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缴常见问题及处理依据
税企间常见涉税争议问题处理详解

税企间常见涉税争议问题处理详解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与税务部门的交互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由于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企业业务的多样性以及双方理解的差异等原因,税企之间常常会出现一些涉税争议问题。
这些争议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声誉。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税企间常见的涉税争议问题以及相应的处理方法。
一、收入确认时间的争议收入确认时间是税企间常见的争议点之一。
企业通常根据会计准则确认收入,而税务部门则依据税收法规来判断。
例如,在某些销售业务中,企业可能在货物发出但尚未收到款项时就确认了收入,而税务部门可能认为在收到款项时才应确认收入。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企业需要提前缴纳税款,增加资金压力。
处理这类争议时,企业应首先深入研究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明确两者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同时,要保存好相关的合同、发货凭证、收款记录等证据,以证明企业的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和业务实际情况。
如果与税务部门存在分歧,可以通过积极沟通,提供详细的资料和解释,争取达成一致。
二、成本费用扣除的争议成本费用的扣除也是税企争议的热点。
例如,企业的某些研发费用、职工福利费用等,在扣除标准和范围上可能与税务部门的要求不一致。
对于研发费用,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准确的核算和归集,并确保相关的研发活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
对于职工福利费用,要明确哪些属于可以扣除的范围,避免将不应扣除的费用进行扣除。
当出现争议时,企业应仔细审查自身的成本费用核算是否合规,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如相关的发票、合同、支付凭证等。
如果沟通无果,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争议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往往会积极申请适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但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与税务部门产生争议。
比如,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等,企业和税务部门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企业在申请税收优惠政策时,要确保自身完全符合政策的各项条件,并准备好详细的证明材料。
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情况 , 笔者认为我们在工作 中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 一是必须借 助现代化的管理手段 , 把一切纳税户都统 一实行计算机监控 , 并将企业的财务会计 报表也输入微机 , 随时进行横向或纵向的 比 较分析 , 从而发 现企业 的生产 经营 变 化 ,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理 ; 二是明确纳 税 人的纳税 主体地 位 , 强 化纳税 申报 制 度 , 从申报程序的规范性 , 申报数据的准 确性等方面下功夫 ; 三是加强 税法宣传 , 从原来定期的 、简单的宣传咨询逐步转向 系统的 、讲座式的宣传咨询服务 , 既要使 纳税人增强纳税观念 , 又要使财务人员熟 悉所有的政策法规 ; 四是明确分清执法机 关与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 明确企业财务人 员的法律责任 , 对查出的少缴税款 , 虚报 亏损等行为 , 既要严格按规定处罚 , 还要 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五是推动税务 代理机构的发展 , 通过税务代理机构办理 涉税事宜 , 有助于推进依法治税 ; 六是改 革汇算清缴方式 , 从税务机关保姆式的检 查转向以审核为主 。
( 作者单位 : 山西省忻州行署地税局 直属征收局)
责任编辑 :高向东
一 、企业申报敷衍 , 单纯依靠税务机 关去检查 , 计算 。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按 年计算 , 分期预缴 , 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 方法 , 这就要求作为纳税主体的纳税人必 须按月或按季进行如实申报预缴税款 , 但 在实际中 , 很大一部分企业在申报时不进 行纳税调整 , 有的甚至不申报所得税 , 反 映企 业生产 经营状 况的财 务会计报 表也 是敷衍了事 , 往往以亏损或等待汇算清缴 时一并计算缴纳为由 , 这样 , 一方面造成 了纳 税申报 的基础 地位和 控管能力 不能 充分体现 , 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 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 弱化了税务监督职 能 ; 另一方面使得在汇算清缴期间税款入 库幅度变动较大 , 所得税集中在这一期间 缴纳 ,导致了税款不能均衡入库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与账务处理技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与账务处理技巧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对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核算,计算出应纳税额、已缴纳的预缴税额和应纳未缴纳的税额之间的差额,然后进行结转和补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财务工作,需要企业财务人员掌握一定的账务处理技巧。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技巧1.准备工作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首先需要做好准备工作。
包括:(1)核对会计账簿,确保账簿记录准确无误;(2)准备好各种报表和资料,如年度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3)核对预交税款是否正确,并将其记录在预交款台帐中。
2.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应纳所得税额计算方法:按照实际利润率法或简易办法进行计算;(2)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算方法,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3)核对计算结果:核对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如有错误需要及时修改。
3.结转和抵扣结转和抵扣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另一个重要环节。
具体步骤如下:(1)结转以前年度亏损:将以前年度亏损结转到当年利润中;(2)抵扣已缴预缴税款:将已缴预缴税款与应纳所得税额进行比较,如果已缴预缴税款大于应纳所得税额,则可申请退款;如果已缴预缴税款小于应纳所得税额,则需要补交差额。
4.填写申报表格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
具体步骤如下:(1)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该表格用于记录企业的预交款情况;(2)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该表格用于记录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已缴预缴税款和应纳未缴纳的税额等信息。
5.提交申报材料企业在完成汇算清缴的相关工作后,需要将相应的申报材料提交给税务机关。
具体步骤如下:(1)核对申报材料:核对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准确;(2)签署申报表格: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在相应的申报表格上签署并加盖公章;(3)提交申报材料:将填好的申报表格和其他相关资料提交给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建议1500字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成为许多企业的关注焦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纳税申报的重要环节,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面临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建议。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面临的风险1.税务法规风险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税法法规计算缴纳的,如果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存在错误的理解,就可能导致税务法规风险。
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操作过程中,可能因为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对税务处理流程不清晰导致计算出现错误,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
2.税负风险企业所得税税负是企业纳税的关键指标之一,被广泛认为影响企业经营效益和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报税时,如果计算方法不正确,有可能导致企业纳税负担变大,进而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同时,税负风险也隐含着企业的违约风险。
3.审计风险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提供各项税务申报表、账簿、证明文件等,如果企业存在经营不规范、违规操作等,就有可能被税务机关发现反复查核,增加企业的被处罚概率。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防范建议1.加强税收政策宣传企业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及掌握,解读政策精神,准确把握有关税务政策,有利于企业在纳税时避免出现一些常见错误。
2.优化管理流程优化企业的管理流程,使企业管理规范化、自动化、协同化,减少人为错误的发生,提高企业纳税的质量和效率。
建议企业采用税务管理软件对企业汇算清缴进行管理。
3.聘请专业人士企业可以聘请税务专业人员,对企业的汇算清缴进行专业的质量控制和监督,不断提高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及时纠正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配合。
4.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企业应对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员工对税负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促进企业管理的专业和规范化发展。
5.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掌握企业风险状况,及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企业汇算清缴有哪些需要关注的问题

企业汇算清缴有哪些需要关注的问题⼀、⽀付给残疾⼈的⼯资:100%加计扣除李*计所在的单位有两名残疾⼈。
近期,他到地税局来咨询⽀付残疾⼈⼯资加计扣除的相关事宜。
税务⼈员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员,在按照⽀付给残疾职⼯⼯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付给残疾职⼯⼯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付给残疾职⼯的⼯资,在进⾏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纳税年度终了之⽇起5个⽉内,该企业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残疾职⼯花名册及残疾⼈证、企业职⼯⼯资表及⽀付⼯资凭证及为残疾职⼯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等,以办理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备案⼿续。
⼆、为职⼯购买商业保险:不能税前扣除溧⽔经济开发区⼀家企业为了保证职⼯家庭财产的安全,准备为全体职⼯投保家庭财产安全险。
企业财务提出了疑问,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扣除?税务⼈员解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伤保险费、⽣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付的补充养⽼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种职⼯⽀付的⼈⾝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职⼯缴纳的除上述保险以外的其他类商业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所得税汇缴:哪些问题企业最“挠头”

● 受 访 专 家 : 波 尤 尼 泰 税 务师 事 务 所 特 级 注 册 税 务 师 李 ●专家点题 :
预提费用 的纳税调整问题 ,向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中的 “ 老大难” 亦是纳税人 、 , 中介机构乃至税 务机关关 注的重点 。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规定 预先提取但 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 费
税 )另一方面减少少缴税被税务部 门查处 的风险 。 , 由于企业所得税本 身的复杂性 ,再加上财务处理与税 务处理 存在一定差异 , 的汇算清缴对很 多企业 的财务人员来说 , 每年 都是
一
纳税调整 ;但亦有部分税 务机关对 于预提的成本 费用项 目 根据具 体情况实行 区别对待。 对于业务实际发生 , 金额确定的预提项 目准
解 读 收政策方 面Fra bibliotek未作出明确规定 。 这一点在房地产领域普遍存在 。 由
此 导致多数 企业处 于进 行纳税 调整 和不 进行 纳税 调整 的两难 境 地, 无所适从 。
第二 , 务机关政策执行尺度不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税 《 规定 ,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的计算 , 以权 责发生制为原则 , 属于 当期
七 、 公 告 自2 1 年 7 1 t 施行 。 本 01 月 起 E
本公告施行 以前 ,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 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 处理 的, 再调 整; 不 已经处理 , 但与本公告规定 处理不一致 的, 凡涉 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的,应 当在本公告施行 后相应调减2 1年度企业应 纳税所得额 。 0 1
用, 对于纳税 人而 言是一项 司空见惯的财务处 理业务 。 预提的成本 费用类型表现多样 , 如一般企业 中普遍存在 的对工资 、 职工教育 经 费、 工会经 费 、 房租 、 利息费用 、 销售成本 、 生产成本 的预提 。 对于某 些特殊的行业 , 如房地产企业 , 房地产开发成本和土地增值税 的预 提也是普遍现象。 2 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我所 承接 了某 中型房地产 00
浅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企业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在企业所得税缴纳过程中,对企业来说,汇算清缴是至关重要的,某些问题处理不当或者没考虑周全,可能会造成企业受到税务处罚,补交税款、滞纳金,加收罚款.因此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必须引起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仅涉及会计处理还涉及税法规定,其中需要审查和调整的项目很多.相对于专业税务稽查人员来说,会计人员在准确理解掌握和执行税法上相对薄弱,导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出现多缴纳或者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给企业带来很大程度的损失.我作为一个长期在基层企业工作的主管会计来说,深刻领会过,总结近几年来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易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现整理归纳,和大家共享.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清算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年在阿克苏市地税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户数为652户,同比增加152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
由于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程序复杂,各级税务机关都将其作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其他税种无法比较的。
因此,了解和掌握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高所得税整体管理工作质量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
本文以XX 市国税局为例,对202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以分析,以求找出存在问题,研究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管理的措施。
一、当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问题及分析〔一〕汇算清缴模式与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同步。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明确主体、标准程序、优化效劳、提高质量〞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导思想后,纳税人自核自缴行为就已经迈入法律标准化的轨道,即纳税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同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就目前所得税管理水平及纳税人的汇缴水平及观念来说,存在着两个“不升反降〞。
一是纳税人汇算清缴质量“不升反降〞。
由于纳税人的财务水平不高、税收政策水平较低或纳税意识不强,导致这一现象产生;二是税务机关对汇算清缴的关注度“不升反降〞。
不少税务机关认为汇缴主体发生转移后,汇算清缴都是纳税人的事,跟税务机关关系不大。
因此,容易产生税务机关关注度的降低。
以上这些都决定了纳税人的自行汇算清缴,在目前阶段很难实现,尽管它是尊重纳税人权益的一种合理模式,但其不能有一定的质量保证。
有机肥设备〔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存在问题。
一是税务机关管理地位的变化带来的问题。
新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由审批制变为备案制后,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上变主动效劳为被动效劳,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优惠政策的落实;二是优惠政策在CTAIS系统中未能实现全面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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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跨期费用
1、管理费用中列支20**年度费用4500.00元。 或管理费用中列支以前年度费用4500.00元(其中2011年度费用 1000.00元,2012年度费用3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 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 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贵单位管理费用中列支20**年度费用 4500.00元,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额4500.00元。 或贵单位管理费用中列支以前年度费用4500.00元,不得税前扣 除,应纳税调整增加额4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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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
2、计提但未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8900.00元。(未发生)
3、职工福利费超标准列支10981.82元(超标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 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 分,准予扣除。贵单位发生职工福利费26162.00元,本期实际发 放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108429.86 元 , 职 工 福 利 费 税 前 扣 除 限 额 为 15180.18 元 , 超 标 准 列 支 10981.82 元 , 应 纳 税 调 整 增 加 额 10981.82元。
1、税前列支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金额共计110000.00 元,其中主营业务成本中列支电费80000.00元,管理费用中列支租 赁费30000.00元。
或税前列支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金额共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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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规单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 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 得在税前扣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 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贵单位 税前列支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金额共计***元,不得 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额***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 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 准予扣除。贵单位本期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总额515870.55元,工 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为10317.41元,计提工会经费10189.56 元,实际拨缴2000.00元,计提未拨缴工会经费8189.56元,不 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额8189.56元。
1、计提但未发放工资薪金2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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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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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 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 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 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 2、计提并发放工资60000.00元,但凭证后未附工资发放表。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 或计提并发放工资60000.00元,但凭证后附的工资表中有7000.00元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有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 贵 单 位 计 提 并 发 放 工 资 60000.00 元,但凭证后未附工资发放表,不得税前扣除,应纳 无领款人签名。 税调整增加额60000.00元。 或 贵单位计提并发放工资60000.00 元,但凭证后附的工资表中 有7000.00元无领款人签名,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额 7000.00元。
3、工会经费超标准列支831.40元。(超标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第一条规定, 自 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 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4、税前列支工会经费***元,未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等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 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 合法有效凭据。(未取得有效凭据)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 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 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贵单位 税前列支工会经费***元,未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等 合法有效凭据,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额***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 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 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 的部分,准予扣 除;超过部分,准于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贵单位计提但 未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7709.49元,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 整增加额7709.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 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 2、业务招待费列支19620.00元(其中17497.00元为不合规单据,已 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在第*条中调增),扣除不合规单据后,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 ‰。贵单位扣除不合规单据后列支业务招待费2123.00元,本期 2123.00元,超标准列支849.20元。 审查后营业收入为995736.72元,税前扣除限额为1273.80元,超 标准列支849.20元,应纳税调整增加额849.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 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 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 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 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贵单位本年度计提工资75600.00 元,至本次汇缴止实际发放工资 73400.00 元,尚有 2200.00 元的 工资未实际发放,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额2200.00 元 。
1、计提未拨缴工会经费2180.00元。(计提未拨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 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 予扣除。贵单位计提工会经费2180.00元未拨缴,不得税前扣 除,应纳税调整增加额2180.00元。
2、计提未拨缴工会经费8189.56元。(计提未全额拨缴)
企业所得税“常见纳税调整事项及政策依据”汇集
声明:1、本讲义所述内容均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核实后再用。2、本讲义仅为纳税调整事项的一小部分内容,至于其他未涉 及的纳税调整适宜,要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3、要注意文件的时效性。4、本讲义税收政策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序号
调整事项
发现的问题
政策依据
1
多结转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 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 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贵单 实际发生销售成本110000.00元,账面结转成本158000.00元,多结转 位本年度实际发生销售成本110000.00元,账面结转成本 成本48000.00元。 158000.00元,多结转成本48000.00元,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 调整增加额48000.00元。
2
不合规单据
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 得在税前扣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 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贵单位 税前列支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金额共计***元,不得 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额***元。 2、经抽查,税前列支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金额共计*** 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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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 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 予扣除。贵单位拨缴工会经费3000.00元,本期实际发放工资薪 金总额108429.86元,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为2168.60元,超 标准列支831.40元,应纳税调整增加额83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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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1 第 34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 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 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 凭证时间问题(在 主营业务成本中结转暂估入库成本200000.00元;营业费用 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时未能补 中列支预提的房屋租赁费50000.00元,金额共计250000.00 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贵单位主营业务成 充提供该成本、费 元。 本中结转暂估入库成本200000.00元;营业费用中列支预提的房 用的有效凭证) 屋租赁费50000.00元,金额共计250000.00元,在汇算清缴时未 能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 调整增加额250000.00元。
1、 职工福利费未按规定税前列支9702.00元。(期初有余额)
注意:分清是2008年之前还是之后的余额,如是 2009年的余额且汇缴时已调整,则本年度是允许税 前扣除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 [2009]98 号)第四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职工 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7年度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 的规定,企业 2008 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 费余额, 2008 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 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 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贵单位应付福利费期初贷方余额 为 53902.86 元,本年度实际发生 9702.00 元,直接计入管理费 用,未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 额970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 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 分,准予扣除。贵单位计提但未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8900.00 元,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额189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