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于“依法行政”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一)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摘要:本文旨在通过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适用来论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责任行政原则。
关键词:法的要素法律原则依法行政正文: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历来为中外学者所关注。
今天所讨论的主题首先要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确立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考虑的因素谈起。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从实质上讲属于法律原则,它是法的要素之一。
根据我国法学界的通说,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它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同时,《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法律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而基本法律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中枢;具体法律原则是基本法律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运行中不同阶段的具体化。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
它的基本特点分别是: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时代性。
(二)确立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考虑的因素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融入现代宪政精神。
2、现代法治观念以其永恒的光辉照耀着、指引着人类探索和追求合理、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的理想社会。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原则,首先应当体现法的价值,同时应当体现行政法的目的。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责任行政原则等五个下位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所谓依法行政原则,又称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物,必须有法律授权,并遵守法律规定。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遵循的基本原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本文将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法上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必须遵守合法的原则。
具体来说,合法性原则包括:1.法律至上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
2.程序合法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必须遵循合法的程序,包括制定行政措施、进行调查、作出决策等程序。
3.公开透明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必须公开透明,及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信息,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了解行政管理情况。
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法上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遵循公正的原则。
具体来说,公正原则包括:1.平等对待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2.补偿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的补偿,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3.程序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必须遵循公正的程序,确保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法上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追求效率的原则。
具体来说,效率原则包括:1.简化程序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2.合理使用资源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合理使用资源,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
3.合理分工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任务时,应当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个职能部门的作用,提高行政效率。
以上就是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行政法之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法之依法行政原则试论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依法行政原则摘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活的灵魂,是贯穿于行政法的一条红线。
它在整个行政法的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凝聚着整个行政法的精髓。
本文围绕行政法基本原则及基本原则中的依法行政原则展开来叙述,并联系了当前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探讨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中国”之间的必然联系。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法治中国一、法律原则的概念“原则”一词来自拉丁语(principium),其语义是“开始、起源、基础”。
在法学中,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1]根据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确定性程度和细密程度我们将法的规范分为规则、原则、基本原则。
其中规则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最为确定,规范最为具体;原则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弹性相对较大,规范较抽象;基本原则对社会关系调整的弹性更大些,规范更抽象。
从调整范围来说,规则调整的范围较窄,通常只涉及某种具体的事物;原则调整的范围较广,可适用于较广范围的事物;基本原则调整的范围最广,可适用于一定领域的整个社会关系。
从规范的对象来说,规则直接规范社会关系,而规则本身受原则规范,原则又受基本原则规范;基本原则首先通过原则再通过规则规范社会关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一起形成了法的三大基本要素。
在整个法律体系基础概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原则是学习法律的方法论,在个案的处理上,我们可能找不到现成的法律规范,但却可以从法律原则中找到解决问题的钥匙,起到以不变应万变的作用。
“即使在行政法比较健全的西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然是解决行政争议,弥补行政法律规范漏洞的重要方式”。
[2]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原因(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灵魂所在,任一国家的法,任一国家的行政法都有其灵魂,从而有其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通常首先以一种观念、一种法理思想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然后由本国的学者、法官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或法律文书中予以表述和阐明。
依法行政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基本原则依法行政是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律法规性文件进行管理和操作的行政活动。
依法行政基本原则是指在行政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原则和规范,下面将介绍几个重要的依法行政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原则,也是其他原则的基础。
合法性原则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进行,不能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不能违法滥用职权。
政府在制定政策、实施措施时必须有法可依,不能凭空设定或擅自修改法律。
二、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要公正、公平、公开。
公正性原则强调政府在处理公共事务、管理公共资源时要坚持公平正义,不能偏袒一方或滥用职权,要保证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三、程序正义原则程序正义原则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必须遵守合法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正义原则强调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依法取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不能随意制定行政决策,要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效率性原则效率性原则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要高效、快捷、便利。
效率性原则强调政府在办理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时要采取科学管理、优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市民和企业。
五、服务性原则服务性原则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要以服务为宗旨,为公众提供便利、高效的公共服务。
服务性原则强调政府在履行职责时要积极回应公众需求,提供优质服务,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
六、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要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透明度原则强调政府在决策、执行和结果公布等方面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实现。
七、责任追究原则责任追究原则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要勇于担责,对失职行为进行追究。
责任追究原则强调政府在行使职权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失误、渎职等违法行为要进行追究,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共利益。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
它是规范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体系,具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
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原则。
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事,依法发布、执行行政法规和行政决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以法律为依据,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力,不得滥用权力、乱作为,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事。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必须满足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依据和法定目的四个要素。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同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合法的目的。
三、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公正、公平、公开、公正。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应当坚持公正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权利保护原则权利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权利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循公民的合法权益优先原则,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等各项合法权益。
五、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高效、公正地履行职责。
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应当优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为公民提供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务。
六、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行为中,应当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

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按照《全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相关规定,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和权责统一六大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1)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
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
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例:《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甲市国土局对许可申请书收取每份1元的工本费,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
(2)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
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11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其中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属于绝对法律保留,其他事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相对法律保留。
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及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对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的“三无人员”实行收容并遣返原籍,该规定违反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法律保留,在2003年“孙志刚案”引起广泛争议后,国务院自行废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畴。
1、3个子原则(1)公平公正对待原则。
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一)合法行政原则(二)合理行政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第三,比例原则(三)程序正当原则(四)高效便民原则(五)诚实守信原则(六)权责统一原则。
热门城市:青岛律师甘肃律师烟台律师广东律师威海律师盐城律师浙江律师承德律师阳江律师淮南律师大家可能都知道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内容较多,如今的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完善了。
因为这些众多的法律条文让我们的社会变得尽然有序。
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众多的法律分类中包括有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等。
那么,大家有了解过行政法吗?▲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定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
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
法学理论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注重反映人们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法学著作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会有所不同。
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达达到统一。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
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行政法基本原则特别是依法行政原则的三项具体内容

行政法基本原则特别是依法行政原则的三项具体内容介绍如下:(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适度。
(3)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在限制条件下,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者同法律抵触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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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于“依法行政”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一)论文摘要法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因时代、地域或观察的角度不同,学者的表述和理解也不尽相同。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界及学术界至今未达成一致共识。
本文以国外和我国法律学术界对法的基本原则的形成、发展、认识理解为基础,尝试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集中于“依法行政”。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涵义及学者们不同表述和理解,归结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依法行政”。
本文先从国外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依法行政”发展历程和发展环境来阐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变化,从而突显“依法行政”的核心地位。
再结合我国“依法行政”的立法和实践过程,强化“依法行政”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联系其他相关原则的阐述,进而突出“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内涵的主要地位是不可动摇的。
最后联系当今世界的发展和我国面临的现实,强调随着社会的发展“依法行政”的作用和意义将更加显著。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则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灵魂,任何国家的法,任何国家的行政法都不可能没有基本原则。
但是基本原则不同于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是由成文法的具体条文加以确立和宣示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释。
怎样的条件才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呢?姜明安认为“它是一种基础性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起宏观指导作用,范围广泛”,应松年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叶必丰则强调“普遍性、法律性和特殊性”。
此外还有多种观点,尽管这些学者表述、概括的角度不同,但是他们都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整个行政法体系要起着宏观的指导作用,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点,不仅指导和调整行政立法、执法行为,而且在某些情况下,相应问题缺少行政法具体规则的调整或者法律给行政主体或行政争议处理机关留下较广泛的自由裁量的余地时,行政行为的实施或行政争议的处理就要直接受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拘束。
站立的角度、归纳的方法不同,对涵义的表达也不一致,姜明安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应松年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
对于两位教授的观点,我个人认为应松年教授的观点更为完整,主要在于它强调了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法各个环节整体的指导和调整作用。
对于行政法的一般基本原则,有的学者采用一原则(如依法行政原则⑴),有的学者采用两项原则(如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⑵),有的学者则稍加具体化,将行政法基本原则概括和表述为数项⑶。
这主要是由于学者所处的时代、地域不同,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学者们对之理解并不一致,进而学者对之表述也不相同,各国情况亦是如此,因此要从各国行政法的一般基本原则中抽象和归纳出若干共同的一般原则非常困难。
尽管如此,我们通过比较分析仍可得出各学者表述中共同的一点: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为之。
或许表示方法不同,但皆为此意,我们估且或简称为“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亦或称之为“行政法治”)不仅仅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而且对行政法起到了宏观的普通指导作用。
从以下对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介绍,我们不难知道,如果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内涵集中为一点,即为“依法行政”。
二、国外概况(一)依法行政的发展在资本主义初期,为了适应自由竞争的需要,提倡管理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尽量控制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干预,因此,依法行政的法指的是狭义的法律,即由国会制定的法律。
“无法律即无行政”,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委任立法迅速增加,如果还限制在狭义的法律范围,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状,行政机关将难以发挥作用。
因此,依法行政的法,扩大至根据法律制定的法规等行政立法,同时加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和审查。
二战后,各国对依法行政或行政法治原则的表达,都在不同程度上总结了二战前德国法西斯统治的深刻教训。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前进,“依法行政”的作用更加突出。
(二)纵观国外关于法制原则的概况1、英国英国法学家AV.载西将英国的法制原则归纳为三个原则:“(1)正规法律的绝对优位及政府专断权力之排除;(2)法律上一律平等;(3)宪法的一般原则及通常法律适用的浓缩。
”当代英国学者将行政法制原则概况为:“(1)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2)法制原则不局限于合法性原则,还要求律必须符合一定标准,具备一定内容;(3)法律原则表示法律的保护平等;(4)法律在政府和公民面前无偏袒。
”⑷2、美国美国的法治原则包含下列因素:(1)法治原则承认法律的最高权威,要求政府依照法律行使权利。
但法律必须符合一定标准,包含一定内容。
否则,法律也可作为专制统治的工具。
(2)正当的司法程序。
为保护公司权益不受政府官员不当行为的侵犯,还必须在程序面前对政府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
(3)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必须执行,为此,必须有保障法律权威的机构。
⑸3、德国德国行政法学的创始人奥托.麦耶(OttaMayer)1895年出版的《德国行政法》第二章名为“行政法秩序之概要”中认为,依权力分立原则,国家应“依法而治”,即国家之司法行政皆受法律之拘束。
依法行政的重点为:“(1)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即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范是法律创造的;(2)法律优越原则,即法律对行政具有支配性地位,行政作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法律保留原则,一切行政作用虽非必须全部从属于法律,但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由法律规定”。
⑹印度行政法学者赛天在其《德行政法》一书中认为,德的“法治”概念包括两种意见,实质上的法治与形式上的法治,他认为“实质上的法治要求实现公正的法律秩序。
这一原则要求国家的权力应当服从于种确定的、不可变更的宪法原则,服从于实质性的基本价值。
”“形式上的法治则要求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应当以根据宪法制定的各种法律为依据。
”德国对依法行政的研究,近期则着重于“法律保留”原则的深化。
4、日本日本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二战前后有很大区别。
二战前,著名法学家美浓部达吉认为,法治主义建立于两大根本思想之上,其一为法律平等之思想,其二为对人民权利自由之限制,须有法律之根据。
非依法律,不得任意侵害,是为依法限制之思想,其基本内容为:“(1)行政权之作用,不得与法规相抵触;(2)非有法规之依据,不得侵害人民权利,或使人民负担义务;(3)非有法规根据,不得为特定人设定权利,或为特定人免除法规所科之义务;(4)法规任行政权益自由判断之场合,其判断也须合于法规。
”二战后,田中二郎将之概括为:“(1)行政为法规之执行;(2)行政须要法规之授权;(3)行政应受法规之限制。
”⑺而近期,日本学者将之纳为两项原则:法律优位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日本关于依法行政的观点对我国的影响比较大。
⑻以上为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原则概括,概括之:德国强调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日本亦如此,英国强调越权无效原则,美国强调正当程序。
这是由于所处的时代、地域不同,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学者对依法行政的理解并不一致。
从历史角度言,这种认识变化要体现在“法”的范围、内容和表现形式的不断扩展。
⑼我国国内学者对这些影响较大的国外行政法研究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看法,而且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对一些细化的基本原则是否适用理解并不一致,但其内涵仍是围绕于“依法行政”(亦或“行政法治”),使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等各个环节统一起来。
三、我国基本情况(一)依法行政的内涵与必要性一般认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
发展市场经济,实行民主政治,需要有健全的现代法治作保障。
为此,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是依法行使公权力的过程,包括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监督等,其中依法行政是与公众联系最广泛、最经常、最密切、最直接且存在问题最多的环节,是依法治国的一重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甚至可以与是其核心。
法律的实施是全社会共同的任务,而行政机关担负着最要的使命。
我国现行法律有80%以上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
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方略也就难以落实。
行政权的行使过程追求效率,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拥有裁量权但有扩张和滥用的倾向,公职人员容易养成按个人意志办事的习惯,从而忽视依法行政。
有的学者认为,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大成果。
上述关于“依法行政”的内容属于广义上的涵义,将其与行政法联系起来,则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讨发展现有理论,使其对行政法的各环节起到指导和促进作用。
(二)依法行政的形成和确立八十年代末期,我国开始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了“依法行政”。
随着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宪法》对“依法行政”提出了基本要求,并作了许多原则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级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随着改革开放和思想解放的深入,经济民主、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作为法制经济和具有新型政企关系的现代市场经济被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政治文化基础和现实必要性。
“依法行政”不仅仅只对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起着基础性的指导和规范调整作用,而且促进了行政法的完善和发展,有利于依法治国的具体落实。
十余年来,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相继颁行,正式建立了从程序控制、法律救济角度监控行政行为的法律机制,有力地推动了依法行政的实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依法行政”在立法、执法等行政法的各个环节中的指导和调整作用愈加重要。
(三)我国关于“法治原则”的内容我国的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起步较晚,研究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学者们意见不一,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尚未完全定型,正处于进一步的形成、确立过程。
主要观点有:1、罗豪才: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⑽2、与罗豪才教授见解较接近的龚祥瑞: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公正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变性原则和行政负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