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网融资租赁合同中保证金及回购价款认定裁判要旨[工作范文]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融资租赁合同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出租人):[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承租人):[乙方公司名称]地址:[乙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鉴于甲方同意将以下描述的租赁物出租给乙方,用于乙方指定的用途,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物1.1 租赁物名称:[具体租赁物名称]。
1.2 租赁物规格型号:[具体规格型号]。
1.3 租赁物数量:XXX台。
1.4 租赁物用途:[具体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XX年,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总额: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3.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
3.3 逾期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按照逾期支付的金额和逾期时间收取违约金。
第四条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4.1 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XX个工作日内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
4.2 乙方应在收到租赁物后XX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结果。
第五条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与保养5.1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物,并负责日常维修与保养。
5.2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物损坏的,乙方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六条合同解除与终止6.1 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2 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物归还给甲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违反其他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八条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实施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九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9.1 本合同的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金融法院诉讼解决。
租赁协议中的保证金与退还规定

租赁协议中的保证金与退还规定在租赁协议中,保证金是指租户在租赁物品上支付给出租方的一笔金额,用于保证租户履行合同义务并偿还应付的损失或违约金。
同时,退还规定则是指在租赁终止后,保证金应如何返还给租户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租赁协议中的保证金与退还规定。
一、保证金的支付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租户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支付一定额度的保证金作为安全抵押。
保证金金额通常是根据租赁物品的价值和租期的长短来确定的,一般为租金的一个月到三个月。
租户应确保及时支付保证金,并在签订合同时将保证金交予出租方。
二、保证金的用途保证金的主要用途是保证租户履行租赁协议中的义务,并且对于租赁物的损坏或违规使用产生的费用进行赔偿。
在租赁期间,租户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并按照租赁协议的规定使用。
若出现租赁物品损坏、丢失或者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三、保证金的退还1. 正常退还在租赁期满或租赁终止后,如果租户没有违反租赁协议中的规定,租赁物品也未发生损坏或丢失,出租方应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租户。
退还方式一般为现金或银行转账,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进行操作。
2. 部分扣除如果租赁期满或租赁终止后,租户存在一定程度的损坏或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后再退还给租户。
扣除金额通常根据租赁物品的实际损坏情况和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必须合理、公正,并在退还时向租户进行详细说明。
3. 不退还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如果租户严重违反租赁协议,并造成严重的损失或损害,出租方有权决定不退还保证金。
这种情况下,出租方应向租户提供书面通知,并详细说明不退还保证金的原因。
需注意的是,保证金的退还应该在租赁物或租赁期最终解除之日起的合理时间内进行。
租赁协议中也可以约定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但是退还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四、争议解决在保证金的支付和退还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租户和出租方应首先通过友好沟通和协商解决。
如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民事判决书 融资租赁合同6篇

民事判决书融资租赁合同6篇篇1案号:[XX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XXXX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原告XXXX 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XXXX有限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经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出如下判决:一、案件背景及基本事实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义务,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证据方面,原告提供了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拖欠租金的事实。
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证据。
三、判决理由及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四、判决结果基于以上理由,本院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XX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X日内支付原告XXXX租赁有限公司拖欠的租金XX元;2. 被告XXXX有限公司应向原告XXXX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XX元;3. 驳回原告XXXX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诉讼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XXXX有限公司承担。
六、注意事项1. 双方应自觉遵守本判决,被告如不履行本判决,原告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2. 双方应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合同秩序。
租赁物的回购和赎回权益

租赁物的回购和赎回权益租赁法是一门与租赁合同相关的法律学科,涉及到租赁物的权益和义务。
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回购和赎回权益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租赁物的回购和赎回权益,并通过案例加以说明。
首先,回购权是指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终止时,有权以约定的价格回购租赁物的权利。
回购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出租人的权益,确保租赁物的价值得到合理回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回购权,但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原则。
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回购权,出租人就没有回购的权利。
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物为一辆汽车。
合同约定,在租赁期满时,乙方有权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回购汽车。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甲方拒绝履行回购义务。
乙方依据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履行回购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回购汽车。
其次,赎回权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有权以约定的价格将租赁物提前购买的权利。
赎回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权益,使其在需要时能够提前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赎回权,但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原则。
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赎回权,承租人就没有赎回的权利。
案例二: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物为一台电视机。
合同约定,在租赁期内,乙方有权以合同约定的价格赎回电视机。
然而,在租赁期内,甲方以各种理由拒绝乙方的赎回请求。
乙方依据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履行赎回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赎回电视机。
需要注意的是,租赁物的回购和赎回权益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当事人在行使回购和赎回权益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避免违反合同约定。
总之,租赁物的回购和赎回权益是租赁合同中的重要法律问题。
融资租赁三种保证金的性质甄别及回购价格确认

融资租赁三种保证金的性质甄别及回购价格确认作者:高忠群来源:《中国经贸》2015年第21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融资的形式变得越来越多样性。
近年来,回购型的融资租赁业务所涉及到的融资租赁合同经常引发案件纠纷,其中涉及到的当事人主体主要有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以及回购人,案件当中的回购价格可以说是整个案件的核心问题所在。
【关键词】融资租赁;三种保证金;性质甄别;回购价格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到的案件当中,每种保证金的争议点都是比较多的,并且不同的保证金还会引发不同的回购价格计算方式。
通常来讲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所涉及到保证金类型主要有三种,分别是租赁保证金、回购保证金以及合作保证金等。
本文主要研究案件当中的问题就是三种保证金的确认问题以及它们的性质,最后再结合保证金的形式来进行回购价格的确认。
一、融资租赁概述由于融资租赁起步的时间比较晚,至今为止不管是在我国还是在世界上都还没有对它有一个权威的统一定义。
笔者结合我国融资租赁的具体实践以及融资租赁所特有的性质特征提出了融资租赁的具体定义:负责出租的一方,根据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物的具体要求以及供应商的选定等方面的具体条件,首先出资购买用于租赁的物品,然后再与承租者商定合同的具体细节,其中包括利率、租赁的年限、租金的支付方式以及手续费和保证金等具体的细节的一种融资和租赁的方式。
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
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实际操作中,承租方并不一定非要租赁到合同规定的期限,如果在合同到期前对租赁物没有需求,也可以根据有关的规定提前终止合同,不过需要支付一部分手续费。
融资租赁的承租方在会计处理方面是视同自己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资产的折旧费用,因此也相应减轻了税负。
如果在租赁合同到期后,还需要继续租赁也可以续租的,这种灵活多变的租赁方式很好的适应了当今经济的需求。
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履约保证金的相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审理过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履约保证金的问题。
在该案件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并要求被告在租赁期内支付一定的履约保证金。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被告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首先对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进行了审查,发现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告需要支付履约保证金,并且该保证金将在租赁期满后予以返还。
法院认为,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随后,法院对被告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原因进行了调查。
被告辩称,由于原告在租赁期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导致被告遭受了一定的损失,因此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但是,法院认为,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且其损失与被告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
同时,考虑到原告在租赁期间并未存在违约行为,且在租赁期满后也积极配合被告办理了相关手续,因此法院在判决中也对原告进行了适当的补偿。
这个案例表明,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履约保证金是一个重要的条款,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在履约保证金的处理上,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融资租赁协议书范本解读租赁物的评估与保证金

融资租赁协议书范本解读租赁物的评估与保证金融资租赁协议书是一种合同,用于描述和规定融资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针对融资租赁协议书中租赁物的评估以及保证金进行详细分析和解读。
一、租赁物的评估在融资租赁协议书中,租赁物的评估是指为确保双方的权益,对租赁物进行价值评估的过程。
评估的目的是确定租赁物的市场价值,以便确定租金和保证金等要素。
1. 达成协议在融资租赁协议书中,双方应达成一致,确定评估租赁物的方法和标准。
常见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根据不同的租赁物类型和特点来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
2. 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评估过程的记录和总结,记载着租赁物的详细信息和评估价值。
融资租赁公司通常会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或内部评估师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评估报告应详细列出租赁物的型号、规格、品牌、年份等信息,并附上照片、技术鉴定和评估价值等相关资料。
3. 评估价值的影响租赁物的评估价值将直接影响融资租赁协议中的租金、保证金和保险费等费用。
通常情况下,评估价值越高,则租金和保证金等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因此,在签订融资租赁协议之前,双方应对租赁物的评估价值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沟通,以确保租金和保证金的公平合理性。
二、保证金保证金是融资租赁协议中的一项重要条款,旨在保护融资租赁公司的权益和风险。
对于租赁物的保证金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数额融资租赁协议书通常规定了保证金的数额,并明确了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保证金的数额根据租赁物的价值评估来确定,一般为租赁物价值的一部分,如20%或30%。
2. 用途保证金在融资租赁协议书中主要用于以下目的:- 弥补租赁人在租赁期间因租赁物损坏或丢失而产生的费用;- 弥补租赁人未按时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而引起的违约责任;- 偿还租赁人在租赁期满后对租赁物的剩余价款或购买义务。
3. 退还保证金在融资租赁协议履行期满后,根据协议约定可能会全额或部分退还给租赁人。
租赁中的保证金及退还范本

租赁中的保证金及退还范本保证金在租赁合同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它是租赁双方之间的一种约定,以确保租赁期间的安全和信任。
在本文中,将介绍租赁中的保证金的相关知识,并提供一个退还保证金的范本。
一、保证金的定义和作用保证金是指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时向出租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用于确保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遵守合同约定,并保障出租方的利益。
保证金的主要作用如下:1. 维护租赁期间的安全:保证金可以作为赔偿金,用于弥补承租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出租方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在承租方违约时,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2. 增强租赁双方的信任:保证金的支付可以提高租赁双方的信任度,减少租赁期间可能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承租方支付保证金表明其对合同的认可和承诺,同时也显示了其对出租方的诚意和信任。
二、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和金额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保证金可以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常见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票、银行转账等,具体方式由租赁双方协商决定。
保证金的金额一般是租金总额的一定比例,通常为1到3个月的租金金额。
三、保证金的退还原则和程序1. 退还原则:租赁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合同时,出租方应按照约定的退还原则将保证金返还给承租方。
常见的退还原则包括租赁期满无违约情况下全额退还、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等。
2. 退还程序:退还保证金的程序应明确约定在租赁合同中。
一般情况下,承租方需要向出租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提供租赁期满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示租赁物清理验收合格证明等。
出租方在接到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下面是一份退还保证金的范本,仅供参考:-------------[出租方名称][出租方地址][承租方名称][承租方地址]关于保证金的退还通知书尊敬的[承租方名称]:根据我们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您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并顺利将租赁物清理完毕。
根据约定,我们将按以下方式退还您的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保证金金额]退还方式:[退还方式]账户名称:[账户名称]账户号码:[账户号码]开户行:[开户行]请您核对以上信息,并将退还金额及相关退还凭证在[指定时间内]联系我们,以便我们及时办理退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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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网融资租赁合同中保证金及回购价款认定裁判要旨篇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融资租赁合同纠案例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二○一五年十月纷前言上海黄浦、外滩竞辉、金融领航、万象更新。
黄浦、卢湾两区撤二建一以来,黄浦法院在区委领导下,在区人大以及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准确把握司法服务金融发展的功能和定位,为保护金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特别是20XX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施行和20XX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68号】发布之后,针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频发的现象,结合我院审判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多样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特点,为更加充分地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引领和规范黄浦区融资租赁行业的有序发展,进一步培育融资租赁行业这一金融新高地,有必要对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进行汇总和研究。
最近,我院特地对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审判进行了挑选、分析和梳理,合成一个案例集,供审理融资租赁案件的法官、金融监管机构的人员、融资租赁公司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行业人员进行对比、研究和参考。
目录1、承租人破产对合同解除权之影响 (3)2、第三人代付约定之法律性质的认定 (5)3、出租人要求加速支付全部租金的法律要件 (7)4、融资租赁出租人对诉讼请求的选择权 (9)5、名义留购价制度下融资租赁物残值的司法判定 (12)6、回购型融资租赁中保证金性质甄别及回购价格的确定 (14)7、租赁期内租赁物完成物权登记不能对抗所有权约定 (17)承租人破产对合同解除权之影响【要旨】遇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应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解决合同解除相关法律后果问题。
【案情】20XX年5月15日,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融资租赁形式租赁甲租赁公司所有的钻孔机五台,乙公司须每月向甲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后因乙公司多次拖欠租金,甲租赁公司遂于20XX年9月14日诉至法院,主张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判令乙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
20XX年9月19日,乙公司向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获受理。
甲租赁公司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合同于20XX年11月19日(破产申请受理后两个月)解除,要求乙公司返还系争租赁物,并确认甲租赁公司对乙公司享有截至合同解除之日止逾期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的债权。
乙公司辩称,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系争《融资租赁合同》应于20XX年9月19日(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解除,因此甲租赁公司主张的逾期未付租金和逾期利息都应当计算至该日止。
【审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日期,虽然乙公司在甲租赁公司起诉之前已欠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但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视为解除合同。
而乙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其与甲租赁公司均未通知对方解除或履行合同,因此系争《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日期应为破产申请受理日后的二个月,即20XX年11月19日,相应地,法院确认甲租赁公司对乙公司享有计算至该日的逾期未付租金和逾期利息的债权。
但在计算逾期利息具体数额的问题上,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法院确定逾期利息应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时(20XX年9月19日)止。
【提示】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承租人逾期未付租金导致出租人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剩余全部租金时,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租人的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则融资租赁合同在何时解除、出租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租金及相关利息应如何计算成为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
又因为案件牵涉到破产受理法院和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受理法院之间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协调,对于此类问题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判决认为,当出租人未选择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下,依据《破产法》第18条规定,承租人的破产管理人被法律赋予了对所有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选择是否继续履行的权利,同时规定了两个月的除斥期间。
当承租人的破产管理人未通知出租人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则法律视作承租人解除合同。
对于出租人是否享有解除权问题,理论争议较大,法院认为若承租人存在违约事由,出租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相应的,融资租赁的租金应计算至推定的合同解除之日,但租金的利息计算,依据《破产法》第46条规定,利息应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算。
篇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规范融资租赁市场营造金融法治环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融资租赁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工具,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
截至20XX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人民币万亿元。
上海已成为国内融资租赁业的主要集聚地之一,约占全国融资租赁业务总量的三成。
为融资租赁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是上海法院金融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文以20XX年至20XX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为样本,考察三年以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基本情况和案件特点,梳理审理中反映突出的问题,并提出规范行业发展和增强纠纷化解能力的对策和建议。
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概况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67件,审结67件,同期结案率100%。
其中20XX年收案15件,20XX年收案28件,20XX 年收案24件,收案数量持续增长。
从案件标的额看,审结的67件案件总标的额达人民币亿元,案均标的额为人民币450余万元。
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审结的64件二审案件中,维持44件,撤诉9件,发回重审2件,调解1件,改判4件,管辖异议上诉裁定驳回4件,二审维持率较高;审理的3件一审案件,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平均审理天数约为56天,均在审限内审结。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一)实体经济走势对案件数量的传导作用明显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内产业政策,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收案数量具有较为明显的传导作用。
涉案标的物,集中于实体产业中较为昂贵的特种设备等生产资料。
受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相关实体产业一旦出现波动,会对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引发大量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过剩和落后产能逐步淘汰,涉及的行业经营者所受影响将会进一步加剧,预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将进一步上升,在短期内法院的审理压力不会有明显缓解。
(二)融资租赁公司的交易主导地位明显从融资租赁的合同签订过程来看,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融资方,具有缔约主导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合同文本均系出租人事先拟定印制的格式化合同文本;二是承租人中资金短缺的自然人和小微型企业比重较大(见图一),为借助向出租人融资的方式尽快开展生产经营,谈判议价能力受到一定制约;三是租赁设备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出于销售利益驱动,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鲜有异议。
可见,在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状况没有明显改观之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框架和条款设计,仍将更有利于出租人的利益保障。
(三)涉诉主体的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张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呈复杂化趋势。
除典型的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出卖人三方合同架构外,出租人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以增加回购人、保证人等方式,将更多的利益相关方纳入到融资租赁合同体系中,最大程度的降低融资风险。
在审结的67件案件中,涉回购人承担回购责任的有33件,占比高达%。
一旦涉诉,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均成为出租人主张其租金债权的对象。
预计出租人将不断加强融资风险的控制,风险防范的方式也将更加多样和复杂,这些变化将使融资租赁交易各方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从而加大审理难度。
(四)争议定型化和事实查明难度增大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对抗出租人租金请求权的抗辩理由呈定型化的趋势。
主要可归纳为:第一,承租人的抗辩理由通常为租赁物质量异议、回收租赁物的残值异议、租金数额异议;第二,回购人的抗辩理由集中于回购合同效力异议、出租人重复主张权利、回购条件未成就、回购价款过高及出租人未交付回购租赁物;第三,保证人的抗辩理由主要是保证合同效力异议。
案件争议定型化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特点。
此外,承租人出庭应诉率不高,增大了租金欠付情况以及租赁物现状的事实查明难度。
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突出问题目前,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出现不断创新和复杂化的特点,案件审理中反映的交易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承租人对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存在认识误区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案件审理中承租人最为常见的抗辩理由。
在承租人没有证据证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存在干预以及对租赁物的质量瑕疵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以质量纠纷不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承租人应与租赁物的出卖人另案处理为由不予支持。
而承租人之所以坚持以质量瑕疵对抗出租人的租金请求权,是因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以及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将融资租赁的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合同关系误认为买卖合同关系。
(二)出租人的风险防控机制存在疏漏案件审理中发现,出租人的风险防控机制仍有疏漏之处。
在缔约过程中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导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
承租人容易出现下落不明、偿付能力不足等情况;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对承租人提供的标的物资产,疏于查验和办理过户、登记等必要手续,存在标的物资产价值与融资额差距较大的情况;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
上述情形极大危及到出租人的融资安全。
(三)合同条款设计不够缜密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
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证金,但对该款项的性质、用途并未作出明确界定;又例如,合同中对租赁物残值使用何种评估方法和估算方式无明确约定,而出租人与承租人往往在该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和争议;再如,合同通常会约定出租人将向出卖人的索赔权让渡于承租人,其仅负协助索赔义务,但合同中对出租人如何履行协助索赔义务并无明确约定。
(四)业务创新引发纠纷和扩大风险篇三:回购担保协议(模板)回购担保协议编号:合同签订地:广州甲方:乙方:鉴于:1、甲方与(以下均称承租人)就设备融资租赁事宜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融资租赁直租合同》(详见附件一,下称“融资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