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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全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全国裁判文书网成立于2005年,是中国最大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之一。
该平台的目标是通过提供全面、准确、高效的裁判文书查询服务,促进司法公正、增强法治透明度。
下面将就全国裁判文书网的背景、功能、使用方法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展开阐述。
全国裁判文书网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是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唯一官方裁判文书公开平台。
该平台以“人民为中心、司法为公、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实时、全面地提供各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裁判文书,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渠道供公众查询和阅读裁判文书。
全国裁判文书网的主要功能包括裁判文书查询、法院查询、案件查询等。
裁判文书查询功能可以根据关键词、案由、法院、案件编号等信息对裁判文书进行快速查询。
法院查询功能可以通过输入法院名称或地区,查找该法院所发布的裁判文书。
案件查询功能则可以通过输入案件相关信息,查询特定案件的裁判文书。
此外,全国裁判文书网还提供按照发布时间、级别、地区等进行筛选和排序的功能,方便用户更加精确地获取所需的裁判文书。
在使用全国裁判文书网时,用户可以通过网站、APP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查询。
只需输入相关信息,即可获取到相关的裁判文书。
查询的结果以列表形式呈现,用户可以点击具体的文书进行查看。
文书页面包含了裁判文书的基本信息、全文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等内容,用户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全文查看、下载或打印。
全国裁判文书网的建立推动了司法公正和法治透明的进程。
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全国裁判文书网为公众提供了一个了解和监督司法活动的重要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查询裁判文书,了解不同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加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法官的公正审判意识。
全国裁判文书网的建立还对相关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比如,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积累案例经验,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学术研究人员可以利用该平台进行司法数据的分析和研究,促进学术发展和法治建设。
媒体和公众舆论也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的公开透明,监督司法活动,减少不公正判决的发生。
搜集法律案件的途径(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律学者、法律工作者以及法律爱好者来说,搜集法律案件是进行学术研究、法律实践和法律学习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搜集法律案件的途径,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搜集法律案件的途径1. 官方途径(1)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各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是搜集法律案件的重要途径。
通过访问法院官方网站,可以查询到法院的裁判文书、案例库、审判流程等信息。
例如,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了大量裁判文书,是搜集法律案件的重要资源。
(2)各级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公报是法院发布重要裁判文书和案例的官方出版物。
通过阅读公报,可以了解法院在某一时期的裁判思路和典型案例。
(3)政府网站政府网站也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案件信息。
例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zhengce/falv/)发布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案例库》,收录了大量的法律案例。
2. 学术途径(1)法学期刊法学期刊是法学研究成果的重要载体。
通过阅读法学期刊,可以了解到最新的法律案例和学术观点。
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等知名法学期刊。
(2)法学专著法学专著是系统研究某一法律领域的成果。
通过阅读法学专著,可以了解到某一领域的典型案例和学术观点。
(3)学术会议参加法学学术会议是搜集法律案件的重要途径。
在学术会议上,学者们会分享自己的研究成果,包括典型案例。
3. 实践途径(1)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法律实践的重要场所。
通过实习或兼职,可以接触到大量的法律案件,积累实践经验。
(2)法院实习法院实习是了解法律案件、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
在法院实习期间,可以接触到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了解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3)法律服务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如律师、法律顾问等,可以接触到大量的法律案件,积累实践经验。
4. 互联网途径(1)搜索引擎利用搜索引擎,如百度、谷歌等,可以搜索到大量的法律案例和裁判文书。
例如,通过百度搜索“法律案例”,可以找到相关的案例和裁判文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解除合同案例

中国裁判文书网解除合同案例
咱来唠唠中国裁判文书网里的解除合同案例哈。
就说有这么一个案例,是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
租客和房东签了合同,约定了租金、租赁期限啥的。
结果呢,租客住进去没多久,发现房子老是漏水,这可太闹心了。
租客就跟房东反映,房东呢,一开始还答应修,可左等右等就是不见动静。
租客一气之下,就想解除合同。
租客觉得自己有理啊,房子不能正常使用,这违反了合同里关于房屋适租的约定。
于是就把房东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租客拿出了各种证据,像房屋漏水的照片啊,和房东沟通维修的聊天记录啥的。
房东那边呢,可能觉得这不是啥大问题,或者是想拖着。
最后法院咋判的呢?法院根据租客提供的证据,认为房东确实没有尽到让房屋保持适租状态的义务,租客有权解除合同,而且房东还得赔偿租客一部分因为房屋问题造成的损失呢。
还有一个买卖合同的案例也挺有意思。
甲和乙签了个合同,甲卖给乙一批货物。
结果甲交货的时候,乙发现货物的质量和合同里约定的差太多了。
乙就要求甲换货或者退款,甲却不认账,说货物就是这样的。
乙也不含糊,直接就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并且要求甲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
乙找来了专业的鉴定机构,对货物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货物确实不符合合同要求。
法院根据这个鉴定结果,判定合同解除,甲得把钱退给乙,还得承担鉴定费用呢。
这些案例告诉咱们啊,签合同的时候得把条款写清楚,要是对方违反了合同的重要条款,咱是有权利解除合同的,不过得有证据哦,就像打官司得有武器一样,证据就是咱解除合同打官司的有力武器呢。
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什么这么卡

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什么这么卡
答案:因为就这一个公开网站能查询,太多的第三方网站爬虫抓取他们的信息了,造成网站访问量太大,经常打不开,这就是为什么很多政府网站经常出现问题。
分析: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依据该办法,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最高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一般均应在互联网公布。
2016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
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截至2020年8月30日18时,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总量突破1亿篇,访问总量近480亿次。
审判文书公开是法院系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人民法院司法公开迈出了关键一步。
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一环,有利于增强司法透明度,强化监督,防止司法权滥用。
中国裁判文书网承诺书文本

中国裁判文书网承诺书文本
致: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承诺书由(以下简称“承诺方”)向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下简称
“文书网”)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方保证其为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承诺方承诺在文书网上发布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
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三、承诺方保证其提交的文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
含有违法、违规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四、承诺方承诺遵守文书网的相关规定,不进行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五、承诺方同意文书网有权对提交的文书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
决定是否发布。
如文书网认为提交的文书不符合要求,承诺方将无条
件接受并按照文书网的要求进行修改或删除。
六、承诺方承诺,如因违反本承诺书内容而给文书网或第三方造成损
失的,承诺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七、本承诺书自承诺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承诺方与文书
网合作结束之日止。
承诺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文本,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
最新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省高院信息办编制目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目录一、裁判文书上网的操作流程二、裁判文书不上网操作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审判流程系统中【裁判文书库】菜单使用说明四、执行文书的上传操作说明五、裁判文书不上网的审批操作说明六、不上网裁判文书的统计七、已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信息撤回操作八、办案法院及法官如何查询文书上网情况九、中国裁判文书网系统操作部分十、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校验规则十一、裁判文书上网注意事项。
法释〔2016〕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省高院信息办编制目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目录一、裁判文书上网的操作流程二、裁判文书不上网操作流程三、审判流程系统中【裁判文书库】菜单使用说明四、执行文书的上传操作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五、裁判文书不上网的审批操作说明六、不上网裁判文书的统计七、已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信息撤回操作八、办案法院及法官如何查询文书上网情况九、中国裁判文书网系统操作部分十、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校验规则十一、裁判文书上网注意事项。
法释〔2016〕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查询法律文书案件信息(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文书案件信息查询已成为公众了解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份查询法律文书案件信息的指南,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查询流程、注意事项以及相关信息。
二、法律文书案件信息查询的重要性1. 了解案件进展:通过查询法律文书案件信息,当事人可以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为下一步行动做好准备。
2. 维护自身权益:查询法律文书案件信息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促进司法公正:公开透明地查询法律文书案件信息,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4. 增强法律意识:通过查询法律文书案件信息,公众可以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三、查询法律文书案件信息的途径1. 公开网站查询(1)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全国裁判文书统一发布平台,公众可以在此网站查询到全国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
(2)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是全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公众可以在此网站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执行信息。
2. 法院立案大厅查询当事人可以前往法院立案大厅,向工作人员咨询查询法律文书案件信息的途径。
3. 法律服务热线查询拨打当地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相关法律文书案件信息查询事宜。
4. 律师查询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查询法律文书案件信息。
四、查询法律文书案件信息的注意事项1. 确保信息真实:在查询法律文书案件信息时,要确保所查询信息的真实性,避免误导。
2. 尊重他人隐私:在查询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隐私,不得泄露他人信息。
3. 合法合规:查询法律文书案件信息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查询权利。
4. 保护知识产权:在查询过程中,要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等。
五、查询法律文书案件信息的具体步骤1. 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2. 选择查询条件:根据需要查询的案件类型、法院、案件号、当事人等条件进行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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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杭下商初字第1329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负责人:张长弓。
委托代理人:张震宇。
被告:杭州珍琪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江亮。
被告: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喜。
被告: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江亮。
被告:浙江珍琪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江亮。
被告:童江亮。
被告:龚凤梅。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下称兴业银行杭州分行)为与被告杭州珍琪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珍琪公司)、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誉公司)、浙江珍琪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珍琪公司)、童江亮、龚凤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兴业银行杭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张震宇,孙晓娟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杭州珍琪公司、东方公司、中誉公司、浙江珍琪公司、童江亮、龚凤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起诉称:2010年6月23日,原告兴业银行杭州分行与被告东方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东方公司所有的台州市太阳谷小区·曼哈顿广场1-5幢裙楼105号、106号、107号至109号、8幢1层、9幢1层房产作抵押,为抵押权人原告与债务人被告杭州珍琪公司的债务的清偿提供担保。
有效期自2010年6月23日至2014年6月22日止,担保范围:最高本金限额587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并领取他项权利证书(他项权证号:台房他证台字第T0017447-T0017451号)。
2011年6月22日,原告兴业银行与被告东方公司另外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东方公司所有的台州市太阳谷小区·太阳谷花园48幢的在建工程作抵押,为原告给予债务人被告杭州珍琪公司在2011年6月22日至2014年6月21日的抵押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在抵押最高债权额12265300元内的债权(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担保。
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并领取台房建台字第J0000039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书。
同日,原告兴业银行分别与被告中誉公司、被告浙江珍琪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各一份,约定上述被告为原告与债务人被告杭州珍琪公司的债务的清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1年6月22日至2012年6月21日止,担保范围:最高本金限额3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同日,被告童江亮、被告龚凤梅分别向原告兴业银行出具《最高额个人担保声明书》各一份,声明为确保原告与债务人被告杭州珍琪公司的债务的清偿自愿提供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效期自2011年6月22日至2012年6月21日止,担保主债务限额3500万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011年6月24日,原告兴业银行与被告杭州珍琪公司签订《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其提供借款3500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1年6月24日至2014年6月23日止,借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乘以系数1.05确定,利息按季结算,贷款逾期的罚息、复利为借款利率上浮50%。
合同同时约定了借款本金分期偿还的金额及日期,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2011年6月24日,原告向被告杭州珍琪公司发放贷款3500万元,但自2011年8月起,被告杭州珍琪公司就出现延迟还款的情况。
至2012年2月,已发生严重逾期。
自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3月22日,被告杭州珍琪公司已陆续归还贷款本金7030709.31元,截至2013年7月15日,被告杭州珍琪公司尚欠贷款本金27969290.69元,并已产生逾期欠息590094.22元(包括利息、罚息、复利)。
根据《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借款人未按期支付本金、利息和费用,原告有权要求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此外,为实现债权,原告已经支付律师费17万元。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合同约定和《合同法》、《担保法》之规定,原告已经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六被告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杭州珍琪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7969290.69元,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590094.22元(利息暂算至2013年7月15日,7月15日后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兴银滨支中长期字(2011)第2号《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赔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17万元,合计金额28729384.91元;2、确认原告对借款抵押物(被告东方公司名下台州市太阳谷小区·曼哈顿广场1-5幢裙楼105号、106号、107号至109号、8幢1层、9幢1层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台房权证台字第S0044232、S0044236、S0044234、S0044238、S0044239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5878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优先受偿;3、确认原告对借款抵押物(被告东方公司名下台州市太阳谷小区·太阳谷花园48幢,他项权证号:台房建台字第J0000039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12265300元(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中誉公司、浙江珍琪公司、童江亮、龚凤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六被告承担。
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原告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编号:兴银滨支中长期字(2011)第2号】1份。
2.借款借据(日期:2011年6月24日)1份。
证据1、2共同证明2011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杭州珍琪公司签订贷款合同,且原告于同日发放贷款3500万元,贷款用途是借新还旧,杭州珍琪公司至今未能按期归还贷款。
3.《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兴业滨支抵2010005号)1份。
4.《房屋他项权利证书》(证号:台房他证台字第T0017448号,台房他证台字第T0017449号,台房他证台字第T0017450号、台房他证台字第T0017447号、台房他证台字第T0017451号)5份。
证据3、4共同证明2010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东方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被告杭州珍琪公司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且在2010年6月29日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5.《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编号:兴银滨支在建工程抵字(2011)第1号】1份。
6.《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证号:台房建台字第J0000039号)1份。
证据5、6共同证明2011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东方公司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一份,为杭州珍琪公司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且在2011年7月5日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7.《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滨支保字(2011)第49号】1份,以证明2011年6月22日,被告中誉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杭州珍琪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滨支保字(2011)第48号】1份,以证明2011年6月22日,被告浙江珍琪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杭州珍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最高额个人担保声明书》【编号兴银滨支个保字(2011)第55号】1份,以证明2011年6月22日,被告童江亮向原告出具该份声明书,自愿为杭州珍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0.《最高额个人担保声明书》【编号:兴银滨支个保字(2011)第56号】1份,以证明2011年6月22日,被告龚凤梅向原告出具该份保证书,自愿为被告杭州珍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编号:2013A民1413号)1份。
12.律师代理费发票1份。
证据11、12共同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已经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7万元。
13.贷款明细1份,以证明被告杭州珍琪公司累积拖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明细。
14.进账单1份,以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已经支付律师代理费17万元。
被告杭州珍琪公司、东方公司、中誉公司、浙江珍琪公司、童江亮、龚凤梅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杭州珍琪公司、东方公司、中誉公司、浙江珍琪公司、童江亮、龚凤梅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对原告兴业银行杭州分行提交的证据经审核后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并且与本案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除与原告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诉称事实一致外,另补充如下案件事实:原告兴业银行杭州分行与被告杭州珍琪公司签订的《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首期利率为实际发放日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乘以1.05,从实际发放日起每满一月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国家基准利率乘以以上系数确定一下周期利率;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付息日为结息日的次日。
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借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借款合同另约定借款人需分期偿还借款本金,还本金额及日期为2011年7月31日还3000000元、2011年8月起至2012年6月每月28日前还500000元、2012年7月起至2014年5月每月28日前还1100000元、2014年6月23日还1200000元。
借款合同还约定,借款人没有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融资的本金、利息和费用,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借款人还在借款合同中承诺承担与本合同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鉴定、评估、登记等事项发生的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为确保兴业银行杭州分行与债务人杭州珍琪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清偿,被告东方公司、中誉公司、浙江珍琪公司、童江亮、龚凤梅自愿提供担保。
其中被告东方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中誉公司、浙江珍琪公司、童江亮、龚凤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1年6月24日,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即向杭州珍琪公司发放贷款35000000元。
借款后,杭州珍琪公司屡有逾期归还借款本金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