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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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7.03.28【实施日期】2017.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等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3月28日附件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所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运输、贮存企业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管的企业。

本规定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定的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适用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自制食品;不适用餐饮企业销售非预包装食品。

不适用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和行为,可参照本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二、工作目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客观、有效、真实地记录和保存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三、基本原则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企业建立。

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精神,按照国家建立追溯制度,企业建立追溯体系,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的工作原则,现就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提出如下意见:一、食品药品追溯体系是食品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食品药品追溯体系是企业的主体责任,是有效控制产品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二、企业建立追溯体系的目的是在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时,及时召回产品,防控风险;便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确认产品的真实性,以利于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索赔。

三、食品药品生产企业须对其原辅料来源、产品销售去向采取适宜的记录或标识方式,准确掌握原辅料的质量和其产品销售去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存相关记录信息和票据凭证。

四、食品药品经营企业须对其购进和销售的产品采取适宜的记录或标识方式,准确掌握其产品购进来源和销售去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存相关记录信息和票据凭证。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对其购进的医疗器械采取适宜的记录或标识方式,掌握购进来源;对购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必须妥善保存其原始资料,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对购入的植入性和介入类医疗器械建立使用记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永久保存,并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有效管理。

六、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以保证其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七、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销售者或生产企业要求赔偿。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引发社会关注,给人们的生活健康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定义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阐述其重要性,分析建设存在的困难以及应对措施等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定义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指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对食品生产和流通过程进行全程追踪,以保证食品从产地到消费者手中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重要性1.保障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通过记录和监管食品生产全过程,可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和问题产品,保障食品安全。

2.提高消费者信任:追溯体系使消费者了解各个环节中食品的安全情况,增加消费者对食品的信任,提高消费者购买意愿。

3.法律监管依据:追溯体系提供了食品安全追责和法律问题解决的依据,加强了监管部门的执法能力。

4.利于企业发展:良好的追溯体系可以提高企业形象和声誉,增强企业竞争力,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存在的困难1.信息采集不全面: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众多,涉及的企业和人员众多,信息采集的难度较大。

2.追溯标准不统一:追溯标准存在差异,影响了追溯体系的高效运行。

3.技术和设备依赖:建设追溯体系需要投入大量的技术和设备,对一些小型企业而言难以承担。

4.监管力量不足: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不足,难以有效地监督和管理。

四、加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食品追溯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标准,提高食品追溯的可操作性。

2.推动信息化建设: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信息采集和处理的效率,实现追溯信息的实时共享和传递。

3.加强标准化建设:统一食品追溯标准,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和信息平台,方便各个环节间的数据交流和溯源管理。

4.加强监管力量建设:加大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投入力度,增加监管人员和力量,提高监管效能和执法力度。

五、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前景1.科技进步助力追溯体系: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食品追溯管理将更加智能化,为食品安全提供更精确、快速的支持。

食品安全管理追溯体系建设

食品安全管理追溯体系建设

食品安全管理追溯体系建设食品安全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食品安全管理追溯体系建设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追溯体系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及时有效地追踪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本文将从建设目标、建设方法、建设进展等方面展开回答写作,为大家详细介绍食品安全管理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具体实施情况。

一、建设目标食品安全管理追溯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食品流通环节的安全,从源头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

具体地说,建设追溯体系可以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 实现全程监管:通过建设追溯体系,监管部门可以全程监管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及时发现并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2. 提高食品质量:追溯体系可以追溯食品的生产过程和原材料来源,确保食品质量可追溯、可控制。

3.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通过建设追溯体系,可以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提高生产过程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二、建设方法建设食品安全管理追溯体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食品追溯体系建设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国家应加强对食品安全追溯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

2.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追溯体系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信息化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3. 加强技术支撑:推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需要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如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提高追溯系统的效率和精确度。

三、建设进展我国在食品安全管理追溯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实施情况:1. 法律政策支持: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等,为建设追溯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建立追溯信息平台:我国在食品安全追溯方面逐步建立了信息管理平台,包括建设国家食品安全追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等。

3. 推动企业建设追溯体系:政府加大对企业建设追溯体系的支持力度,联合行业协会开展培训和技术指导,推动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追溯能力。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食药监食监一〔2015〕280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5〕2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为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提供依据。

本指导意见中所指的食用植物油是以菜籽、大豆、花生、葵花籽、棉籽、亚麻籽、油茶籽、玉米胚、红花籽、米糠、芝麻、棕榈果实、橄榄果实(仁)、椰子果实以及其他小品种植物油料(如:核桃、杏仁、葡萄籽等)制取的原油(毛油),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植物油(含食用调和油)。

本指导意见中所指的记录信息包括原料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产品销售、人员设备等主要内容。

生产企业要对物料来源、加工过程和产品去向、数量等信息如实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可靠、所有环节可有效追溯。

生产企业可结合实际生产情况和保障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需要,适当调整或增加记录内容。

二、信息记录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应能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原料验收信息包括原料名称、产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运输车船信息、供货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合同号(订单号)、入库人员、入库日期、入筒仓号(罐号)、筒仓(罐)期初库存、筒仓(罐)期末库存、验收要求及检验报告编号等。

原料为花生及制品的,应记录黄曲霉毒素B1的含量(见附件1)。

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等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食品行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方案

食品行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方案

食品行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方案第1章引言 (3)1.1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重要性 (3)1.1.1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概念 (3)1.1.2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作用 (4)1.2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4)1.2.1 发展现状 (4)1.2.2 发展趋势 (4)第2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框架设计 (5)2.1 追溯体系构建原则 (5)2.2 追溯体系基本构成 (5)2.3 追溯体系关键环节 (5)第3章食品产业链各环节追溯管理 (6)3.1 原料采购追溯管理 (6)3.1.1 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 (6)3.1.2 实施采购批次管理 (6)3.1.3 加强原料验收环节 (6)3.2 生产加工追溯管理 (6)3.2.1 制定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 (6)3.2.2 实施生产批次管理 (6)3.2.3 加强生产过程监控 (6)3.3 物流配送追溯管理 (7)3.3.1 建立健全物流配送体系 (7)3.3.2 实施配送批次管理 (7)3.3.3 加强冷链物流管理 (7)3.4 销售环节追溯管理 (7)3.4.1 建立销售台账 (7)3.4.2 加强销售环节质量监控 (7)3.4.3 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 (7)第四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技术 (7)4.1 条形码技术 (7)4.1.1 介绍 (7)4.1.2 应用 (7)4.2 射频识别技术 (8)4.2.1 介绍 (8)4.2.2 应用 (8)4.3 二维码技术 (8)4.3.1 介绍 (8)4.3.2 应用 (8)4.4 物联网技术 (8)4.4.1 介绍 (8)4.4.2 应用 (8)第5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标准化建设 (8)5.1 标准化体系构建 (9)5.1.1 管理体系标准化 (9)5.1.2 技术规范标准化 (9)5.1.3 操作流程标准化 (9)5.2 追溯数据标准 (9)5.2.1 数据内容标准 (9)5.2.2 数据格式标准 (9)5.2.3 数据存储标准 (9)5.3 信息交换与共享 (10)5.3.1 信息传输标准 (10)5.3.2 接口规范标准 (10)5.3.3 安全保障标准 (10)第6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政策法规与监管 (10)6.1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10)6.2 政策法规对追溯体系的支持 (10)6.3 监管部门的职责与作用 (11)第7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施策略 (11)7.1 实施步骤与计划 (11)7.1.1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框架 (11)7.1.2 制定实施计划 (11)7.1.3 开展培训和宣传 (12)7.1.4 逐步推进实施 (12)7.2 风险评估与预防 (12)7.2.1 开展风险评估 (12)7.2.2 制定预防措施 (12)7.2.3 建立预警机制 (12)7.3 企业参与与推广 (12)7.3.1 鼓励企业参与 (12)7.3.2 政策支持与激励 (12)7.3.3 推广应用 (12)7.3.4 建立行业联盟 (12)第8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效果评估 (12)8.1 评估指标体系 (12)8.1.1 安全性指标: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能力、食品安全应急处理能力等。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定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定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实现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二、追溯体系建设(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

(二)追溯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食品原料的采购信息,如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日期、采购数量、原料批次等。

2、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信息,如加工工艺、添加剂使用情况、生产时间、生产批次等。

3、食品的检验检测信息,如检验日期、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等。

4、食品的销售信息,如销售日期、销售对象、销售数量、销售批次等。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追溯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三、追溯信息管理(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追溯信息的记录、整理、保存和管理工作。

(二)追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追溯信息进行定期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四)追溯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记录,确保信息的一致性和可读性。

四、追溯标识(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追溯标识,以便消费者查询追溯信息。

(二)追溯标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

2、追溯码,消费者可以通过扫描追溯码查询食品的追溯信息。

(三)追溯标识应当清晰、易读、不易磨损,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获取追溯信息。

五、内部管理制度(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追溯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追溯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应当对员工进行追溯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追溯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定期对追溯体系进行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食品公司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定

食品公司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定

食品公司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确保食品公司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制定本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定。

二、追溯范围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食品公司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全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

2. 追溯对象:食品公司的所有食品产品,包括原材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等。

三、追溯要求1. 进货管理:食品公司应设立完善的进货管理制度,确保从供应商处进货的食品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保留相应的进货凭证和证明材料。

2. 生产加工:食品公司应严格按照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加工,确保食品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产环境的卫生安全。

3. 记录备查:食品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追溯档案管理制度,始终保留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记录,包括供应商信息、加工过程、质量检验报告、产品销售情况等相关资料,以便追溯食品安全问题的来源和责任。

4. 标识标签:食品公司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清晰的产品信息,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次、生产许可证号等,以方便消费者追溯食品的来源和生产情况。

5. 不良事件处理:食品公司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事件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工作,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

6. 技术支持:食品公司要与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建立合作关系,获取最新的食品安全技术支持,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四、追溯措施1. 追溯系统建设:食品公司应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整合和管理各个环节的信息数据,确保追溯工作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2. 追溯能力提升:食品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追溯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追溯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3. 技术支持利用:食品公司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条码、二维码、RFID等技术手段,在产品包装上标识追溯信息,提升追溯效率和准确性。

4. 合作共享:食品公司应积极与合作伙伴、行业协会、监管部门等共享追溯信息,加强合作,形成追溯共治局面。

五、追溯责任1. 食品公司的主要责任人应对食品安全追溯工作负总责,并指定专人负责追溯工作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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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等规定,现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所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运输、贮存企业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管的企业。

本指导意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定的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适用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自制食品;不适用餐饮企业销售非预包装食品。

不适用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和行为,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二、工作目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客观、有效、真实地记录和保存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三、基本原则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企业建立。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应当作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履行追溯责任。

二是部门指导。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指导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三是分类实施。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数量多、工艺差别大、规模水平参差不齐,既要坚持基本原则,也要注重结合食品行业发展实际,分类实施,逐步推进,讲究实效,防止“一刀切”。

四是统筹协调。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做好统筹、协调、推进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注重同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沟通协调,促使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有效衔接。

四、追溯信息内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记录全程质量安全信息。

(一)生产企业应当记录的基本信息1.产品信息。

企业应当记录生产的食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及标准内容、配料、生产工艺、标签标识等。

情况发生变化时,记录变化的时间和内容等信息。

应当将使用的食品标签实物同时存档。

2.原辅材料信息。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确保记录内容上溯原辅材料前一直接来源和产品后续直接接收者,鼓励最大限度将追溯链条向上游原辅材料供应及下游产品销售环节延伸。

3.生产信息。

企业应当记录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信息。

主要包括:一是原辅材料入库、贮存、出库、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二是生产过程相关信息(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三是成品入库、贮存、出库、销售等相关信息;四是生产过程检验相关信息,主要有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及检验人员等内容,包括原始检验数据并保存检验报告;五是出厂产品相关信息,包括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联系方式等内容。

企业要根据不同类别食品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特点等,确定需要记录的具体信息内容,作为企业生产过程控制规范,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

企业对相关内容调整时,应记录调整的相关情况。

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贮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贮存的,还应当记录贮存的相关信息。

4.销售信息。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5.设备信息。

企业应当记录与食品生产过程相关设备的材质、采购、设计、安装、使用、监测、控制、清洗、消毒及维护等信息,并与相应的生产过程信息关联,保证设备使用情况明晰,符合相关规定。

6.设施信息。

企业应当记录与食品生产过程相关的设施信息,包括原辅材料贮存车间、预处理车间(根据工艺有无单设或不设)、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根据工艺有无单设或不设)、成品库、检验室、供水、排水、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通风、照明、仓储、温控等设施基本信息,相关的管理、使用、维修及变化等信息,并与相应的生产过程信息关联,保证设施使用情况明晰,符合相关规定。

7.人员信息。

企业应当记录与食品生产过程相关人员的培训、资质、上岗、编组、在班、健康等情况信息,并与相应的生产过程履职信息关联,符合相关规定。

明确人员各自职责,包括质量安全管理、原辅材料采购、技术工艺、生产操作、检验、贮存等不同岗位、不同环节,切实将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的具体人员,记录履职情况。

根据不同类别食品生产企业特点,确定关键岗位,重点记录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8.召回信息。

企业应当建立召回记录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食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来源、发生召回原因、召回情况、后续整改方案、控制风险和危害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9.销毁信息。

企业应当建立召回食品处理工作机制,记录对召回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时间、地点、人员、处理方式等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现场监督的,还应当记录相关监管人员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企业可依法采取补救措施、继续销售的,应当记录采取补救措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处理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10.投诉信息。

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如实记录相关食品安全、处置情况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销售企业应当记录的基本信息1.进货信息。

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的产地、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记录进货查验信息。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产地、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2.贮存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规定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实记录贮存的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贮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贮存的,还应当记录贮存过程的相关信息。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产地、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销售信息。

从事食品批发的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产地、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经营企业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标明食品的产地、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散装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

散装食品来自不同的预包装食品混合而成,应当记录混合品种及比例等情况。

(三)餐饮企业应当记录的基本信息1.进货信息。

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如实记录原料的产地、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2.贮存信息。

企业应当按规定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并记录相关信息。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记录的运输、贮存、交接环节等基本信息1.运输信息。

包括由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餐饮企业,相关的运输企业,或其他负责食品、食用农产品运输企业的运输行为。

企业应当建立运输记录管理制度,记录运输相关信息,包括运输产品的产地、名称、数量、批次、交通工具、运输时间、运输人员及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双方交接情况等保障食品安全的运输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食用农产品的运输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

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运输的,还应当记录运输过程的相关信息。

2.贮存信息。

包括由食品生产企业异地贮存采购的原辅材料和成品,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异地贮存采购的产品,餐饮企业异地贮存采购的产品,相关的贮存企业,或其他负责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企业的贮存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贮存记录管理制度,记录贮存的相关信息,包括贮存产品的产地、名称、数量、批次、入库、出库、仓库管理、双方交接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保障食品安全贮存要求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食用农产品的贮存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

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贮存的,还应当记录贮存的相关信息。

3.交接信息。

交接环节是指食品、食用农产品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的交付接收过程。

应当保证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即种植养殖环节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有效衔接,并保存相关凭证。

交接环节食品、食用农产品的一进一出,即不论物权归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均需记录一进一出交接信息。

应当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要求记录的信息基础上,记录交接的时间、地点、人员、运输方式、运输工具等信息,保证食品、食用农产品在不同主体间流转有序,确保食品安全,并保存相关凭证。

4.其他应当记录的基本信息。

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运输、贮存企业应当记录的设备、设施、人员、召回、销毁、投诉等信息,参照前述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内容,如实记录、保存。

五、信息记录、保存和衔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记录与保存,是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信息链条的衔接是根本保障。

(一)信息记录。

一是有效。

记录的信息应当全面反映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实际情况。

企业应当根据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生产经营的特点和信息采集记录技术的发展水平,科学设定信息的采集点、采集数据、采集频率、采集方法、建立追溯平台形式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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