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3301T 0250-2018 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 3301/T 0250—201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8-11-10 发布2018 -12- 10实施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杭州市辖区内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并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标准实施之日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浙江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限值,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从严原则,根据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附录E~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井宝莉、应巍、杨强、何校初、施明才、杨超、卢滨、唐伟、夏阳、张天、王婷。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气黑度、雾滴和颗粒物、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汞及其化合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涉及到的烟气中的污染物,执行国家及浙江省相应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辖区内燃煤、燃气、燃油电厂锅炉,各种比例掺烧污泥的燃煤热电厂锅炉,燃煤、燃气、燃油、燃生物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和层燃炉等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炭黑尾气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燃油、燃气的溴化锂机组,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燃油、燃气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焚烧炉)。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辖区内现有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锅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对于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05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21508 燃煤烟气脱硫设备性能测试方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传输标准

HJ/T 25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JJF 158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校准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

《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约V2.0》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锅炉 boiler

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

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本标准中的锅炉同时包括负责给当地公共场所或者协议的居民区供电、供热的锅炉。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在 273K,压力在101325Pa 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

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

氧含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4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reference oxygen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s 指在标准状态下,烟囱或烟道中干排气所含污染物在任何 1h 基准氧含量浓度平均值,单位为:mg/m3。

3.5

氮氧化物 nitrogen oxides

指一氧化氮(NO)、二氧化氮(NO2)、一氧化二氮(N2O)、三氧化二氮(N2O3)、四氧化二氮(N2O4)和五氧化二氮(N2O5)等的混合物。

3.6

新建锅炉 new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锅炉。

3.7

现有锅炉 existing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8

热电锅炉 thermal power plant boiler

指热电联产企业的锅炉。

3.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