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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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七项管理制度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七项管理制度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七项管理制度为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项目区工程建设及技术要求,确定本项目管理实行工程建设“七项”制度,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档案制和审计制(包括工程审计和资金审计),对项目实施进行严格管理,由监理部门对项目工程实行全程监理,由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审计,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具体如下:(1)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管理以项目法人为主体,项目法人向国家和投资方负责。

由项目法人管理工程项目的筹资、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全过程。

XX自然资源局代表法人依法对项目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并为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协助和组织施工,协调解决权属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由于项目实施涉及到自然资源、农业、水利、交通、电力及有关部门的人员组织和配合协调问题,牵涉面广,专业要求高,借鉴外地高标准基本农田产业化的运作模式,局对工程施工的招标、监理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管理。

项目运作要接受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督,从而保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工程质量。

(2)项目工程招投标制为防止暗箱操作,保证工程质量,局将对工程内容逐一分解,向社会公开招标。

竞标方按照工程质量和施工要求,拟定工期、报价和质量标准等,最终由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择优评定中标单位。

严格招投标资质的审核,并严格禁止项目工程多次转包,确保了符合资质条件、信誉度较高的企业中标,施工单位经招投标方式由X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竞得,负责本项目的施工,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的基础。

(3)项目工程监理制为了保证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工期和投资,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

经过公开招投标,由XXX监理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代表建设方对工程实行监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使工程顺利进行。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措施、控制措施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措施、控制措施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措施、控制措施1 管理措施本项目管理实行工程建设“五项”制度,即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和竣工验收制。

同时还要吸收管理单位和地方政府参加,共同协调、处理规划实施中的有关社会问题。

1)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在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组织、监督、检查工作,与项目承包单位签订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承包合同,双方承担项目的经济、技术和法律责任。

2)实行工程招投标制。

工程招投标是对争取到的项目实施招投标管理,主要根据国家要求和项目实施方案,采用社会招标方式组织项目建设,促进机制转化,强化政府的管理职能,将建设、经营职能移交给社会,在地产集团和承包企业之间形成甲、乙方关系,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3)实行工程监理制。

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进行全面质量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规章、制度。

施工单位建立监理队伍,共同把好质量关。

4)实行项目公告制。

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中的权属管理工作实行公告制,并设立公告栏,告知群众本项目的有关情况,如: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目的、项目规划任务、项目建设期限、工程总体布局、规划方案的效益分析、高标准农田建设权属调整方案等等,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并积极参加到工程中来。

5)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

项目实施采取合同管理方式,由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实施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严格管理。

项目竣工后,逐级上报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2 控制措施进度控制a)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工期组织施工。

对控制工期的重点工程,施工单位应采用网络进度计划来指导施工,组织连续、均衡、有节奏的施工。

采用流水施工方法,水平方向以结构变形缝分段,垂直方向按结构层次分段既满足技术要求,又能加快施工进度,如发生延误,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b)建立工程进度台帐,核对工程施工进度,按时向上汇报施工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进度及存在的问题。

最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最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

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

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项规章制度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项规章制度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项规章制度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成为了当前农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

为了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相关部门和单位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 该管理办法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基本管理规定,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评审和验收、资金管理等内容。

2. 项目概况部分详细介绍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概念、目标和范围,为后续的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

3. 项目管理机构部分规定了各级农业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项目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

4. 项目评审和验收部分明确了项目立项、申报、评审和验收的程序和标准,为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5. 资金管理部分规定了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透明和有效使用。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 该管理办法是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主要包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2.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部分规定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能够得到有效评估和控制。

3. 环境保护措施部分要求项目承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一系列的环保措施,包括土地利用、水资源保护、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4. 监督管理部分规定了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权限,为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1. 该规定是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基本规定,主要包括项目质量目标、质量责任、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等内容。

2. 项目质量目标部分明确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质量目标和要求,为后续的质量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

3. 质量责任部分规定了各项目参与方在项目质量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分工和协作关系。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权威发布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 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 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 加强卨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 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 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 支持及地方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 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质量管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 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 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 监督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 工作。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 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组织 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 制度和标准,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 理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开展质量监督核査等。

高标准农田 建设质量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应按程序报告农业农村部。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査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

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

XX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模板】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拨付合同金额的20%(最多不超过财政投资30%),中期根据工程进度拨款至合同金额的60%,其余款项待审计合格后拨付,并按相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退还。
XX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根据规划在每年10月30日前上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农开办根据规划及项目建议书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农开办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是指在农田建设项目过程中,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以确保项目能够按照高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准备阶段的管理制度: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前期调研、项目定位、项目策划等,确保项目在前期工作中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2. 设计管理制度:包括设计方案编制、设计评审、设计图纸审核等,确保设计方案符合高标准要求,并可行可实施。

3. 施工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合同管理、施工进度控制等,确保施工过程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4. 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计划、施工质量检验、质量事故处理等,确保施工质量符合高标准要求。

5.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等,确保项目不对环境造成危害。

6.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组织设计、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等,确保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7. 资金管理制度:包括项目资金申请、资金使用审批、资金监管等,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规、透明。

8. 进度管理制度:包括项目进度计划、进度监控、进度评估等,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9. 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应对等,确保项目过程中的风险能够得到有效管理。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有效提高项目建设的品质和效率,确保农田建设项目能够按照高标准要求进行,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农民收入。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制度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制度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确保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合理使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按照一定的管理流程和要求制定的一套制度和规范。

施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组织与管理:明确项目的施工组织和管理机构,明确各
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制定施工流程和管理制度。

2.施工人员管理:规定施工人员的资质要求、培训要求和管理
要求,建立健全人员档案,确保施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3.施工资料管理:规定施工资料的准备、审查、归档等要求,
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资料完整、准确、及时。

4.施工进度控制: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和监控措施,监督施工单
位按计划进行施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和难题。

5.质量管理:建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施工过程中的检验
检测、质量验收和质量控制等环节,确保施工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6.安全管理:制定安全施工规范和措施,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

7.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制定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措施,合
理使用资源,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土地、水源等自然资源。

8.监督与验收:建立监督和验收机制,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和评估。

以上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管理措施可以有效地保证施工工程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的完成。

最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最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

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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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

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七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全国农田建设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研究编制本省农田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省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

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县级项目库,形成省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十条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

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地方法规要求,确定项目审批主体。

第十四条省、受托的地(市、州、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适时批复。

第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以县为单元向农业农村部申报年度建设任务。

农业农村部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并结合省级监督评价等情况,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汇总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八条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

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

第二十条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

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终止项目和省级部门批复调整的项目应当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由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果应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每年应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三十条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

农业农村部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省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出台,对于统一规范农田建设工作,构建农田建设管理制度体系,推进农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负责人就《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制订出台《办法》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农田建设是提升粮食产能、实施“藏粮于地”战略的重大举措,是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高标准高质量持续有效地抓好农田建设,迫切需要制定《办法》,统一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一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

加强农业农村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长久的任务。

农田建设职能完全划归我部以后,应从法规、规章、标准等方面制定一套制度,凝聚力量、约束各方、推进建设。

构建责权明确、程序清晰、操作性强的《办法》,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举措。

二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落实好藏粮于地战略,按照《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到2022年要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今后每年需完成8000万亩以上。

如此巨大的任务,分解到乡村,落实到地块,需要实施大量的农田建设工程项目,涉及众多的实施主体,必须有专门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三是深化机构改革成效的现实需要。

机构改革后,已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田建设管理职能整合到我部,但高标准农田建设多年,各部门都按自己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各地还有地方制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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