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专利管理条例
同济大学专利发明人(学生)承诺书

专利发明人(学生)承诺书
本人系土木工程学院专业级博士后□/ 博士生□/ 硕士生□/ 本科生□。
本专利 (专利名称),系本人在同济大学在读期间(独立□/ 为主□/ 参与□)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其知识产权属同济大学所有,本人完全接受并遵守同济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本人在读期间和毕业离校之后,有关本专利的一切事务(包括专利费缴纳、利益分配等),全权委托同济大学教师处理。
发明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被委托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同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管理)细则(规定)

同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工作条例(2008年11月25日校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一、总则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本条例。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要求2.本校在职教师申请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1) 具有教师资格。
(2)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3) 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科研经费充足。
(4) 年龄在人事部门规定的退休前三年。
3.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岗位任职条件(1) 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研究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其所在学科应是评估质量良好、有两届以上博士生毕业的国家重点学科或上海市重点学科,并是学校批准的可由部分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学科。
(2) 原则上全程指导过1届以上(含1届)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且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研究生教学任务。
(3) 须具有以下科研业绩:A.申请人文社科类学科和建筑学学科:近五年,应作为第一作者或国际学术期刊的通讯作者在SSCI、A&HCI、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源或经全国性学科专业指导机构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并已被SSCI、A&HCI检索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近三年,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本学科领域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作为主要成员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
B.申请理学、医学类学科:近五年,应作为第一作者或国际学术期刊的通讯作者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源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并已被SCI检索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近三年,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本学科领域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作为主要成员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获得过国内外发明专利。
同济大学研究生手册

研究生手册
三、学术成果规范
学术成果的表现形式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或教材、经答辩委员会 通过的学位论文,以及专利、正式颁布的标准、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其他具有知 识产权的各类研究、设计、开发成果等。研究生所发表学术论文和答辩委员会通 过的学位论文的规范如下,其他学术成果参照此规范执行。
1、论文撰写 论文撰写过程应坚持公正、严谨、自律,防止和杜绝剽窃、抄袭、篡改、伪 造行为。 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 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论述,不注明出处,而为己所用。 篡改:擅自改变原始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和科学研究事实。 伪造:捏造原始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和科学研究事实。 2、引文 学术引文系指引用他人论文、研究报告中的数据、图表、公式、论述和结论。 学术引文必须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严格遵守国内外公认的学术引文规范, 引文应尊重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防止和杜绝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引用他人学术成果均应详加标注。引用未发表的成果,需经得他人同意。引 文标注应标注在引文处,而非论文的章节名处。对于多次引用均应给出标注。学 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客观、 公允、准确。应该引用第一手资料,避免转引。 3、论文署名 论文署名应实事求是,只有对研究工作做出了实质性贡献的人才能够成为论 文的共同作者。 所有署名者应知晓论文研究内容,应同意论文投稿,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 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如果论文被发现存在造假、剽窃等问题,共 同作者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导师作为通讯作者时,其他作者的署名及排序必须经过导师的同意。 研究生发表涉及相关学术领域的研究论文,无论导师是否署名,均应得到导 师同意方可投稿。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 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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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2 0 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ISBN 7-80011-640-9Ⅰ. 审…Ⅱ. 国…Ⅲ. 知识产权-管理-中国-指南Ⅳ.D923.4-62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06)第072756号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责任编辑:张丽荣责任校对:韩秀天文字编辑:商英凡张丽荣装帧设计:段维东责任出版:杨宝林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发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南村1号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邮编100088 (010)82000893 (010)82000860转8101北京市兴怀印刷厂印刷新华书店经销2006年6月修订版 2006年6月第四次印刷787mm×1092mm 1/16 印张:34.75 字数:700千字印数:12 000~22 000册ISBN7-80011-640-9/D.054定价:100.00元如有印装质量问题,本社负责调换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八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
现将该审查指南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18日公布的审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审查指南公报同时废止。
局长二0 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前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本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因此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
本指南是在2001年版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公布。
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30日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促进第三章专利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高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的促进、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处理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培育、开发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教育职工尊重他人的专利权,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同济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试行)

同济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修订)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二○○六年六月前言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研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是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主要依据,也是社会重要的文献资料。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范化,提高写作质量,我们修订了《同济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修订)》,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参考。
目录目录第1章内容要求 (1)第2章格式要求 (2)2.1 中文封面 (2)2.2 英文封面 (2)2.3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2)2.4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3)2.5 中文摘要 (3)2.6 Abstract (3)2.7 目录 (3)2.8 符号说明 (3)2.9 正文 (4)2.10 致谢 (4)2.11 参考文献 (4)2.12 附录 (4)2.13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5)第3章书写要求 (6)3.1 文字、标点符号和数字 (6)3.2 保密和保密期限 (6)3.3 层次标题 (6)3.4 篇眉和页码 (7)3.5 有关图、表、表达式 (7)3.5.1 图 (7)3.5.2 表 (7)目录3.5.3 表达式 (8)3.6 参考文献 (8)3.7 量和单位 (9)第4章排版及印刷要求 (11)4.1 纸张要求及页面设置 (11)4.2 中、英文封面 (11)4.3 书脊 (11)4.4 中、英文摘要 (12)4.5 目录 (12)4.6 正文 (12)4.7 其它 (13)4.8 印刷及装订要求 (13)第5章格式范例 (15)第1章内容要求第1章内容要求研究生学位论文应用汉字(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要求用其它文字外)撰写。
学位论文一般由十三个部分组成,依次为:1.中文封面;2.英文封面;3.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4.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5.中文摘要; 6.Abstract;7.目录; 8.符号说明; 9.正文(第1章,第2章……); 10.致谢; 11.参考文献; 12.附录;13.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同济大学机械与能源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同济大学机械与能源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2018年9月4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为了激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进取,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同济大学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同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同济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优秀博士生奖学金、优秀硕士奖学金、研究生社会活动奖学金和校外捐赠冠名奖学金等)的评定。
一、奖励对象1.奖励对象为我院在读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2.当年毕业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资格。
超出学制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除2018级之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可在原学制后适当延长一年参评外,其他超学制学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二、名额分配1.分别根据机械和能源两大学科的博士生和硕士生人数比例分配名额;除新生奖学金外,根据奖学金向高年级倾斜的原则分配名额,二年级占总名额的40%,三年级及以上占总名额的60%;2.社会活动奖学金单列评选;3.若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的研究生人数少于分配的名额,则遵循先同等学历学科内调整、然后在年级内不同学科调整、最后全院调整的原则。
三、评奖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积极参加校内外科研和各种有益活动5.参评时间段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个环节,所修科目达到合格以上(以原始成绩为准);6.三年级硕士生及所有博士生要求参评时间段内需有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SCI源期刊,EI源期刊的录用通知,录用通知仅限毕业前最后一次参评奖学金时使用);7.参评学年内至少参加4次学院及学院以上层面组织的第二课堂活动(不含有学分的专业讲座),博思论坛主讲1次等同于参加4次二课堂活动;8.积极参加校内外科研及公益活动,其中申请社会活动奖学金者,要求参评学年内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年,或积极组织、参与各种公益活动且表现突出,公益分满3分(其中不含献血加分)者。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内容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篇一: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一月九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二条。
二、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
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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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专利管理条例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经主管校长批准)
为了加强我校的专利管理工作,支持师生的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我校的科技竞争力,和提升我校的专利总量。
根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文)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3]4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同济大学教职工、学校聘用人员以及各类学生。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同济大学,专利权被授予后归学校所有。
学校专利管理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1、科技处负责学校专利的管理工作。
2、宣传普及专利的基本知识,接受师生专利的法律和事务咨询,制定学校专利的工作规划。
3、负责学校专利的管理工作,审查专利申请,负责专利权的维护,管理专利经费的使用。
4、办理对发明人的奖励与报酬事务。
二、专利申请
发明人须真实填写《同济大学专利申请审批表》,由发明人所属学院确认后,交学校审批。
发明人可通过学校有联系的代理公司代理专利申请,也可根据专业需要自行寻找代理公司(须提供代理公司有关资料)。
代理费用以《费用标准表》为最高费用,超出部分,由发明人自行承担。
专利申请的所有文件由学校统一管理。
发明人不得自行获取、保留专利申请中所产生的文件原件。
发明人应主动并积极配合学校的专利推广实施。
合作申请的专利(两个以上专利权人),同济大学必须是第一申请人。
同时必须给出相关证明、合同复印件等文件,并详细说明该专利推广实施所须的条件。
对于一个发明申请两个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学校只支持所申请的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在收到公布通知后,由学校提出实审请求。
对于需要尽快受到保护的专利,发明人可以提出提前公布申请。
专利授权后,发明人必须提供《专利实施可行性报告》。
专利受理和授权及实施后,发明人按有关规定获得奖励。
三、资助及奖励条例
发明人填写《同济大学专利发展专项经费申请表》,由科技处审批。
资助范围为同济大学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
资助费用为专利代理费、申请费、印刷费、登记费、印花税、附加费、实审费及授权后3年年费。
专利申请中发生的资助费用由学校统一交纳,发明人不应自行交纳,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发明人承担。
专利授权后,对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3000元。
对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奖励1000元。
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推荐上海市优秀创造发明奖”,奖励办法另定。
凡获得上海市优秀创造发明奖的项目的奖励办法参照《同济大学理工一类学科科研业绩核定办法的修正说明》(同科[2003]009号)文精神。
专利实施后,收益的分配参照《同济大学科技、涉及项目财务管理办法》(2000年12月8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中横向科技项目经费分配办法执行。
专利授权三年内该专利未能转让、实施,则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停止对该项专利的资助。
学校停止资助的专利,发明人如不愿放弃,则自行缴纳维持费。
在学校停止资助后专利得以实施,实施收益的8%作为学校的管理费,剩余部分归发明人所有。
四、专利的转让、实施
专利权的转让是以专利权人变更为前提的一次性买断专利技术成果的转让方式。
专利权转让后,除该项专利的发明人仍享有署名权、荣誉权等精神权利外,原专利权人失去对该项专利的一切经济权利。
学校专利权的转让,需由发明人提出报告,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签订转让合同,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专利的实施需经学校同意,签订《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发明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转让、实施。
如发明人擅自转让、实施该专利,损害学校权益的,要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
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处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学校颁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本条例解释权属同济大学科技处。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5月10日公布的《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同济大学科技处
200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