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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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16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城市管理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通过对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进行评判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结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能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定义的材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执法监督部门、区城市管理委负有法制(执法监督)职责的部门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项办结、执行完毕后,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及制作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12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机关工作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城市管理委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行政执法情况、体现行政执法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历史记录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后的卷宗,包括通过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行政执法电子卷宗。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属于各级城市管理委档案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条各级城市管理委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确定管理机构和人员,实行专人负责,建立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密、借阅、移交、鉴定、销毁等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保障必需的场所、设施和经费。

第五条各级城市管理委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将行政执法活动纳入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案件网上办理、行政执法案卷数字化和电子化管理。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天津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十四五”规划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天津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十四五”规划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天津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十四五”规划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津城管规〔2022〕215号•【施行日期】2022.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天津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十四五”规划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津城管规〔2022〕215号城市管理研究中心:《城市管理研究中心关于报请批准〈2023年度天津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十四五”规划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津城研项〔2022〕2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批复意见原则同意《2023年度天津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十四五”规划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二、项目内容(一)实施情况自评各单位(部门)结合重点任务分工与规划任务实施方案,就2021-2023年度规划的进展情况开展自评,重点评估规划目标的完成情况,发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规划目标进度评估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十四五”规划》要求,采用实地调研、部门座谈、大数据分析、指数(指标)测算等一系列方法衡量规划任务目标的实现程度,对“十四五”规划的目标中期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三)重点任务推进情况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十四五”规划》,重点评估绿化工程、景观工程、清洁工程、供热燃气、道桥设施维护及机动车停车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一网统管”以及队伍建设8个方面136 项重点任务的推进情况,评价内容包括采取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解决问题对策等内容。

(四)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对“十四五”规划中的重点工程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解决问题对策、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举措,以及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预计竣工时间等内容。

(五)规划内容修订对照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结合规划实施情况,深入研究论证是否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修订。

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

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

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一、引言城市管理是保障市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

为了评估城市管理的综合水平,社会评价评分细则被制定出来。

该评分细则旨在为城市管理者提供指导,为社会评价提供依据,确保城市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二、评分依据评分细则的制定需要明确评分的依据。

以下是社会评价的主要依据:1.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支撑。

评价指标包括道路、桥梁、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

2.环境保护:城市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是城市管理的核心任务之一。

评价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噪音污染等环境指标。

3.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的质量和覆盖范围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质量。

评价指标包括医疗、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质量。

4.交通管理:交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评价指标包括道路交通拥堵程度、交通事故频率、交通设施的完善程度。

5.安全管理:城市安全是城市管理的首要任务之一。

评价指标包括治安状况、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等。

6.社会治理:社会治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评价指标包括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社会矛盾处理等。

三、评分细则根据以上评分依据,以下是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的评分细则:1.基础设施建设得分:根据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程度评分。

评价指标包括道路完善度、桥梁状况、水利设施、电力供应、通讯覆盖等,给予相应的分数。

2.环境保护得分:根据城市环境保护的状况评分。

评价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水质状况、噪音污染等,给予相应的分数。

3.公共服务得分:根据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质量评分。

评价指标包括医疗设施、教育设施、文化设施等,给予相应的分数。

4.交通管理得分:根据交通管理的效果评分。

评价指标包括道路交通拥堵程度、交通事故频率等,给予相应的分数。

5.安全管理得分:根据城市安全管理的效果评分。

评价指标包括治安状况、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等,给予相应的分数。

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模版(四篇)

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模版(四篇)

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模版一、引言城市管理综合考核是评估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推动城市发展、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社会评价评分细则是城市管理综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客观、准确地反映城市管理的各个方面。

本文旨在提供一个社会评价评分细则模版,以便各个城市参考和借鉴,确保城市管理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一般要求1.社会评价评分细则的设计应当基于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社会评价评分细则的设计应当充分体现社会公众的意见和需求,充分尊重社会评价评分的多样性。

3.社会评价评分细则的设计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管理的各个方面,全面反映城市管理的水平和成效。

三、社会评价评分细则模版1.政府层面:(1)政府领导力评价:评估政府领导层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和采取的具体措施。

(2)政府决策水平评价:评估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3)政府执行力评价:评估政府执行决策的能力和效率。

(4)政府公信力评价:评估政府在市民心目中的信任度和可靠度。

2.基础设施建设:(1)交通设施评价:评估城市交通设施的完善程度和便利性。

(2)水电气设施评价:评估城市水电气设施的供给能力和稳定性。

(3)通信设施评价:评估城市通信设施的覆盖范围和质量。

(4)公共设施评价:评估城市公共设施的完善程度和服务质量。

3.城市环境:(1)空气质量评价:评估城市空气质量的优劣程度。

(2)水质评价:评估城市水质的卫生和安全性。

(3)噪音污染评价:评估城市噪音污染的程度和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4)城市绿化评价:评估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品质。

4.社会治安:(1)犯罪率评价:评估城市犯罪率的高低和治安状况。

(2)社会秩序评价:评估城市的社会秩序是否良好和稳定。

(3)交通安全评价:评估城市交通安全的状况和相关政策的实施情况。

(4)环境卫生评价:评估城市环境卫生的整洁度和卫生设施的配备情况。

5.社会服务:(1)教育服务评价:评估城市教育系统的质量和教育资源的配置。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一、考核目的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的目的是为了评估各级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绩效,发现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改进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二、考核内容1.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项目包括道路清洁,公共场所卫生,垃圾清运等。

2. 城市交通管理考核项目包括交通秩序,交通安全,交通设施等。

3. 城市绿化管理考核项目包括绿地建设和管理,园林养护,绿化率等。

4. 城市安全管理考核项目包括社会治安,火灾防控,突发事件处置等。

5. 城市基础设施管理考核项目包括供水供电,通讯网络,道路照明,污水处理等。

三、考核指标1. 定量指标根据城市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定量指标,如道路清洁率,垃圾清运率,交通事故发生率等。

2. 客观指标考核指标应尽量客观,可以通过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比较。

3. 规范指标考核指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标准,确保考核的公平和准确性。

四、考核方法1. 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城市管理工作考核,评估上一年度的工作绩效。

同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部门或项目的临时考核。

2. 考核周期考核周期可以根据城市管理工作的特点来确定,一般可以为一年,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更长或更短的考核周期。

3. 考核组成考核组成由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组成,以保证考核的公正和专业性。

4. 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包括实地检查,听取汇报,查阅档案等,以全面了解城市管理工作的情况。

五、考核结果与奖惩1. 考核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向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以保证考核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 奖励机制对于工作成绩优秀的城市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如表彰,奖金等。

3. 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激励城市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加强自身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提高工作质量。

4. 处罚机制对于工作成绩不达标的城市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如通报批评,降级,甚至开除等。

六、考核结果运用1. 决策参考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帮助相关领导制定合理的城市管理政策和措施。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各区城管委、市城市道路设施巡查中心、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事务中心:现将《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执行,扎实做好设施养护管理和考核相关配合工作。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管理,切实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保护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桥梁设施考核实行公平、公正、公开,注重道桥设施精细化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内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管理考核。

第四条本办法考评对象包括: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事务中心、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第五条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管理的监督考核工作,成立考核组,对考核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巡查中心承担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管理考核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区管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管理工作,做好考核相关配合工作。

城市道路养护单位做好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养护工作,并配合好相关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方式及重点第六条考核组每月对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事务中心和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养护管理考核。

第七条考核测评采取百分制,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情况考核权重为50%,城市道路桥梁养护情况考核权重为50%,重点从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情况、养护情况两方面进行检查并打分测评。

第八条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情况考核重点:(一)抽取因工掘路施工的点位,对文明施工、扬尘治理等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二)对城市道路桥梁管理的巡视制度、占掘路审批等资料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14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以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城市管理委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城市管理委对全系统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区城市管理委对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委执法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全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

区城市管理委负有法制(执法监督)职责的部门具体负责对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并接受市城市管理委执法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城市管理委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手段,积极探索执法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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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
市市容园林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城市管理工作,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建设美丽天津的新要求、人民群众对改善环境的新期待,全面提升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的外在形象和内在品质,增强城市管理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效能,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城市管理考核紧紧围绕建设美丽天津和全国最整洁城市的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每寸土地有人管、每件设施都管好、每个细节管到位的要求,努力实现美化、绿化、净化、亮化、细化,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二章城市管理考核监督
第四条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实施意见和属地管理原则,城市管理考核范围包括: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市和区县两级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

市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各区县及市级职能部门实施考核;各区县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逐级进行考核。

第六条城市管理考核对象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市容园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市政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市路灯管理处等单位。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驻区单位、部队、院校等城市管理工作实施考
核监督。

第七条城市管理考核内容包括: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市容市貌、环境秩序、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道路桥梁、综合执法、网格化责任落实、数字化监督指挥、建设施工、社区环境、信访投诉办理、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的城市管理其他事项等方面的维护、监督管理。

(二)市市容园林部门:城市市容市貌、城市照明、市级公园、垃圾转运和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

(三)市公安部门: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和设备设施维护管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养犬管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四)市民政部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丧葬祭奠和社区环境方面的监督管理。

(五)市交通港口部门:公交场站、机场、铁路客运站和港口客运码头以及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车的车容车貌监督管理。

(六)市市政公路部门:市管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七)市水务部门:市管城市排水河道及市管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八)市建设交通部门:施工工地运输撒漏、工地围档等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

(九)市国土房管部门: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监督指导,住宅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等危害房屋安全的执法管理,居民区物业管理、房屋拆迁扬尘管理。

(十)市综合执法部门:对履行相对集中处罚权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市工商部门:利用住宅门、窗、庭院从事无须行政许可审批的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二)市城投集团:在建工程及未办理移交手续设施的养护管理。

(十三)市旅游部门:海河旅游船舶及码头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

(十四)市电力、通信、供热、供水、燃气等设施权属单位:对所属架空管线杆塔、架空管线、变电站、变电箱、控制柜及地下专业管线井盖等设施的行业管理。

(十五)市路灯部门:对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路灯照明设施、亮灯率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城市管理考核依据国家和市有关行业管理标准体系,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实施。

第九条按照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城市管理考核分市内六区、滨海新区、环城四区、其他区县和市相关职能部门五个类别,采取业务考核、专项考核和绩效考核等方式,通过每日巡查、每周抽查、每月联查、每季民意调查、社会监督等方法,实施"上考下"、"下考上"、"相互考",实现管理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监督的全覆盖。

城市管理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其中日常巡查占25%,每周抽查占25%,每月联查占20%,每季民意调查占20%,群众监督占10%。

城市管理考核成绩作为"以奖代补"依据。

增加对市领导及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批转的城市管理问题办理情况的考核分值,未及时办理的,对应的考核项目成绩为零。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月专题分析城市管理工作情况,梳理存在问题,向各区县、各相关职能部门通报考核结果,并向分管副市长、各区县和市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进行反馈。

每月10日在天津日报第一版突出位置公布考核分数,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考核成绩连续三次在同类别排名倒数第一的,除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外,分管市领导约见其主要负责同志谈话,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由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城市管理"以奖代补"
第十二条"以奖代补"资金是市委、市政府为增强中心城区发展活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激发各区县、各部门管理城市的积极性设立的,市财政专门安排用于城市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

采取考核成绩与"以奖代补"挂钩,有效解决城市管理经费不足及重点难点问题,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增强各级政府管理城市的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以奖代补"资金依据业务考核、专项考核和绩效考核成绩予以拨付。

第十四条业务考核是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承担维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日常养护管理情况给予综合考评。

分四个级次予以补贴,主要用于环卫、园林、市政等日常养护管理作业支出。

(一)市内六区全部区域和环城四区、滨海高新区外环线以内区域,以设施量为补贴基数,市、区政府按不同比例予以分担。

其中:红桥区、河北区、河东区为8∶2,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为5∶5,环城四区、滨海高新区为3∶7。

年初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市财政下达各区预拨资金计划,视各区资金配比到位情况按季拨付。

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再行调整资金计划。

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按补贴基数的100%补贴;85分至89分的,按90%补贴;80分至84分的,按85%补贴;75分至79分的,按80%补贴;74分以下的,按50%补贴。

(二)滨海新区根据年终考核结果,采取一次性办法予以补贴。

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一次性补贴700万元;85分至89分的,补贴600万元;80分至84分的,补贴500万元;79分以下的,不予补贴。

(三)对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蓟县、静海县的考核补贴,根据年终考核结果,采取一次性补助办法分别予以补贴。

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一次性补贴200万元;85分至89分的,补贴150万元;80分至84分的,补贴100万元;79分以下的,不予补贴。

(四)市相关职能部门以定额标准和现行养护标准差额为基
数予以补贴,部门按50%分担。

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按补贴基数的100%补贴;85分至89分的,按90%补贴;80分至84分的,按85%补贴;75分至79分的,按80%补贴;74分以下的,按50%补贴。

第十五条专项考核资金由市市容园林委商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完善管理设施、清融雪、节日环境布置、拆除违法建筑、规范广告牌匾、治理小广告及应急处置等专项支出,采取一次性办法予以补贴。

第十六条绩效考核主要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部分承担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城市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数字化平台运行、档案管理、资金配比使用、区域管理责任落实、问题整改情况、应急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估。

年终,依据考核结果给予补贴。

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一次性补贴200万元;85分至89分的,补贴150万元;80分至84分的,补贴100万元;79分以下的,不予补贴。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政府应将"以奖代补"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及绩效考评范围,实行预算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年终结余资金由市市容园林委商市财政局用于专业装备建设、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专项保障和应急处置等专项支出,并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八条市内六区全部区域和环城四区、滨海高新区外环线以内区域及市相关职能部门每年上报新增设施量变动情况,经市市容园林委商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纳入下一年度"以奖代补"补贴基数,确保设施量与管理经费同步增长,并根据行业定额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相应增加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各区县及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具体制定本单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及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规范资金审批流程,严禁用于本单位人员、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对挤占、挪用资金的,从下一年度市补资金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条各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以奖代补"资金的监管力度,定期进行专项审计,加强对审计成果的运用,并把"以奖代补"资金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应按季足额配比资金,配比资金超过一个月不到位的,扣除当季市补资金;第一季度将全年资金一次性配比到位的,增加绩效考核资金100万元。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个月成绩90分以上的,增加绩效考核资金100万元;连续三个月排名倒数第一的,扣除绩效考核资金100万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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