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绍宽-民法(侵权物权部分)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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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众合专项教程民法讲义-丁绍宽

2010众合专项教程民法讲义-丁绍宽

第四部分合同之债(33个专题)(丁绍宽)专题一合同的主要分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双方互相承担对待给付义务;2:区分意义: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3:典型单务合同: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保证、附义务赠与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区分标准: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代价;2:区分意义:(1)注意义务:无偿合同中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为轻(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承担责任)(2)行为能力:纯获利益的行为不要求受益人的行为能力(3)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债务人的有偿处分行为须附加主观要件(4)善意取得:占有人须以有偿方式处分动产或不动产才构成善意取得3:典型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保证4: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合同,且无约定时推定为无偿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5:有偿、无偿与双务、单务的区别:举例:自然人有息借款、无偿保管三、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2: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典型实践合同:定金、保管、借用、自然人借款四、要式合同1:区分标准:订立合同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2:区分意义: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1)原则:不成立或不生效(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合同36条)(3)特殊情况: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215条)3、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6类):(1)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第197条)(2)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第215条)(3)融资租赁合同;(第238条)(4)建设工程合同;(第275条)(5)技术开发合同;(第330条)(6)技术转让合同;(第342条)4、须经登记的合同(2类):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合同,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核准登记且公告)5、须经批准的合同(3类):(1)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经贸部门批准。

系统强化班民法授课提纲(丁绍宽)讲义

系统强化班民法授课提纲(丁绍宽)讲义

06 系统强化班民法授课提纲- 1 -注:此为友情提供的分校讲义,非总校课程民法授课提纲丁绍宽第八部分债权(合同法、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和要素1:债的含义。

(1)“债”的含义的扩张。

(2)两个“特定”:特定当事人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客体――特定行为(给付: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服务、交付工作成果、不作为)。

: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

(1)请求权;(2)相对权;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三人侵害债权。

(3)相容性与平等性;(4)期限性;4:债权的三项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5:债务(1)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266 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2)附随义务(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119 条的规定);(4)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1: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允诺。

2:重点理解单方允诺:单方法律行为;如悬赏广告、设定幸运奖第三节债的分类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合同与单方允诺2: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1)区分标准: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2)区分意义:替代履行;所有权、风险转移;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1)区分标准: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2)区分意义:使对一方当事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本方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1)区分标准: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定位(参考Word)

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定位(参考Word)

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物权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预防妨害请求权内容提要: 未来我国民法典不应将物权请求权制度规定在物权法总则当中,而应采取德国民法典的模式,即在“所有权”一章规定基于所有权产生的各类物权请求权,至于其他物权人所享有的物权请求权,应依据该他物权之特点在相应的各章作出援引性的规定。

因为在他物权当中,地役权人与留置权人只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抵押权人则不享有任何物权请求权。

引言物权请求权(dinglicher Anspruch)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法所确立的一项制度,其基于物权而产生,旨在排除对物权现实或潜在的妨害,回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具体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

当前我国正在起草民法典,物权法更是有望于近期提交最高立法机关审议。

虽然理论界与实务界就物权请求权的具体类型存在不少争论,但绝大多数人都认为物权法中应当规定物权请求权制度。

从现有的三个民法典草案或建议稿来看(注:这三个草案或建议稿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等人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王利明教授等人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

),物权请求权制度均被规定在物权法(或物权编)总则编的“物权的保护”一章中,对于此种规定方式,迄今未见学者提出质疑。

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探讨此种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模式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一、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的定位在目前几个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模式可大略分为以下两种(注:日本是一个例外,尽管该国民法学者都承认基于所有权能够产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妨害除去请求权以及所有物妨害防止权,但是,《日本民法典》却未对此作出任何规定,民法典中只是规定了基于占有权而产生的占有回收之诉(第2 00条)、占有保持之诉(第198条)以及占有保全之诉(第199条)。

2011年众合重点学科班丁绍宽民法板书1

2011年众合重点学科班丁绍宽民法板书1

第一处:33分40秒知识点:物权的追及效力抵押(汽车)甲乙(银行)(债务人)(债权人)出追及卖(甲不能履行债务时)丙(第三人)第二处:34分知识点:物权优先性房屋买卖合同甲乙(开发商)(向乙承担违约责任)(买房人)(未办理过户登记)(取得债权)房价上涨第二份买卖合同丙(买房人)(办理过户登记)(取得物权)第三处:40分知识点:预告登记房屋买卖合同甲乙(开发商)(买房人)(办理预告登记)(取得所有权?)房价上涨第二份买卖合同丙(买房人)(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取得所有权?)第四处:43分12秒知识点:物权法定抵押价值50万元汽车甲乙流质条款无效(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拍卖、变卖、协商折价)第五处:59分知识点:债权的平等性甲A(享有100万元债权)(破产)B(享有100万元债权)按比例受偿100万元房产抵押C(享有100万元债权)C”(优先受偿)第六处:1小时49分知识点:先诉抗辩权甲乙(债务人)(债权人)先诉抗辩权丙(一般保证人)第七处:2小时2分知识点:撤销权到期债权甲乙(债权人)(债务人)到期放弃撤销权债权恶意延期丙(次债务人)到期债权甲乙(债权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撤销权以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第三人明知的丁(第三人)第八处:2小时7分20秒知识点:催告权甲乙(被代理人)(代理人)合同催告丙(相对人)第九处:2小时25分40秒知识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不同合同甲乙违约金10万元(违约)当甲的实际损失分别为:1、15万元2、8万元3、没有实际损失甲乙的举证责任分别是?第十处:2小时35分9秒知识点:按份责任与违约责任100万元债权甲乙(债务人)(债权人)丙一般保证人丁丙丁与乙分别约定各自承担30%和70%的责;丙丁内部协议对乙的保证责任。

32民法 第三十二章

32民法 第三十二章

【重要名词】
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 特别侵权行为 积极侵权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形式
【思考习题】
1.侵权行为有哪些特点、种类? 2.何为侵权责任?其有哪些特点? 3.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都有哪些?对这些责任 形式应如何适用?
【自测案例】
一天傍晚,潘某与其女友正在马路一侧人行道上 行走时,突然从就近一幢六层住宅楼东单元的一个 窗户内飞出一只玻璃烟灰缸,正砸在潘某的头部, 潘某即昏迷倒地。潘某被女友送往医院抢救,诊断 为颅脑损伤,住院医治,花费医疗费等万余元。当 时其女友拨打“110”电话报警,“110”指挥中心 即刻令当地派出所出警调查,经询问该住宅楼 12家 住户,均答非其所为。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二)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 积极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人以一定的作为侵害 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人以一定的不作为侵 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三)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是指一人独立实施的侵权行为,侵 权行为人仅为一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 行为。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侵权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侵权人 因实施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的特点: 第一,侵权责任是违反对不特定人的法定义务 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侵权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但不限于财产 责任 第三,侵权责任是侵权人向被侵权人承担的法 律责任 第四,侵权责任具有法定性和优先性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概念和形式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二、侵权责任的形式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概念和形式
【实例】 (一)徐某之女因王某之子解除与其婚约而想不开,服毒 自尽。徐某悲痛至极,领着两个儿子到王家兴师问罪,砸毁 王家门窗、高档家具,又上房捣毁一间半屋顶,共计造成损 失3 000元。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徐某修复房屋,赔偿 损失。 (二)青年女工董某与本厂职工苏某恋爱不久,即以双方 性格不合中断二人关系。苏某极为不满,编造董某生活糜烂 的谣言,在厂内四处散布,诋毁董某的名誉。董某得知后, 精神异常痛苦,大病一场, 1个多月未上班。董某要求苏某 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上引实例主要涉及以下问题: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点;侵 权责任的形式。

民法概要大纲物权编

民法概要大纲物权编

民法概要大綱(物權編)第一章物權行為總論第一節基本原理原則一、物權之意義*物權:對物直接支配之權利,當然得享受其利益,並具有排他的絕對效力。

*物權與債權:物權是具有對世效的權利,而債權則是相對權。

*物權關係上的債權約定是否具有對抗第三人效力?二、物權法定主義*民法757條*所有權與定限物權三、物權客體特定原則*何謂「物」:物是指除人的身體外,凡能為人力所支配,獨立滿足人類社會生活需要的有體物及自然力而言。

*物的種類:不動產與動產。

*物的構成部分:重要成分及非重要成分。

*物可分為主物與從物。

*物可分為原物與孳息。

四、公示原則*不動產物權:民法第758條規定。

*動產物權:民法761條第1項前段規定。

五、公信原則*公信原則:從公示原則所衍生出。

*善意受讓制度:公信原則的具體體現。

*善意受讓之要件:讓與人須具有公示原則的權利外觀;受讓人須為善意;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須有法律行為存在*善意受讓之法律依據:不動產物權部分,土地法第43條;動產所有權部分,民法801、948條規定;動產質權部分,民法886條以及948條。

*民法物權編修法後對948條之修正:增訂了善意受讓人的主觀要件、處理民法761條第二項占有改定的問題。

*善意受讓之例外:動產為盜贓遺失物(民法949條至951條)。

六、物權排他、優先、追及等效力*物權排他效力: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成立兩個以上內容互不相容的物權。

*物權的優先效力:物權對債權的優先效力;物權相互間的效力。

*物權的追及效力:物權成立之後,其標的物不論輾轉入於何人之手,物權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

第二節物權行為一、物權變動的態樣*物權的發生:物權與特定主體結合。

*物權的取得: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移轉取得、創設物權)*物權的變更:主體變更、客體變更和內容變更。

*物權的消滅:絕對喪失以及相對喪失。

二、物權變動之立法政策*意思主義vs形式主義三、物權行為之意義*負擔行為vs處分行為四、物權行為之獨立性與無因性*物權行為獨立性:物權的變動須有一個獨立於買賣、贈與等債權行為以外,以物權變動為其內容的法律行為。

司法考试入门指南专家点睛

司法考试入门指南专家点睛
司法考试入门指南专家Fra bibliotek睛第二讲
2010年司考三国法体系与重点法条解读
段庆喜
段庆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博士,司法 考试国际法辅导专家,众合教育签约授课教师,七年以 上的司法考试国际法、海商法授课辅导经验,司法考试 专题讲座系列国际三法部分作者。 段老师授课生动活泼、层次清晰、对重点把握准确, 对难点讲解透彻,针对性极强。对考生负责、对授课质 量负责。段老师以帮助学员通过考试为最高目标,兼顾 知识学习的趣味性,充分准备授课讲义。
司法考试入门指南专家点睛
第三讲
商法、经济法和知识产权备考战略与战术
王小龙 王小龙: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 法学博士,资深司法考试考前辅导专家,众合教育签约 授课教师。王老师讲课风格言简意赅,擅长将商经法繁 杂的知识化繁为简,通过详细解读立法者的真实意图来 引导学生理解并熟记重点和难点。 在多年的一线教学辅导历程中,王老师深入浅出、 循循善诱、黑色幽默的教学手法给广大学生留下了深刻 印象并获得好评。
司法考试入门指南专家点睛
第一讲 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入门
丁绍宽
丁绍宽,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众合教育签约教师。国内资深司法考试辅导专家,曾经担任司法 考试阅卷专家组成员。在十余年的一线教学过程中,潜心研究司 法考试民法命题规律,紧紧围绕司法考试大纲要求,教学针对性 强,突出重点,讲透难点。形成了治学严谨、注重互动、条理清 晰、幽默轻松的授课特点,大大提高了学员复习效率,有效减轻 了学员迎考负担,深受广大学员好评。

民法Ⅱ 物权01

民法Ⅱ 物权01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 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 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 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 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 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 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Q:预告登记权 利人是否取得 物权?
(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 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神圣不可侵犯。 各种民事主体的物权是平等的。
案中,李某享有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就 必然享有与其房屋相毗连的楼梯共用部分的共有 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通过房屋登记形式取得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的同时,也就取得了附随其房 屋的共有份额。 原、被告对各自住宅的套内部分享有专属所有权 ,而对共用的墙壁、楼梯、楼梯平台享有共有权 ,任何一方都不能占为己有。现在被告曹某将户 门的位置前移,占用楼梯平台公用面积,而且将 其作为自己专有部分加以使用,明显已超出合理 使用的范围,从而侵犯了作为相邻一方李某对该 共有面积所享有的权利,因此,曹某的上述行为 依法构成侵权。
有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该动产,负有交付义务的人
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
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Ps, 对于特殊动产的物权(船舶、航空器和
机动车的交付也是从交付发生效力,但是不 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物权法定原则
含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 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 人自由创设。 立法理由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 定第三人的自由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促进物尽其用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 与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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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侵权制度一、侵权的规则原则:认定过错过错责任一般过错推定(民通126条)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推定过错无过错责任特殊过错推定(民通125条)公平责任【2006-11】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

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

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2、无过错责任原则:注意无过错不等于不可以免责3、公平责任原则: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1)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民通意见》155条,注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第1款第(2)项对其的修正。

(2)自然原因引发的紧急避险《民通意见》156条(3)一方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受损的《民通意见》157条二、一般侵权行为责任1.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区分共同过错与混合过错)2.因果关系:条件说;必然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3.免责事由: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意外事件、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过错、受害人同意4、自助行为(1)、为保护自己权利(2)、情况急迫,不及时行使自助行为将使权利无法实现(3)、实施对他人财产或人身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强制行为(4)、事后须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处理5.紧急避险(1)分析险情引发原因:自然原因还是人为原因(2)根据险情原因,确定责任承担:自然原因,避险人不承担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人为原因,引发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6、过失相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1)一般侵权,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适用过失相抵,即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2)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中,受害人故意,免责;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受害人有一般过失,不减轻。

《人身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三、共同侵权行为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直接结合(连带责任);间接结合(按份责任)2、直接结合:(1)、数个行为的结合方式与程度;(2)、各行为后果在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中是无法区分的。

3、间接结合——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把握:(1)、并非全部行为或原因都是直接或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2)、可以表现为时间上的持续、发生上的偶合性《人身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6-65】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

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2、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民见148条)(1)、教唆者、帮助者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不成立共同侵权,教唆人、帮助人并单独责任;(3)、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成立共同侵权,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内部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主要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人损第4条)(1)、构成要件:①行为的共同危险性;均实施了可能危及他人的违法行为②实际侵权人不明③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2)、免责事由①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②能证明损害是某个或某些具体人行为所致(3)、责任①外部:连带责任②内部:平均承担4、高空抛物行为:免责:行为人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四、受害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效力(人损第5条)1、受害人仅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2、受害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该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不负连带责任例题:①甲乙丙把A打伤,A念及丙曾对自己有恩,只向法院起诉甲乙,法院如何处理?②A若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对丙的诉讼请求。

如果A应得的赔偿额为6万元,法院认定丙系教唆人兼实行人,故应当在侵权人内部承担4万元责任,发生什么法律后果?③若甲乙丙的责任范围难以确定,A明确表示放弃对丙的诉讼请求,发生什么法律后果?五:两种过错推定侵权责任(一)、地面施工责任(民通125条)1、过错推定责任2、致损人通过证明自己尽到警示义务(设立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来证明自己无过错,而不能一般地证明自己无过错。

3、责任主体为施工人,而非发包人。

例题: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臵了路障和警示标志。

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

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二)、物件致损责任(民通126条,人损16条)(一)建筑物致损责任1、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

2、责任主体:直接控制、管理,对危险有控制义务的人(二)构筑物致损责任1、何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2、构筑物有维护管理瑕疵:3、若构筑物因设计、施工的缺陷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设计人、施工人负连带责任。

(三)堆放物致损责任1、堆放物滚落、滑落、倒塌致损,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2、所有人、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并不免责;而是适用民通155条,公平责任。

(四)树木致损责任树木倾倒、折断、果实坠落,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

例题:彩虹桥大桥垮塌,造成桥上正在行走的行人和过往车辆损失惨重,经调查,桥梁垮塌原因是由于A工程公司施工过程严重偷工减料所致。

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则()A、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再向A工程公司追偿B、市政管理部门没有过错,应完全由A工程公司负责。

C、市政管理部门与A工程公司连带负责。

D、市政管理部门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六:其他特殊侵权责任1.职务侵权责任(《民通》第121条与《人损解释》第8条;无过错责任)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责任(《民通》第122条;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有三)3.高度危险作业责任(《民通》第123条;无过错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范围(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免责仅限受害人故意)4.污染环境责任(《民通》第124条与《环保法》第41、42条;无过错责任;时效三年,免责事由有三)5.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民通》第127条与《人损解释》第8条;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有二:受害人过错(故意)及第三人过错)6.被监护人侵权责任(《民通》第133条、《民通意见》160条与《人损解释》第7条;无过错责任;同时注意《民通意见》161条责任承担的不同)7.安全保障义务与第三人侵权(《人损解释》第6条)①过错责任。

②第三人侵权致人损害,安保义务人无过错,不赔;有过错,补充赔偿责任,可追偿。

③受害人仅起诉安保义务人的,应追加第三人为共同被告)8.定作人责任(《人损解释》第10条;①定作人有过错,承揽人无过错,定作人单独承担责任。

②定作人、承揽人共同过错,连带责任③定作人无过错,承揽人完成工作时致人损害,承揽人单独承担。

9.雇主责任(《人损解释》第9、11条)①雇主对雇员工伤,无过错责任。

②雇主对雇员致他人损害,替代赔偿责任;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主与雇员连带赔偿责任;雇主享有追偿权。

③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责任竟合;追偿权10.义务帮工人自身损害与致人损害责任(《人损解释》第13、14条)①义务帮工人自身损害,由被帮工人承担;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不赔,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②义务帮工人致人损害,由被帮工人承担;但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则被帮工人和帮工人连带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不赔。

③第三人造成帮工人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被帮工人适当补偿)11.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范围内先赔,超过部分,按下列方式赔偿:①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由有过错方赔偿;都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分担。

②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有证据表明行人违章且机动车方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减轻。

③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的,自己承担。

例题1: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

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例题2:某旅行社导游李某带团游览一处地势险峻的景点时,众人争相拍照,李某未提示注意安全,该团游客崔某不慎将唐某撞下陡坡摔伤。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旅行社对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B.崔某应当对唐某承担赔偿责任C.旅行社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李某应当对唐某承担侵权责任第七部分物权法第一章物权法原理一、物的分类与体系1.动产、不动产、货币、有价证券2.特定物、种类物3.原物、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孳息必须与原物相分离)4.主物、从物:构成要件①非主物的成分②辅助主物发挥效用③与主物归属同一人④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装米之米袋典型的主从关系有:电视机与遥控器、房屋与车库、落地灯与灯罩、汽车与备用轮胎、网球拍与球拍套、书架与图书馆、鼠标与电脑、眼镜盒与眼镜等5.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6.可分物、不可分物7.物权体系自物权——所有权【完全物权】用益物权——(我国物权法规定5种)物权他物权【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准物权——占有二、物权法基本原则1、物权平等原则(《物权法》第4条)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5条)3、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法》第6条)4、物权不得滥用原则(《物权法》第7条)三、物权特征与优先效力1.物权特征:支配权、绝对权、排他性权利、财产权、优先性2.优先效力(1)物权>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2)物权>物权①、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性:先登优于后登,登记优于未登记②、动产(自愿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先登优于后登;登记优于未登记;都未登记的,处于同一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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