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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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办法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质疑投诉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行为,切实维护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质疑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现就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供应商质疑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是发挥供应商监督职能,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增强法制意识,牢固树立“政府采购无小事”的观念。

要高度重视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不得阻碍或无故拒绝供应商质疑。

要认真做好相关沟通和解释工作,着力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问题和争端依法、依规解决在初发阶段。

二、质疑的提出。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口头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一)质疑期限。

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二)质疑对象。

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质疑书(格式详见附件一)直接向采购人提出。

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质疑书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并提出。

(三)质疑书的基本要素。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被质疑人的名称;2、具体的质疑事项;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4、依据;5、证据;6、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7、质疑人签章;8、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质疑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原件。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
第二 章 质 疑 提 出 与 答复
第 八条 供应 商认 为 采购文 件 、采购 过程 、
中标 或成 交结果 使 自 己的 权益受 到损 害的 ,可以 在知 道或 者应知 其权 益受到 损害之 日起 7个 工作
日内 以 书面形 式向 采购 人、采购 代理机 构提 出 质疑 。 f d -  ̄ l ' 同一采 购程 序环 节的质 疑原 则上应 当一
( 四) 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
采购结果构成 影响但合格供 应商仍不 少于 3 家时 , 可 以从 合格 的中标 或者成 交候选 人 中另行 确定 中
标、成交 供应 商 的,应当 依法 另行确 定 中标 、成 交供 应商 ,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五) 法律依据;
( 六) 提 出质疑的 日期 。
的合 法权益 规范政 府采 购供应 商质 疑答复 与投
文件 中载 明接 收质疑 函的 联系 人、联系 电话和 通 讯地 址等 信息 ,并 作 为供应 商送达 质疑 函的 法定
诉处 理行 为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 》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制 信 息 。 定本办法。
供应 商可 以委托 代理 人进 行质 疑与 投诉 。代 理人 应当提 交授 权委托 书 ,授 权委 托书 应当载 明
委托代理的具体权 限 、期限和相 关事项 。
的法定 责任 人;采 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 , 采购代 理机 构是采 购人委托 事项 授权范 围 内质疑 答复 的法定 责任 人。供应 商提 出的质 疑超 出采购 人对 采购代 理机构 授权 范围 的 ,采购代 理机 构应
质疑 函 ,应 当在收 到供应 商的 质疑 函后 7个 工作

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二)2024

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二)2024

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二)引言概述: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是为了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疑和争议而制定的一套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详细阐述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申请质疑的条件、质疑的受理程序、质疑的处理方式、质疑的结果和申请复核的途径。

正文:一、申请质疑的条件:1. 条件1:申请人需具备与对应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法律地位和利益。

2. 条件2: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定机关递交书面质疑申请。

3. 条件3:质疑申请应当明确指出质疑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质疑的受理程序:1. 受理程序1:法定机关在收到质疑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受理并登记相关信息。

2. 受理程序2:法定机关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判断质疑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 受理程序3:如质疑符合受理条件,法定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进行调查和核实。

4. 受理程序4:调查核实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三、质疑的处理方式:1. 处理方式1:对于质疑申请合法且事实清楚的情况,法定机关应当责令采购单位重新进行相关程序。

2. 处理方式2:对于质疑申请存在争议的情况,法定机关应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裁决。

3. 处理方式3:法定机关应当及时公告质疑的处理结果,并将结果通知相关各方。

四、质疑的结果:1. 结果1:采购单位重新进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如未发现违法行为,质疑结果被视为无效。

2. 结果2: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决的情况下,质疑结果为采购结果的变更或撤销。

3. 结果3:如质疑申请存在错误或滥用等不当行为,申请人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申请复核的途径:1. 途径1:质疑方不满意质疑结果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质疑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2. 途径2:复核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决定。

3. 途径3:复核机构的决定为终止决定,复核结论具有法定效力。

总结: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质疑和争议提供了清晰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制度范本

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制度范本

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二、质疑的提出和答复第七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质疑。

质疑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第九条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第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

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投诉后,应当在收到投诉后的3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投诉的提起和处理第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8.09.17•【文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18年9月17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参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中心提出询问、质疑,采购中心在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受理和答复询问、质疑。

第三条答复询问、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公正公平、简便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采购中心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五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

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

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得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

第七条采购中心答复质疑时不得向质疑人和被质疑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询问第八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如认为采购文件表述有歧义或表述不清,或了解本公司投标被拒绝详细理由等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提出询问。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2015年04月20日 16:37 来源: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打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质疑处理程序,提高质疑处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受理和处理质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质疑处理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在发布采购公告时要同时公布受理质疑的部门名称、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事项。

第五条质疑的提起实行实名制,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处理质疑时不得向质疑人和被质疑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质疑的提出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项目,相关期限的计算从其规定。

第八条质疑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各种形式的专用章。

质疑函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的,应当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允许其办理质疑事项的特别授权。

第九条质疑应当以质疑函的形式提出(见附件1),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质疑人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二)被质疑人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全称;(三)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四)质疑的具体事项,包括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五)有效、合法的证据材料;(六)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传真、邮寄地址等);(七)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发布时间:2018-02-26 10:02:50《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12月26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和投诉的提出、答复、处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任何一方认为政府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

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五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六条质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起质疑的日期。

第七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第三章投诉提起第八条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九条投诉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三)投诉项目的名称、编号;(四)具体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五)事实依据;(六)必要的法律依据;(七)提起投诉的日期。

第四章投诉处理第十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一)投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二)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受理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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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2015年04月20日 16:37 来源: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打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质疑处理程序,提高质疑处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受理和处理质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质疑处理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在发布采购公告时要同时公布受理质疑的部门名称、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事项。

第五条质疑的提起实行实名制,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处理质疑时不得向质疑人和被质疑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质疑的提出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项目,相关期限的计算从其规定。

第八条质疑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各种形式的专用章。

质疑函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的,应当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允许其办理质疑事项的特别授权。

第九条质疑应当以质疑函的形式提出(见附件1),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质疑人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二)被质疑人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全称;(三)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四)质疑的具体事项,包括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五)有效、合法的证据材料;(六)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传真、邮寄地址等);(七)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条质疑函及有关材料是外文的,质疑人应当提供中文简体字译本,并按照第八条要求签署和盖章。

第十一条质疑函原件可采取当面递交或邮寄、快递的方式送达采购中心。

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的,质疑提起日期应当以邮寄件上的戳记日期、邮政快递件上的戳记日期或非邮政快递件上的签注之日起计算,受理日期则以采购中心收到质疑函原件之日计算。

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质疑函的,质疑人可以在质疑有效期内以传真方式及时将质疑事项告知采购中心,并提供邮寄件、快递件的有效查询方式。

第十二条一件质疑函只能针对一个项目提出质疑,质疑人需要对两个(含)以上项目提出质疑的,应当分别提交质疑函。

第十三条质疑人需要修改、补充质疑函的,应当在质疑有效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事项必要的证据材料应当由质疑人提供。

第三章质疑的受理第十五条采购中心应于收到质疑函后一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函的形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质疑,应当受理并向质疑人发出质疑签收单(见附件2)。

收到质疑函原件并向质疑人发出质疑签收单之日,为质疑正式受理之日。

质疑函在质疑有效期内需要修改、补充的,以提交修改或补充的质疑函原件并发出质疑签收单之日作为质疑正式受理之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不予受理:(一)质疑主体不是供应商的;(二)未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的;(三)未在质疑有效期内递交质疑函原件的;(四)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五)质疑函未按第八条要求签署或盖章的;(六)质疑函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七)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八)一件质疑函同时针对多个项目提出质疑的;(九)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

质疑函的形式不符合上述(一)至(九)款情形且可以修改或变更的,应当告知质疑人在质疑有效期内修改后重新提交。

有效期内质疑人未重新提交,或者重新提交的质疑仍不符合形式规定的,采购中心不予受理。

质疑不予受理的,应当向质疑人发出质疑拒收单(见附件2)。

第四章质疑的处理第十七条质疑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质疑事项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于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质疑函内容只涉及供应商查询自身评审情况的,经供应商同意并来函撤销质疑后,应当终止质疑处理程序,按照询问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第二十条质疑受理时采购项目评审工作已经完成的,质疑事项由采购项目的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质疑受理时尚未成立评审委员会的,应当从财政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

质疑复核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

第二十一条质疑复核由评审委员会独立进行,任何人不得引导、暗示、代替评审委员会成员作出评判。

质疑复核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采购文件要求,对质疑事项逐一进行正面答复。

复核结论应当准确清晰,写明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明确质疑事项是否成立、是否维持原评审结果。

第二十二条质疑复核涉及变更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复核结论中明确新的中标(成交)候选人。

质疑复核导致原评审结果变更的,采购中心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在质疑复核过程中不得超越质疑事项进行复核,不得依据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关于供应商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响应文件)的补充证明或澄清等材料,改变评审得分或中标(成交)结果,不得修改主观评分。

第二十四条质疑复核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作为业务档案存档。

第二十五条经质疑复核,认定采购文件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条款,或者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给质疑人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评审活动尚未开始的,应当对采购文件、采购行为或采购程序进行修正,并于修正后视情况继续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其中需要延长采购期限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二)评审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由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更正采购结果或者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三)评审活动已经完成,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开始履行,或主要合同事项尚未开始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由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更正采购结果或者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必要时应协助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四)政府采购合同主要事项已经履行或全部事项已经履行完毕,且已经给采购人、质疑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中心可协助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上述情形中,有关当事人应当根据质疑处理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事宜,违反规定的,应当对由此所引起或扩大的损失自行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经质疑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驳回质疑:(一)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或证据材料不合法、不充分的;(二)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三)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质疑已经处理并答复,质疑人在质疑有效期内就同一事项又重新提起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采购中心可不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质疑复核完成后,应当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复核结论拟制《质疑处理结果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一)质疑项目名称、编号;(二)质疑人和被质疑人全称;(三)质疑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事实和法律依据;(四)质疑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质疑处理结果通知书》应当以当面领取、邮寄、快递等适当方式送达质疑人。

质疑人收到通知书后,应当在送达回执单上(见附件3)签署接收经办人姓名,履行接收手续。

因质疑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效,或者无故不接收通知书而导致通知书无法送达的,视为质疑人主动放弃知晓质疑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十条质疑人对质疑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采购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的,可以在处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三十一条质疑处理过程中,采购中心可以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质疑处理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应当配合质疑处理工作,遵守质疑复核纪律,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质疑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质疑处理过程中,质疑人要求撤回质疑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质疑撤销函,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采购中心收到质疑撤销函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质疑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采购项目在质疑处理期间作废标处理的,采购中心可与质疑人协商撤销质疑。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采购中心应当对质疑处理过程中的下列行为作出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一)质疑人无故不接收《质疑处理结果通知书》的;(二)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三)拒绝提供质疑处理所需相关材料的;(四)其它不配合质疑处理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采购中心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布处理决定。

第三十七条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出现干预、影响评审委员会独立复核,损害采购项目公正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及途径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包括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处理的书面建议。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质疑处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中有关期间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第四十条工程项目的质疑,采购中心可视情况转交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办法(试行)》(国机采办[2006]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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