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添加剂验收标准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17最新)【实施时间】2002年7月1日【发布部门】卫生部【正文】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第五条下列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一)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二)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
第六条申请生产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原料名称及其来源;(三)化学结构及理化特性;(四)生产工艺;(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六)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资料;(七)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八)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九)食品中该种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十)产品质量标准或规范;(十一)产品样品;(十二)标签(含说明书);(十三)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十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与生产工艺;(三)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四)食品中该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五)产品样品;(六)标签(含说明书);(七)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八)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一)申请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提供资料;(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30天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卫生部审批;(三)卫生部定期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会技术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 号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修订已于2001年12月11日部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15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部长张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审批第五条下列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一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二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第六条申请生产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原料名称及其来源;三化学结构及理化特性;四生产工艺;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六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资料;七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八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九食品中该种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十产品质量标准或规范;十一产品样品;十二标签含说明书;十三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十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七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与生产工艺;三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四食品中该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五产品样品;六标签含说明书;七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八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八条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一申请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提供资料;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30天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卫生部审批;三卫生部定期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会技术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九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商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者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进口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不符合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进口;第三章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十条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第十一条生产企业申请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单;三生产条件、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四生产工艺;五质量标准或规范;六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七标签含说明书;第十二条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产品类型、数量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设施,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企业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制度;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的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添加剂受到污染和不同品种间的混杂;第十三条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将没有同一个使用范围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用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不得使用超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非食用物质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第十四条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不得销售;第十五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必须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和营业场所;销售和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第十六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购入食品添加剂时,应当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禁止经营无卫生许可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添加剂;第十七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禁止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第四章标识、说明书第十八条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第十九条复合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标识外,还应当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使用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相一致的名称;第二十条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不得有扩大使用范围或夸大使用效果的宣传内容;第五章卫生监督第二十一条卫生部对可能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修订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或作出禁止使用的决定,并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第二十三条食品卫生检验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要求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作出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第二十四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不标注中文标识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他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复合食品添加剂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15日卫生部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饲料添加剂验收标准

饲料添加剂验收标准饲料添加剂是饲料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能够提高饲料的营养价值、改善饲料的品质、促进动物生长发育,因此对饲料添加剂的验收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合理的饲料添加剂验收标准能够保障饲料的质量安全,保护动物的健康,对于饲料生产企业和畜牧养殖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饲料添加剂的验收标准应当明确各类添加剂的允许使用范围和限量。
不同的饲料添加剂在饲料生产中有着不同的作用和使用限制,因此在验收时需要对每一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限量有清晰的了解。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限量使用,才能确保饲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其次,饲料添加剂的验收标准还需要考虑到添加剂的质量和纯度。
优质的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有合格的质量证明和检测报告。
在验收过程中,需要对添加剂的质量和纯度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其符合要求,避免因添加剂质量问题导致饲料质量下降或者对动物造成不良影响。
另外,饲料添加剂的验收标准还应当包括对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资质和信誉的考察。
只有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才能够被允许使用。
因此在验收过程中,需要对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资质和信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具有合法的生产资质和良好的生产记录。
最后,饲料添加剂的验收标准还应当考虑到对添加剂使用过程中的监控和溯源。
一旦添加剂被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就需要建立相应的监控机制,对添加剂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饲料和动物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添加剂溯源体系,一旦发生问题能够及时追溯到添加剂的来源和使用情况,以便进行有效的应对和处理。
综上所述,饲料添加剂的验收标准对于保障饲料质量安全和动物健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只有建立合理严格的验收标准,并严格执行,才能够确保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有效使用,为畜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食品公司产品质量检验标准

食品公司产品质量检验标准为了确保食品公司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保护公众健康,食品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产品质量检验标准。
这些标准涵盖了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和加工的各个环节,确保产品在每个阶段都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一、原材料采购标准食品公司在进行原材料采购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认证。
同时,食品公司会对供应商进行定期的质量评估和审核,确保供应商的产品符合公司的标准要求。
二、生产和加工标准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食品公司要严格按照相关的生产标准和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进行操作。
对于每一道工序,都会有相应的操作规程和质检要求。
员工需按照这些要求进行操作,并进行记录和汇报。
生产设备也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并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三、产品质量检验标准为了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食品公司将建立一套完整的产品质量检验体系。
该体系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检验项目:1. 外观检验:检验产品外观是否符合公司要求,包括产品的颜色、形状、气味等。
2. 物理性质检验:检验产品的物理性质,如密度、粘度、含水量等。
3. 化学成分检验:检验产品的化学成分,包括营养成分、添加剂、防腐剂等。
4. 微生物检验:检验产品中的微生物质量,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等。
5. 残留物检验:检验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等有害物质。
6. 营养成分检验:检验产品的营养成分含量,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
以上检验项目将根据产品的特点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四、标识和包装标准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食品公司要求在产品标识上清楚地标注产品的成分、保质期、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等信息。
标识和包装材料也需要符合卫生要求,并能够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五、不合格产品处理标准如果产品在检验过程中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公司将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一、与初次交易的供货者交易时、本店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每年核对一次是否有效;(一)营业执照;(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三)食品流通许可证(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专利、绿色或无公害食品的证明(五)强制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如QS);(六)生猪定点机械化屠宰厂证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二)检***(检验)证明:(三)进货票据。
对不能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或包装不规范、破包、透气等的食品拒绝进货。
三、接验员对所进商品的`种类、规格、数量应与供货方出具的发票及清单逐一核对。
四、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绿色食品等称号的优质食品,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只在初次交易时索取票证直接进店销售不再按批次索取其他票证。
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
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六、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要详细造册登记立即报告工商行***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卫生行***等***机关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商处理。
目的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实记录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验货查证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凡是本单位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简称为食品原辅材料)都需遵守本制度。
具体内容食品企业生产采购的原辅材料需进行索证索票且证票需要及时更新完善,面对索证索票的要求内容如下:1、国内采购的食品原辅材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第三方检测报告和出厂检测报告)。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为了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卫生和质量,保护消费者健康和贸易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1.1 本规范适用于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1.2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1.3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应与国际标准和规则接轨,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职责分工2.1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全国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2.2 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地方检验检疫局)负责本地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3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企业应依法承担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的义务,确保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三、检验检疫要求3.1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2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的方法进行。
3.3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结果应真实、准确、完整。
四、监督管理4.1 国家检验检疫局和地方检验检疫局应加强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确保检验检疫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4.2 国家检验检疫局和地方检验检疫局应加强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3 国家检验检疫局和地方检验检疫局应加强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和使用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营企业和使用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五、法律责任5.1 违反本规范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5篇)

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1、采购须到证照齐全有效、有相对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2、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便于溯源。
3、建立采购记录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按四类分别记录,即:米面油类、肉类、调味品和干货类、食品添加剂类。
(学校食堂按五类,即增加蔬菜类)4、已由企业总部(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企业门店要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
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以上规定执行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5、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保存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____年。
6、采购食品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不得采购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的食品,以及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及其制品。
7、所采购的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等应符合相关要求,不得采购三无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
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2)是为了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安全、卫生和合规要求而建立的一套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的概述:1. 索证环节:- 在采购食品之前,采购人员需要向供应商索要相关证书和文件,例如生产许可证、产品合规报告、质量检测报告等。
- 采购人员还需对供应商的信誉和业务资质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
2. 验收环节:- 在食品到货后,采购人员需要进行验收工作,以确保所采购的食品符合预期质量标准。
- 验收工作包括外观检查、包装完整性检查、标签和产品信息的准确性检查等。
- 采购人员还需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将样品送往实验室进行食品安全和质量指标的检测。
3. 备案和记录:- 采购人员需要将验收的结果进行记录,并将相关证书和文件进行备案。
食品相关产品验收标准

1.0 目的对与食品相关产品进行验收,提高食品安全性。
2.0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与食品直接接触产品的验收。
3.0 责任划分3.1 仓储部负责到货后的报验工作;3.2 质量部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的验收工作。
4.0 术语4.1 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4.2 我们公司主要为硝酸、氢氧化钠、次氯酸钠、阻垢剂、食品级润滑油、透明塑料袋、塑料白框、塑料白桶、过滤袋、水处理精密过滤器滤芯、密封圈(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等。
5.0 内容5.1 硝酸、氢氧化钠、阻垢剂、润滑油验收按照《化学品、食品级润滑油、阻垢剂验收标准》《食品添加剂验收标准》执行,次氯酸钠的验收按照《次氯酸钠验收标准》执行,其他食品相关产品的验收标准按照以下内容执行;5.2 检验项目:包装质量、外观质量、产品质量证明5.3 标准要求5.3.1 应至少用白色或透明塑料袋进行外包装(塑料框、塑料桶除外),外包装袋无污渍、无破损,保证产品干净整洁;5.3.2 每单位产品应有产品标识,产品标识信息应清晰、真实,不得诱导使用者;产品应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包括标签、说明书等;5.3.3 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所执行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5.3.4 符合性声明应包括遵循的法规和标准,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质名单及其限制性要求,进口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5.3.5 标识的内容应优先标识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标签应位于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醒目处,当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将信息全部显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时,可显示在产品说明书或随附文件中。
5.4 抽样规则从来货的产品中整体查看外观、包装质量后,简单随机抽取2-5个/箱/桶样品查看标识的符合性,表面是否有异味或脏污、滤袋是否有破损等。
5.5 判定标准:运输防护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包装破损;外包装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标识不齐全或标识错误;无产品质量证明或不符合的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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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A 修订号:0食品添加剂验收标准
文件编号:ABC-RQ-20XX
编制:
审核:
校订:
批准:
发布日期: 20XX年1月1日生效日期:20XX年1月1日分发部门■总经理■常务副总■财务副总■工程副总■×××部■×××部■×××部■×××部
■×××部■×××部■×××部■×××部
目录
1目的 (1)
2范围 (1)
3定义 (1)
3.1食品添加剂 (1)
3.2非法添加物 (1)
4 程序内容 (2)
4.1公司可能使用的或者正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 (2)
4.2食品添加剂的采购 (3)
4.3食品添加剂的检验 (3)
4.3.1 运输要求 (3)
4.3.2 包装要求 (3)
4.3.3 执行标准 (4)
4.3.4 感官要求 (4)
4.3.5 理化指标 (4)
4.3.5.1 亚硝酸钠 (4)
4.3.5.2 红曲红色素 (5)
4.3.5.3 焦糖色素 (5)
4.3.5.4 卡拉胶 (5)
4.3.5.5 D-异抗坏血酸钠 (6)
4.3.5.6 谷氨酸钠 (6)
4.3.5.7 乙基麦芽酚 (7)
4.3.5.8 复合磷酸盐 (7)
4.3.5.9 5'-呈味核苷酸二钠 (8)
4.4储存 (8)
4 程序内容
4.1 公司可能使用的或者正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