控制及审 计领域采用方法 银行用标准法(高级计量法)计算监管资本之 前,监管当局有权对该银行的标准法(高级计 量法)实施一段时间的监测
β值实际反映了 银行各产品线的
重要性,
在各个产品线中,总收入是一个广义的指标,代
表业务经营规模,因此也大致代表各个产品线的 操作风险暴露。计算各个产品线资本要求的方法 是,用银行的产品线总收入乘上一个该产品线适
用的系数(β)。 β 值代表行业在特定产品线的操
作风险损失经验值与该产品总收入之间的关系。
而交易规模及结构变化迅速的业务领域,如电子银 行业务,受到操作风险冲击的可能性却很大。
4.难以量化
迄今为止,量化操作风险仍然是一项困难的工作 。
不同机构、不同业务类型的操作风险具有各自的 特征,难以用统一的方法对各类操作风险进行准 确的识别和计量。
操作风险的损失可能性与原因
风险类型
流程风险
由于人为的、系统的错误而引起的内部控制缺乏 或信息系统的信息不足所导致的不可预见的损失 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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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风险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操作风险管理,发挥内部审计在案件防控中的作用,根据《北京银监局关于印发〈关于提高操作风险内部审计工作有效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银监发[2007]426号文件)等相关要求及公司《审计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操作风险审计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
审计部独立开展操作风险审计,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二)统一性原则。
审计部对操作风险审计实行统一管理,保证操作风险审计工作的一致性。
(三)有效性原则。
公司应保证操作风险审计的有效性,以提高对公司各项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能力。
第四条操作风险审计目标
保证公司操作风险政策、规定、要求的贯彻、执行;审查、评价并改善系统内操作风险的管理;提升操作风险管控能力,提高案件堵截率,降低案件发生率,促进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审计机构设置及职责
公司设立审计部,独立开展操作风险内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二)监督风险管理部门履职情况;
(三)开展操作风险审计,促进各部门加强操作风险管理。
(四)对公司贯彻落实监管部门有关案件防控要求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操作风险审计主要内容
(一)公司操作风险管理相关政策、制度、流程制定情况;
(二)风险管理部门履职情况;
(三)轮岗、强制休假、离任审计等制度执行情况;
(四)不兼容岗位分离、对账等操作风险防范措施执行情况;
(五)其他与操作风险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七条操作风险审计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和频率。
轮岗、强制休假、离任审计及对账等情况应每季度审计一次。
其他相关情况至少每半年审计一次。
第八条操作风险审计程序及后续处理按照《审计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审计部应按季向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汇报操作风险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第十条审计部应就以下事项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1、每季初10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操作风险内部审计计划报对口监管部门备案。
2、每个审计项目(含后续审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项目报告报对口监管部门。
3、对操作风险内部审计发现问题责任追究情况应于责任追究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对口监管部门报告。
4、对操作风险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在问题未得到认真查处整改的情况下,应直接向对口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5、操作风险审计部门及人员变更情况应与变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对口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