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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裁判文书范本(3篇)

法律案例裁判文书范本(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1)XX民初字第001号原告:张三,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号,联系电话:138XXXX1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五,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六,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同纠纷一、基本事实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于2020年6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的房产出售给李五,总价款为人民币3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五于当日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剩余款项约定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李五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张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五支付剩余房款2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1. 2020年6月1日,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房屋出售给李五,总价款为人民币300万元。

2. 合同签订后,被告李五于当日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

3. 双方约定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剩余款项。

4. 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双方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李五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严重,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5. 原告张三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不影响居住,要求被告李五支付剩余款项。

二、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影响居住。

2. 被告李五是否应当支付剩余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判决理由1.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

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房屋存在结构性裂缝,影响居住安全。

根据鉴定意见,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影响居住安全。

2. 关于被告李五是否应当支付剩余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判决书格式范文

判决书格式范文

判决书格式范文
判决书。

原告,XXX。

被告,XXX。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XXX与被告XXX因XXX一案,经XXX人民法院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XXX
的诉讼代理人XXX出庭参加诉讼,被告XXX的诉讼代理人XXX出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

原告XXX诉称,XXX。

三、被告辩称。

被告XXX辩称,XXX。

四、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XXX。

五、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1. XXX。

2. XXX。

3. XXX。

六、诉讼费用。

XXX。

七、执行期限。

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特此判决。

XXX人民法院。

XXXX年XX月XX日。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本判决书正本一式三份,原件一份,送达双方当事人。

附,XXX。

以上为判决书范本,如有需要,请根据具体案情进行修改。

民事案件的法律判决文书(3篇)

民事案件的法律判决文书(3篇)

第1篇(2021)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1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五,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六,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与被告王五于2020年5月1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张三向王五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利率为月利率2%。

协议签订后,张三于当日向王五支付了借款本金10万元。

然而,至2020年11月1日,王五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为此,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五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被告王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辩称:原告张三所诉借款事实属实,但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调整利率。

二、法院审理情况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就利率问题存在争议。

经法院审理查明:1. 原告张三与被告王五于2020年5月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2. 关于利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利率的具体标准。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月利率为2%,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3. 被告王五辩称利率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文书刑事判决书案例(3篇)

法律文书刑事判决书案例(3篇)

第1篇(2023)XX刑初字第001号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XX市XX区XX公司员工,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辩护人:赵某,XX市XX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来源本案由XX市XX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二、审理过程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三、事实认定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某利用工作之便,采取秘密手段,将公司保管在XX仓库的电脑主机一台(价值人民币5000元)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 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2. XX公司仓库监控录像;3. XX公司仓库保管员证言;4. 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5. XX市XX区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6.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

四、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赵某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2. 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明显,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五、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明显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全新的强制执行的裁判文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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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的强制执行的裁判文书样本受托人: ___________ 胎儿性别:________ 出生于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 0现家庭住址: ___________ 市______________ 区_______________ 路______________ 弄_______________ 号 ______________ 室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人: ___________ 胎儿性别:________ 出生于_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 日现家庭住址: __________ 省_______________ 县______________ 栋______________ 模块______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自己 ________________ 选购_________ 市___________________ 新项目开发设计有限责在公司所卖房子 ________________ 号有,因受托人在甬地工作,没法亲自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特授权委托 _________________ 为委托代理人,委托申请办理如下所示事项:一申请办理该房子的领到锁匙,评测总面积计算工程验收,申请办理产权年限事务管理(领到不动产登记证),房子日常管理方法,房子装修等事项。

二付款领到委托授权相关花费三该房产买卖一切事项委托期限: _________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日至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受委托人有转授权委托权受委托人在代理商管理权限内签定的一切文档我均给予认可受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 月日。

法律案件裁判文书(3篇)

法律案件裁判文书(3篇)

第1篇(2021)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 XXX XXX XXX XXX。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 XXX XXX XXX XXX。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四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10月1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以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的价格出售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定金人民币贰拾万元。

随后,原告依约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交付房屋事宜,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交付房屋。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 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2. 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3. 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壹万元;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四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内容精选3篇

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内容精选3篇

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内容(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申请人:********身份证号:********住址:********被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申诉恳求:1、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

2、支付**年**月**日-**年**月**日的拖欠工资**元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元。

3、支付**年**月-**年**月伙食补贴**元。

合计:*******元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年**月**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一职至今,双方签订的最终一份劳动合同系**年**月**日签订的**年**月**日-**年**月**日的五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为**元(其中标准工资为**元;绩效工资及加班工资等每月固定发放**元,且不管当月是否加班及加班多少,均固定数额发放)。

后被申请人编织理由,非法辞退申请人。

申请人虽多方要求连续工作,但被申请人禁止申请人上岛,致使申请人无法连续工作。

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依法提出上述恳求,具状诉至贵委,恳请贵委公正审理,裁决如上恳求。

此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人:**********年**月**日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内容(第二篇)合同范文[标题: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内容(第二篇)]摘要:本合同旨在约定双方之间涉及法院裁判文书的相关事宜。

为确保合同内容简洁明了,并且便于阅读与理解,特制作此合同范文。

合同正文:第一条:引言本合同由以下方参与签署:甲方(以下简称“甲方”):[甲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乙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第二条:定义1. 法院裁判文书:指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并依法作出的文书,表明法院对特定案件作出裁决或判决的文件。

2. 排版:指在细节方面进行布局安排,以使文书更加清晰易读的过程。

第三条:合同目的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约定,以明确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内容(第二篇)的相关事宜。

裁判文书范文

裁判文书范文

裁判文书范文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现就本案向贵庭提交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指控的事实
根据控方的指控,XXX被指控在某某日期、某某地点犯有XX罪。

经过本辩护律师调查,发现指控方所称的事实并无法证明确凿。

且控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着重大的瑕疵和矛盾之处。

因此,本辩护律师认为指控方所选择的事实根本无法成立。

二、关于证人证言的质证
本辩护律师在审讯阶段对控方提供的证人证言进行了质证。

然而,在质证过程中,我们发现证人的证言存在着诸多问题。

比如,证人A在证词中在时间点上与其他证人存在明显矛盾;证人B的证言在内容上与相关物证相矛盾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产生了严重的质疑。

三、对物证的辩护
本辩护律师对检控方提供的物证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和辨认。

然而,我们发现物证的鉴定程序存在着不完善和不准确的地方。

同时,我们也质疑物证的保存过程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完全遵守了相关程序。

在此基础上,本辩护律师认为控方所提供的物
证无法作为支持指控事实的可靠依据。

四、案发现场的调查结果
本辩护律师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委托了相关专家进行了鉴定。

然而,得出的调查结果与控方的指控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我们对案发现场的调查结论是可信的,而控方的指控是站不住脚的。

基于以上的理由,本辩护律师请求法院对指控的事实进行重新评估,并给予被告XXX应有的无罪判决。

此致
辩护律师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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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素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

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

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二、标题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

(一)法院名称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名称前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除外。

涉外裁判文书,法院名称前一般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案件当事人中如果没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地方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标题中的法院名称无需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案号案号由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组成。

案号=“(”+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案号的编制、使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等执行。

三、正文(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诉讼地位和基本信息。

2.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

姓名、性别等身份事项以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为准。

当事人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

当事人住所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准;离开户籍所在地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连续两个当事人的住所相同的,应当分别表述,不用“住所同上”的表述。

3.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当在当事人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代理人为单位的,写明其名称及其参加诉讼人员的基本信息。

4.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经营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写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当事人是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写明字号)合伙人”。

5.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应写全称,以其注册登记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

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

7.当事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写明其经过翻译的中文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并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外国自然人应当注明其国籍。

国籍应当用全称。

无国籍人,应当注明无国籍。

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在姓名后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

外国自然人的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以其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以其注册登记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

8.港澳地区当事人的住所,应当冠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当事人的住所,应当冠以“台湾地区”。

9.当事人有曾用名,且该曾用名与本案有关联的,裁判文书在当事人现用名之后用括号注明曾用名。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裁判文书应当列明变更后的姓名或名称,变更前姓名或名称无需在此处列明。

对于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事实,在查明事实部分写明。

10.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继受人参加诉讼的,诉讼地位从其承继的诉讼地位。

裁判文书中,继受人为当事人;被继受人在当事人部分不写,在案件由来中写明继受事实。

11.在代表人诉讼中,被代表或者登记权利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采取名单附后的方式表述,“原告×××等×人(名单附后)”。

当事人自行参加诉讼的,要写明其诉讼地位及基本信息。

12.当事人诉讼地位在前,其后写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两者之间用冒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之后,用逗号。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当事人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和其他基本情况。

有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分行分别写明。

2.当事人委托近亲属或者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列在第一位,委托外单位的人员或者律师等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列在第二位。

3.当事人委托本单位人员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及其工作人员身份。

其身份信息可表述为“该单位(如公司、机构、委员会、厂等)工作人员”。

4.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写明律师、基层法院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法律服务所的名称及执业身份。

其身份信息表述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属于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写明法律援助情况。

5.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应当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写明住所。

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住所,并在住所之后注明具体由何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

6.委托诉讼代理人变更的,裁判文书首部只列写变更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于变更的事实可根据需要写明。

7.委托诉讼代理人后用冒号,再写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后用逗号。

(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1.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先写原告,后写被告,再写第三人。

有多个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按照起诉状列明的顺序写。

起诉状中未列明的当事人,按照参加诉讼的时间顺序写。

提出反诉的,需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反诉原告、反诉被告。

反诉情况在案件由来和事实部分写明。

2.二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先写上诉人,再写被上诉人,后写其他当事人。

其他当事人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和顺序写明。

被上诉人也提出上诉的,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后,用括号注明原审诉讼地位。

3.再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

其他当事人按照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等。

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诉讼地位之后,用括号注明一审、二审诉讼地位。

抗诉再审案件(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写明抗诉机关(再审检察建议机关)及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诉讼地位。

案件由来部分写明检察机关出庭人员的基本情况。

对于检察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而依职权启动程序的案件,应列明当事人的原审诉讼地位。

4.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

“被告”之后用括号注明原审诉讼地位。

5.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并用括号注明当事人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的诉讼地位。

6.特别程序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人”。

有被申请人的,应当写明被申请人。

选民资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起诉人”。

7.督促程序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人”;有权利申报人的,表述为“申报人”。

申请撤销除权判决的案件,当事人表述为“原告”“被告”。

8.保全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

9.复议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

10.执行案件,执行实施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执行异议案件,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异议人”,异议人之后用括号注明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其他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亦应分别列明。

案外人异议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四)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1.案件由来部分简要写明案件名称与来源。

2.案件名称是当事人与案由的概括。

民事一审案件名称表述为“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

诉讼参加人名称过长的,可以在案件由来部分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其简称,表述为“(以下简称×××)”。

裁判文书中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过长的,也可在首次表述时用括号注明其简称。

诉讼参加人的简称应当规范,需能够准确反映其名称的特点。

3.案由应当准确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

经审理认为立案案由不当的,以经审理确定的案由为准,但应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说明。

4.民事一审案件来源包括:(1)新收;(2)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3)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4)上级人民法院指令立案受理;(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6)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7)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8)提级管辖。

5.书写一审案件来源的总体要求是:(1)新收、重新起诉的,应当写明起诉人;(2)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院提级管辖的,除应当写明起诉人外,还应写明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日期或者下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下级法院报请移送)日期,以及上级法院或者本院作出管辖裁定日期;(3)上级法院发回重审、上级法院指令受理、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移送管辖的,应当写明原审法院作出裁判的案号及日期,上诉人,上级法院作出裁判的案号及日期、裁判结果,说明引起本案的起因。

6.一审案件来源为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写明“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写明案号)民事判决。

×××不服该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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