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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全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全国裁判文书网成立于2005年,是中国最大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之一。
该平台的目标是通过提供全面、准确、高效的裁判文书查询服务,促进司法公正、增强法治透明度。
下面将就全国裁判文书网的背景、功能、使用方法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展开阐述。
全国裁判文书网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是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唯一官方裁判文书公开平台。
该平台以“人民为中心、司法为公、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实时、全面地提供各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裁判文书,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渠道供公众查询和阅读裁判文书。
全国裁判文书网的主要功能包括裁判文书查询、法院查询、案件查询等。
裁判文书查询功能可以根据关键词、案由、法院、案件编号等信息对裁判文书进行快速查询。
法院查询功能可以通过输入法院名称或地区,查找该法院所发布的裁判文书。
案件查询功能则可以通过输入案件相关信息,查询特定案件的裁判文书。
此外,全国裁判文书网还提供按照发布时间、级别、地区等进行筛选和排序的功能,方便用户更加精确地获取所需的裁判文书。
在使用全国裁判文书网时,用户可以通过网站、APP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查询。
只需输入相关信息,即可获取到相关的裁判文书。
查询的结果以列表形式呈现,用户可以点击具体的文书进行查看。
文书页面包含了裁判文书的基本信息、全文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等内容,用户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全文查看、下载或打印。
全国裁判文书网的建立推动了司法公正和法治透明的进程。
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全国裁判文书网为公众提供了一个了解和监督司法活动的重要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查询裁判文书,了解不同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加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法官的公正审判意识。
全国裁判文书网的建立还对相关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比如,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积累案例经验,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学术研究人员可以利用该平台进行司法数据的分析和研究,促进学术发展和法治建设。
媒体和公众舆论也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的公开透明,监督司法活动,减少不公正判决的发生。
搜集法律案件的途径(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律学者、法律工作者以及法律爱好者来说,搜集法律案件是进行学术研究、法律实践和法律学习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搜集法律案件的途径,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搜集法律案件的途径1. 官方途径(1)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各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是搜集法律案件的重要途径。
通过访问法院官方网站,可以查询到法院的裁判文书、案例库、审判流程等信息。
例如,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了大量裁判文书,是搜集法律案件的重要资源。
(2)各级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公报是法院发布重要裁判文书和案例的官方出版物。
通过阅读公报,可以了解法院在某一时期的裁判思路和典型案例。
(3)政府网站政府网站也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案件信息。
例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zhengce/falv/)发布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案例库》,收录了大量的法律案例。
2. 学术途径(1)法学期刊法学期刊是法学研究成果的重要载体。
通过阅读法学期刊,可以了解到最新的法律案例和学术观点。
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等知名法学期刊。
(2)法学专著法学专著是系统研究某一法律领域的成果。
通过阅读法学专著,可以了解到某一领域的典型案例和学术观点。
(3)学术会议参加法学学术会议是搜集法律案件的重要途径。
在学术会议上,学者们会分享自己的研究成果,包括典型案例。
3. 实践途径(1)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法律实践的重要场所。
通过实习或兼职,可以接触到大量的法律案件,积累实践经验。
(2)法院实习法院实习是了解法律案件、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
在法院实习期间,可以接触到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了解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3)法律服务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如律师、法律顾问等,可以接触到大量的法律案件,积累实践经验。
4. 互联网途径(1)搜索引擎利用搜索引擎,如百度、谷歌等,可以搜索到大量的法律案例和裁判文书。
例如,通过百度搜索“法律案例”,可以找到相关的案例和裁判文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承诺书文本

中国裁判文书网承诺书文本
致: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承诺书由(以下简称“承诺方”)向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下简称
“文书网”)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方保证其为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承诺方承诺在文书网上发布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
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三、承诺方保证其提交的文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
含有违法、违规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四、承诺方承诺遵守文书网的相关规定,不进行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五、承诺方同意文书网有权对提交的文书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
决定是否发布。
如文书网认为提交的文书不符合要求,承诺方将无条
件接受并按照文书网的要求进行修改或删除。
六、承诺方承诺,如因违反本承诺书内容而给文书网或第三方造成损
失的,承诺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七、本承诺书自承诺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承诺方与文书
网合作结束之日止。
承诺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文本,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
最新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省高院信息办编制目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目录一、裁判文书上网的操作流程二、裁判文书不上网操作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审判流程系统中【裁判文书库】菜单使用说明四、执行文书的上传操作说明五、裁判文书不上网的审批操作说明六、不上网裁判文书的统计七、已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信息撤回操作八、办案法院及法官如何查询文书上网情况九、中国裁判文书网系统操作部分十、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校验规则十一、裁判文书上网注意事项。
法释〔2016〕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省高院信息办编制目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目录一、裁判文书上网的操作流程二、裁判文书不上网操作流程三、审判流程系统中【裁判文书库】菜单使用说明四、执行文书的上传操作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五、裁判文书不上网的审批操作说明六、不上网裁判文书的统计七、已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信息撤回操作八、办案法院及法官如何查询文书上网情况九、中国裁判文书网系统操作部分十、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校验规则十一、裁判文书上网注意事项。
法释〔2016〕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查询法律文书案件信息(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文书案件信息查询已成为公众了解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份查询法律文书案件信息的指南,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查询流程、注意事项以及相关信息。
二、法律文书案件信息查询的重要性1. 了解案件进展:通过查询法律文书案件信息,当事人可以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为下一步行动做好准备。
2. 维护自身权益:查询法律文书案件信息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促进司法公正:公开透明地查询法律文书案件信息,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4. 增强法律意识:通过查询法律文书案件信息,公众可以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三、查询法律文书案件信息的途径1. 公开网站查询(1)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全国裁判文书统一发布平台,公众可以在此网站查询到全国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
(2)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是全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公众可以在此网站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执行信息。
2. 法院立案大厅查询当事人可以前往法院立案大厅,向工作人员咨询查询法律文书案件信息的途径。
3. 法律服务热线查询拨打当地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相关法律文书案件信息查询事宜。
4. 律师查询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查询法律文书案件信息。
四、查询法律文书案件信息的注意事项1. 确保信息真实:在查询法律文书案件信息时,要确保所查询信息的真实性,避免误导。
2. 尊重他人隐私:在查询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隐私,不得泄露他人信息。
3. 合法合规:查询法律文书案件信息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查询权利。
4. 保护知识产权:在查询过程中,要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等。
五、查询法律文书案件信息的具体步骤1. 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2. 选择查询条件:根据需要查询的案件类型、法院、案件号、当事人等条件进行筛选。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省高院信息办编制目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目录一、裁判文书上网的操作流程二、裁判文书不上网操作流程三、审判流程系统中【裁判文书库】菜单使用说明四、执行文书的上传操作说明五、裁判文书不上网的审批操作说明六、不上网裁判文书的统计七、已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信息撤回操作八、办案法院及法官如何查询文书上网情况九、中国裁判文书网系统操作部分十、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校验规则十一、裁判文书上网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6〕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中国法律文书裁判网

中国法律文书裁判网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
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四)商业秘密;(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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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海民初字第21789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淀新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永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IV区4号永丰商业中心2号楼B座。
负责人吕国清,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彬,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淀新区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育新,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淀新区支行职员。
被告徐倩,女,1985年1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
被告石铁成,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职业不详。
被告石英男(系北京市友四方浴池业主),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淀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与被告徐倩、石铁成、石英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石铁成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有管辖权的民事裁定。
经公告送达,该裁定已于2014年1月8日生效。
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依法组成由法官柏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闫少梅、祖砚铭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彬、王育新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徐倩、石铁成、石英男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起诉称,2008年3月17日,徐倩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签订2008海淀新区个借00070《借款合同》,向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借款10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08年3月19日至2011年3月18日;月利率为6.93‰,按季付息,到期还本;借款逾期后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实际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逾期罚息;未按合同约定清偿的借款利息按逾期罚息率计收复利。
同日,石铁成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签订2008海淀新区个抵00070《抵押合同》,以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三区15号楼1318、1011房产(京房权证丰私字第68070号)作为抵押物,为徐倩的上述借款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同日,石英男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北京市友四方浴池(以下简称友四方浴池)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签订2008海淀新区个保00070《保证合同》,为徐倩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合同签订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依约向徐倩发放借款102万元。
2011年3月18日借款到期后,徐倩未依约偿还借款,石铁成、石英男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会计核算系统扣收1元,徐倩尚欠借款本金1019999元以及相应利息至今未还。
现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徐倩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19999元及暂计算至2013年7月11日的利息247410.40元,以及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2、石铁成以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三区15号楼1318、1011抵押房产(京房权证丰私字第6807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付徐倩所欠的上述债务;3、石英男对徐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4、徐倩、石铁成、石英男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2008海淀新区个借00070《借款合同》、2008海淀新区个抵00070《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清单、京房丰私他字第70423号房屋他项权证、2008海淀新区个保00070《保证合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借据、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发放通知单、新一代综合柜面系统信息、民事起诉状、(2013)海民初字第03325号民事裁定书。
被告徐倩、石铁成、石英男均未做出答辩,亦均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本院庭审核对,原告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提交的上述全部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徐倩(借款人、甲方)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贷款人、乙方)于2008年3月17日签订2008海淀新区个借00070《借款合同》,约定:第三条:本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2万元,甲方一次申请支用;第四条:本合同借款期限为3年,即自2008年3月19日至2011年3月18日;第六条:本合同借款利率根据甲方每次支用借款的具体期限确定,以借款支用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并按以下标准浮动:助业借款,实际执行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期限内,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实际执行利率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原借款利率不变;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根据新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档次的基准利率,并按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比例浮动;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第十一条:乙方与石铁成另行签订担保合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合同编号为2008海淀新区个抵00070,乙方与友四方浴池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合同编号为2008海淀新区个保00070;第十四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支用的借款,采用以下还款方式:按季付息到期还本,借款期限内,甲方按季支付利息,于借款到期时,一次还本,利随本清,每季末月20日为约定的还息日;第十七条:甲方授权乙方采取以下方式扣款: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或还息日),由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甲方应于还款日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内;第二十一条:甲方未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或者出现本合同约定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形,均视为借款逾期,乙方借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天数,对逾期偿还的借款本金,在本合同约定实际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逾期罚息,逾期罚息率计算公式为:逾期罚息率=基准利率×(1±浮动比例)×(1+30%);第二十三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清偿的借款利息,乙方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逾期罚息率计收复利。
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内容。
2008年3月17日,石铁成(乙方)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甲方)签订2008海淀新区个抵00070《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甲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徐倩签订的编号为2008海淀新区个借00070《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乙方愿意提供抵押担保。
第一条:主合同是指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四条:乙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借款、承兑金额、其他形式的债权及其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其中主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借款金额、承兑金额、其他形式的债权为人民币102万元整,前款抵押担保的范围还包括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第五条:本合同项下抵押为非最高额抵押,在主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内,债权只能一次发生;第六条:乙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为2008年3月19日至2011年3月18日;第九条: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所在地等情况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出现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主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第二十五条:主合同项下债权设定了多个担保(包括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时,甲方在不放弃其他担保的前提下,有权首先向乙方主张抵押权,乙方不得提出抗辩。
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内容。
该合同的附件"房地产抵押清单"载明:抵押物名称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及使用权人均为石铁成;所在地为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三区15号楼1318、1011号;房产证号为京房权证丰私字第68070号。
同日,石铁成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就上述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取得编号为京房丰私他字第70423号的房屋他项权证,登记的权利价值为102万元。
2008年3月17日,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甲方)与友四方浴池签订2008海淀新区个保00070《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甲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徐倩签订的编号为2008海淀新区个借00070《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
第一条:主合同是指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三条: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借款、承兑金额、其他形式的债权及其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其中主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借款金额、承兑金额、其他形式的债权为人民币102万元整,前款保证担保的范围还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第五条:乙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为2008年3月19日至2011年3月18日;第六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的保证担保为乙方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提供全程保证担保,至主合同项下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时自动解除;第七条: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乙方与主合同的债务人对主合同项下债务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第八条:本合同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第十四条:主合同项下债权设定了多个担保(包括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时,甲方在不放弃其他担保的前提下,有权首先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乙方不得提出抗辩。
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内容。
经查,签订该保证合同时,石英男系友四方浴池的业主。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借据显示:借款人为徐倩;借款利率(月息)6.93‰;借款金额为102万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3月19日至2011年3月18日;依据的借款合同为2008海淀新区个借00070。
2008年3月19日,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向徐倩发放贷款102万元整。
徐倩支付了借款期限内的所有利息,借款到期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从徐倩的还款账户中划扣了1元偿还借款本金。
之后,徐倩、石铁成、石英男均未偿还过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任何款项。
"新一代综合柜面系统信息"显示,截至2013年7月11日,徐倩的贷款余额为1019999元,利息合计247410.40元,本息合计1267409.40元。
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在庭审中明确,其所主张的利息包括2008海淀新区个借00070《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另查,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曾于2013年1月4日以徐倩、石铁成、友四方浴池为被告向本院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之诉,请求本院判令:1、徐倩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19999元及暂计算至2012年9月24日的利息160254.09元,以及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2、石铁成以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三区15号楼1318、1011抵押房产(京房权证丰私字第6807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付徐倩所欠的上述债务;3、友四方浴池对徐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4、徐倩、石铁成、友四方浴池承担本案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