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缴常见问题及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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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提但未发放工资薪金2200.00元。
6
工资薪金
6
工资薪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 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 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 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 2、计提并发放工资60000.00元,但凭证后未附工资发放表。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 或计提并发放工资60000.00元,但凭证后附的工资表中有7000.00元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有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 贵 单 位 计 提 并 发 放 工 资 60000.00 元,但凭证后未附工资发放表,不得税前扣除,应纳 无领款人签名。 税调整增加额60000.00元。 或 贵单位计提并发放工资60000.00 元,但凭证后附的工资表中 有7000.00元无领款人签名,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额 7000.00元。
1、税前列支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金额共计110000.00 元,其中主营业务成本中列支电费80000.00元,管理费用中列支租 赁费30000.00元。
或税前列支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金额共计***元。
2
不合规单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 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 得在税前扣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 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贵单位 税前列支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金额共计***元,不得 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额***元。
企业所得税“常见纳税调整事项及政策依据”汇集
声明:1、本讲义所述内容均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核实后再用。2、本讲义仅为纳税调整事项的一小部分内容,至于其他未涉 及的纳税调整适宜,要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3、要注意文件的时效性。4、本讲义税收政策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序号
调整事项
发现的问题
政策依据
1
多结转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 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 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贵单 实际发生销售成本110000.00元,账面结转成本158000.00元,多结转 位本年度实际发生销售成本110000.00元,账面结转成本 成本48000.00元。 158000.00元,多结转成本48000.00元,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 调整增加额48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 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 2、业务招待费列支19620.00元(其中17497.00元为不合规单据,已 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在第*条中调增),扣除不合规单据后,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 ‰。贵单位扣除不合规单据后列支业务招待费2123.00元,本期 2123.00元,超标准列支849.20元。 审查后营业收入为995736.72元,税前扣除限额为1273.80元,超 标准列支849.20元,应纳税调整增加额849.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 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 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 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 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贵单位本年度计提工资75600.00 元,至本次汇缴止实际发放工资 73400.00 元,尚有 2200.00 元的 工资未实际发放,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额2200.00 元 。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1 第 34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 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 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 凭证时间问题(在 主营业务成本中结转暂估入库成本200000.00元;营业费用 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时未能补 中列支预提的房屋租赁费50000.00元,金额共计250000.00 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贵单位主营业务成 充提供该成本、费 元。 本中结转暂估入库成本200000.00元;营业费用中列支预提的房 用的有效凭证) 屋租赁费50000.00元,金额共计250000.00元,在汇算清缴时未 能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 调整增加额250000.00元。
1、 职工福利费未按规定税前列支9702.00元。(期初有余额)
注意:分清是2008年之前还是之后的余额,如是 2009年的余额且汇缴时已调整,则本年度是允许税 前扣除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 [2009]98 号)第四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职工 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7年度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 的规定,企业 2008 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 费余额, 2008 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 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 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贵单位应付福利费期初贷方余额 为 53902.86 元,本年度实际发生 9702.00 元,直接计入管理费 用,未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 额970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 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 分,准予扣除。贵单位计提但未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8900.00 元,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额18900.00元。
2
不合规单据
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 得在税前扣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 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贵单位 税前列支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金额共计***元,不得 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额***元。 2、经抽查,税前列支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金额共计***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 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 准予扣除。贵单位本期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总额515870.55元,工 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为10317.41元,计提工会经费10189.56 元,实际拨缴2000.00元,计提未拨缴工会经费8189.56元,不 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额8189.56元。
1、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6104.80元。
5
业务招待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 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 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贵单位列支业务招待费15262.00元,本期审查后营业收入为 2304771.50元,税前扣除限额为9157.20 (15262.00*60%=9157.20< 2304771.50*0.5%=11523.86)元,超 标准列支6104.80元,应纳税调整增加额6104.80元。
1、计提未拨缴工会经费2180.00元。(计提未拨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 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 予扣除。贵单位计提工会经费2180.00元未拨缴,不得税前扣 除,应纳税调整增加额2180.00元。
2、计提未拨缴工会经费8189.ຫໍສະໝຸດ Baidu6元。(计提未全额拨缴)
4
跨期费用
1、管理费用中列支20**年度费用4500.00元。 或管理费用中列支以前年度费用4500.00元(其中2011年度费用 1000.00元,2012年度费用3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 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 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贵单位管理费用中列支20**年度费用 4500.00元,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额4500.00元。 或贵单位管理费用中列支以前年度费用4500.00元,不得税前扣 除,应纳税调整增加额4500.00元。
3、工会经费超标准列支831.40元。(超标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第一条规定, 自 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 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4、税前列支工会经费***元,未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等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 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 合法有效凭据。(未取得有效凭据)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 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 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贵单位 税前列支工会经费***元,未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等 合法有效凭据,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额***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 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 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 的部分,准予扣 除;超过部分,准于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贵单位计提但 未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7709.49元,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 整增加额7709.49元。
8
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 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 予扣除。贵单位拨缴工会经费3000.00元,本期实际发放工资薪 金总额108429.86元,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为2168.60元,超 标准列支831.40元,应纳税调整增加额831.40元。
7
职工福利费
2、计提但未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8900.00元。(未发生)
3、职工福利费超标准列支10981.82元(超标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 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 分,准予扣除。贵单位发生职工福利费26162.00元,本期实际发 放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108429.86 元 , 职 工 福 利 费 税 前 扣 除 限 额 为 15180.18 元 , 超 标 准 列 支 10981.82 元 , 应 纳 税 调 整 增 加 额 10981.82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企业对实际 3、计提并发放工资390000.00元,其中有190000.00元未进行全员全 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贵 单位计提并发放工资 390000.00 元,其中有 190000.00 元未进行 款个税申报。 全员全款个税申报,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额 19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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