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责任问题的规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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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关于违约金的规定2011-11-29 9:20:58有关违约金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五、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这一定义表明:(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

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

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3)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

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违约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

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1 、支付违约金;2 、损害赔偿;3 、继续履行;4 、其他补救措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

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内容摘要: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

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内涵界定及其特点、归责原则、样态、免责事由、承担方式几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合同法》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联系密切。

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

因此,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

一、违约责任的特点(1)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因此,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不同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导致的结果。

构成违约,必须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而且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

因此,违反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区别的重要特点。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守约方才能基于合同向违约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对违约方提出请求或诉讼。

(4)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责任。

当事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约责任预先约定。

例如预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预先设定免责条款等。

当然,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预先约定必须公正合理,否则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5)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

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毋庸置疑,法律通过对违约方的制裁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也可以起到预防或减少违约现象发生的作用。

另一方面,根据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违约责任以损害赔偿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具有较强的补偿性。

【法考】违约责任(上)——真题与解析

【法考】违约责任(上)——真题与解析

第肆拾陆期违约责任(上)——真题与解析|「14-03-12」(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

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

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

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

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不构成违约B.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C.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D.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19-02-15」(单选题)某超市经常向郊区农民采购2年以上老母鸡。

采购价每只100元,市零售价250元,常年应求。

某日,超市与农民李某签订每季度供应20只老母鸡合同。

李某对零售价和批发价无异议。

第二季度,超市只采购到10只鸡,并对应支付1000元。

对尚未交付的10只鸡,超市可就下列哪利益向李某主张损害赔偿?A.生产利润1500元B.采购价格1000元C.转售利润1500元D.零售价格2500元|「19-02-未知」(多选题)何某在某健身房办了一张健身年卡,服务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其中有格式条款规定:“年卡服务期限不因任何事由而顺延(中断中止)。

”四月份,因健身房装修中断服务,健身房通知何某服务期限顺延一个月。

6月,何某出国学习,要求健身房将顺延服务期再顺延一个月,被健身房拒绝。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B.该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C.何某可以就健身房因装修顺延服务期限一个月的行为主张违约责任D.何某可以就健身房拒绝其服务期限顺延一个月的行为主张违约责任|「14-03-12」【答案】A【考点】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违约责任、法定解除【解析】《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对违约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违约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违约责任的规定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引起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约责任分为迟延履行、不履行和瑕疵履行三种情况,并对应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迟延履行责任迟延履行责任是指当事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169条的规定,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属于迟延履行。

债务人在迟延履行期间,应当向债权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法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也可以依照法定利率计算。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70条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需赔偿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两个方面。

实际损失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迟延履行行为所遭受的具体经济损失,如合同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计算;合理支出是指债务人因追偿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如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二、不履行责任不履行责任是指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不履行责任。

对于不履行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债务人履行、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以及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等多种救济方式。

其中,请求赔偿损失的救济方式是最为常见的。

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第173条的规定,请求债务人支付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76条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债务,情节严重的,债权人还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对当事人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种形式。

三、瑕疵履行责任瑕疵履行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履行的结果与合同约定的要求不符合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服务或者肖像权作品有瑕疵的,受益人可以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违约⾦过⾼的规定如果是定⾦合同,约定定⾦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约定的违约⾦是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是可以要求增加,约定的违约⾦是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的,是可以请求适当减少的。

因此违约⾦只有在过分⾼于造成的损失时,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才会适当的减少。

下⾯店铺⼩编为你介绍合同法关于违约⾦过⾼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违约⾦过⾼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五条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付⼀定数额的违约⾦,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

1、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当事⼈就迟延履⾏约定违约⾦的,违约⽅⽀付违约⾦后,还应当履⾏债务。

第五百⼋⼗六条当事⼈可以约定⼀⽅向对⽅给付定⾦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合同⾃实际交付定⾦时成⽴。

3、定⾦的数额由当事⼈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超过部分不产⽣定⾦的效⼒。

实际交付的定⾦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数额。

4、我国《民法典》对合同违约⾦的数额没有具体作规定,实践中合同标的额的不同,具体违约事项的不同,影响着违约⾦的数额,具体应由当事⼈协商确定,要是当事⼈约定的违约⾦数额过⾼或过低,则可以请求适当的降低或增加。

⼆、、解除劳动合同违约⾦怎么计算1、劳动法并没有限制⽤⼈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在实践活动中,采⽤当事⼈意思⾃治的原则,即当事⼈可以⾃由约定违约⾦。

但是,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些地⽅性法规规定了违约⾦限制,如北京地区禁⽌⽤⼈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超过劳动者本⼈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的⼯资总额。

2、为进⼀步保障劳动者的劳动⾃由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般情况下,⽤⼈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

只有特殊情况才能约定违约⾦,如:⽤⼈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对其进⾏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培训协议的或者那些⾼级管理⼈员、⾼级技术⼈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与⽤⼈单位约定了竞业限制协议的。

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违反约定义务的情形时,构成违约。

违约责任应当由违约人承担。

一方实施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的,应当向另一方给付违约金,确定其金额,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当时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实际发生的损失。

若另一方应当给予的报酬,超过此限度的,可以索赔报酬,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的规定处理。

(一)借款合同等约定合同违约金的,由当事人约定;
(二)约定不予设定或者无法确定违约金的,依照下列规定:
(1)支付也确无法自行支付的款项不及时履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按被拖欠款项
千分之一给付;
(3)延误采取补救措施的,不计算违约金。

(一)当事人自行解决后,可以排除或者减轻违约责任;
(三)当事人部分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有利的,且另一方不认为其故意违反约定的,可以依照实际情况减轻违约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内部优惠
当事人之间可以做出不设违约金的约定;若设定的违约金较低的,也可以按设定的违
约金标准执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其他损失
过失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由给付违约金不能弥补或者部分弥补的,将由责任人承担赔
偿责任,但不得超过给付违约金的紧锣密鼓状况。

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

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

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引言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约束关系,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制度是为了对违约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罚而设立的。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的意义、应用范围以及操作指南,并探讨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一、违约金制度的意义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的应用,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促使双方履行合同:违约金制度作为一种经济处罚手段,可以有效地促使双方履行合同。

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时,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作为补偿,从而强化双方履行合同的动力。

这有利于提高劳动合同的执行力和合同双方的诚信。

2.维护合同稳定性: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至关重要。

违约金制度可以起到维护合同稳定性的作用。

一方面,劳动者在考虑是否解除合同或违约时,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从而避免轻易解除合同或违约。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或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时,也可以通过违约金的规定来维护合同的稳定性。

3.公平合理的约束和救济措施: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起到约束双方行为的作用,可以使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更加谨慎。

同时,违约金的规定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救济措施。

当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另一方可以通过追求违约金的支付来维护自身权益。

二、违约金制度的适用范围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这可以避免劳动者轻易解除合同,从而维护劳动合同的稳定性。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这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约束,避免滥用解除合同权利,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3.追究违约责任:当劳动合同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支付可以作为受害方的一种救济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违约金制度的操作指南违约金制度的设定和操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性: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违约程度、合同价值、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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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责任问题的规定(上) 摘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违约金作了相关规定,但这种规定实际上造成严重的理论认识上的混乱,目前通行的教材和理论专著中对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所进行的阐述和解释充满了矛盾和对立,本文试着从这一规定入手,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违约责任的性质和发展违约责任,一方面源于道德上应受的非难性,与自然法上的“约定必须遵守”是一脉相承的,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另一方面它源于经济上的不利益性,通过违约责任对非违约方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从而达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实现合同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和谐运转。

再一方面它源于法律上的规范性,即违约责任的本质是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规范评价。

总之,违约责任制度不仅是商品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是民法平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还是“匡扶正义的法律工具”。

它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 (通常认为大陆法系的违约金是可追溯至传统的罗马poena,而poena则是由当事人约定的罚金,是由债务人在其不于适当的时期履行其债务时支付的。

)自罗马法以来至现代资本主义各国法律始终受到充分关注,并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

但早期的法律曾允许对债务人的人身实施限制,这种带有明显原始烙印的民事责任方式随着反映商品流通本性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日益深化和人类文明的不断演进,己为各国法律所禁止。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主权在民”、“天赋人权”等民主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逐渐占据突出地位,表现在违约责任方面,不仅其形式更加多样化、科学化,而且特别强调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质。

例如,作为违约责任主要形式的赔偿损失应当主要用于补偿当事人一方即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而不能将赔偿损失作为一种惩罚,受害人也不能因违约方承担责任而获得额外的不应获得的“补偿”,这主要由民法公平、平等、等价有偿原则所决定的。

正如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555条下的官方评论所指出的:“合同救济制度的核心是补偿而不是惩罚,对违法者进行惩罚无论从经济上或其它角度都难以证明是正确的,规定惩罚的合同条款是违反公共政策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当前,在违约责任发展的过程中,主要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理论模式和制度设计,虽然它们之间具有差异性,如大陆法系强调违约责任的强制性,英美法系强调违约责任的自愿性;在补救范围方面,大陆法系要窄于英美法系,但二者均着重于违约责任的补偿性。

当然,强调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不能完全否认违约责任所具有的惩罚性,如特定违约责任形式的定金、违约金就具有惩罚性质。

了解违约责任的历史嬗变、发展趋势及其性质是正确把握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具体适用的前提。

二、违约金的概念、功能及性质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给付。

即,违约金的客体通常是金钱(包括有价证券等),而有些国家法律规定也可以金钱以外的其他给付充当,如德、日等国家承让可以用金钱以外的物、权利、行为给付充当违约金。

对于其他给付,我国的合同法虽没有明确规定,郑玉波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于债务不履行时,所应支付之金钱。

”王利明教授则认为“违约金必须是一笔金钱。

”笔者认为,要求必须为一笔金钱没有实际意义,现实中如果当事人约定以其他财物作为违约金,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都应承认其效力。

关于违约金的功能,不同的违约金具有不同的目的与功能。

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来看,违约金按照其性质主要分为补偿性的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两类。

赔偿性违约金,指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双方预先确定的违约损害赔偿,其功能是为了弥补一方因另一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具有补偿功能。

惩罚性违约金,指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进行惩罚,以确保合同得以履行,因此,它不仅具有法律责任的救济功能和担保功能,还具备了惩罚功能。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王利明教授认为,该条规定当事人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履行债务,表明违约金是专为迟延履行行为予以惩罚而设定的,具有惩罚作用。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深层次的理解,这一规定表明违约金具有补偿的性质,减少高于损失或增加不足的损失就是弥补损害不足,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在立法上规定了两种性质的违约金。

关于违约金性质的区分,有学者认为,违约金惩罚性的特点体现在违约金的数额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数额相比较,在违约未造成损失或造成损失低于违约金的数额时,违约金属于惩罚性的。

在违约造成的损失数额高于违约金的数额时,违约金就属于赔偿性的。

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没有深刻体会到违约金分类的标准和各自功能的差异,从适用上来讲,惩罚性违约金并不排斥损害赔偿,与赔偿再进行比较似乎没有什么意义。

还有学者认为,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专就迟延履行规定了惩罚性违约金,所以区分两种违约金的标准应是不同的违约形态。

从我国早期民法学家郑玉波先生那里可以得知: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与债务不履行的形态并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惩罚性违约金并不仅限于迟延的场合。

而对于全部不履行债务,不完全履行及其它不适当的履行均可适用,换言之,惩罚性违约金适用于所有的违约类型。

所以究竟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合同还是损害赔偿的合同,应当依据当事人的意思来确定,如果当事人的意思是为了强制履行债务以加强合同的效力,这就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如果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事先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以消除的举证责任,就是赔偿性违约金。

此标准的具体化就是看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是何种关系,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支付与损害赔偿无关,就是惩罚性违约金,反之,就是赔偿性违约金。

三、违约金责任成立要件首先,违约金责任作为一种从债务,成立的前提是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如果主债务不成立、无效、不被追认或被撤销时,违约金债务也就不成立或无效。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在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场合,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仍然可以援用,因为这类条款在性质上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依合同法第98 条,并不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影响其效力。

其次,要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至于违约行为的类型。

应视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定。

再次,违约金责任的构成是否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对此应当区分类型,作具体分析。

如果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成立以一方当事人有过错为要件的,依其约定;在合同法分则以及单行法规中特别规定违约责任为过错责任的场合,违约金责任的成立应当要求过错要件;在惩罚性违约金场合,由于其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同时,在债务不履行场合,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因而,应当要求以债务人的过错作为其承担惩罚性违约金的要件。

总之,在赔偿性违约金场合,除前述特别情形外,不要求以过错为成立要件。

原因在于,其性质上是作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强调的是对因违约造成的损害的补偿,不必要求过错之归责事由,这也符合合同法采纳的严格责任原则。

最后,是否要求证明损害的存在及其大小?就惩罚性违约金而言,由于非为损害赔偿,所以违约金的发生不以损害的发生为必要;容易发生争论的是赔偿性违约金的构成要否以损害为要件。

如单纯自逻辑推理来看,既然赔偿性违约金性质上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当然要求有损害的存在,即使不必证明其大,至少也应证明其存在。

不过,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目的之一即在于避免证明损害的麻烦,因而,在解释上不应当以损害的存在及其大小的证明为要件。

同样地,以上仅为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场合,如果当事人有特别约定,自然应当按其特别约定。

四、《合同法》规定违约金责任的现行缺陷《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但这种规定实际上造成严重的理论认识上的混乱,目前通行的教材和专著中对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所进行的阐述和解释充满了矛盾和对立。

1、约定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是否同一概念?多数学者认为二者基本是同一个东西,“违约金具有预定赔偿金的性质”,约定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常常是相互替代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预定的赔偿金”相应的这些学者也都认为《合同法》第114 条第二款既是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同时也是关于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因为二者基本上是同一回事,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但是,另有专家认为:约定违约金和约定损害赔偿金毕竟是有区别的。

在目的上是否主要为了合同的履行,二者有;在是否可以请求增减数额上,二者有区别,获得约定损害赔偿金后不能再另外要求赔偿损失;在是否以实际发生损害为适用前提上,二者不同,支付违约金不以实际发生损害为前提。

因此,《合同法》第114 条第二款就只是关于违约金的规定,而不是关于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

况且,该计算方法免去了债权人在另一方违约后就实际损失所负的举证责任同时也省去了法院和仲裁机构在计算实际损失的麻烦,与违约金具有相同的功能。

2、违约金的支付是否必须以守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按现行《合同法》第114 条的规定回答是与否都存在矛盾,如果回答未遭受损失也应支付违约金。

那么为什么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没有损失都支付违约金,有了损失为什么反而要减少违约金支付? 如果回答未遭受损失则不支付违约金。

那么,违约金还有惩罚、担保作用吗? 约定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还有区别吗? 这种认识同该条第三款的规定发生逻辑冲突,有些著作认为“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当支付违约金。

” “违约金责任支付都不以有实际损失为构成要件,这是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额之间的重要区别。

”然而,更多的著作认定: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应视为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金,除特别情况外,应当以守约方遭受损失为适用前提,未遭受损失不应支付违约金。

3、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定金以及采取补救措施能否并用?大多数的著述认为,我国《合同法》确立了违约金的补偿性,故债权人请求支付违约金时,不得同时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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