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实用版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爆炸物品一听就知道的,是危险物品,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 ) 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 ) 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 ) 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 ( 以下简称爆炸物品 ) 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
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爆破品储存、领退、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爆破品储存、领退、使用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了确保爆破品的安全管理,维护单位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相关从事爆破品储存、领退、使用等工作的人员。
3. 爆破品是指具有爆炸能力的物质或装置,包括炸药、雷管等。
二、爆破品储存管理1. 爆破品储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爆破品的安全性。
2. 爆破品应专门设立储存库房,库房内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
3. 储存库房应符合以下要求:(1) 储存库房应位于离建筑物、人员密集区、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区域一定距离,并设有防火、防爆设施。
(2) 储存库房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爆破品储存库房内的爆破品应按照种类、规格分类存放,进行标识,隔离存放不同种类的爆破品。
5. 储存库房内的爆破品储存数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超量存储。
三、爆破品领退管理1. 领取爆破品前,领用人员应提供相关证件,并填写领用登记单,由库房管理员核实并签字确认。
2. 领用人员应按照领用单上的数量和种类领取爆破品,严禁私自增加或减少数量。
3. 领用人员领取后,应妥善保管爆破品,确保安全,不得私自擅自使用或转借他人。
4. 爆破品使用完毕后,领用人员应填写使用记录,并将剩余的爆破品及时退还库房。
5. 领用人员应为领用的爆破品负责,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爆破品使用管理1. 使用爆破品前应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熟悉爆破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2. 使用爆破品时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违章作业、私自改动等行为。
3. 使用爆破品的场所应满足国家相关安全要求,确保周围人员和建筑物的安全。
4. 使用爆破品时应做好防护措施,戴好防护装备,严禁烟火、明火等非作业所需物品进入作业区域。
5. 使用爆破品应按照爆破作业计划进行,确保准确、安全地完成作业任务。
五、爆破品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1. 每年定期进行爆破品管理制度的宣传,使相关人员熟悉制度内容和要求。
爆破物品管理办法模版

爆破物品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破物品的管理,确保公众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爆破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爆破物品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所有从事爆破物品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条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六条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应当依法纳税,并遵守相关税收政策。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爆破物品生产管理第八条爆破物品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技术条件,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第九条爆破物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职责,保障生产过程中人员安全。
第十条爆破物品生产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爆破物品生产单位应当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防范。
第十二条爆破物品生产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爆破物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爆破物品销售管理第十四条爆破物品销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严禁无证经营。
第十五条爆破物品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环节安全可控。
第十六条爆破物品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七条爆破物品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的物品进行标识和追溯,确保销售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八条爆破物品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核对客户身份和购买需求,杜绝非法销售行为。
第十九条爆破物品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销售过程合法合规。
爆炸物品运输、装卸管理制度范文

爆炸物品运输、装卸管理制度范文1. 前言本文旨在规范爆炸物品的运输和装卸过程,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爆炸物品的安全运输。
以下是我公司爆炸物品运输、装卸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
2. 运输管理2.1 运输准备2.1.1 运输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培训,了解运输规范和安全知识。
2.1.2 运输车辆应经过严格检查,确保其运行状态良好,载重合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
2.1.3 运输前,应对货物进行详细的清点和核对,确保货物完整。
2.2 运输过程2.2.1 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线路行驶,不得途经禁止通行区域。
2.2.2 运输过程中,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2.2.3 运输车辆应定期检查,确保车辆和货物的安全。
2.2.4 若发现运输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
2.3 运输记录2.3.1 运输人员应当对每次运输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起止地点、时间、货物数量等信息。
2.3.2 运输记录应及时归档,保存备查。
3. 装卸管理3.1 装卸作业人员3.1.1 所有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3.1.2 装卸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鞋、安全帽等。
3.1.3 装卸作业人员应进行规范的岗前交接和工作记录,确保工作连续性和信息的准确传递。
3.2 装卸操作3.2.1 装卸作业前,应进行周边环境的勘察,确保作业区域安全无隐患。
3.2.2 装卸作业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随意改变作业方式。
3.2.3 装卸作业中,禁止在装卸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危险品。
3.2.4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将作业现场清理干净,防止滑倒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3.3 装卸设备3.3.1 装卸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
3.3.2 装卸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3.3.3 装卸设备的使用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不得随意调节设备参数。
3.3.4 装卸设备的维修记录应及时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爆炸物品运输、装卸管理制度范本

爆炸物品运输、装卸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爆炸物品是指能够产生火花、热或爆炸的化学品或物质。
为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运输和装卸,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爆炸物品运输管理1.运输资质及人员要求(1)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运输资质。
(2)运输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掌握爆炸物品运输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熟悉运输规范和操作规程。
2.装载设备及运输工具要求(1)运输装载设备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装置,确保爆炸物品的稳定装载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3.运输路线及时间安排(1)运输单位必须制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时间安排,避免经过人口密集区和重要生产区。
(2)运输单位必须及时将运输计划和路线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保持密切沟通,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4.运输过程管理和监督(1)运输单位必须配备专门的监督人员,对爆炸物品的运输过程进行严格监控,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运输单位必须做好运输过程中的记录,包括爆炸物品的名称、数量、运输车辆和司机信息等,以备查。
5.事故应急处理(1)运输单位必须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2)运输单位必须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爆炸物品装卸管理1.装卸人员要求(1)装卸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掌握爆炸物品装卸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熟悉装卸规范和操作规程。
(2)装卸人员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装卸过程中的安全。
2.装卸设备及工具要求(1)装卸设备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装置,确保爆炸物品的稳定装卸和装卸过程中的安全。
(2)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证装卸过程中的安全。
3.装卸过程管理和监督(1)装卸单位必须配备专门的监督人员,对爆炸物品的装卸过程进行严格监控,确保装卸过程中的安全。
爆破物品流向管理制度范本(2篇)

爆破物品流向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本制度旨在确保爆破物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促进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涉及爆破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三、责任及权限1. 公司负责人有权审批爆破物品的购买、使用等事宜,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2. 专人负责爆破物品的日常管理,包括储存、运输、清点等工作,并依照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
3. 全体员工有责任遵守相关规定,保证爆破物品的安全使用,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四、爆破物品的购买与领用1. 爆破物品的购买需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并委托专人负责具体购买工作。
2. 购买爆破物品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产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明,并确保货物的质量和安全性。
3. 购买完成后,专人领取爆破物品,并及时进行入库登记,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爆破物品的储存1. 爆破物品必须储存在专门的储存区域内,区域内应标明明显的警示标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 储存区域内应配备专门的存储设备和工具,并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分区和标识。
3. 储存区域内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火,定期清理和检查,确保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六、爆破物品的运输1. 爆破物品的运输需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相关运输规定进行操作。
2. 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确保爆破物品不受挤压、摔落等损坏情况。
七、爆破物品的使用1. 使用爆破物品前,必须进行合法有效的操作培训,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 使用过程中应保持周边环境的整洁和安全,确保无火源、防止静电等情况的产生。
3. 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进行清点和整理,确保爆破物品的完好和数量的准确性。
4. 爆破物品的残存物必须进行专门处理和销毁,不得随意丢弃或转让他人。
八、爆破物品的台账记录1. 专人负责爆破物品的台账记录工作,并定期向公司负责人汇报。
2. 台账中必须包含爆破物品的购买、领用、储存、运输和使用等信息,并注明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
2024年爆破品储存、领退、使用管理制度

2024年爆破品储存、领退、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爆破品的储存、领退、使用管理,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储存、领退、使用爆破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爆破品的储存、领退、使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爆破品应分类储存,不同类型的爆破品应分别储存。
第五条爆破品的领退、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由专人负责。
第六条储存、领退、使用爆破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七条爆破品的储存、领退、使用发生的事故,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的修订由相关部门负责,并公告于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储存管理第九条储存爆破品的库房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要求,并由专人负责。
第十条储存爆破品的库房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进入。
第十一条储存爆破品的库房应设有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设施,且应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储存爆破品的库房应设有定期清点库存和检查库存质量的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备份。
第十三条储存爆破品的库房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消防演习,提高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储存爆破品的库房应做好防盗防护措施,确保爆破品的安全。
第三章领取和退还管理第十五条领取爆破品应符合特定的条件,且必须持有有效的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领取爆破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领用登记表,同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领取爆破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申报爆破品的用途和数量,并参与相关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领取爆破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使用计划和要求使用,并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用途。
第十九条领取爆破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清点库存,并将领用过程和使用情况记录在册。
第二十条领取爆破品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并填写退还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退还的爆破品应经过质检和检查,确保品质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二十二条领取爆破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妥善保管和使用爆破品,未经批准不得转借或私自使用。
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炸药运输、保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承赤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爆破工程及炸药运输和储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爆破工程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爆破安全标准、规定。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的国内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售抵押、赠送、私人拥有和非法拥有民用爆炸物。
第四条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本项目使用的所有炸药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方能进行采购、运输和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以下所称爆炸物品,指本项目使用的各种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六条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炸药的安全管理。
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根据本标段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爆炸物作业单位的职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法律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监督单位必须负责炸药的运输、销售、储存和作业进行检查,并做好文字记录,对危及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阻止。
第二章采购和运输第九条炸药由国家严格控制,严禁自由买卖。
第十条使用炸药的单位申请购买炸药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证明;(三)采购单位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使用说明;“购买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此证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及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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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9488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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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S306线石堤至永顺公路A3合同段(以下简称本项目)爆破工程及爆炸物品运输保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爆破工程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爆破安全的标准、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售抵押、赠送、私藏和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所有用于本工程中的爆炸物品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批准,方能进行采购、运输和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以下所称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本项目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六条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爆炸药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针对标段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法律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监理单位必须对爆炸物品的运输、销售、储存和作业进行检查,并做好文字记录,对危及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阻止。
第二章购买和运输第九条爆炸物品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物资,严禁自由买卖。
第十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爆炸药品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购买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此证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及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购买时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
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运输爆炸物品,由收货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一)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批准证明;(二)运输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三)运输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时应急处置方法;(四)运输时间、起止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运输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爆炸物品时,凭此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采用道路运输爆炸物品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爆炸物品的装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要求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到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三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章储存保管第十四条爆炸物品必须设专库储存,不准任意存放,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爆炸物品的保管,并严格按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进行储存。
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市区和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
仓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及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储存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量,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须指定专人管理、看护。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内,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其他活动。
(四)交接班时必须对账交货和验收,发现短少,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具备临时存放的条件,并设专人看管、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及时清理出库,并及时予以销毁。
销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相关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章爆破作业第十八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爆破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爆破作业资质。
(二)进行的爆破作业是合法的生产活动;(三)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六)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爆破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爆破作业人员经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二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按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机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实施爆破作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所有通道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四条爆破前,由安全员和爆破员共同核定爆破所需爆破器材用量(不应超过当班的用量),双方签字并经领导批准后,由双人领料。
炸药、导火索可同时由一人领取,雷管要另一人领取,两个领料员相距不得少于二十米,不准在送药时吸烟、用火。
第二十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如实记载领取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的姓名。
作业剩余的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须将领取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六条从事爆破施工的承包人必须编制《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书》,报总监办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七条硐室爆破、深孔爆破、控制爆破等大爆破所编制的《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书》必须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包括:(一)施工准备和施工方法,包括使用的设备、材料、机械的型号和数量、爆破方法等。
(二)施工组织,包括指挥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与责任、工作制度、施工顺序和进度。
(三)施工安全,包括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炮孔或药室验收制度、炸药装填工艺和要求,爆区警戒方法、制度、起爆顺序。
(四)预防事故的措施,包括防塌方、防高坠、防触电以及防尘、防毒、防早爆等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爆破员职责:(一)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知所使用的爆炸物品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和公安机关的检查、考核。
(二)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必须在当天退回仓库,防止丢失和被盗。
(三)加工炮头、改装药卷(药包)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禁在放炮现场或库房内加工。
对失效变质或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炸物品,应拒绝使用。
(四)装炮、点炮(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服从统一指挥,并协助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二十九条爆破作业时,由专职安全监督员检查指挥。
安全员的职责是:(一)坚持原则,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
(二)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纠正违章。
发现事故隐患应报告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及时消除,保证安全。
(三)督促爆破员按安全操作规程装炮、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自藏存。
(四)督促仓库保管员按规定管好爆炸物品,严格制度,保证帐货两对头。
(五)负责组织好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
(六)发现本单位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安全机关报告,并协助追查、破案。
第三十条爆破作业不再使用爆破物品时,须将剩余的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处理。
第三十一条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一)有边坡塌落危险的。
(二)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
(三)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
(四)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五)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六)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
(七)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的。
第三十二条爆破承包人在爆破后应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应遵守如下规定:(一)爆破后必须等待被爆破物体倒塌稳定以及有毒气体降到允许浓度之后,检查人员方准进入爆破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