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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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04•【文号】财建〔2021〕148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修订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6月4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重点引导地方等有关方面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归口管理,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出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根据中央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及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

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申报资金,审核资金申报主体报送的材料和数据;向财政部及时提供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资金安排及绩效目标建议;加强业务指导及绩效管理,督促有关方面做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工作。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了规范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业务所发生支出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第三条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科学、公正、透明,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

第四条中小企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以下服务业务的补助:l、培训服务,包括创业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和政府部门直接从事中小企业管理工作人员培训。

2、信用服务,包括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与评价以及诚信活动。

3、创业服务,指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创业指导、综合服务等活动。

4、管理咨询服务,指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提高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开展的管理咨询、企业诊断、信息服务等活动。

5、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资金资助方式与标准第五条中小企业补助资金按业务支出类别进行管理,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下达。

第六条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1、培训服务业务。

培训经费中的场租费、授课费和教材费可按正常标准予以全额资助,场租费、授课费和教材费得到全额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不得再另行收取相关费用。

培训发生的食宿费可予以适当补助,每人每天补助最高不超过150元。

2、信用服务业务。

此项经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3、创业服务业务。

此项经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4、管理咨询服务业务。

此项经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得到适当补助均属已得到政府对相关业务的部分补助,有关机构在收费时应相应降低相关收费标准。

第四章资助单位的选择第七条申请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相应业务的资格。

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

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

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行为,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支付方”)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活动。

1.3 支付方应遵循合法、合规、及时、准确的原则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二、支付款项的申请与审批2.1 中小企业向支付方提供货物、服务、工程等,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支付申请。

2.2 支付方收到支付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确保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2.3 支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完成审批流程,并将审批结果通知中小企业。

三、支付款项的支付与结算3.1 支付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

3.2 支付方应确保支付款项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截留、挪用中小企业款项。

3.3 支付方与中小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进行款项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3.4 支付方在支付款项时,应向中小企业提供合法的支付凭证。

四、支付款项的监督与管理4.1 支付方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支付款项的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

4.2 支付方应定期对支付款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3 支付方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支付款项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五、违约责任与纠纷处理5.1 支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中小企业对支付款项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支付方提出书面异议,支付方应在收到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答复。

5.3 双方因支付款项发生纠纷的,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六、附则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办法解释权归我国相关政府部门。

6.3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微型企业补助资金规范制度(5篇)

微型企业补助资金规范制度(5篇)

微型企业补助资金规范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全县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县政府办《____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府____发〔____〕____号)及发展微型企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内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简称。

补助资本金)的审核、发放、使用、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本金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符合规定的微型企业创业申请者应按相关规定提交创业计划书,县微企发展工作____(以下简称县微企办)应对创业计划书进行____,并按相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

第五条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委派____名工作人员,组成县微型企业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县微企办根据创业申请人身份和经营行业确定每次会审具体参会人员,其中县财政、人力社保、农业、经济信息、商务、工商、国税、地税、担保机构、承贷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必须参加会审。

第六条评审小组对创业申请者创业计划的可行性、市场前景、解决就业能力等方面进行集中会审,参加会审人员2/3以上同意补助的,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定补助资本金金额。

审定结果在《报》、县政府公众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3—____天。

第七条经公示无异议的,县微企办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创业者。

创业申请者将由其本人实际投入的出资额一次足额存入微型企业银行账户,将进账单交县微企办审验。

县微企办向县财政局书面提交拨付补助资本金申请书,县财政局在收到申请书____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小组审定的补助资本金金额划入微型企业银行账户。

第八条补助资本金金额原则按创业申请者拟设微型企业的注册资本或登记出资额的____%至____%确定。

参照s____q____k____n____m-r+e公式确定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

公式中s指财政补助资金;q指创业者拟创办微型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k指行业鼓励系数(按0.3-0.5的系数范围进行确定);n指雇工人数(含投资者)系数(____人为____%、____人为____%、____人为____%);m指____形式修正系数(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为____%、有限责任公司为____%);r指个体转微型企业减少扶持资金数额,对申请创办微型企业时原个体工商户注销未满____年的、以及在原经营场地从事与原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的、仅变更经营者的,均视为个体转微型企业,减少数额为注册资本(出资数额)的____%;e:区县微型企业创业评审委员会认为需要增减金额,由县微型企业创业评审委员会会议决定对创业者增加或减少资本金补助资金,数额在____元内进行确定。

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

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

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行为,确保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及其与之有业务往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1.3 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应遵循合法、合规、及时、便捷的原则。

二、支付期限2.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应明确款项支付期限。

2.2 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

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期限,双方应协商一致,且最长不得超过60天。

2.3 支付期限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支付方式3.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采用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便捷、安全的支付方式。

3.2 禁止采用现金、支票等易造成支付风险的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3.3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方式。

四、支付保障4.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4.2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时,不得无故拖延、拒绝支付。

4.3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支付担保。

五、监督检查5.1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监管。

5.2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3 中小企业可向相关部门举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不按时支付款项的行为。

六、法律责任6.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 相关部门应依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通报。

6.3 中小企业有权依法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七、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3 各级政府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七、支付流程7.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时,应按照以下流程操作:a. 根据合同约定,确认款项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b. 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办理款项支付手续;c. 保留支付凭证,以备查验。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7.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0年7月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7月5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引导其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七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科技创新第八条发挥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作用,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借助创业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

第九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国际科研合作项目除外)。

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条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该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与中小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确定,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申请、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各级财政部门开展与中小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项目,并通过专项资金方式进行支持。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五条中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向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的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申请资金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第七条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初审、申请材料审核、评审专家组评审、财政部门审批等环节。

第八条审批结果将及时通知申请企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进行拨付。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第九条申请到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申请时的用途和标准进行资金使用。

第十条财政部门将根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对资金使用进行记录和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资料表格。

2.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书。

3.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表格。

4.其他相关附件。

附件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民营经济:指非国有经济,是以私人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经济形态。

民营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等形式。

2.中小企业: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从业人数和年度营业额等指标确定的中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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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
管理的通知
一、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的原则
微型企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应遵循自有资金先行使用的原则。

微型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待自有资金使用完毕或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时,方可向辖区工商所提出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

二、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的程序
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支付,应向辖区工商所申请。

微型企业首次提出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时,应提交《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附件1)和《微型企业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2)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首次支付申请批准后,再次提出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时,不需提供自有资金使用情况。

辖区工商所根据近1个月内对申请企业的实地巡查记录,审查自有资金使用和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的情况(根据审查情况,工商所可安排人员再次开展实地巡查)。

经工商所审查,对确需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工商所长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局微企科。

区县局微企科审查后由区县微企办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

微型企业开户银行根据批准的《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通过转账方
式进行代支付。

微型企业能够同时提供本企业近3个月来缴纳税收、缴纳员工社保、开展与银行对账的相关凭证中任意两种材料的,工商所可根据近3个月内对申请企业的实地巡查记录开展相关审查。

三、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的范围
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微型企业经营场地装修、机器设备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原辅材料采购、商品购进以及支付经营场地租金、加盟费、员工工资等生产经营方面的费用支付。

不得用于购买汽车、手机等消费品,不得用于餐饮娱乐消费,不得用于基金、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

四、审查方式
(一)自有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
自有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采取书式审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微型企业提供《微型企业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表》的同时,还应提供与资金使用相关的文书、票据等凭证。

工商所根据微型企业提供的材料,对其自有资金是否合法、合理使用以及相关文书、票据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同时工商所应对部分微型企业自有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抽查范围不少于申请户数的10%,抽查已使用项目合计交易金额不少于已使用自有资金的60%。

工商所审查微型企业自有资金使用情况时,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核查,其核查户数不计入抽查户数:
1、单笔使用金额超过3万元;
2、使用的项目与微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
3、使用项目的支付对象与申请人具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利害关系的。

(二)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的审查
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的审查采取书式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通过实地检查核查申请支付事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支付时应提供与交易相关的文书、票据等凭证。

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支付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

1.自有资金未使用完或自有资金足以进行支付的;
2.自有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
3.提供虚假自有资金使用情况的;
4.未在经营场所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5.申请支付事项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
6.申请支付对象不确定或不能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的;
7.申请支付对象与支付事项无关联的;
8.其它涉嫌违反“三不”行为的。

五、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的核查
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被批准后,工商所应在批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其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查验申请支付的交易事项是否达成。

查验
时应收集与申请交易事项相关的文书、票据等凭证,并对交易相关物品进行拍照留存。

经核查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与实际支付不相符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补助资金未使用完毕的,不得再次申请支付。

待申请的财政补助资金支付项目履行完毕后方可申请;
2.作为微型企业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3.涉嫌恶意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经调查核实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附件:1.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
2.微型企业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表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附件1 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
申请企业留存微企办留存银行留存
备注: 1.一份申请书对应一笔财政补助资金支付事项,金额大小写须一致,内容涂改无效;为便于印鉴核对,请加盖公章于空白处,勿压线、压字。

2.本表一式3份,申请企业、微企办、银行各留存1份,请在表头相应单位前打√。

附件2
微型企业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表应附相应的支付凭证;3、本表可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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