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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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公共服务机构优待退役军人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公共服务机构优待退役军人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公共服务机构优待退役军人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卫政办规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公共服务机构优待退役军人办法(试行)》的通知卫政办规发〔202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公共服务机构优待退役军人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6日中卫市公共服务机构优待退役军人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退役军人受到全社会的尊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治区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退役军人办发〔2019〕11号)相关精神,结合中卫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优待对象为户籍在中卫市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优待对象”)。

第三条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优待对象优待工作。

第四条向优待对象发放《中卫市双拥卡》。

优待对象持《中卫市双拥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以下优先或优惠待遇:(一)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班车专线除外)。

(二)游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含)A级以上景区免除首道门票(进入景区保险费用个人自理),免费游览纪念馆和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

(三)中卫市行政区域内的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机场设置“退役军人及三属”购票窗口,优待对象享受依法优先服务。

(四)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军人军属优待窗口,开通门诊就诊绿色通道。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信访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0.01.09•【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各银保监局、信访局(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局、林业和草原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后勤保障部门,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优待工作,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退役军人优抚优待政策

退役军人优抚优待政策

退役军人优抚优待政策
1、就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被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

放弃安排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当然同时按规定也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退役军人可以选择安排工作或者自主创业。

2、落户:在服役期间如果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可随父母任何一方落户。

其他情形,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

如果想落户到国务院规定的超大城市,也是可以的,需要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

3、补贴:退役但是还未工作等待就业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4、社会保险:按照军人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服务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服务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使用和服务管理,维护持证对象权益,提高优待服务管理水平,依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优待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放,是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的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的申请、审核、制作、发放、使用、服务、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条优待证包括“退役军人优待证”、“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个类别,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为对象)发放。

第五条优待证管理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精准动态、便捷安全的服务原则。

第六条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申请、审核、制作、发放、使用、服务、管理等工作环节依托全国优待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

第七条优待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制发,全国统一样式,印有优待证类别名称、持证对象姓名、持证对象性别、持证对象相片、发放单位等信息。

优待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用于优待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服务管理。

第八条持证对象应遵纪守法、维护荣誉,爱惜优待证,遵守本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优待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合相关合作银行共同制作,优待证以银行借记卡为载体,不具备透支功能。

优待证服务管理坚持“国家统筹规划、省级主导实施、动员社会参与”的原则。

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制定优待证服务管理办法,确定并适时调整合作银行范围,开发全国优待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全国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的合作银行和具体对接,明确本地区服务管理具体要求,推进优待证在本地区的使用。

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地区优待证发放和服务管理工作。

全国统一退伍优待证优待政策

全国统一退伍优待证优待政策

全国统一退伍优待证优待政策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优待政策,满足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退伍优待证优待政策。

一、退伍优待证的种类退伍优待证分为普通退伍优待证和优抚退伍优待证两种,具体划分标准为:1. 普通退伍优待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役军人均可持续办理,享受相应的优待政策。

2. 优抚退伍优待证:符合国家优抚对象的退役军人(轻度、中度和重度伤残军人)可持续办理,享受更高级别的优待政策。

二、优待政策1. 住房优惠: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住房或购房补贴。

2. 医疗保障:享受免费或优惠的医疗服务。

3. 教育优惠: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各种教育优惠政策,在报考高等院校、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等方面享受优先录取、降低录取分数线等优惠条件。

4. 就业创业: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在择业和创业方面享受优先政策和优惠条件。

5. 其他优惠: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如交通、文化、体育等领域的优惠待遇。

三、办理流程1. 退役军人持身份证、退役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退伍优待证。

2. 当地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确定退役军人的优待等级,并核发相应的退伍优待证。

3. 退役军人凭借退伍优待证到相应的优待政策部门享受相应的优待政策。

四、期限和有效性1. 退伍优待证的有效期限为终身。

2. 退伍优待证的持有人享受的优待政策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如政策发生变化,以最新的政策为准。

以上为《全国统一退伍优待证优待政策》的内容,旨在进一步完善退役军人保障体系,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移交接收第三章退役安置第四章教育培训第五章就业创业第六章抚恤优待第七章褒扬激励第八章服务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四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六条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沈阳退役优待证优待政策

沈阳退役优待证优待政策

沈阳退役优待证优待政策近年来,我国全面加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落实军人优抚政策,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沈阳市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推行退役军人优待政策,为沈阳退役军人提供更好的优抚服务。

为了更好地保障沈阳市的退役军人的权益,沈阳市政府制定了《沈阳市退役军人优待证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

该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优待对象该政策适用于在沈阳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转业干部、士官、军人家属等人员。

二、优待内容1.优先安排就业:退役军人在求职过程中,享有优先考虑的权利。

2.医疗保障:退役军人在沈阳市的医疗保障范围内享有优先医疗服务的权利。

3.教育优惠:沈阳市内的退役军人子女,在参加中小学、职业教育、普通高校等教育阶段,均可享受相关的教育优惠政策。

4.住房优惠:退役军人在沈阳市购房、租房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和相关的优惠政策。

5.公共交通优惠:退役军人在沈阳市公共交通领域内,享有优惠政策。

三、优待证颁发退役军人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申请领取退役军人优待证。

颁发的退役军人优待证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一般为5年。

四、政策宣传沈阳市政府将加强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媒体、网站、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向广大退役军人普及相关政策,让更多的退役军人了解到各项优待政策,并且能够及时申请领取退役军人优待证。

以上就是沈阳市退役军人优待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这项政策的实施,不仅是对退役军人的一种尊重和关心,更是对国家军人优抚政策的落实和贯彻。

相信在沈阳市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退役军人将会得到更好的优抚服务,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实施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提高全省优待工作水平,现印发《山东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实施办法》,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山东省委党史研究院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军区政治工作局2020年12月29日山东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实施办法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推动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全面实施优待项目清单管理(一)制定优待项目清单。

整合国家和省优待政策,形成涵盖优抚对象荣誉激励、生活保障、养老服务、医疗住房、退役安置、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等各个方面的基本优待项目清单,并发布实施,推动优待工作向体系化、规范化发展。

(二)实施项目清单动态管理。

适应时代发展,根据优抚对象需求,拓展优待范围,创新优待方式,调整完善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努力让优抚对象有更多的获得感、荣誉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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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退役军人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尊崇,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在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河北省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是本办法规定的退役军人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条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优待工作。

第四条退役军人凭河北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制发的《河北省退役军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或优惠待遇。

第五条退役军人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航空、港口、金融、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市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服务。

各相关单位应当设置优先服务窗口或优先服务标识。

第六条退役军人凭《优待证》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医疗服务机构享有优先挂号等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退役军人优先标识。

第七条退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凭《优待证》免门票费。

鼓励民营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对退役军人实行优先优惠。

第八条退役军人凭《优待证》优先办理民政服务事项。

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应当优先收养或入住。

对符合条件的孤老退役军人,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安排入住光荣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

第九条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作《优待证》,资金由省财政厅统筹解决。

第十条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向户籍在当地的退役军人发放《优待证》并承担审验、更换等工作。

《优待证》每2年审验一次。

持证人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其《优待证》不予年检,并取消优待资格。

凡到期未经审验的,自动失效,不得享受相关优待。

享受公共服务优待对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收回其《优待证》。

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发放《优待证》。

第十一条《优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补办。

对伪造、骗取《优待证》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涂改、转借他人使用《优待证》的人员,由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没收其《优待证》,2年内不再享受相关优待。

第十二条为烈士遗属发放《烈士遗属优待证》,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发放《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待证》,为病故军人遗属发放《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先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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