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中最易出现错误的40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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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判文书制作的常见问题及破解之道

行政裁判文书制作的常见问题及破解之道

行政裁判文书制作的常见问题及破解之道1.文书格式不规范行政裁判文书作为一种正式的文书形式,其格式要求严格。

然而,许多人在书写行政裁判文书时存在格式不规范的问题,如错用标题、段落缩进不一致等。

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学习规范的文书格式,建立起一套自己的行政裁判文书模板。

2.表述不准确行政裁判文书需要精确表述法律事实和适用法律条文,以便使当事人清晰地了解法院的认定和裁决。

但是,由于许多行政案件较为复杂,文书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容易导致表述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发生。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行政裁判人员应该在撰写文书之前充分研究案件材料,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事实和法律问题,确保对案件的客观准确的认定。

3.文书语言晦涩难懂行政裁判文书作为一种专业文书,需要使用专业术语和法律语言。

然而,许多行政裁判文书存在使用晦涩难懂的语言表达的问题,导致当事人难以理解。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行政裁判人员应该尽量用简明扼要的语言表达,避免使用过多的法律术语,并在遇到复杂概念时进行解释和说明。

4.判断不公正行政裁判文书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判断必须公正、客观。

然而,由于主观认识和价值观的差异,有时候行政裁判人员容易出现主观偏见,导致判断不公正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行政裁判人员应该坚持法律原则,严格依法处理案件,避免个人主观情绪的干扰。

5.处理速度慢行政裁判文书制作通常涉及大量文书的起草、审查和修改,如果处理速度慢,容易造成案件拖延和当事人权益的损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行政裁判机关可以采用提高效率的方法,例如建立健全文书制作流程,统一标准,实施文书质量和数量的双保障,以及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等。

总之,行政裁判文书制作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行政裁判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法律基础。

通过加强培训和学习,规范操作流程,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才能提高行政裁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民诉判决书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2篇)

民诉判决书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2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判决书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民事判决书在法律适用上可能会出现错误。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判决书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进行分析。

二、民事判决书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1. 适用法律错误(1)错误理解法律条文:判决书在适用法律时,可能会出现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错误。

例如,将“应当”理解为“可以”,将“不得”理解为“允许”等。

(2)曲解法律条文:判决书在适用法律时,可能会曲解法律条文的原意,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精神不符。

(3)遗漏法律条文:判决书在适用法律时,可能会遗漏相关法律条文,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2. 适用法律不当(1)选择错误的法律:判决书在适用法律时,可能会选择错误的法律作为审理依据,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不符。

(2)适用法律顺序错误:判决书在适用法律时,可能会出现适用法律顺序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3)适用法律标准错误:判决书在适用法律时,可能会出现适用法律标准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不符。

3. 法律解释错误(1)扩大解释:判决书在解释法律时,可能会将法律条文扩大解释,导致判决结果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2)缩小解释:判决书在解释法律时,可能会将法律条文缩小解释,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不符。

(3)矛盾解释:判决书在解释法律时,可能会出现矛盾解释,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4. 法律适用错误的其他情形(1)违反法律规定:判决书在适用法律时,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如程序违法、证据违法等。

(2)滥用自由裁量权:判决书在适用法律时,可能会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不符。

(3)遗漏事实认定:判决书在适用法律时,可能会遗漏事实认定,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民事判决书案例分析: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因房屋买卖纠纷诉至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它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其制作质量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错误,这些错误不仅影响了执法的公信力,还可能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败诉。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的错误。

一、事实认定错误事实认定是行政处罚的基础,事实不清或认定错误将导致整个处罚决定失去依据。

常见的事实认定错误包括:1、主要事实遗漏未能全面、准确地描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遗漏了关键的情节和证据。

例如,在查处一家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时,只提及了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却没有说明排放的时间、地点、数量和危害程度等重要信息。

2、事实描述不准确对事实的描述模糊、笼统,缺乏具体的数据和细节支持。

比如,在描述一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中,只是简单地说“销售了大量假冒商品”,但没有明确“大量”的具体数量。

3、证据不足作出事实认定所依据的证据不充分,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例如,仅凭当事人的口供就认定其违法,而没有其他物证、书证等加以佐证。

4、事实认定与证据不符认定的事实与所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

例如,证据显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 A 地,而事实认定中却写成了 B 地。

二、法律适用错误正确适用法律是行政处罚合法的关键。

法律适用错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法律条款错误引用了已经废止、失效或者不适用的法律条款。

例如,引用了已经修订但仍使用旧条款进行处罚。

2、法律条款解释错误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存在偏差,导致处罚的依据不准确。

比如,对“情节严重”“情节轻微”等法律术语的理解不符合法律的本意。

3、处罚幅度不当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作出的处罚决定畸轻或畸重,缺乏合理的裁量依据。

例如,对于同样性质和情节的违法行为,有的处罚较重,有的处罚较轻,没有做到公平公正。

三、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将构成程序违法。

裁判文书中最易出现错误的40种情形

裁判文书中最易出现错误的40种情形

裁判文书中最易出现错误的种情形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最易出现错误的40种情形一、首部易出错情形1. 法律文书的名称与裁判内容不一致,因工作疏忽把“民事判决书”打印为“民事裁定书”或其他文书名称。

2. 法律文书编号中的年度、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级程序及案件编号与立案审批表上的文书编号不一致。

同一案件有多个文书的,未能采用数字编号区分。

3.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未能按照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所的顺序列明情况。

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为住所地而不写经常居住地;自然人有曾用名或其他名字的,也未在姓名后注明其曾用名、其他名字。

4. 当事人是法人的,所列法人名称同工商核准注册的名称不一致。

首部所列当事人名称与判决主文中的当事人名称不一致,导致裁判文书生效后因当事人名称错误使权利或义务主体指向对象不明。

5. 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其他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将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的诉讼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成法定代表人。

6. 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未将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列为当事人。

7.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列明法定代理人,或错误列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

&被告提出反诉的案件,未在本诉称谓后括注其反诉称谓。

被告提出反诉同时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的案件,对追加的当事人未注明"反诉被告'仁"反诉第三人"。

二审裁判文书漏列“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当事人。

9•裁判文书确定的案由不能准确反映当事人争议内容的实质。

审理后确定的结案案由不加甄别直接引用立案案由。

10•裁判文书的审理情况部分,不能全面写明案件的受理日、开庭日期、审判组织.开庭方式、当事人出庭等情况;出现审判组织的变动.申请回避、诉讼中止、终结.审限延长、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等情况,不能在裁判文书中作出说明;当事人是否提起反诉.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时不作说明。

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有哪些情形?

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有哪些情形?

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有哪些情形?在当事人申请法院再审或者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时,很多当事人认为法院的生效裁判在适用法律上有明显错误。

那么,实践中,从哪些角度出发进行论述或者举证,可以达到认定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目的?1.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

这种情况,一般是指,法官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后,确认案件争议法律关系即案由时出现错误,进而导致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不符。

比如,案件系合伙协议纠纷,但法院在处理时,却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处理。

又比如,案件属于物权纠纷,但是具体认定法律关系时却认为系债权关系,进而适用债权相关法律规定,导致与案件性质不符。

2. 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明显违反当事人约定一般在合同领域较多,比如对于当事人违约后果的处理等,在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约定,而法院判决时却违反意思自治,未按约定进行判决。

违反法律规定,比如,对于双方没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时,却判决当事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3. 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

这是指法官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已经明确废止的法律,或者新法虽已颁布,但尚未施行,法官却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了。

目前由于《民法典》的实施以及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实践中,有不少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 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

这里一般是指有些法律没有溯及力,但法官却引用了。

而对于一些法律有溯及力,而法官却未适用。

5. 违反法律适用原则。

这里一般是指违反了立法法中对于上位法与下位法、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的情形。

6. 明显违背立法本意。

法官裁判是一个先认定事实然后适用法律的过程。

而对于法律的适用,不同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理解。

但都应遵循,对于法律条文的适用,不能机械的照搬字面意思,应结合具体适用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和社会价值取向等来理解。

7. 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即目前对于适用法律错误情形,作出了兜底条款,并不只有上述几种情形。

裁判文书中最易出现错误的40种情形

裁判文书中最易出现错误的40种情形

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最易出现错误的40种情形一、首部易出错情形1.法律文书的名称与裁判内容不一致,因工作疏忽把“民事判决书”打印为“民事裁定书”或其他文书名称。

2.法律文书编号中的年度、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级程序及案件编号与立案审批表上的文书编号不一致。

同一案件有多个文书的,未能采用数字编号区分。

3.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未能按照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所的顺序列明情况。

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为住所地而不写经常居住地;自然人有曾用名或其他名字的,也未在姓名后注明其曾用名、其他名字。

4.当事人是法人的,所列法人名称同工商核准注册的名称不一致。

首部所列当事人名称与判决主文中的当事人名称不一致,导致裁判文书生效后因当事人名称错误使权利或义务主体指向对象不明。

5.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其他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将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的诉讼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成法定代表人。

6.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未将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列为当事人。

7.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列明法定代理人,或错误列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

8.被告提出反诉的案件,未在本诉称谓后括注其反诉称谓。

被告提出反诉同时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的案件,对追加的当事人未注明“反诉被告”、“反诉第三人”。

二审裁判文书漏列“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当事人。

9.裁判文书确定的案由不能准确反映当事人争议内容的实质。

审理后确定的结案案由不加甄别直接引用立案案由。

10.裁判文书的审理情况部分,不能全面写明案件的受理日、开庭日期、审判组织、开庭方式、当事人出庭等情况;出现审判组织的变动、申请回避、诉讼中止、终结、审限延长、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等情况,不能在裁判文书中作出说明;当事人是否提起反诉、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时不作说明。

11.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写明原审判决、当事人上诉、二审发回重审,及原审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基本情况。

执行文书容易出现哪些错误?

执行文书容易出现哪些错误?

执行文书容易出现哪些错误?
1.错误: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裁判依据,如:
正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仅是指导性文件,并非司法解释,不得引用作为裁判依据。

依据:《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规定,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和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2.错误: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

正解: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

依据:《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规定。

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亦要注意!
•保全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

•执行案件,执行实施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执行异议案件,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地位表
述为“异议人”,异议人之后用括号注明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其他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亦应分别列明。

•复议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

•案外人异议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并用括号注明当事人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的诉讼地位。

法律文书写作中的常见错误

法律文书写作中的常见错误

法律文书写作中的常见错误在法律领域中,准确、清晰、规范的文书写作是至关重要的。

无论是律师起草合同、法官写判决书,还是法院文书员撰写裁定书,都需要避免一些常见的错误。

本文将探讨法律文书写作中的一些常见错误,并提供一些建议以帮助提高写作质量。

一、使用模糊的措辞法律文书应该使用明确、精确的措辞,避免使用模糊的词语和表达方式。

例如,使用“可能”、“大致”、“可能会”等词语,会给人留下解释模糊的印象。

相反,使用“将”、“应当”、“必须”等词语,能够使文书更加明确,避免歧义。

二、缺乏逻辑结构一篇好的法律文书应该具有清晰的逻辑结构。

在起草文书时,应该先明确文书的目的和主题,然后按照逻辑顺序进行展开。

每个段落都应该有明确的主题句,并与上下文相连贯。

此外,还应该使用合适的过渡词语,使文书的结构更加流畅。

三、使用复杂的法律术语虽然法律术语在法律文书中是必不可少的,但过多地使用复杂的法律术语会给读者造成困扰。

律师在起草文书时应该尽量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过多的法律术语。

如果必须使用法律术语,应该在文中提供简短的解释,以帮助读者理解。

四、语法和拼写错误语法和拼写错误是法律文书中常见的错误之一。

这些错误会给读者留下不专业或粗心的印象。

律师在起草文书时应该仔细检查语法和拼写错误,并使用语法和拼写检查工具进行校对。

此外,还应该注意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以确保文意清晰。

五、过于冗长的句子和段落过于冗长的句子和段落会使文书难以理解。

律师在起草文书时应该尽量避免使用过长的句子和段落。

可以通过分割长句,使用简短的句子来提高可读性。

此外,还应该注意段落的长度,每个段落应该围绕一个主题展开,避免过多的内容堆砌。

六、缺乏论证和证据支持一个好的法律文书应该包含充分的论证和证据支持。

律师在起草文书时应该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案例分析,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此外,还应该对反方意见进行回应,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辩解。

七、缺乏文书格式规范法律文书应该遵循一定的格式规范,包括页眉、页脚、标题、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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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最易出现错误的40种情形
一、首部易出错情形
1.法律文书的名称与裁判内容不一致,因工作疏忽把“民事判决书”打印为“民事裁定书”或其他文书名称。

2.法律文书编号中的年度、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级程序及案件编号与立案审批表上的文书编号不一致。

同一案件有多个文书的,未能采用数字编号区分。

3.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未能按照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所的顺序列明情况。

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为住所地而不写经常居住地;自然人有曾用名或其他名字的,也未在姓名后注明其曾用名、其他名字。

4.当事人是法人的,所列法人名称同工商核准注册的名称不一致。

首部所列当事人名称与判决主文中的当事人名称不一致,导致裁判文书生效后因当事人名称错误使权利或义务主体指向对象不明。

5.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其他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将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的诉讼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成法定代表人。

6.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未将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列为当事人。

7.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列明法定代理人,或错误列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

8.被告提出反诉的案件,未在本诉称谓后括注其反诉称谓。

被告提出反诉同时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的案件,对追加的当事人未注明“反诉被告”、“反诉第三人”。

二审裁判文书漏列“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当事人。

9.裁判文书确定的案由不能准确反映当事人争议内容的实质。

审理后确定的结案案由不加甄别直接引用立案案由。

10.裁判文书的审理情况部分,不能全面写明案件的受理日、开庭日期、审判组织、开庭方式、当事人出庭等情况;出现审判组织的变动、申请回避、诉讼中止、终结、审限延长、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等情况,不能在裁判文书中作出说明;当事人是否提起反诉、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时不作说明。

11.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写明原审判决、当事人上诉、二审发回重审,及原审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基本情况。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未作表述。

二、事实构成部分易出错情形
12.裁判文书归纳当事人诉辩的事实和理由过于冗长、用语用词不准确,有土语、俚语或污辱性语言,不加以整理和删节,照抄原文。

13.对当事人的诉辩事实和理由随意增减或流露法官主观意向,不能结合庭审陈述、书面答辩意见,客观、完整、简洁的反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14.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法律文书未对当事人最终的诉讼请求进行准确归纳;二审不将一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写入二审法律文书中,也没有在适当位置表述当事人一审诉讼请求。

15.归纳争议焦点过于抽象、宏观或者繁琐,不能做到客观、具体、准确、突出。

16.法律文书归纳的争议焦点与当事人诉讼请求联系不紧密,偏离诉辩意见指向对象,不是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核心。

17.裁判文书不能客观反映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情况,仅仅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简单罗列。

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不完整,对证据的认证不分析、不说理。

18.裁判文书中引用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没有经过当事人庭审质证;对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委托审计、鉴定的结论不经质证、认证直接采信;对不予采信的证据没有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方面予以合理的分析和说明。

19.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不进行综合分析和归纳。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不能做到在举证、质证、认证的基础上,结合已经认定的证据和各证据之间的联系,运用证据规则、经验法则及司法认知的一般规律,就争议焦点所涉及的事实和情节进行证据论证和事实认定,归纳出法院认知的事实。

20.二审法律文书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不进行分析和认定。

对上诉人提出异议的事实,在二审文书中未进行分析认定,即以“二审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或“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等表述一笔带过。

三、裁判理由部分易出错情形
21.裁判说理不充分,未将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和认定事实有机结合起来分析认定。

22.裁判说理观点不明确、内容不全面。

不能做到对争议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和有效作出正面论证和回答,对争议焦点不能逐一阐述,对法律性质、责任性质、责任形式和责任分配不作具体说明。

23.裁判说理逻辑混乱。

不能做到针对当事人的争议和诉讼请求,对每个争议焦点进行逐层递进式的分析和论证。

24.对于判决有给付内容的,没有将给付数额的确认依据和计算方法在裁判理由中叙明。

25.引用法条不规范,存在错引、漏引、多引法律条文的问题。

如不公开开庭、缺席判决的案件,只引用实体法,忘记引用程序法。

二审改判案件只引用程序法,忘记引用实体法。

26.引用法律条文顺序不符合要求。

不能做到:(1)引用司法解释作为判决依据的,先引用法律规定,再引用相关司法解释;(2)对同一问题有多个法条可以适用的,引用与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最直接最接近的法律条文;(3)对同一问题既有普通法又有特别法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4)程序法和实体法同时引用的,先引用程序法。

27.引用法律规范错误。

当事人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引用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地方法规作为裁判依据;参照行政规章裁判案件的,未写明“参照”字样;直
接引用地方政策性规定、地方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司法解释和办案规定以及各级法院制定的意见或讨论纪要。

28.在多部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时,裁判文书不能予以取舍。

效力层次不同的法条对同一问题都有规定的,未按效力层次的高低顺序引用;对同一何题有不同的规定时,未能引用效力层次高的法律。

29.对同一问题有很多法条可以适用的,不能引用与要调整的法律关系最直接最接近的法典法条。

对同一问题既有普通法又有特别法规定的,不列特别法规定而引用普通法规定。

30.对某一法律关系有具体法律规定,不引用法律规范而直接引用某一法律的基本原则。

四、判决主文易出错情形
31.判决主文对当事人的称谓使用简称,使判决内容中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不明。

32.判决主文缺项,不完整。

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与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对应。

当事人有数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法院对其中几项不支持的,不能做到在判决主文中明确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并列为判决主文的最后一项。

33.判决主文内容不准确。

实体性案件写成“判决驳回起诉”,程序性案件写成“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34.判决主文内容不明确、不具体。

判决有给付内容的,未能写明给付标的物的种类或名称、型号、数量、给付时间;对不同责任性质的措辞不准确;给付款项的性质未在判决主文中予以明确,如货款、违约金、赔偿金等。

35.判决主文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超出司法管辖范围。

36.案件涉及担保的,承担担保责任的表述不规范。

五、文书尾部易出错情形
37.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遗漏相关事项。

包括: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间、提供上诉副本份数、上诉法院的名称、交纳上诉费用的期间和逾期交纳的后果;判决主文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和逾期申请的后果;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人民法院院印;制作裁判文书的时间等。

38.审判程序中发生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情况时,法律文书最后署名的合议庭人员同变更后的合议庭人员或最后一次开庭宣布的合议庭人员不一致。

39.在判决主文部分和诉讼费用负担部分之间漏写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滞纳金的内容。

40.诉讼费用负担未能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标准和负担方式确定,遗漏涉及鉴定、保全、公告等费用的确定;有多个被告时,诉讼费的负担未能明确具体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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