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分制条件下学生管理条例(新)
对不完全学分制条件下学生工作模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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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分制 与学 年 制 、 师制 合 称 三大 教 育 模 式 。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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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不 完 全 学 分 制 条 件 下 学 生 工 作 模 式 的 思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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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以学年 学分 制为代表 , 分析不 完全学分制对 高校 学生 工作 的挑 战和影响 , 不完全 学分 制条件 下, 在 对建立 “ 双
大学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实施细则,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学生行为规范第四条学生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勤奋学习,积极锻炼身体,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五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第六条学生应当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浪费和非法占有。
第七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校园安全,不得从事危害校园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学生应当遵守网络道德,不得传播虚假信息、违法信息,不得从事网络攻击、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
三、学生组织与活动第九条学生依法享有组织学生社团的权利。
学生社团应当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活动。
第十条学生社团活动应当围绕教育教学、学术研究、文化娱乐等方面,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民主、公开、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活动应当在学校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学生奖惩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学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
五、学籍管理第十六条学生入学后,应当按时报到,并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教学计划,完成规定学分,取得毕业资格。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学术道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四)其他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文件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文件吉农院院发〔2017〕60号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技工作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加强对我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推广、知识产权保护、学术交流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推动我校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水平全面提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内涵发展、突出特色、服务地方”,重视基础研究,加强应用研究,努力促进科技推广和科技兴农等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科技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提高科技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学科专业和各类科研平台建设,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的科技队伍,产出一批高水平科研成果,提高学校的综合实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四条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鼓励科研人员加强同有关科研单位、地方政府、企业、行业等部门的横向合作。
学校定期召开全校科技大会,制定学校的科技发展规划,并对各类科技工作及其成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科技机构第五条学校的科技管理工作,由主管副校长协助校长实施领导。
(一)学校设立科技处,负责全校科技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全校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推广、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学科建设、学术交流、科研平台建设的日常组织与管理及科教兴农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国家科技方针,结合学校实际,编制全校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促进学科发展。
2.组织制定科研平台建设计划。
做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
3.组织教师积极承担国家、地方科技任务,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做好项目综合管理。
4.组织和督促各单位科研计划的实施,协调各单位间项目协作,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5.发展横向科研协作,建立多种形式的科研、推广、生产联合体。
6.组织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奖励申报等。
7.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包括知识产权法律(规)的培训、宣传、审查、纠纷处理等。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发文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发文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校学士学位按农学、工学、理学、经济学、教育学、管理学、文学等学科的门类授予。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和教务处主管学士学位工作的副处长兼任。
第四条学院一级建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学院院长兼任,分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提名,报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原则上由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兼职教师担任。
第五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为:1.审议批准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2.根据本授予办法,对学位办公室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最终决定授予或撤销授予学士学位。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宜。
第六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1、审查本院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和毕业生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和意见,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2、提出本院拟授予学士学位或撤销已授学士学位的意见,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七条校学士学位办公室主要职责为:1.拟订学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送国务院学位办、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2.根据本授予办法的规定,对授予学士学位者进行审核,并送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章学士学位评定条件第八条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和达到规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达到下列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1. 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3.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达到合格标准,具有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 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数,平均学分绩点在1.8(含)以上;5.有健康的体魄,能承担本专业范围内应从事的各项工作任务;6.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达到合格标准,并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外语统一考试。
吉林农业大学本科生学分绩点制实施办法

吉林农业大学本科生学分绩点制实施方法
为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管理,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学生学习质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培养全面开展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法。
一、学分绩点制
学分绩点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绩点制以取得一定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获得学位、评优评奖等的标准。
二、考核成绩与成绩绩点的对应关系
注:重修、补考成绩绩点为以上相应百分制分数和五级制等级绩点乘以0.7的系数,绩点折合时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1位,绩点缺乏1的以1计。
三、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学分绩点为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对应的成绩绩点。
即: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该课程成绩绩点。
假设一门课程屡次修读,以最高绩点计。
四、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平均学分绩点为某一阶段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包括不及格课程学分数〕。
即:平均学分绩点=某阶段课
程学分绩点之和÷该阶段课程学分之和。
五、学分绩点制的应用
根据需要学分绩点制按照学期、学年或总修业年限等统计平均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制是学籍管理、学位授予、评优评奖、推荐免试研究生等的重要依据。
六、本方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21级本科生开始实施。
分院学生会评比办法汇总版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各分院学生会评比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各系学生组织的自身建设,调动各学生会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各系学生会之间学习、交流和良性竞争,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明确方向,共同进步,特此制定本评比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考评以秘书处日常各项考评备案资料为基础,由秘书处行使考评权,主席与副主席行使监督权,团委老师行使审核权,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篡改或歪曲,违者将予以严肃处分。
第三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所有。
第四条本细则所进行的考评遵守公平、公正、公开、严格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五条秘书处根据总评成绩推荐1个“标兵学生会”、2个“先进学生会”、3个“优秀学生会”,经主席团及团委老师审核批准后颁发证书并向全校公示。
第二章考评资格第一条各分院学生会均有考评资格。
第二条在各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评选资格,并进行严厉处理。
第三条由于分院学生会工作失误,对全局工作在哦阿城极大影响,取消该分院学生会评比资格。
第四条各分院学生会发生重大恶性事件,取消该分院评比资格。
第五条各分院独立开展活动应提前通知校学生会相应部门,否则该项活动不参与评比。
第三章评选流程第一条本评选将设立评选监管委员会,评选监管委员会由团委老师、校学生会主席团及各部部长组成。
在评选期间,评选监督委员会将综合多方材料公正为各分院学生会评分。
所得成绩占学年最终成绩的80%。
第二条各系申报“优秀学生会”需在材料收集期间上交“优秀学生会申请材料”。
第三条考核安排时间:每个月25日—26日汇总各学院学生会评比资料校学生会管理部门上交分院扣分明细学生会秘书处整理分院例会情况细则27日将自评材料报送校学生会办公室28日—29日整理考核成绩30日结果下发到各分院第四条举行公众问卷调查,问卷数量将按各系学生干部了比例发放,问卷调查成绩将占总成绩20%。
第五条由评选监管小组统计出学年各分院学生会最终成绩,学期末颁发证书及红榜公告。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16.10.25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其他非全日制在校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存在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考查、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处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五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给予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
第六条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申诉。
对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认真复查,并不得因学生的陈述、申辩、申诉而加重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不足给予处分者,给予通报批评,受通报批评三次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以下处理:1、取消其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指学年度,下同)内参加省、学校和学院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的申请资格;2、学位授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3、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处理学生违纪需有下列有效证据和材料:1、与违纪事实有关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2、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必须);3、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4、调查材料;5、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必须);6、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农业学校学生规章制度

农业学校学生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学生行为,维护校园秩序,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提高学校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章
制度。
第二章学习管理
1.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
2.学生必须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和学习任务。
3.学生须遵守图书馆规定,爱护书籍,不得随意涂写或损坏图书。
4.学生应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传递答案,作弊行为一经查实,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三章行为规范
1.学生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不得恶意攻击他人。
2.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3.学生在校园内不得吸烟、酗酒,不得参与赌博和涉及暴力活动。
4.学生要保护环境,爱护校园设施,不得私自破坏,如有破坏行为,需按照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奖惩措施
1.对于表现优秀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扬,并奖励相应奖品。
2.对于违反规定的学生,将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情节严重者,将被取消奖学金资格,或
者进行劝退处理。
3.学生如有感觉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情况,可向班主任或者学校相关部门进行申诉。
第五章附则
1.规章制度如有变动,将提前通知全体学生,并请大家严格遵守。
2.校园内如有突发事件发生,学生应听从学校安排,保持冷静,不得传播谣言。
3.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农业学校学生规章制度,学校将认真执行,希望全体学生都能遵守规定,共同营造
和谐的学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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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分制条件下学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管理;留学生、成人教育及其他类型和层次学生的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不断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坚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遵循“崇德尚学,育人达才”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院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学生正确、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获得学校规定的各项奖励;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6.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其他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学校教育、引导和督促学生依法履行各项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作风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日期及其他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的,应及时向学校招生部门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其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各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复查新生档案,对复查合格的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的,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新生录取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即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是否参加全国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生、推免生是否符合条件,是否经过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录取、备案等;2.新生身体状况是否符合国家关于高等学校学生的体检标准或要求;3.学校认为需要进行复查的其他项目。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其来源地。
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通过治疗,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身体确已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申请入学时应当提交康复证明,并经学校体检复查合格,在第二年新生入学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正当事由的,视为其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与卫生部等部委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精神,患有某些特殊疾病的学生,不得在有关专业就读。
患有上述规定疾病的学生报到时,可以在学校建议的范围内选择就读专业。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注册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注册前应在每学期开学后3日内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具备注册资格;学生注册时应当将本人交足有关费用的收据和学生证到所属学院或年级办公室交注册人员审验、登记,加盖注册印章后注册生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助学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才有效。
2.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应当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3.无正当理由不按学校规定按时注册的,视为其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 各学院或年级办公室在开学后5日内向学校教务处上报学生报到人数和请假、旷课学生名单及注册情况。
第十二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学校建立个人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招生档案资料;2.学习成绩单;3.思想表现鉴定;4.体检表;5.奖惩记载;6.学籍异动文件;7.毕业生登记表;8.需要归入学籍档案的其他资料。
学生学籍档案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管理。
但课程考试、考核成绩的记载,以教务处的成绩档案为准。
第四章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成绩考核实行学分绩点制。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都要进行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
学生必须按有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修读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任务。
第十四条本、专科学生应根据《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本专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规定》,在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下,修读相关专业的课程。
1.学生选课,第一至四学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一般不应少于20学分;2.学生选课以后,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某课程修读,应办理申请手续,经课程所在学院(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修读。
其他类型和层次的学生,应当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安排修读相关课程。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根据《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辅修专业规定》申请修读另一个专业的课程。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
学校建立学生学习考勤制度。
考勤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具体可由班委会或者专人进行考勤登记,授课教师进行抽查或者点名式检查。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时可以请假。
请假时间在2周以内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超过2周的,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学生原则上每次请假不能超过1个月,一学期累计请假不能超过2个月,否则应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未请假缺课的按旷课处理,学生每迟到或早退2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旷课达到一定数量的,依据《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方法衡量学生学习质量。
课程绩点是用以对课程考核成绩优劣进行表述的一种方式,课程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某门课程绩点数=H i×W i学期总绩点数=∑H i×W i(式中:H i为某门课程绩点,W i为某门课程学分数)平均学分绩点=(H1W1+…+H k W k)/(W1+…+W k)=∑H i W i/∑W i凡是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绩点均进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一学年计算一次。
第十八条学校允许学生以自修方式修读有关课程。
学生自修课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已修读课程平均绩点达到1.5以上;2.有先修课程的,应当先获得全部先修课程的学分;3.在课程开课前1周向课程开出学院(部)提出申请,填写“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开课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4.学生可以免听被批准自修的课程,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经常联系,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核;5.政治理论类课程、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体育、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以及各专业有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实行自修方式;6.学生每学期自修课程学分不得超过该学期所修学分总数的1/2;7.凡有自修课程考试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申请自修课程。
第十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考核,取得相应的学分。
考核成绩记入教学主管部门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的考核方式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采取笔试、口试及实际操作等形式,由课程归口单位提出,校管课程报教务处批准,一般课程报学院(部)批准。
第二十一条考试课程(包括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含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等课程)的成绩,采用包括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与不合格五级制计分。
第二十二条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4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60%。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应当办理选课注册手续。
学生未经选课注册修读课程的,不予考核。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业成绩依据各门课程或教学环节的重要性和学习量确定其学分值。
学分值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
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相应学分。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所获得学分按下列方法计算:1.理论课程:课内学时每16学时计1学分;2.艺术类、设计类课程的设计实践教学:每24学时计1学分;3.实践教学课程:认识实习、课程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凡集中进行的,每1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每32学时或7天计1学分。
学年论文每篇计1学分;社会实践满2周的计1学分;4.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10学分;5.军事训练、公益劳动:每2周计1学分;6.体育选项课、军事理论、马列“两课”的实践教学:每32学时计1学分。
学分计算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以0.5学分为最小基本单位。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施奖励学分,鼓励学生参加各种科技竞赛、开展创新学习。
奖励学分按下列方法计算:1.学生参加由省、部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以及国家级行业学会举办的各种与专业学习相关或者有助于扩大知识面、提高技能的竞赛,获得国家级以上奖励的计3学分;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计2学分;获得省级三等奖奖励的计1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