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

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报销管理的规定为规范和完善学校财务报销手续,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并结合我校实际,对办理财务报销相关业务规定如下:一、对报销票据的要求办理各类报销时必须业务真实、合法,所取得的原始票据(如税务发票、非经营收款收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下同)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一旦发现有伪造、变造的,将不予报销;涉及法律责任的,将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报销人(项目负责人)在报销前,对于单张超过10000元以上的原始票据,须通过访问国税、地税网站进行税务发票的真假验证,通过访问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相应航空公司网站或专业验真网站等进行机票的查验或验真。
验真通过的,须在原始票据后注明“本张票据已验真”字样;验真不通过的,须进一步查实或自行退回处理。
1.报销人报销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须印有税务监制章,加盖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
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非经营收款收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必须有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厅)局监制”字样,并在票据上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对小规模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确实无法开具合法票据的,可由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印章。
军队收费票据必须同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
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取得由销货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2.原始票据须做到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工整。
必须写明付款单位(除机票、车票、住宿费、学费等开具个人姓名的外,抬头必须为“浙江工业大学”;学校内部结算票据付款单位须为具体部门名称)、开票日期、收款内容或品名、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及金额等;金额的大小写必须相符。
原始票据未列明具体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相关要素的,应附上加盖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购物清单,在商场及超市购置办公用品的应附上电脑小票或购物清单。
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专利实施,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被认定为专利示范企业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专利示范企业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为专利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专利管理制度;(二)拥有一定数量的有效专利,且专利技术在本领域具有先进性;(三)专利技术已在生产、经营中得到有效实施,并对企业经济效益有显著贡献;(四)近三年内无重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企业申请认定专利示范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申请书;(二)企业专利管理制度文件;(三)有效专利清单及专利证书复印件;(四)专利实施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省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知识产权局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专利示范企业应当定期向省知识产权局报告专利工作情况,包括专利申请、授权、实施和保护情况。
第十条省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示范企业进行定期评估,对不符合条件或有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企业,取消其专利示范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专利示范企业享有以下权利:(一)优先获得政府专利资助和奖励;(二)优先参与政府组织的专利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三)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浙江工业大学级以上科研平台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

浙江工业大学省部级以上科技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校省部级以上科技平台建设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建设、规范管理,优化结构、凸显特色、形成高效规范的科技创新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技平台建设的重点是凝聚一批高水平的精干科研队伍,改善研究条件和装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开展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通过组织和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和造就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创新意识强的学术团队,提升所依托学科的整体科学研究水平,建成国内知名、具有特色的科技创新平台和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章范围与职责第三条重点实验室:以国家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共性、关键技术为重点,结合学校学科整体规划,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四条工程中心:以国家、省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紧密结合国家和省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国家安全的发展战略,将具有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所需要的工程化共性、关键技术或技术产品,并实现产业化。
第五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按照“整合、共享、服务、创新、完善、提高”的要求,整合创新资源和创新载体,开展从科研到产业化的一系列科技创新服务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人才、技术和科研设施等科技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开展为企业的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章申报建设基本条件第六条在相关领域具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学科优势,具备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能力,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科研成果。
第七条具备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和技术装备,能为本领域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场地,并能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第八条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研究队伍。
拥有团结、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拟申请的平台得到所在学院(部)的明确支持,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组建方案切实可行,相关配套条件予以落实。
浙江工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修订)

浙江工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培养和激励研究生的创新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重点突出论文研究工作的成果和创新性,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参评范围和评选标准第三条参评的学位论文为我校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应届全日制博士、硕士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在此之前一年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且未被评为我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也可参评。
第四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为:(一)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二)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具有较好的学术价值、社会效益和应用前景;(三)材料翔实,推理严密,行文规范,文字表达准确;(四)有2位以上(含2位)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及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推荐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五)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及获得博士学位后一年内,应取得与博士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代表性成果,其中必须包括在本学科高水平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代表性成果还可包括专著、专利、奖励等。
第五条优秀全日制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为:(一)选题为本学科重要问题,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二)论文有独到的新见解,研究成果较为突出;(三)材料翔实,推理严密,行文规范,文字表达准确;(四)有1位以上(含1位)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及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推荐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五)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应取得至少1项与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学术成果。
第六条优秀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为:(一)选题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二)学位论文具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较高的(行业)应用价值;(三)材料翔实,推理严密,行文规范,文字表达准确;(四)有1位以上(含1位)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及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推荐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五)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应取得与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成果。
【研究生】浙江工业大学士研究生综合测评修改稿

【关键字】研究生浙江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修改稿)经贸管理学院测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研究生素质教育,提高研究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学术追求和理想抱负水平,激发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勤于实践的精神,培养更具创造性的研究型和更高级的应用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综合测评坚持以人为本,激发学生创新需求,激活学生创新潜质,激励学生自主学习、主动创造,鼓励和支持不同兴趣、特长、禀赋、潜力的研究生全面而又个性地协调发展。
第三条综合测评结果将作为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先进评选、提前攻读博士学位、毕业综合鉴定以及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测评程序第四条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五条班级成立综合测评小组,小组一般由班长、党支部书记、研究生代表等5人左右组成,负责对全班同学的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后将结果上报学院。
第六条学院成立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研究生教务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对全院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工作部。
第三章测评细则第七条测评指标体系:第八条德育模块(一)德育分计算1.德育分= 基本分+ 加减分。
2.德育分基本分为10分,满分为30分。
(二)加分情况1.导师评分由导师填写德育评语表,结合实际评分,满分为5分。
2.任职加分一类:校研究生会主席、院研分会主席、党务助理、年级助理;院研分会副主席、班长、党支部书记;校研究生会部长、校级社团负责人、院研分会部长;校研究生会副部长、院研分会副部长;校研究生会成员、院研分会成员;:党支部干部按所属支部书记任职分50%计算,副班长按所在班级班长任职50%计算;副班长及支部干部任职须在开学初通过学院正式认定。
(2)任职加分明细表说明:1)担任多项职务加最高类别分值,任职半年得分按50%计算,任职不足半年不予加分;2)考核等级中,A等原则上不超过该组织中总人数的30%,党务助理、年级团总支单独考评。
5浙江工业大学师资博士后制度实施办法(2016年5月)浙工大发〔2016〕23号

浙江工业大学师资博士后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学校人才引进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师资结构,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保障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工大党[2013]22号)等文件精神,经学校决定,实行师资博士后制度,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师资博士后制度是学校将部分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学校师资后备队伍建设,并从中选留优秀教师的人事管理制度。
将教师聘用制度与博士后工作制度进行有机结合,为青年人才创造良好的学术成长环境,激励青年人才在培养过程中脱颖而出,在学校未来发展中发挥生力军的作用。
第三条师资博士后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学科和相关学科,以及其他学科委托校内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培养的师资博士后。
师资博士后的培养指标根据当年学校人才引进计划安排进行分配。
第二章选拔与培养第四条按照《浙江工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师资博士后从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或经学校推荐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中选拔,常年举行。
入选者须符合相关学科教学科研岗位引进人员的标准,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科、学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和人事处等部门共同考察同意,并签订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后纳入师资博士后培养。
第五条师资博士后在用人单位和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共同指导下,根据学科发展目标选定研究方向,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锻炼科研能力与工程实践能力。
师资博士后的培养过程中应注重提升教师职业所需的素质和教学、科研能力,加强师德修养,强化学术规范与诚信。
第六条师资博士后纳入学校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
在师资博士后期间可完成学校规定的新教师上岗培训;不主讲课程,适当承担助教、育人工作或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师资博士后出站后至少半年进入(挂职)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或依托地方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等平台进行实践、实务能力的培养。
《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学习、考试

《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学习、考试流程1、关注“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公众微信号(zjutgrs)。
2、点击底部菜单【研学服务】—【我的二维码】,或对话框输入“学术道德”关键字。
3、点击推送的消息进入《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4、阅读学习完毕后,点击最下方“我已阅读学习完毕,开始测验”。
5、选择正确的选项答案,进行提交。
6、只有全部答对方可生成个人二维码。
7、新生入学报道时,由工作人员扫描该二维码,方可进行现场报到。
《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见附件。
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学术道德,规范基本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监督并惩处各类学术失范行为,保持我校优良的学术研究氛围和学习风气,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工业大学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包括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以及在读期间存在学术失范行为的已离校研究生。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要求第三条? 学术规范是保障学术研究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和行为准则的总称,包括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以及学科专业共同遵守的科学研究、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评价等诸多方面的规范。
研究生在各项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学术规范的最基本要求,包括:(一)充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引证他人研究成果须实事求是。
(二)严格遵守相关专业领域的基本写作、引文和注释规范。
(三)承担学位论文和其他学术着作发表的相应责任。
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的创造性贡献的大小,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作者(或专利发明人、成果完成人)的署名顺序;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
(四)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范使用实验器材和原料。
(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报销管理的规定.doc

浙江工业大学文件浙工大发〔2016〕2号浙江工业大学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报销管理规定的通知学校行政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学校研究,现将《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报销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报销管理的规定2016年1月14日浙江工业大学办公室2016年1月14日印发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报销管理的规定为规范和完善学校财务报销手续,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并结合我校实际,对办理财务报销相关业务规定如下:一、对报销票据的要求办理各类报销时必须业务真实、合法,所取得的原始票据(如税务发票、非经营收款收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下同)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一旦发现有伪造、变造的,将不予报销;涉及法律责任的,将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报销人(项目负责人)在报销前,对于单张超过10000元以上的原始票据,须通过访问国税、地税网站进行税务发票的真假验证,通过访问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相应航空公司网站或专业验真网站等进行机票的查验或验真。
验真通过的,须在原始票据后注明“本张票据已验真”字样;验真不通过的,须进一步查实或自行退回处理。
1.报销人报销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须印有税务监制章,加盖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
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非经营收款收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必须有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厅)局监制”字样,并在票据上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对小规模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确实无法开具合法票据的,可由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印章。
军队收费票据必须同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
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取得由销货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2.原始票据须做到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工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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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与成果的应用,切实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的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六年的通知》的最新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是负责学校专利工作的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的专利政策;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和人员培训;审核专利申请材料、专利实施许可和转让合同;监控专利费用的缴纳;推广专利技术的应用;协调各种专利纠纷;组织申报专利成果奖以及与专利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学校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的申请人必须为浙江工业大学,发明人(或设计人)则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师生员工。
第四条学校师生员工接受其他单位(个人)委托,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若无相关条款的特别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浙江工业大学或者浙江工业大学和合作单位(个人)。
浙江工业大学和合作单位(个人)共同申请专利时,必须提供双方合作协议或合同。
第二章审查
第五条申请专利时,发明人(或设计人)必须准确填写《浙江工业大学申请专利审批表》,并将专利申请材料(请求书、说明书或者技术交底书、审批表等)的电子稿打包上传到学校的专利申请系统。
第六条学院须审核拟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是否公开、发明人排序等信息是否正确,并在《浙江工业大学申请专利审批表》的学院审核栏签署意见。
第七条科研院审核通过后,对发明人(或设计人)开通学校专利申请系统的查询功能。
第八条专利申请材料经学院、科研院审核通过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委托与学校签约的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专利申请事务。
第九条对不符合或者不适宜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学校师生员工应当放弃申请专利,选择其它方式予以保护。
第三章申请
第十条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学校取得专利申请权。
发明人(或设计人)启动专利的后续程序,应及时到科研院备案。
第十一条发明人(或设计人)收到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仔细分析本专利技术与对比文件披露的现有技术的区别,从技术层面提出修改意见,配合专利代理人及时答复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发明人(或设计人)收到专利证书后,应及时将原件交科研院,由科研院统一向学校档案馆定期存档。
第十三条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发明人(或设计人)自愿放弃专利权的,须在应该缴纳年费的日期之前,向科研院出具书面形式的说明,必要时科研院可根据放弃原由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在专利权有效期内,遇有他人对该专利权请求宣告无效、起诉侵权或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时,发明人(或设计人)应积极搜集证据,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说明,学院提出建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