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精药品管理制度样本
药房精麻药管理制度

药房精麻药管理制度一、药品采购1.1 依法合规采购药品采购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选择正规的生产企业或药品经销企业进行采购。
采购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了解药品的特性和用途,确保采购的药品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1.2 严格审核药品资质在采购过程中,要对供应商提供的药品资质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药品来源合法合规。
对于潜在风险较高的精麻药品,应加强审核力度,避免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
1.3 建立采购记录对每次采购的药品都应建立详细的采购记录,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等信息。
采购记录应保存至少两年以上,以备查验。
二、药品存储2.1 设立专用存储区域精麻药品应单独设立存储区域,与其他药品隔离存放,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存储区域要保持干燥通风,远离火源和阳光直射。
2.2 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存储区域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扫和消毒,防止灰尘和杂物污染药品。
禁止在存储区域吸烟、吃零食等行为,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2.3 控制温湿度精麻药品对温湿度要求较高,存储区域应安装温湿度监测设备,定期检查和调整环境参数,确保药品处于最佳存储条件。
三、药品分发3.1 严格控制发药权限药品发药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和持有相关资质的员工进行,严格控制发药权限。
对于精麻药品,应实行双人制发药,确保发药程序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3.2 记录药品分发信息对每次发药都应建立详细的分发记录,包括患者姓名、药品名称、数量、配药员信息等。
发药记录要求规范完整,便于日后的追溯和管理。
3.3 建立库存监测机制对精麻药品的库存进行定期盘点和监测,确保库存数量与记录一致。
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调查处理,防止药品滥用或丢失。
四、药品记录4.1 建立完整的药品档案对每一种精麻药品都应建立完整的药品档案,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采购记录、库存记录、分发记录等信息。
档案要求条理清晰,定期更新和备份。
4.2 定期进行药品核对对药品档案进行定期核对,与实际库存进行比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导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医院中用于麻醉和精神科治疗的关键药品。
为了确保医院安全运行以及患者的生命安全,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和监管,保证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合理使用。
二、麻醉药品管理1. 麻醉药品的购买1.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正规的药品供应商处购买麻醉药品,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正品。
1.2 购买麻醉药品需要经过麻醉科的审批,并在采购前提交相关材料以备审查。
2. 麻醉药品的储存2.1 麻醉药品的储存应当符合相关的储存要求,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因素。
2.2 麻醉药品应当储存在专用的麻醉药品储存室中,严禁与其他非麻醉药品混存。
3. 麻醉药品的使用3.1 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医师进行,且需要提前进行适当的麻醉评估。
3.2 每次使用麻醉药品前,医务人员必须核对药品的品名、规格、剂量,并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使用。
4. 麻醉药品的监管4.1 麻醉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当详细、准确。
记录中必须包括患者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给药方式以及使用时间等。
4.2 麻醉药品的库存应当进行定期盘点,并与实际库存进行核对。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5. 麻醉药品的报废处理5.1 麻醉药品过期、破损或者其他不合格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严禁继续使用。
5.2 麻醉药品的报废处理必须经过麻醉科的审批,并记录在药品报废记录表中。
三、精神药品管理1.精神药品的购买1.1 购买精神药品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并报经医院的谈判质控委员会审批。
1.2 购买精神药品需要保存相关的购药材料,包括采购申请、合同等,以备查验。
2. 精神药品的储存2.1 精神药品的储存应满足相关的储存要求,包括温度、湿度等因素。
特别是对于易受光照和潮湿影响的精神药品,应做好防护措施。
2.2 精神药品应储存在专用的药品储存室中,独立于其他药品,严禁混存。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模版(2篇)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模版1、为强化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进、存、使用行为,确保合法,根据《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村卫生室(所)、个体医疗机构严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
3、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从指定的有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凭印签卡购进。
4、应审核特殊管理药品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并索取相关证明资料,建立档案。
5、特殊管理药品应由双人验收至最小包装,验收合格后,做好验收记录。
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验收时必须检查其特定标识。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用保险柜或专库储存,专库应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保险柜和专库双人双锁管理。
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存放于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
7、特殊管理药品实行专人专帐管理。
做到帐、货、票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____年。
8、特殊管理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符合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具有资格的执业医师给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
9、对特殊管理药品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审核,签署姓名,并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绝发药。
处方至少保存____年。
10、对过期、破损的特殊管理药品要登记造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在其监督下销毁,做好记录。
11、发生特殊管理药品被盗、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公安、药监及卫生主管部门。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模版(2)一、背景概述在现代医疗领域,特殊药品具有重要的治疗作用。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和敏感性,对特殊药品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提高医疗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区卫生系统毒麻及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模版

区卫生系统毒麻及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模版一、目的与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区卫生系统对毒麻及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和合理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定如下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区卫生系统内所有涉及毒麻及精神药品管理的单位和人员。
三、责任与义务1.区卫生系统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毒麻及精神药品的流通和使用。
2.各单位负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障职工和患者的安全与健康。
3.相关人员应严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或违法使用毒麻及精神药品。
四、毒麻及精神药品采购管理1.毒麻及精神药品的采购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过程序审批。
2.采购单位应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3.采购单位应加强对毒麻及精神药品的验收工作,确保品质合格。
4.采购单位应建立毒麻及精神药品的库存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库存清查和巡查。
五、储存与保管管理1.毒麻及精神药品的储存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必须设专门存放区域。
2.存放区域应设有适当的防护设施和设备,确保药品的安全和稳定。
3.存放区域应有专门负责人,负责药品的管理、保管和登记。
4.毒麻及精神药品的保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私自使用或泄露有关信息。
六、使用与处置管理1.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方可使用毒麻及精神药品,严禁未经许可的人员擅自使用。
2.医务人员在使用毒麻及精神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用药方式和剂量进行使用,不得超过或减少规定剂量。
3.用药过程中应加强记录和监测,及时反馈药品使用情况,并注意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
4.临床科室和个别病房应设立专门的毒麻及精神药品使用登记簿,记录药品的使用情况和用药效果。
5.对于过期、损坏或无法使用的毒麻及精神药品,应按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不得私自处理或泄漏。
七、监督与检查1.区卫生系统应定期对各单位进行检查和抽样检测,确保毒麻及精神药品的合法和合规使用。
2.采购单位应配合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文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文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加强对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非法使用和滥用,保障公众的身心健康。
下面将对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进行详细分析,包括监管机构、管理要求、违法处罚等内容。
一、监管机构我国毒麻精神药品管理的监管机构主要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以及各级药品监管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中央政府负责药品监管的主要机构,负责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药品注册申请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打击制贩毒品犯罪、打击制贩假药犯罪等行动。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的药品市场、药店、医疗机构等进行监管。
二、管理要求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管理要求包括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
首先,在药品生产方面,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符合药品生产规范要求。
其次,在药品流通方面,药品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合法的许可证,严禁倒卖、买卖过期药品和冒充伪劣药品。
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销售,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备案,确保药品的合法使用。
最后,在药品使用方面,医疗机构和医生必须依法处方和使用毒麻精神药品,严禁私自使用和滥用毒麻精神药品。
三、违法处罚对于违反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行为,我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处罚。
对于非法生产、流通毒麻精神药品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予以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
对于医疗机构和医生私自使用和滥用毒麻精神药品的,将依法进行严厉的处罚,包括吊销执业证书、追究刑事责任等。
同时,我国还加大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制贩毒品的犯罪分子将严惩不贷。
在管理制度的执行中,还需要加强对毒麻精神药品的监测和信息共享,有效地防止和打击毒品犯罪行为。
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培训和引导,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减少滥用毒麻精神药品的可能性。
此外,还需要采取措施加强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大众对毒品的认知和防范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止和打击毒品滥用的声势。
区卫生系统毒麻及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本

区卫生系统毒麻及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区卫生系统内毒麻及精神药品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卫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益,特制定该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1. 正确认识毒麻及精神药品的危害性,提高对毒麻及精神药品管理的重视;2. 建立健全毒麻及精神药品的采购、使用、保管和销毁等管理制度;3. 提高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对毒麻及精神药品管理的意识和能力;4. 加强与公安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的合作,形成联防联控机制。
三、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区卫生系统内涉及毒麻及精神药品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采购、保管、使用、销毁等环节。
四、管理措施1. 采购管理(1)所有的毒麻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购买合法的药品;(2)采购部门应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核,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经营资质;(3)采购的毒麻药品和精神药品应有明确的用途和数量,记录并妥善保存采购信息。
2. 保管管理(1)区卫生系统应建立专门的仓库,对毒麻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专门保管;(2)仓库应有专人负责,负责人员需持有相关资格证书;(3)保管的药品应有明确的标识和分类,严禁混存;(4)药品的保管记录要做到实时更新,包括药品进出仓库的情况。
3. 使用管理(1)所有使用毒麻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持有合法的药品使用许可证;(2)使用毒麻药品和精神药品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由专业人员签字审批;(3)使用过程中应控制剂量,确保用药安全;(4)对使用药品的患者需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用药剂量、病情变化等信息。
4. 销毁管理(1)到期的毒麻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及时进行销毁;(2)销毁过程应由合格的专业机构进行,确保药品彻底销毁,并出具销毁记录;(3)销毁记录应保存备查,包括销毁的品种、数量、时间等信息。
五、监督与检查1. 区卫生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区卫生系统的毒麻及精神药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2.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3. 监督部门可以在必要时要求相关单位提供相关的药品管理记录和材料。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模版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模版一、概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医院中常用的特殊药品,其管理对于医院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安全和医院的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处方、发放、报废等全过程。
三、麻醉药品管理1. 麻醉药品采购a. 严格按照医院采购管理制度进行麻醉药品的采购,由专人负责,并保留采购记录和相关文件。
b. 采购前应查验供应商的资质和相关证照,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合法性。
2. 麻醉药品储存a. 麻醉药品应存放在专门的麻醉药品储存柜中,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b. 储存柜应设置密码锁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麻醉药品不被未授权人员取用。
3. 麻醉药品使用a. 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经过医生的处方和同意,并记录在患者病历中。
b. 使用麻醉药品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并按照规定的剂量和方法使用。
4. 麻醉药品处方a. 使用麻醉药品的患者必须经医生开具处方,并在处方上标明药品名称、剂量、使用方法等必要信息。
b. 处方应加盖医院的公章,并按照医院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核和签字。
5. 麻醉药品发放a. 麻醉药品的发放必须按照医生处方和授权人员的要求进行,并由专人负责记录和核对。
b. 发放的麻醉药品必须与处方一致,严禁误发或超量发放。
6. 麻醉药品报废a. 过期或变质的麻醉药品必须及时报废,并由专人进行记录和处理。
b. 报废的麻醉药品应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禁止随意丢弃或倾倒。
四、精神药品管理1.精神药品采购a. 精神药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医院规定的程序进行,由专人负责,并保留采购记录和相关文件。
b. 采购前应了解精神药品的特性和适应症,并查验供应商的资质和证照。
2.精神药品储存a. 精神药品应存放在专门的药品储存柜中,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b. 储存柜应设有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取用精神药品。
病房毒麻药品管理制度范本

病房毒麻药品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病房毒麻药品的安全使用和合理管理,以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病房的正常运作。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病房的所有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和药剂师等。
三、职责分工1. 医生:负责合理开具医嘱,正确使用毒麻药品,对患者进行有效监测和生命体征评估。
2. 护士:负责合理配制和储存毒麻药品,在医嘱指导下正确给药,及时记录患者反应并向医生报告。
3. 药剂师:负责毒麻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和配发工作,保持药品库存的合理水平,对过期药品进行处理。
四、采购管理1. 确保毒麻药品的采购来源合法、品质可靠,严禁非法渠道的药品进入病房。
2. 采购前进行严格审批和评估,确保药品的需求真实合理,避免浪费和过量采购。
3. 对每批次药品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生产日期、批号等信息,并及时跟踪药品的有效期限,确保用药安全。
五、储存管理1. 毒麻药品必须单独存放,设立专门存放区域,严禁与普通药品混存。
2. 毒麻药品的存放区域必须保持干燥、通风,并防止阳光直射。
3. 药品储存柜必须有有效的锁具,仅授权人员可进入,并定期检查储存柜的安全性。
4. 对过期药品实施定期清查和清理,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六、领用和配发管理1. 严格按照医嘱核对药品的种类、剂量和患者信息,确保正确领用和配发。
2. 防止药品混淆,每次领用和配发前必须核对药品的名称、规格和批号等信息。
3. 药品配发要做好记录,包括领用人、配药时间、药品种类和数量等,确保配药过程可追溯。
七、使用管理1. 医生在使用毒麻药品之前必须仔细阅读说明书和药品标签,确保用药安全。
2. 医生和护士在使用毒麻药品时必须佩戴好个人防护装备,防止药物泄漏和接触伤害。
3. 注意对患者进行必要的监测和观察,记录患者的生命体征和药物反应,及时向医生汇报。
八、异常处理1. 发现药品丢失或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2. 对于出现药品过量使用、误用或泄露等情况,应及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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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物、精神药物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管理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保证临床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安全、合理使用,依照《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制度。
一、麻醉药物只限于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由药剂科负责人向卫
生主管部门办理“麻醉药物购用印鉴卡”,依照临床医疗、教学及科研需要由药剂科负责人持“麻醉药物购用印鉴卡”和“麻醉药物申购单向指定麻醉药物经营单位购买。
二、买回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必要立即验收入库,采购和保
管当面验收,验收到最小包装,记录验收并双人签字。
验收登记内容: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采购和保管签字。
三、药剂科存储麻醉、精神药物应当设立专柜储存。
专柜应当使用
保险柜,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对进出专柜麻醉、精神药物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涉及: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按月盘点,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专用帐册保存到药物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门诊药房、住院药房、急诊药房及有关科室按医院规定基数进行周转,用于周转麻醉药物必要
储存于保险柜,周转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建立收支帐目,做到帐物相符、班班交接并作好交班记录,病区做好使用登记,未使用完药物必要丢弃并双人签字。
四、使用麻醉药物医务人员必要是执业医师经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
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试合格能对的使用麻醉药物并经医务处批准,方可具备麻醉药物处方权。
未获得麻醉处方权医生不得擅自开具麻醉处方。
具备麻醉药物处方权医生名单由医务处和药剂科备案。
药师经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试合格后获得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调剂资格,获得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调剂资格药师方能调配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
五、开具麻醉药物、精神药物必要使用专用处方。
六、具备麻醉药物处方权医师在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
疼痛初次开具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处方时,应做到1、亲自诊查患者;2、为患者建立门诊病历并记录患者就诊时间、病情、疼痛限度、开具麻醉药物或精神药物名称、数量;3、规定患者或家属订立《知情批准书》一式两份;4、在患者门诊病历中保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知情批准书》、患者户籍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在处方完后将门诊病历交门诊部统一保管。
七、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物、第
一类精神药物处方时,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注射剂每张处
方不得超过3日惯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惯用量;其她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惯用量;如超过惯用量,医生必要(1)在病历中记载、(2)在处方上注明理由、(3)在超量处双签名。
八、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因病情需要麻醉药物
注射剂可以带出医院使用,每次不超过3日惯用量。
九、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
诊一次
十、为门急诊非癌症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注射剂
每张处方为一次日惯用量并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惯用量;其她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惯用量。
十一、住院患者开具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处方应当每天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惯用量。
十二、第二类精神药物普通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惯用量,对于某些特殊状况处方用量可恰当延长,但医师必要注明理由。
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麻醉药物,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物仅限于住院病人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物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十四、麻醉药物、精神药物处方应书写完整,不能缺项,笔迹清晰。
诊断必要写明用于止痛或止咳,麻醉药物处方不得修改,如的确需要修改必要在修改处签字及注明修改日期。
十五、医务人员不得为她人开具不符合规定麻醉处方、不得自行开具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物,对于运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滥用麻醉药物导致成瘾者,必要严肃解决。
十六、药剂人员应认真调配和核对麻醉处方,对不符合规定麻醉处方应当回绝发药。
十七、门诊药房、门诊中药房、急诊药房、住院药房对所调配麻醉药物、精神药物处方应实行双人签名,并应当对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以及按照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涉及发药时间、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用登记册保存期限为3年。
十八、全院麻醉药物处方交药剂科统一保存,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处方保存三年,第二类精神药物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保存期满后,经分管院长批准方可销毁。
十九、患者不在使用麻醉、精神药物时,应将剩余麻醉药物、精神药物免费交回医院药剂科库房,专人保管并作好记录。
二十、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物注射剂或贴剂,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空安瓿或用过贴剂收回。
收回空安瓿或用过贴剂统一交药库妥善保管、定期由保管人提出申请经药剂科主任和分管主任签字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在药剂科主任、分管主任及保管在场状况下销毁,在场人员签字并作好销毁记录。
二十一、过期或报损麻醉药物、第一精神药物由当事人填写报损单经药剂科主任签字后报分管院长审批签字批准后交卫生局,在卫生局在场状况下进行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及到场人签字。
二十二、全院实行统一标有“麻、精一”字样淡红色处方作为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物处方,标有“精二”字样白色处方作为第二类精神药物处方.
二十三、医务处及药剂科应加强对麻醉药物管理。
禁止非法使用、存储、转让或借用麻醉药物。
药剂科应每季度定期对麻醉药物使用、保管、收支帐目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麻醉药物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