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铁路职工对火车票退票费一案的分析
火车票新退票方案的评价

火车票新退票方案的评价摘要自2013年9月1日起,铁路部门实行新的火车票退票和改签办法。
其中火车票退票手续费由原来的统收5%改为分阶段收费,最高手续费为20%。
政策一出,引发热议。
针对问题一:要从经济方面考虑在新方案出台前后,铁路总公司和铁路旅客哪方的获利更大。
我们查阅了浙江省2001-2011年铁路方面客运量,并估计出2014年浙江省的铁路客运量。
然后我们假设了退票比例人数、退票的平均票价等参数,将方案出台前后浙江省铁路旅客在退票方面的花费分别计算,并作比较,得到在经济方面,铁路总公司更有利,有利程度可具体量化。
针对问题二:从方便铁路旅客购票和出行方面讲,判断旅客有多便利。
我们考虑用方案改革前后,旅客能买票成功的概率变化,根据买票成功的概率的升高或降低判断旅客是否真正的能够获得便利。
同理,对于黄牛党的抑制作用,我们选取了黄牛党的倒票的成功率和倒票的成本等方面,综合考虑,最后知道了新方案的出台的确可以对黄牛党起到一定抑制作用。
针对问题三:我们由现有政策,为平衡铁路公司和铁路旅客两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来细化新政策,比如:按节假日和非节假日来实行这一政策。
这样既可以在车票比较紧张的时间段中能够腾出极大一部分的运力资源以供旅客所需,也可以在平常运力资源本就不能够充分利用的情况下,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关键字:客运量;购票成功率;便利程度;倒票成本一、问题的重述自2013年9月1日起,铁路部门实行新的火车票退票和改签办法,推出火车票全国通退通签业务,即旅客退票和改签由原来的票面指定的开车时间前仅能在购票地车站或票面乘车站办理,改为在票面指定的开车时间前,可到任意一个车站办理。
同时,为充分利用运力资源,引导旅客增强购票计划性,方便更多旅客购票出行,铁路部门将实施梯次退票方案。
即: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退票时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10%的退票费;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退票费。
铁路退费规则

铁路退费规则铁路退费规则如下:1.退票费按梯次标准核收:距票面乘车站开车前8天以上的不收退票费;开车前48小时以上、不足8天的,按票面价格5%计;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按票面价格10%计;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按票面价格20%计。
2.改签费按梯次标准核收:距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改签时,或开车前不足48小时改签票面乘车日期及以前的列车时,以及开车后在当日24时之前改签当日其他列车时,均不收改签费;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改签票面乘车日期之后的列车时,按改签前后低票价车票票面价格的5%计;开车前不足24小时,改签票面乘车日期之后的列车时,按改签前后低票价车票票面价格的15%计;开车后在当日24时之前,改签次日及以后列车时,按改签前后低票价车票票面价格的40%计。
3.距票面乘车站开车前不足8天的车票,改签至开车前8天以上的列车,又在距开车前8天以上退票的,核收5%的退票费。
4.改签后的车票乘车日期在春运期间的,退票费按开车前不足24小时标准核收。
5.退票费、改签费以5角为单位,尾数小于2.5角的舍去、2.5角以上且小于7.5角的计为5角、7.5角以上的进为1元。
6.退票费最低按2元计收,当车票票面价格不足2元时按票面价格计收。
7.办理车票改签产生票价差额需退还或补收时,票价差额按“应收-已收”原则计算,其中:“应收”指旅客改签后新车票的票面价格,“已收”指改签前原车票的票面价格。
当改签后的票价高于原票价时,应补收票价差额;低于原票价时,应退还票价差额,并对票价差额部分按梯次标准核收退票费。
开车后办理车票改签产生票价差额需退还时,按开车前不足24小时标准对票价差额部分核收退票费。
此外,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履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乘车区间票价差额。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铁路官网或APP上的信息为准。
火车票退票手续费详解

火车票退票手续费详解
火车票的退票手续费是指乘客在规定时间内退订已购买的火车票时需要支付的费用。
根据中国铁路客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火车票的退票手续费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提前退票:乘客在发车前48小时(含48小时)以前办理退
票手续,可以全额退款,不收取手续费;
2.退票:乘客在发车前48小时之后、发车时间前2小时(含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手续的,需要支付票款5%的退票手续费;
3.不办理退票手续:乘客在发车前2小时内不办理退票手续或
超过发车时间不乘车的,视为旅客自行放弃购票,不予退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是适用于普通列车车票的退改签。
对于一些特殊车次(如动车、高铁等)和优惠票(如学生票、军人票等),退票手续费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退订火车票前,最好提前查询相关规定或咨询售票人员,以确定具体的退票手续费。
此外,对于已经办理过改签的火车票,一般不能再次办理退票手续,需要根据原购票时的条件办理改签手续。
总之,根据中国铁路客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退订火车票时一般会收取相应的退票手续费,具体金额根据退票时距离发车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因此,乘客在购票前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行程,以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损失。
关于退票费用的情况说明

关于退票费用的情况说明在购买车票、机票、火车票或其他形式的票务服务时,我们有时可能会遇到无法出行的情况,或者临时改变行程的需要。
在这些情况下,很可能需要退票并获取一部分或全部费用的退款。
然而,退票费用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标准,它会因不同的票务公司、不同的车次、航班等级、退票时间以及退票原因而有所不同。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退票费用一般是存在的。
票务公司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会规定一定的退票费用来承担因退票而造成的损失。
这些退票费用可以是一定的比例,例如全票的10%到30%不等,也可以是固定的金额,例如50-100元。
有时,票务公司也会将退票费用规定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超过这个时间段则无法退票或需要支付更高的退票费用。
其次,退票费用也与车次或航班等级有关。
一般来说,退票费用在经济舱和普通车次上相对较低,而在商务舱和高级车次上相对较高。
这是因为高级舱位或车次的票价本身就比经济舱或普通车次的票价更高,因此退票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此外,一些特殊的车次、航班或节假日期间,退票费用也可能会有所不同,并且可能更高。
退票费用还与退票时间有关。
一般来说,退票费用会根据离出行日期越近而逐渐增加。
这是因为随着出行日期的临近,票务公司将更难以将退回的座位或舱位重新售出,因此需要收取更高的退票费用来弥补潜在的损失。
以航空公司为例,如果在飞机起飞前一天退票,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退票费用;如果在飞机起飞前几小时甚至几十分钟内退票,退票费用可能会更高。
最后,退票费用也与退票原因有关。
一般来说,退票费用在客人自身原因的情况下会比较高,例如如果客人因个人原因改变行程、取消预订或无法出行。
而在票务公司、航空公司或铁路公司原因导致的退票时,例如延误、取消航班或车次等情况下,退票费用可能会比较低或者甚至免费。
这是因为这些情况下,相关公司会认为是他们自身原因导致了客人无法正常出行。
总结起来,退票费用是根据不同的票务公司、车次航班等级、退票时间和退票原因等因素而有所不同的。
退票费 法规

退票费法规摘要:一、退票费的定义和作用二、我国相关法规对退票费的规定三、退票费收取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四、旅客权益保障与退票费的关系五、如何合理维权避免不合理退票费正文:退票费,是指旅客在购票后,因特殊原因要求退票时,需向售票单位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费用。
退票费的收取旨在弥补售票单位因旅客退票所产生的损失,同时约束旅客诚信购票。
在我国,退票费的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其收取标准、计算方法以及旅客权益保障措施。
一、退票费的定义和作用退票费是指旅客在购票后,因特殊原因需要退票时,向售票单位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费用。
退票费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弥补售票单位因旅客退票而产生的损失,二是约束旅客诚信购票,避免恶意购票行为。
二、我国相关法规对退票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客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规,售票单位有权收取退票费,但退票费的收取标准及计算方法需符合国家规定。
三、退票费收取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根据《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火车票退票费按照票面金额的5%收取;根据《民航旅客运输管理规定》,机票退票费按照票面金额的3%收取。
退票费的计算基数不包括手续费等其他附加费用。
四、旅客权益保障与退票费的关系在保障旅客权益方面,我国法规明确规定,旅客购票后因疾病、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无法出行时,售票单位应酌情减免退票费;对于因售票单位原因导致的退票,售票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还全部票款、支付退票费等。
五、如何合理维权避免不合理退票费旅客在遭遇不合理退票费时,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一是向售票单位协商,争取达成合理解决方案;二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消费者权益保护;三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旅客在购票、退票过程中,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提供有利证明。
总之,退票费作为旅客购票后因特殊原因要求退票时的一种弥补措施,其收取标准和计算方法应在国家法规的框架内执行。
旅客在购票、退票过程中,应了解相关法规,合理维权,避免不合理退票费的产生。
火车票退钱扣费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火车票退钱扣费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引言部分的概述内容:火车票退钱扣费标准是指在火车票退款过程中,所需扣除的费用标准。
火车票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常常会出现因各种原因需要退票的情况。
而火车票退款政策的扣费标准,直接关系到旅客的实际利益。
本文将以火车票退钱扣费标准为研究对象,系统地探讨这一问题,对现行的退款政策和扣费标准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
旨在为广大旅客提供相关资讯、引导旅客正确理解火车票的退款政策和扣费标准。
首先,将介绍火车票退款政策的基本内容和退款的相关流程,包括退款申请方式、时间限制等。
接着,重点探讨火车票退款过程中所需扣除的费用,包括退票手续费、退票时限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这些扣费标准的分析和比较,我们将探讨其合理性和便民性,为旅客提供相应建议。
最后,在总结部分将对本文的主要观点和结论进行概括,阐述火车票退钱扣费标准对旅客的影响,同时提出个人的建议和改进意见。
通过这篇文章的撰写,旨在给予旅客更多的知识和参考,帮助旅客在购票和退票过程中更好地理解火车票退钱扣费标准,从而保护自身权益,提升出行体验。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该包括对整篇文章的组织和章节安排进行说明。
可以如下编写: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方面。
首先,我们会对火车票退钱扣费标准进行整体概述,介绍该政策的背景和重要性。
然后,我们会明确文章的结构,也就是本文所包含的章节和内容。
最后,我们会阐明撰写本文的目的,也就是希望读者通过本文能够全面了解火车票退钱扣费的标准和规定。
正文部分将分为两个主要部分,即火车票退款政策和扣费标准。
我们将详细介绍火车票退款政策的具体规定,包括退款的条件、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等。
同时,我们将重点讨论扣费标准,包括各种情况下的扣费金额和扣费依据等。
通过对退款政策和扣费标准的详细解析,读者能够更好地了解火车票的退款流程和相关规定。
火车票退票报销凭证进项抵扣财税分析
一、中国铁路退票费报销凭证和退票报销凭证启用新式样据"中国铁路"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进一步优化客运业务办理,方便旅客换取报销凭证,提升旅客出行体验,自2023年7月1日起,中国铁路退票费报销凭证和退票报销凭证启用新式样。退票报销凭证新式样:注明了旅客身份信息
为进一步优化客运业务办理,方便旅客换取报销凭证,提升旅客出行体验,自2023年7月1日起,中国铁路退票费报销凭证和退票报销凭证启用新式样。相关原式样报销凭证同时停止使用。
新报销凭证示例如下:
退票费报销凭证退票报销凭证
退票费报销凭证新式样是否属于能抵扣进项凭证
中国铁路 退票政策
中国铁路退票政策中国铁路退票政策是指乘客在购买了火车票后,因各种原因需要取消已购票并申请退款的规定和程序。
退票政策的实施旨在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方便乘客调整出行计划。
根据中国铁路的退票政策,乘客需要在出发前办理退票手续。
以下是中国铁路退票政策的具体内容:1. 退票时限:乘客需在开车前30分钟之前办理退票手续,超过时限将按照未退票处理。
2. 退票费用:根据乘客退票的时间和车票类型,退票费用将有所不同。
- 开车前一天(含)之前退票的,可全额退款,退票手续费按票价的5%收取。
- 开车前一天至开车前2小时内退票的,退还票款的50%,退票手续费按票价的5%收取。
- 开车前2小时之内退票的,将不予退款。
3. 退票手续:乘客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办理退票手续:- 电话退票:拨打中国铁路客服电话,提供相关信息进行退票。
- 网上退票:通过中国铁路官方网站或手机APP办理退票手续,提供购票信息进行退票。
- 窗口退票:到铁路车站的客票代售窗口办理退票手续,提供购票信息进行退票。
4. 特殊情况退票:对于因疾病、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时乘车的乘客,可以在车次开车前5个小时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车站退票窗口办理退票手续,并凭证明材料全额退款。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铁路的规定,退票时乘客需出示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确保乘车信息与购票信息一致。
同时,退票时需缴纳相应的退票手续费。
退票政策对于乘客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提供一定的便利和保障。
然而,乘客在购票时也要注意选择合适的购票时间和车票类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另外,由于车票供需关系和节假日等因素的影响,退票手续可能会比较繁琐,因此建议乘客在购票时要尽量确保行程计划和出行需求。
总结起来,中国铁路的退票政策规定了退票的时限、退票费用和退票手续等要求。
乘客在退票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退票方式,并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
退票政策的实施为乘客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和保障,乘客在购票时需谨慎考虑行程计划,以免影响自身的出行体验。
退票费 法规
退票费法规【原创实用版】目录1.退票费的定义和作用2.我国退票费的相关法规3.退票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4.退票费的计算方法和标准5.退票费的争议和解决途径正文退票费是指在购买车票、电影票、演出票等各类票务后,由于个人原因需要退票时所需支付的费用。
退票费的作用在于保障票务市场的公平性和秩序,避免消费者在购票后随意退票,影响其他消费者的购票权益。
同时,退票费也是票务公司的一种经济补偿,因为他们需要为退票产生的资源浪费和损失支付一定的费用。
在我国,退票费的相关法规主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制定。
根据规定,退票费的收取标准根据退票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退票时间越早,退票费越低;退票时间越接近乘车时间,退票费越高。
此外,不同类型的票务,例如火车票、飞机票、电影票等,其退票费的收取标准也有所不同。
退票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一直是消费者和票务公司争论的焦点。
一些消费者认为,退票费过高,特别是在临近乘车时间的情况下,有时甚至高于票价本身,这种做法不仅不公平,而且涉嫌违法。
另一方面,票务公司则认为,退票费的收取是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如果没有退票费的约束,消费者随意退票将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退票费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因地区和票务类型而异。
在我国,火车票的退票费计算方法是根据退票时间距离乘车时间的长短来确定的。
飞机票的退票费则通常根据航空公司的规定来收取,不同航空公司的退票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电影票的退票费一般为票价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电影院自行规定。
退票费的争议和解决途径主要体现在消费者与票务公司之间的纠纷。
当消费者认为退票费过高或不合理时,可以通过投诉、诉讼等途径维权。
消费者在购买票务时应注意阅读相关退票规定,了解退票费的收取标准和时间限制,以便在需要退票时能够合理维权。
总之,退票费作为票务市场的一种经济调节手段,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一定的作用。
退票案例解答
【案例1】(5分钟)2013年2月1日,K102次(温州---北京,经由杭州、宣城、芜湖、南京)列车运行到芜湖站,列车开具01号客运记录交芜湖站一生病旅客(需住院治疗),该旅客持2月1日温州至北京的硬座新空普快卧(下)联合票,票号A03817,旅客要求退票。
问芜湖站如何办理?票价计算:已收票价:温州—北京2040km硬座客票票价:140.00普快票价:27.00空调票价:35.00硬卧(下)票价:187.00小计:389.00已乘区间票价:温州—芜湖753km硬座客票票价:63.00普快票价:12.00空调票价:15.00硬卧(下)票价:88.00小计:178.00应退票价:389.00-178.00=211.00退票费:211.00×20%=42.20≈42.00净退:211.00-42.00=169.00元填写退票报销凭证。
【案例2】一旅客持上海至北京的硬座客快卧(下)联合票乘车,因病重,列车编01号客运记录交南京站,需住院手术办理退票手续,请办理。
票价计算:已收票价:上海—北京1463km硬座客票票价:72.50普快票价:14.00硬卧(下)票价:102.00小计:188.50已乘区间票价:上海—南京301km硬座客快票票价:19.50+ 4.00=23.50硬卧(下)票价:39.00(已乘区间不足卧铺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票价)小计:62.50应退票价:188.50-62.50=126.00退票费:126.00×20%=25.20≈25.00净退:126.00-25.00=101.00元填写退票报销凭证。
【案例3】一旅客持上海至北京的硬座客快卧(下)联合票乘车,因行车事故,列车编02号客运记录交南京站办理退票手续,请办理。
票价计算:已收票价:上海—北京1463km硬座客票票价:72.50普快票价:14.00硬卧(下)票价:102.00小计:188.50已乘区间票价:上海—南京301km硬座客票票价:19.50普快票价:4.00硬卧(下)票价:0(已乘区间不足卧铺起码里程,全退)小计:23.50应退票价:188.50-23.50=165.00填写退票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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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火车票退票费一案致北京市一二审法院、财政部、国家铁路局、
铁总、董正伟律师的一封信
尊敬的北京市一二审法院、财政部、国家铁路局、铁总、董正伟律师:
您们好!就董正伟律师诉公开火车票收取票面金额20%退票费申请相关部门和企业公开法律依据、法定程序和退票成本信息一案,由于本人没有更直接的信息渠道了解更多的细节,仅从纸质媒体和互联网上阅读了相关的报道,了解了这一事件的简要情况,依本人所得不完成信息看,本案的继续审理可能会越来越不顺畅,在此发表一下本人对此案的理解,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可能有不缜密之处,多有冒犯,还望见谅。
致董正伟律师:如何区分行政之诉与民事之诉。
本案的启动点是申请行政机关公开信息未果而引起的“不作为”行政诉讼,要求国家铁路局公开与调价相关的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
事实和理由依据是铁总作为国有独资经营企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无权擅自进行定价。
财政部亦不应滥用职权,授权铁路总公司,让其做出价格垄断经营的行为。
铁总有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核权而答复不属
于其公开信息范围。
乍一看是这么回事,但请注意退票费是什么性质的费用,必须依法认定,这是整个事件的关键点,退票费是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还是合同的违约
金项目。
本人认为退票费实质是合同违约金,旅客支付价款购买到车票,旅客运输合同即告成立,但未生效,因运送旅客到目的地也就是位移过程还未发生,该合同是附期限合同(开车时间一定会来到),或者是附条件生效合同(旅客要按要求成就乘座该车次的条件,退票使得位移不会发生)。
虽然未签纸质运输合同,但火车票即是客运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购票是双方平等自愿,合同依法成立,那么退票就是旅客一方违约,而承运人允许退票,意味着承运人接受旅客可以单方违约,旅客有权利解除合同,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票能不能再卖出去与本案无关),承运人也有权利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而违约金不是价格,不受《铁路法》《价格法》和《反垄断法》调整,而是受《合同法》调整。
因退票使得运输位移过程并未发生,期间的客运杂项作业服务也就不会发生,不能产生也无从收取客杂费。
所以本案是合同违约之诉,不是行政之诉。
致北京市一二审法院:本案是否有“画地为牢”之嫌,各方都掉进了“客货运杂费需行政审批”的圈子里,必须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
如果合同违约成立,不适用公益诉讼,合同之诉是个案,采用民诉法的“不告不理”原则,判决只对原告生效,没有普遍约束力,从媒体资料看董律师可能不是退票旅客,不是权利受侵害方,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驳回起诉。
即使其是退票旅客,已作
为行政案件审理,也应向其释明,若其同意,则变更诉讼请求和案由移送民庭继续审理,若其不同意,仍要判决驳回起诉。
所以本案关键是判定依据哪一法理审理,是《价格法》还是《合同法》,依据不同的法理,判决结果可能不同,但必须要做到逻辑缜密,自圆其说,不然到最后不但不能案结事了讼息,达到好的法律效果,更不可能取得好的社会效果,脸红就是可以想象的了。
致财政部、国家铁路局:国家行政机关除自己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外,还可以授权或委托他方行使本应由自己行使的行政职权。
区别是行政授权按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被授权方自身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委托没有明确依据,只要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被委托方可以是组织,甚至是个人。
行政授权使被授权方获得行使该职权的行政主体的资格,且以自己名义作出,以自己名义对外承担责任,行政委托被委托的机构并没有获得行政主体的资格,是以委托方的名义作出,由委托方承担责任。
铁道部撤消后,铁总是企业,是国有企业,若是被授权方,则其可能是行政主体,对外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就会出现“政企不分”现象,所以其只能是被委托方,由委托方承担责任,本案所指的是价格审批,《价格法》规定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定价三类定价中,需要行政审批的是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审批机关应是国务院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以前是国家计委,现应该
是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铁路局若有权则必须是得到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授权或者是得到国务院、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此处要注意行政法采取“一次性授权和委托原则”,授权方和委托方只能行使一次,被授权方和被委托方必须自己行使,不能再授权和委托。
所以本案铁总只能以被委托方的身份作出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由委托方承责。
财政部和国家铁路局若有权,则就不能再授权或委托铁总,除非财政部和国家铁路局也是价格主管部门之一,同时不能忽略的大前提是退票费必须是行政审批费用,而不是合同违约费用。
致铁总:铁总也面临着如何认定退票费是行政审批的客杂费还是违约金的问题,因为诉讼中还有被告和第三人自认的环节(以自认的事实合法为前提),本案退票费普通民众更易于认为是行政审批的客杂费,原告作为专业人士也这样认为,可见退票费确实有歧义。
但本人认为退票费的法律事实更接近合同违约金,所以要尽量还原退票费的客观事实是合同违约金。
2013年9月1日起,铁路部门对外公开发布消息实行新的退票和改签办法,并实施梯次退票方案。
根据方案,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的退票费,原规定则是5%。
此消息为要约,旅客在平等自愿,未受铁路方胁迫、欺诈,未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和其他组织、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退票完成即为承诺,合同双方当
事人也就违约金赔偿达成一致,收取退票费是铁路方依约定履行合同,与价格无关,但要注意此费用不是主营业务收入,也不是其他业务收入,而是营业外收入,所以铁路方应注意收取退票费后,应当出具凭证,客杂收据或其他合法收据,必须注明收取的项目是违约金,违约金要列营业外收入。
同时,司法实务中,比照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20%的规定,司法判例中违约金20%应属上限,高不高确实值得商榷,公平地说,旅客购票要提前20余天,是预先付款,旅客提前预付的票款还涉及时间价值和机会价值,铁路方并未予以考虑。
另外,与铁路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原铁道部制定的规章中有许多与上位法冲突,如“议标、货票是合同”等等,铁总应正视问题和不足。
用客杂收据收取退票费,又不注明是违约金,被误认为是收取行政审批的客杂费铁路方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
综上,本人希望法院应本着“辨法晰理,胜败皆明”的原则,做出判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讼息,让胜诉者赢得清白,让败诉者输得明白,从中吸取教训,而不是更迷茫,更困惑。
最后,声明一下,本人是一名在职铁路职工,因略懂法律,偶而代理诉讼,平时一直关注类似与铁路有关的诉讼案
件,从未曾发声,只是觉得本案有诸多不顺畅之处,不吐不快,并未有迎合哪一方之意。
从媒体资料上看,诉国家铁路局一案二审可能还未开庭,诉财政部一案一审可能还未结案,身为铁路职工也勉强算作局中人,稍表意见,不当之处请指正。
此致
敬礼
I梁玉和
2014年9月24日晚于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