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专利诉讼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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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的案例(3篇)

德国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德国,作为欧洲重要的经济体之一,其法律体系完善,尤其是著作权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十分严格。

在我国,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国际案件在我国法院审理。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德国某市发生的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的剖析,探讨德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二、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文化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德国某市举办了一场为期一个月的艺术展览。

该展览展示了原告公司自主研发的系列艺术品,其中包括绘画、雕塑等。

在展览期间,原告发现德国某画廊(以下简称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其画廊内展出与原告展览内容相似的系列艺术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遂向德国某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德国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德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以《德国著作权法》为核心,其保护范围包括文字、音乐、戏剧、绘画、雕塑等作品。

以下是对德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相关概述:1. 著作权人: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作品创作完成后即自动产生著作权。

作者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行使著作权。

2. 著作权内容: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主要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

3. 侵权行为:德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权等方式使用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4. 赔偿责任: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五、本案分析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德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原告作为作品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画廊内展出与原告展览内容相似的系列艺术品,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德国著作权法,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德国专利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

德国专利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

德国专利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在德国的专利领域,专利无效程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而其中权利要求的修改更是具有关键意义。

理解和掌握这一环节对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及相关利益方来说都十分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权利要求。

简单来说,权利要求是专利文件中界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部分。

它清晰地规定了专利所涵盖的技术特征和范围。

在专利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需要进行修改。

那么,为什么会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呢?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在无效程序中,对方提出了有力的证据,证明原权利要求存在不清晰、不完整或者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问题。

另一方面,通过修改权利要求,可以更准确地界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应对无效请求,提高专利的稳定性。

在德国的专利无效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有着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既符合法律要求,又不会对公众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同时也要保持专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预测性。

修改权利要求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其中之一就是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所公开的范围。

这意味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涵盖的技术内容必须能够从原始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推导出来。

否则,就可能被认为是不合法的修改,从而导致专利无效程序的不利结果。

此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还应当清晰、明确,并且具有单一性。

清晰明确是为了让其他人能够准确理解专利的保护范围,避免产生歧义。

而单一性则是要求每个权利要求所涵盖的技术方案应当是一个相对独立和完整的整体。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进行权利要求的修改呢?一种常见的方法是删除式修改。

即删除原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或者权利要求项。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缩小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应对无效请求。

另一种方法是添加式修改。

但这种修改需要特别谨慎,因为必须确保添加的内容是基于原申请文件所公开的内容,并且不会超出原始的保护范围。

还有一种是替换式修改,用新的技术特征或表述来替换原有的部分。

这同样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1、德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简介
1.1 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类型
1.2 德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1.3 德国专利制度和程序
1.4 德国商标制度和程序
1.5 德国著作权制度和程序
2、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概述
2.1 中德之间的商标纠纷案例分析
2.2 中德之间的专利纠纷案例分析
2.3 中德之间的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
3、德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
3.1 德国知识产权申请的流程和要求
3.2 德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诉讼程序
3.3 德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仲裁程序
4、中德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
4.1 中德知识产权合作协议的基本内容
4.2 中德知识产权合作的案例分析
4.3 中德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构的职责和作用
附件:
- 德国专利申请表
- 德国商标注册表格
- 德国著作权登记表格
法律名词及注释:
- 知识产权:指人们在思维创造、科学发明、文学艺术等领域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益。

- 专利:是为了推动创新而对发明技术的权益提供法律保护的一种制度。

- 商标: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它享有对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的独占使用权。

- 著作权:是指对于某个具体的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所创造的作品所享有的法律保护权益。

干货攻略德国专利申请(二)

干货攻略德国专利申请(二)

干货攻略德国专利申请(二)在德中往来贸易投资的潮流势不可挡的大环境中,越来越多中国的商品进入德国乃至欧洲市场,让人们意识到申请欧盟/德国发明专利的保护以及申请欧盟/商标的重要性。

DCBC德中商务服务中心作为一家专业为大中华区企业及投资者在德国投资提供专业顾问服务的专业机构,特别为有相关需求的企业总结出欧盟/德国申请发明专利重要信息,并整理成共三期的德国专利申请系列文章。

德国专利申请系列文章第一期(点击链接查看)收到了很多客户企业的好评,很多企业表示,正在专利申请的筹划中,文章的信息提供了很有效的概念解读和帮助。

我们在文中主要介绍了专利的含义:专利权本质上是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的排除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垄断权;及其必须具备的三大要素: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及非理论现象;申请专利的意义:可以保护企业的发明不受模仿者的侵害,经过专利商标局授予后,可以获得最长20年的保护,同时,申请专利还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企业通过授予专利许可,能获得额外收益等优势;最后重点讲解了三种申请专利的方式:国家渠道,即适用在少数国家;欧洲渠道(EPA),适用申请4-5个欧洲专利体系的成员国家;国际渠道(PCT)申请的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分开,企业有充分的缓冲时间决定具体申请哪些国家。

在德国专利申请的第二期,我们将围绕专利申请程序,专利申请费用,专利检索这三大方面详细进行介绍。

专利申请的五步骤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申请人应该先进行简单的专利检索。

1.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对现有技术完成简单检索后,并决定申请专利保护后,申请人需要撰写专利申请书并提交至德国专利商标局,或其他国家/地区专利局。

申请书包括完整的发明说明书、保护范围、权利要求、附图和摘要。

在部分国家如美国和澳大利亚,可以选择提交形式要求较少的“临时”专利申请。

在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或其他国家/地区专利局提交申请时,需缴纳申请费。

大多数德国专利商标局没有义务为申请人指派一名专利律师或代理人,但如果申请人在德国没有住所或主要商业经营地的,必须聘请德国当地有资质的专利律师或代理人代理申请,以避免申请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错误。

(完整版)德国专利法2009-中文版

(完整版)德国专利法2009-中文版

(德国)专利法[1](1980年12月16日公布的文本,已经依据2009年7月31日颁布的修订法(BGBl. I S. 2521)第1条进行了修改)目录章节条第一章专利1-25第二章专利局26-33第三章专利审查程序34-64第四章专利法院65-72第五章专利法院诉讼程序第一节上诉程序73-80第二节无效和强制许可诉讼程序81-85第三节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定86-99第六章联邦最高法院诉讼程序第一节法律上诉程序100-109第二节上诉程序110-121第三节上诉程序的特别规定122第四节上诉程序一般规定122a第七章共同规定123-128a第八章费用减免129-138第九章侵犯专利权139-142b第十章专利诉讼程序143-145第十一章专利标记146第十二章过渡性规定147第一章专利第1条(1)专利可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只要其是新颖的、具有创造性并适于工业应用。

(2)第一款意义上的发明,当其主题是一项由生物材料组成的产品发明或者包含生物材料的产品发明,或者是一个制造、加工或者应用该生物材料的方法发明,也应当授予专利。

原先在自然界就存在的生物材料,如果依靠技术方法可从自然外界中分离或者制造出来的,也可构成一项发明的主题。

(3)下列各项,不属于第(1)款所指的发明:1. 发现、科学理论或者数学方法;2. 美学意义上的外形创造;3. 智力活动、游戏、商业活动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4. 信息表达。

(4)就上述主题或者活动请求专利保护时,对第(3)款所列的内容不授予专利。

第1A条(1) 人体在其形成和发育的各个阶段,包括胚胎细胞,以及关于人体某一组成部分的单纯发现,包括基因序列或者序列片断,都是不可授予专利的发明。

(2) 从人体中分离出来的组成部分,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以一种技术手段获得的组成部分,包括基因序列或者序列片断,即使这些组成部分的构造与自然的组成部分的构造相同,也可以成为可授予专利的发明。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1.立案在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之前,申请人首先要在德国专利局请求进行立案。

申请人需要填写立案申请书,并附上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图纸和所有索赔请求。

如果有代理人代理申请,则需要提交代理人的授权书。

2.形式审查在申请立案之后,德国专利局会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是确保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和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合规定,德国专利局会给予申请人书面通知,并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

3.实质审查经过形式审查后,申请会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德国专利局会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技术审查,检查申请是否满足实用新型的要求,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

审查过程中,德国专利局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交对先前公开的相关技术文献的评价报告。

4.授权如果申请通过了实质审查,德国专利局会发出授权通知书给申请人,并将授权公告登记在德国专利公报上。

被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拥有与发明专利一样的法律效力,保护期限为10年。

5.费用支付在授权之后,申请人需要支付实用新型专利的年费。

年费是保持实用新型专利有效的必要费用。

德国专利局将根据专利保护期限提供年费计算表,申请人需要按时缴纳相应的年费。

需要注意的是,德国实用新型专利不需要创造性的要求,即不要求具备发明的创造性。

实用新型专利只要能证明有新颖性和工业适用性即可,但专利局可能会担心实用新型的案件的专利路径,德国专利局会在审查过程中使用发明基准对待申请案件。

此外,德国实用新型专利适用范围比较窄,适用于商品的形状、结构和组合方案的改进。

总结起来,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包括立案、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授权和费用支付。

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材料,并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审核。

通过审核后,申请人会获得德国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并需要按时缴纳年费保持专利有效。

德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与判决解析

德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与判决解析

内容提要德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于1981年在专利法修改时设立,主要为了规制帮助型间接侵权。

其客观前提要求间接侵权人所提供物品与发明主要要素相关联,主观前提要求间接侵权人两个方面的明知,即对于物品适于在专利实施中使用的明知及对买受人有意图对物品以实施专利的方式加以使用的明知。

客观要件的判断标准为物品通过与其他元素共同作用在功能上实现发明思想,能够为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

主观要件是否成立通常通过推定来证明,其规则为是否存在明显的客观情形可以让间接侵权人有充分、肯定的预期,认定买受人在许诺提供或者提供物品的时刻存在以实施专利的方式加以使用的意图。

在法律后果方面,权利人可请求间接侵权人停止侵权、损害赔偿。

一、问题的提出在中国法中,专利间接侵权是一项富有争议的法律制度。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中对此问题已有明确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1年就已经在其发布的《专利侵权认定指南》中推出详细的规则,但理论与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不明确的问题。

而在已有的研究中,德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作为比较法上的立法例虽然经常被引用,但中文文献中对此相关信息不多,尤其是缺乏相关判例的详细介绍。

另一方面,《德国专利法》于1981年通过增加第10条来调整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在过去三十多年间,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积累了大量的知识与经验,可供我们参考借鉴。

特别是对我们的法官而言,德国相关判例能够为审理类似案件开拓思路,提供更为直观的启发。

在德国通用的数据库中,可以检索到与间接侵权相关的所有判决总数为三百多个,其中二十多个为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考虑到德国专利侵权案件数量本身有限,这一数量已经非常可观。

基于这两方面因素,本文试图对德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与司法实践作一个更为系统与全面的引介。

为此,本文根据在德国专利法文献中判例的引用频率,选取对德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发展产生过较大影响的16个案例,其中几个判例还与中国有关联。

德国专利诉讼实务

德国专利诉讼实务

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之十一----德国专利诉讼实务无论是否存在侵权之诉,当事人均可提起无效之诉,其诉讼标的可以是德国,也可以是欧洲;可以对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或全部提起无效之诉,也可以在权期限届满之后提出。

不过,提起无效之诉的,必须在异议期限届满和异议之诉结束之后提起。

这一“阻塞效应”适用于对德国和欧洲提起的异议之诉。

人们可以借他人之名提出无效和异议诉讼,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律师匿名提起。

业界公认,“合法利益”由国家保证;无效之诉中原被告的诉讼行为均有协助公共利益实现之作用,其原因在于:垃圾和轻率授予的不应当具有有效性,此类诉讼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竞争;同时,专利权人的专利也可能因为异议或专利无效之诉而变得越来越稳定。

一、欧洲专利异议与无效之诉【欧洲专利异议】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对欧洲专利的异议请求应当在专利授权公布日起9个月内提交?(欧洲专利公约第99条);除专利所有人以外,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审查指南9/93);异议是一个独立审查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相关。

另外需要注意,欧洲的专利异议是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由欧洲专利局的异议处作出异议决定。

异议处由1)首席成员完成审查,2)第二成员完成口审程序中进行笔录,3)主席全权负责以及4)具有法律资格的成员负责法律问题及记录。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00条的规定,异议的理由主要包括:1、??申请的主题不能授予专利(欧洲专利公约第?52?-?57条);2、??发明公开不充分(欧洲专利公约第83条);3、??申请主题的范围超过原始提出时的范围(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4、??申请主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欧洲专利公约54,56条);但缺乏单一性或撰写不清楚、不支持或缺必特不构成欧洲异议的法定理由,但可以转化为第83条公开不充分进行攻击。

【德国专利无效诉讼】而专利无效之诉,是向【慕尼黑德国专利法院】提出,德国专利诉讼体系的一个关键特点是侵权审理程序与无效决定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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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之十一----德国专利诉讼实务无论是否存在专利侵权之诉,当事人均可提起专利无效之诉,其诉讼标的可以是德国专利,也可以是欧洲专利;可以对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或全部提起无效之诉,也可以在专利权期限届满之后提出。

不过,提起专利无效之诉的,必须在专利异议期限届满和异议之诉结束之后提起。

这一“阻塞效应”适用于对德国专利和欧洲专利提起的专利异议之诉。

人们可以借他人之名提出无效和异议诉讼,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人、律师匿名提起。

业界公认,“合法利益”由国家保证;专利无效之诉中原被告的诉讼行为均有协助公共利益实现之作用,其原因在于:垃圾专利和轻率授予的专利不应当具有有效性,此类诉讼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竞争;同时,专利权人的专利也可能因为异议或专利无效之诉而变得越来越稳定。

一、欧洲专利异议与专利无效之诉【欧洲专利异议】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对欧洲专利的异议请求应当在专利授权公布日起9个月内提交(欧洲专利公约第99条);除专利所有人以外,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审查指南9/93);异议是一个独立审查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相关。

另外需要注意,欧洲的专利异议是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由欧洲专利局的异议处作出异议决定。

异议处由1)首席成员完成审查,2)第二成员完成口审程序中进行笔录,3)主席全权负责以及4)具有法律资格的成员负责法律问题及记录。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00条的规定,异议的理由主要包括:1、申请的主题不能授予专利(欧洲专利公约第52 -57条);2、发明公开不充分(欧洲专利公约第83条);3、申请主题的范围超过原始提出时的范围(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4、申请主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欧洲专利公约54,56条);但缺乏单一性或撰写不清楚、不支持或缺必特不构成欧洲异议的法定理由,但可以转化为第83条公开不充分进行攻击。

【德国专利无效诉讼】而专利无效之诉,是向【慕尼黑德国专利法院】提出,德国专利诉讼体系的一个关键特点是侵权审理程序与无效决定分开。

侵权审理程序由地区法院进行。

在侵权审理程序中,侵权人不能对涉诉专利提出无效理由,而只能向位于慕尼黑的KD德国专利法院提出无效诉讼。

在慕尼黑德国专利法院,无效诉讼是一个独立的法院程序。

如果专利的有效性未在无效程序中受到攻击,侵权法院须认可授权的专利。

二、专利无效之诉程序1、原告和诉因原告通常为公司,因专利争议而提起诉讼,包括预期会卷入专利争议的公司之受托人。

如前所述,专利无效之诉可以以第三方名义提起。

受托人或第三方不得被强迫披露其代理方身份,但被告有权调查真正提出诉讼人的身份。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以对有利害关系的真实诉讼人提出任何可能的抗辩,包括让与人禁止反言规则、签订停止质疑专利有效性的协议等。

除对同一专利权人的大批专利提起主动专利无效之诉等滥用诉权情形外,被指称侵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主动专利无效之诉。

2、起诉状首先,起诉状应当包含双方当事人姓名,涉案专利信息,涉案发明的简要介绍及其所依赖的基础技术、与之相关的任何现有技术,并附专利要求书的分析材料;以及可以证明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论据,以支持其专利无效之诉。

3、诉讼过程专利无效之诉需向设在【慕尼黑的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出。

之后,双方当事人将提交两份或多份书面诉状,并在口头审理程序开始之前完成诉状交换。

当事人有试验结果或专家意见的,可以在诉状中一并提出。

口头审理程序开始之前,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诉状进行审查,并就专利有效性问题向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

通常情况下,专利无效之诉的审限为18-24个月,且不受未决专利侵权之诉的影响。

4、专利无效之诉的口头审理程序口头审理程序开始时,庭长会向当事人简要介绍案情,并发表法院意见。

首先,双方当事人将就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辩论;法院将就此向当事人发表意见;一方当事人提出附加诉讼请求的,双方当事人将就此继续进行辩论。

其次,法院将决定是听取证人证言或专家意见,查明某一争议(这一情形并不多见)还是直接作出判决。

在专利无效之诉中,如果被诉专利为一项欧洲专利且其为德国指定的专利独占权的,其专利有效性可能得到确认;在其他情形下,涉案专利可能被判决部分无效,或者其效力被限定在主要诉讼请求或附加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

在专利无效之诉中,代理平行侵权之诉的专利律师或律师之所以参加口头审理程序,是因为法院可能作出涉案专利部分无效的判决,专利律师就可以在专利侵权之诉中援引该项判决;对于依赖涉案专利之有效性而受到指控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可以就专利侵权之诉做好抗辩准备。

在第一次口头审理中,通常不会传唤证人或专家作证。

5、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审理时限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在口头审理程序结束时作出判决。

不过,该判决是法院以非书面形式就判决理由向当事人做一个综述。

不附带判决理由的书面判决书通常会在口头审理结束之后几周内作出;附带判决理由的书面判决书通常在口头审理结束之后3-5个月内作出。

6、对专利无效之诉判决的上诉与专利侵权之诉相反,对专利无效之诉判决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附带理由的判决书之日起且最迟不晚于法院作出判决之日起六个月内上诉至德国联邦法院。

德国联邦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可以不由律师而由专利代理人出庭。

因此,原告认为其在专利之诉中并无胜诉把握的,通常会等待专利无效之诉审结后,再行申请强制执行。

但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原告提供了充足的担保,又认为其利益将会因强制执行而增加的,他可以在任何时候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可以对专利侵权之诉判决提起上诉,但有未决专利无效之诉的,法院通常会中止专利侵权之诉。

这方面的典型案件通常如下。

专利权人提起专利侵权之诉后,被告人提起专利无效之诉。

通常情况下,专利侵权之诉会在专利无效之诉前开始审理,这样就不需要中止专利侵权之诉。

如果法院确认存在侵权行为,被告通常会提起上诉,但在专利无效之诉案件审结以前,此一上诉案件会被中止审理。

法院判决专利无效后,被告对其不服的,可以上诉至专利侵权案件的终审法院--德国联邦法院。

专利侵权之诉案件因未决专利无效之诉案件而中止的,德国联邦法院就先将专利有效性问题作出判决。

德国联邦法院判决后,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之前中止的专利侵权之诉继续进行。

德国联邦法院判决专利为无效专利的,原告可以撤销他的专利侵权之诉,法院也可以驳回其起诉。

专利侵权之诉一审判决已被强制执行的,原告需要赔偿被告由此而遭受的损失。

不过,德国联邦法院确认专利有效或者仅对权利要求书进行部分修改,且双方当事人对专利侵权行为并无争议的,被告通常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

在其他情形下,专利侵权之诉的上诉审程序将继续进行,原告可能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最后,当事人对专利侵权之诉判决不服的,可能上诉至德国联邦法院。

四、德国专利诉讼体系的主要特点由于德国专利法院做出的判决颇为严谨和公正,很多专利权人通常选择在德国进行诉讼。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当事人被卷入发生在德国的专利诉讼,为了让中国公司了解和熟悉在德国进行专利诉讼的基本策略和技巧,使得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均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报特刊登两位具有德国专利诉讼实务经验的律师撰写的文章,通过对德国专利诉讼程序的介绍,让更多中国企业掌握相关诉讼技巧,提高应对涉外专利诉讼的能力。

德国是国际专利纠纷管辖地选择的热门地。

对于中国公司而言,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做好在德国进行专利诉讼的应对准备是十分重要的。

一、【充分准备应对诉讼】(一)收集证据1.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与在中国一样,原告负有侵权举证责任,须就涉嫌的侵权行为提供证据。

通常,至少要提供被告的涉嫌侵权产品或方法特征的证据,用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所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每一个特征相同或等同。

涉及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证据一般要包括样品、图样或其他实物证据。

2.无诉前证据开示程序-discovery德国法律中没有美国式的证据开示程序。

然而,如果专利权人能够证明侵权的充分可能性,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检查被控产品或方法,或者要求被告提供某些文件(德国专利法第140c条,德国民法典第809条)。

检查请求可以在侵权诉讼程序中提出,或者在主侵权诉讼前作为独立的程序提起,为诉讼做准备。

根据德国法律,检查请求可以在诉前禁令程序中予以执行。

还需要注意的是,在特殊情况下,德国法院体系接受域外获得的证据。

因此,可以利用获取证据的其它有效机制来取得证据,这些证据可以用于支持在德国的侵权诉讼请求。

在中国取得的照片或其他产品介绍以及现有技术文件可以在德国法院审理程序中使用。

所述文件必须连同其德文译文一并提交,因为德国法院法第184条要求所有提交的文件必须为德文。

3. 专家意见同中国法院的实践一样,专家意见在德国专利诉讼中不是必须的。

在德国专利诉讼实践中,法院可以指定技术专家回答与特殊技术问题有关的询问。

这些专家须严格中立并且担当法院的顾问。

技术专家须出具书面报告,并通常会被要求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

(二)专利的选择依据德国专利法第145条,原告须使用与侵权产品有关的所有可能的相关专利。

德国专利法第145条禁止原告基于不同的专利针对相同的侵权行为提起多个诉讼。

对于复杂情况,如果专利/单个侵权情况各异,法院可以决定将纠纷分开,在不同程序中审理。

这样的做法使得即便涉及多个专利,也可以在查清侵权情况的基础上快速做出判决。

(三)诉讼当事人的选择原告须证明其依据涉诉专利提出诉请的身份适格。

原告身份并不限于是拥有专利的专利权人。

如果被许可人能够证明专利权人转让了源于专利的索赔请求,并授权被许可人进行诉讼程序,被许可人也可以提起侵权诉讼。

如果许可协议包括相关规定,向法院提交许可协议复印件即可。

大部分诉讼当事人不希望公开详细的许可条件,因而向法院提交另行签署的独立文件。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不要求转让专利,转让仅限于源于专利的索赔请求。

被告可以是不同的多个受送达人。

若可以证明在德国实施了侵权行为(生产、销售、进口等)或参与侵权,所有涉及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均对侵权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经理人、顾客、子公司、母公司均可涉诉,只要能够证明他们对侵权行为负有责任。

被告的选择要求对其在德国市场上的行为和具体公司结构进行详细分析。

如果在判决做出后,如果存在常务董事或公司董事会成员以另一家公司名义继续侵权的风险,通常也会起诉这些相关人员。

二、【诉前联络】根据德国法律,没有在提出侵权诉讼前联系专利侵权人的法定要求。

唯一的风险是,如果在起诉后被告立即承认侵权且被告不提起诉讼,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原告须支付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和被告一方的代理费)。

即便被告不太可能承认侵权,还是建议在提起诉讼前联系侵权人,以便查明对方是否可能援引相关现有技术文件或提出针对侵权情形的抗辩(在先使用权等)或进行和解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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