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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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民事)

模拟法庭剧本(民事)

书记员:原告张萌萌与被告李丹丹、李大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书记员:请原告张萌萌法定代理人张大宝,被告李丹丹的法定代理人李大力、被告李大力到庭就坐。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将按照《人民法院庭审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张萌萌法定代理人张大宝,被告李丹丹的法定代理人李大力、被告李大力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审:原告张萌萌,男,200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光明区光明路18号,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理人:张大宝(系原告父亲),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光明区光明路18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1李丹丹,男,200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光明区光明路66号,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理人:李大力(系被告父亲),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光明区光明路66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2李大力,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光明区光明路66号,公民身份号码:审: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没有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经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敲击法槌)光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光明区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萌萌与被告李丹丹、李大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模拟法庭民事案件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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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民事案件案例范文一、案件背景。

原告老张和被告小李是同一小区上下楼的邻居。

老张年近六十,平时喜欢安静地看书、喝茶。

被告小李是个年轻的音乐爱好者,经常在家中弹奏电吉他,而且音量较大,这使得老张的生活受到很大干扰。

老张多次与小李沟通,但小李认为自己在自己家里有弹奏乐器的自由,双方矛盾不断升级,老张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模拟法庭人员构成。

1. 审判长:尊敬的王法官。

2. 原告:老张,由[原告扮演者姓名]代理。

3. 被告:小李,由[被告扮演者姓名]代理。

4. 书记员:[书记员扮演者姓名]三、法庭审理过程。

# (一)开庭。

(书记员入庭,站立于审判台一侧)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现在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后)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今天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老张诉被告小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老张,你的基本情况?原告:我叫老张,今年58岁,住在本小区3号楼2单元401室。

审判长:被告小李呢?被告:法官,我叫小李,25岁,住在3号楼2单元501室。

审判长: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呢?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好的。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 (二)原告陈述。

原告:(站起来,有点激动)法官啊,您可得给我做主啊。

这个小李啊,整天在楼上弹那个电吉他,那声音大得就像有人在我耳边敲鼓一样。

我这么大年纪了,就想图个安静,平时就爱看看书、喝喝茶。

可他这一弹,我啥也干不了。

我找他商量过好多次了,让他小点声,可他根本不听啊,还说在自己家想怎么弹就怎么弹。

民事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

民事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

书记员: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海南天涯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书记员:传原告、被告到庭就坐。

书记员:请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

书记员: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原告王菲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1: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2: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已到庭。

被告:被告张乐奕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1: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2: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诗已到庭。

被告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明已到庭被告天涯代理人:被告天涯在线委托代理人蒋桂阳已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

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全体人员坐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首先核对原告及代理人身份: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公园南路6号。

优秀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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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第一篇:优秀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专业:法律事务姓名:×××学号:1123456789书记员: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王楠是否到庭?原告:到庭书记员: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原代:到庭书记员:原告证人是否到庭?原代:到庭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被告:到庭书记员: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被代:到庭书记员:被告证人是否到庭被代:到庭书记员:请注意,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

〈2〉与本案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

〈4〉不准鼓掌,不准喧哗。

〈5〉不准发言,不准提问。

〈6〉携带手机、寻呼机者需关机。

〈7〉不得从事其他妨碍审判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法庭规则者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逐出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读完毕。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合议庭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审判长:王楠诉江北市人事局对其“不予录用”行政决定不服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有江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本案审判长:王双喜;审判员:徐凌飞,刘燕,依法组成合议庭,冯玉红担任本案书记员。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原告:王楠审判长:年龄?原告:24岁审判长:民族?原告:汉族审判长:籍贯?原告:远东省江北市审判长:住址?原告:江北市咸安区解放路20号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原代:(宣读)审判长:被告?被告:江北市人事局审判长:法定代表人?被告:刘铁审判长:住所地?被告:江北市东山区中华路11号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被代:(宣读)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2.3.4.5.6.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承办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

模拟法庭剧本(民事普通程序)

模拟法庭剧本(民事普通程序)

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现在开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

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代理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买房后的附加物13万元;重置区位补偿价30万元;原告一年多没有进行创作,造成的经济损失8.8万元,共计51.8万元。

事实及理由:2002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买卖房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房屋8间,并取得了当村地委会的认可。

原告对原有的房屋进行了翻新及装修,共计花费了约十三万元人民币。

2006年12月,被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与原告签署的上述《买卖房协议书》无效,要求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

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被告向原告支付原房及添附部分的折价补偿为人民币93808元。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公正审理。

审判长:原告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原告:没有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意见。

答辩人:答辩人因原告诉xx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1、在协议签订时,原被告双方都明知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属禁止流转范围,即双方都有过错,因此让答辩人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是没任何依据。

2、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求偿13万元的附加物损失赔偿属于“一事不再理”范围,针对这一赔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终审判。

3、被答辩人所求偿重置区位补偿价30万元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原被告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

因此30万元的损失应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

民事模拟法庭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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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标准文案民事模拟法庭剧本(法准备阶段)书记员:传两方当事人到庭请两方当事人入坐;下边宣告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禁止录音、录像、拍照;2、出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讯区的人员外其余人员一律禁止进入审讯区;3、禁止鼓掌、吵闹、喧华和实行其余阻碍司法审讯的活动;4、未经审讯长允许,禁止讲话,发问;5、请封闭全部通信工具;6、对于违犯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讯人员能够口头警示训斥,也能够充公录音、录像和拍照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禁;7、对哄闹、冲击法庭、阻碍审讯人员审讯等严重搅乱法庭纪律的行为,依法追查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此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123 条第 1 款的规定,查明两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到庭状况。

原告及拜托代理人能否到庭?被告能否到庭?原告、被告:到庭书记员:全体起立。

请合议庭构成人员入庭。

审讯长全体请坐书记员:报告审讯长,原告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法定代表人及其拜托代理人,被告广州市健身器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拜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能够开庭。

审讯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 123 条第 2 款的规定,此刻查对当事人,第一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纪、民族、出生年代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地址。

原告:我叫 xx,1976 年 2 月生,在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工作,住本市宁安苑 3 区 4 幢 306室。

没有拜托代理人。

审讯长由原告拜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拜托代理人:审讯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纪、民族、出生年代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地址。

被告:我叫 xx ,1972 年 5 月生,经营本市健身器材公司,住本市通江路28 号 203 室。

没有拜托代理人。

审讯长:经过审察,上述当事人的身份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允许参加诉讼,此刻开庭。

(敲法槌)审讯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讯庭今日在此依法合用一般程序审理原告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被告广州市健身器材公司民事诉讼一案。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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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诉讼案即将开庭审理。

请肃静!现在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原告、原告代理人及被告、被告、被告代理人入庭)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纪律宣读完毕‘全体起立,现在请审判员入席。

’(转身)报告审判长,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均已到庭。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原告:我叫彭怀礼,男,1979年生,家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现委托周朝作为一般代理人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周朝,男,我叫周朝,四川嘉世律师事物所律师主审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被告:罗世德,男,1972年5月生,汉族,住成都武侯区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名襄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成都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彭怀里与被告罗世德的经济纠纷案。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刘敏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霍雪然担任记录。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

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民事模拟法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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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角色:审判长(法官) 李舒洁1名书记员沈倩倩诉讼代理人(律师)原告:张叶艳被告:刘艳原告(杨某:方宇媛,小青:江菊阳,的三个叔叔(顾天琪徐旭季晓明))4名被告(吕某)倪云凯证人(村委会代表)宋悦曹沁法警刘卫时间:2010年12月2日地点:XX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人物:审判员主审法官原告被告当事人审判员:李舒洁书记员:沈倩倩原告:李一,男,1965年2月生,住海平村李二,男,1968年8月生,住海平村李三,男,1972年8月生,住海平村杨某,女,1979年6月生,住湖州市通江路28号委托代理人:张叶艳被告:吕某,男,1968年5月生,住海平村委托代理人:刘艳,男,XX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抚养权纠纷案情梗概:2000年,有一女婴小青出生在海平村,其母弃子逃离(小青的母亲杨某是被拐骗到海平村嫁给小青的父亲李某),李某为某市的某煤矿的矿工,2002年因煤矿失事李某不幸死亡。

小青无人管养,他的三个叔叔都不愿接管她。

小青就被姑姑带走,不幸再次发生,姑姑发生意外死亡。

这时有位好心的未婚中年男子吕某收养了小青(吕某与小青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一养就是八年。

八年后,政府责令补贴2002年煤矿失事受害人家属30万元补贴金。

于是,就发生了争夺抚养权大战。

小青的生母出现要夺回抚养权,小青的叔叔也说小青的养父没有抚养资格,就和小青的生母将小青的养父吕某告上法庭。

(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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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海南天涯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书记员:传原告、被告到庭就坐。

书记员:请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

书记员: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原告王菲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1: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2: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已到庭。

被告:被告张乐奕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1: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2: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诗已到庭。

被告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明已到庭被告天涯代理人:被告天涯在线委托代理人蒋桂阳已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

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全体人员坐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首先核对原告及代理人身份: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公园南路6号。

原告代理人1:张雁峰,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代理人2:董宇琼,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下面核对被告及代理人身份;被告:张乐奕,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家古文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UHN国际村9号楼8单元803室。

被告代理人1:李春谊,女,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殊代理,包括代为出庭、辩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承认,代为和解。

被告代理人2:李诗,女,北京市中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包括代为出庭、辩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承认,代为和解。

被告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宾海大道珠江广场帝都大厦10楼B座。

法定代表人邢明,总裁。

被告天涯代理人:蒋桂阳,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麓道客新村3巷4号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资格无异议,经合议庭合议,本庭予以确认。

上述人员均可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审判员1: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被告天涯:无异议。

审判员2: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敲击法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 1庭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菲诉被告张乐奕、海南天涯在线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徐娟、审判员戚俊杰、审判员夏莉、人民陪审员朱明亮、林芳萍组成合议庭,审判员徐娟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郑屹担任法庭纪录。

审判长: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已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审判员1:各方当事人,本院的诉讼须知收到没有?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原告: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被告: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被告天涯: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审判员2: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回避被告天涯:不申请回避审判长:本案系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对本案先行调解?原告:不同意调解。

被告:不同意调解。

被告天涯:不同意调解审判长:鉴于原告、被告不愿意调解处理,故法庭不再主持调解。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审判员1:原告简要陈述案件事实或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宣读起诉状(略)。

审判员2: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或宣读答辩状被告:宣读答辩状(略)审判长:根据原告的诉称和被告的辩称,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1、原告与妻子感情不和。

2、被告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等文章。

3、被告在“大旗网”网站上撰写了《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一文。

4、被告将原告基本信息发布于网络上,最终导致了网民的人肉搜索。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本庭的上述归纳有无异议?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被告天涯:无异议。

审判长:对上述无争议的事实,本庭予以认定。

审判长:经双方当事人陈述,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被告行为是否侵犯原告隐私权、名誉权。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被告天涯:无异议。

审判员1: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

举证和质证应当注意:(1)举证和质证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和本案的争执焦点进行;(2)举证时应当宣读证据的名称、证据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3)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方面提出意见。

审判员2:先由原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有关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出示并宣读如下证据:证据1、被告在网络上所发文章的百度数据网页快照4份;用以证明被告所为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及隐私权。

证据2、我的2007年12月的工资条一份证据 3、死者姜岩生前的移动通信通话记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所述姜岩是在与我及家人通话后才自杀的;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刚才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有异议,我对证据3有异议。

在2007年12月29日晚,姜岩与原告父亲通话后,因绝望跳楼自杀死亡。

原告在与姜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与姜岩分居,夫妻关系恶化是造成姜岩自杀的根本原因。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质证意见有无补充意见或反驳意见?原告代理1:有异议。

姜岩的通信记录确实能够证明在她自杀前我及家人并未与其通话。

审判员2:被告有无其他补充意见?被告:我对于证据1有异议。

姜岩生前通过其个人博客《北飞的候鸟》,以日记形式记录了因原告第三者而受到极大伤害以致绝望的事实。

我是姜岩的大学同学,和姜岩其他的朋友一样,我对姜岩的死亡感到非常悲伤及同情。

为对姜岩进行缅怀,姜岩的亲属、朋友自发设立了“北飞的候鸟”网站,由我出面申请注册了域名,并负责对网站进行管理。

姜岩的亲属、朋友通过该网站发表纪念文章,并对姜岩生前的博客文章进行了收集整理。

被告天涯:我对证据1有异议。

我公司“北飞的候鸟”网站发表的相关文章系通过对姜岩的博文整理而写,对事件经过的陈述符合事实,对相关事件及人物的评价符合公序良俗。

另外,王菲原工作单位于2008年1月11日发布的声明显示,王菲是主动向单位辞职,且其辞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之前,而“北飞的候鸟”网站申请注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

王菲所主张的工资损失不成立。

被告天涯代理人:王菲因为对婚姻不忠导致妻子姜岩自杀,对于上述事件进行陈述以及评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我的网站不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犯。

我对于网站的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王菲所获社会评价与其对婚姻不忠诚的不道德行为相适应,损害后果证据不足,且与网站中刊登的文章无因果关系。

人民陪审员1:原告有没有异议?原告代理1:有异议。

我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以下文章中披露了原告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哀莫大于心死》一文于2008年1月11日由张乐奕根据姜红口述整理而成的,文章采用按照时间排序的方式向读者介绍了姜岩自杀事件发展的过程。

在文章前部,张乐奕写到“这里的留言是开放的,不会象天涯那里被封贴”;介绍事件的人物时写到“姜岩:因为婚姻出现第三者而且无法承受丈夫及丈夫一家的屡次打击,在2007年12月29日晚上23:00选择自杀的女孩儿;王菲:姜岩的丈夫……”。

张乐奕将姜岩博客中原告与东某的合影照片在该文中进行粘贴,将原告与姜岩的住所地址、原告的工作单位名称及地址进行了披露,构成侵犯隐私权。

《静静的》一文中有“我曾经设想过无数次再见到他的场景,我想,无论怎样,我都一定会先狠狠抽他几记响亮的耳光……只会在父母的羽翼下苟且的可怜虫而已”一段文字,并使用了原告的真实姓名。

我主张“北飞的候鸟”网站将带有这种侮辱性文字的文章予以刊登构成侵犯名誉权,披露原告的姓名构成侵犯隐私权。

原告代理人2:“北飞的候鸟”网站在刊登《心上的月光》一文时披露了原告的真实姓名,构成侵犯隐私权。

另外,张乐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撰写了《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一文,回忆了其与姜岩的交往过程。

我认为该文可以证明张乐奕与姜岩藕断丝连,是影响王菲与姜岩夫妻感情的因素之一。

另查:张乐奕在管理网站过程中,曾经删除了部分网友的留言,并在网站上留言,倡导网友“不要在这里报复性的贴任何人的通信方式、家庭住址,网络上有太多的地方可以搜索到,不要再让他们出现在这里”。

原告:我为了证实由于此事被工作单位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辞退而产生工资损失,向贵院提供工资清单及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中回复的帖子,内容为:“……在得知此事原委之后,公司即决定让王菲、东方两名员工暂时停止工作,以妥善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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