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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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6.28•【字号】皖人社发[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五项社会保险补贴。

以上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提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00元(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50元。

三、支持校企培训就业对接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定点培训机构与民营企业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积极开展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学员实际到合作企业就业人数,给予培训院校或机构人均100元就业补助。

四、加大创业培训扶持力度免费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多层次、全过程、阶梯式的创业培训。

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分别按照100元/人、1000元/人、1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合肥地区部分高校开展毕业生创业培训活动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合肥地区部分高校开展毕业生创业培训活动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合肥地区部分高校开展毕业生创业培训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20•【字号】皖人社秘[2010]150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合肥地区部分高校开展毕业生创业培训活动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50号)各有关高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精神,积极实施创业引领计划,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决定选择部分高校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专项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培训时间和对象2010年5-6月,选择安徽农业大学、安徽中医学院、合肥学院、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安徽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等5所高校,对有创业愿望的2010届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

二、培训安排培训分为GYB(产生你的企业构思)创业意识讲座和SYB(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二种类型。

(一)GYB创业意识讲座创业意识讲座主要针对应届毕业生,引导他们转变择业观念,弘扬创新精神,自主选择人生道路的开放式培训。

帮助有创业愿望的人,找到现实的、可操作的创业想法;或帮助有创业想法的人,对创业方向做出科学准确地判断。

创业意识讲座由创业培训机构教师或创业专家、创业成功人士授课,以半天课程为一个完整周期,每次培训200人左右。

高校可根据学生人数、教室空闲情况等,在5至6月两个月内任选多个半天时间进行培训。

(二)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主要是通过SYB创业培训项目进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培训机构及师资对上述5所高校开展培训。

SYB创业培训以6-7天为一个完整周期,培训规模为每班30人(根据教室空闲情况,培训可为连续或不连续时间,总课时不少于80个课时)。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就业创业政策覆盖面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就业创业政策覆盖面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就业创业政策覆盖面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8.27•【字号】皖人社秘〔2019〕217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就业创业政策覆盖面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求,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决定适当扩大部分就业创业政策覆盖面、提高补贴标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就业创业获得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求职创业补贴范围,提高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由高校应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以及特困人员中的六类困难高校毕业生,扩大至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六类困难毕业生。

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由每人1000元提高至每人1500元。

二、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提高就业见习补助标准就业见习对象范围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大至16-24岁失业青年。

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有工作能力,暂时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16-24岁人员(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6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中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见习单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400元。

三、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发放每人每月100元的职工医疗保险补贴,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50元,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50元。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创业示范园建设管理标准(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创业示范园建设管理标准(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创业示范园建设管理标准(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6.28•【字号】劳社秘[2006]169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创业示范园建设管理标准(暂行)》的通知(劳社秘〔2006〕16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创业扶持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省级创业示范园建设管理标准(暂行)》印发你们,请你们按照标准,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创业园建设管理,并按照有关程序组织申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六年六月廿八日省级创业示范园建设管理标准(暂行)一、申报范围1、各级政府投资建设,委托劳动保障部门管理,主要为有创业项目和创业能力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创办、领办小企业或经济实体提供的试验性就业创业基地。

二、基础设施(一)面积2、市级创业园建成后的使用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

3、县(区、市)级创业园建成后的使用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

(二)设施4、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到位。

5、创业园布局合理,经济实用。

(三)标识6、创业园入口处设立“某某创业园”标识牌,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牌标明建园单位、创建时间及园内有关基本情况等。

7、各类经济实体的厂房(车间)入口处醒目位置悬挂标识牌,统一式样,统一位置,统一标识内容。

三、基础管理(四)管理机构8、创业园成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有2至3名熟悉劳动保障政策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有保障,为创业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五)工作制度9、建立服务承诺、公开公示和限时办结制度。

管理服务机构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对承办事项做出服务承诺,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需要公示事项,在规定的范围内及时公示,接受监督。

10、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和失职追究制度。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8.06•【字号】皖人社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8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设立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评估考核第五章附则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产业园区在集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促进就业创业方面的带动作用,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具有完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到一定集聚规模,能够促进区域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提供高质量人力资源服务,对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包括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专业性、行业性人才(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市场。

第三条支持各地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定位,分级分类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建设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暂不具备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条件的,鼓励结合地方主导产业和人才需求,建设专业性、行业性人才(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市场。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安徽青年创业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皖人社发[2014]20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6.18【实施日期】2014.06.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青年创业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20号)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团委,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按照201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推进青年创业计划的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精神,为扶持以大学生为重点的青年创新创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青年创业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2014年6月18日安徽青年创业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7年)创业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青年是创新创业的主体力量。

为扶持青年创新创业,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按照“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要求,深入实施创业促进“万千百工程”,通过完善创业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提升创业能力、健全创业服务等一系列措施,重点扶持大学生等各类青年群体创新创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秘〔2016〕151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秘〔2016〕151号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建立政府激励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服务一体化的创业培训工作新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创业培训对象(一)扩展对象范围。

坚持以促进创业、服务就业和发展经济为导向,以推行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为宗旨,将具有明确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都纳入培训对象范围,使他们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服务。

(二)突出培训重点。

以实施“创业江淮”行动计划(2015-2017年)、安徽青年创业计划等为抓手,将企业家精神和素质培养、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作为创业培训的主要内容,以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等群体为重点,推动创业培训深入开展。

二、创新创业培训模式(三)改进组织方式。

各地要根据劳动者创业培训需求、扶持创业工作需要和本地经济发展实际,科学制定创业培训工作长期规划和专项行动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培训计划和任务。

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业培训,逐步建立起培训主体多元化、培训模式多样化、培训内容多层次、有效覆盖创业全过程的创业培训体系。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7.25•【字号】皖人社秘[2013]202号•【施行日期】201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2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精神,特制定《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25日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规范、扶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建设管理和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由民营企业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为初始创业者提供低租金的生产、经营、管理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和创业孵化服务的场所,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三条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有效利用开发园区、闲置场地、专业化市场、写字楼等各类适合聚集创业的场所,与地方的产业优势、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孵化基地主要为高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等城乡劳动者初始创业(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以下简称“孵化企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11.13【实施日期】2013.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安徽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11月13日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安徽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引导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分为初始创业引导资金、创业发展引导资金。

通过省级委托合作银行和市级委托国有担保公司对初始创业阶段、创业发展阶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开展贷款融资服务。

第三条初始创业引导资金主要推动省级合作银行和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初始创业提供免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融资模式。

创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推动省级合作银行、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开展资产抵押放大2倍的贷款融资服务。

第二章扶持范围和条件第四条扶持范围如下:(一)初始创业引导资金。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6.04•【字号】皖人社发[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2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4日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保障教师权益,明确教师职责,统筹教师资源,规范师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培训师资,由通过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师资培训和选评,取得相应资格并实际承担或参与创业培训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全省创业培训教师的招募、培训、选评、选聘、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省创业培训师资管理的总体要求是,规范监管、提升绩效,统筹使用、资源共享,保障权益、激发活力。

第五条省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组织全省创业培训师资的培训和选评,监督、指导各地创业培训师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设的创业培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创业培训师资日常管理工作。

定点创业培训机构根据创业培训管理机构的要求,承担本机构创业培训师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师资培训第七条凡热爱创业培训事业、胜任创业培训教学任务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创业培训师资培训:(一)经济管理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2年以上从事企业经营、市场营销的实践或创业经历。

第八条市级创业培训管理机构在本地区公开招募师资培养对象,并依照《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面试调查表和评分标准》(附件1)的要求进行面试,择优确定参加师资培训的推荐人选,填写《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推荐表》(附件2),于每年1月底报送省劳动就业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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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服务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人社发[2012]4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9.19
【实施日期】2012.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2〕4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经济强省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皖发〔2012〕12号)精神,深入实施全民创业促进工程,进一步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夯实创业服务基础,提升创业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特制定《安徽省创业服务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19日
安徽省创业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经济强省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精神,全面实施全民创业促进工程,进一步规范全省创业服务指导工作,确保公共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创业服务,推进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创业服务,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公共创业服务机构通过创业服务平台、创业专项活动、创业服务队伍、创业扶持政策等,为城乡各类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初始创办经济实体的创业者(以下简称创业人员)提供专业化、系统化、社会化和个性化的服务。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创业服务工作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督查指导工作;省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创业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质量评估。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创业服务工作计划、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创业服务工作经费、监督资金管理使用;市、县级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创业服务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立创业服务工作考核制度,将创业服务工作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
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建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主要负责落实创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管理创业培训、开发和推介创业项目、建设和管理创业指导专家队伍、提供创业服务、管理创业孵化基地、协助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等工作。

第七条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建立专门服务平台或专门服务窗口,建立创业服务网站,根据创业人员的需求,开展政策咨询、项目推介、风险评估、方案设计、开业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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