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生产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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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

sc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

sc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包括:
1.具备法定资质:申请者必须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符合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

2.拥有合法厂房和设备:申请者必须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生产厂
房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进行安装和使用。

同时,必须具有相
关的质检设施和管理系统。

3.生产工艺流程符合标准:申请者需要提交详细的生产设备清单、工
艺流程和卫生控制程序等相关资料,并且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
相关的卫生标准和规定。

4.人员素质符合要求:生产车间的员工必须经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具备合格的卫生素质和技术水平。

5.动植物检疫合格:申请者必须符合相关的动植物检疫要求,并且在
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配料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

6.环境保护符合要求:申请者的生产车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标准,同时需要具备与本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的环保设施和管理系统。

食品企业认证审核十个关注点

食品企业认证审核十个关注点

食品企业认证审核十个关注点1、法律地位与资质在认证审核时,会对组织身份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即证照检查,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

(1)营业执照主要检查是否有,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进行了年检、体系认证覆盖产品范围是否在证照限定范围内。

(2)生产许可证目前国家要求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共32个大类的食品,在审核时,首先会确认体系覆盖产品是否在32个大类。

2、执行标准情况关于执行标准主要关注两个地方,一是否有标准,二标准是否有效。

食品行业组织应执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产品标准类主要是原辅材料标准和成品标准,包括产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有害物限量标准(有害物限量标准,包括农残限量、兽残限量、污染物限量和霉菌毒素限量等);(2)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物标准(3)标签标准(4)工厂卫生规范等对执行企标的企业建议尽量做到以下几点:1.建议提取企标文本审查并归入案卷;2.审查企标的有效性:是否备案并在有效期内,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标准更新的识别与使用。

3、原辅料控制的符合性原料的管控主要关注原料采购有无标准、进货检验/验证的符合性等,是否有无非食品级原料的使用,以及偷梁换柱的情况。

辅料应特别关注的是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是否合法,即有无超范围、超量使用的情况。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生产用水的使用应分别符合GB2760、GB14880和GB5749的规定。

4、产品检验的有效性检验指标应至少覆盖适用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除企业自检报告外,还会关注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抽检报告。

5、设备设施与环境的符合性食品组织的设备、设施和环境应符合适用的工厂卫生规范。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相应要求,如空气洁净度、温度、照明等。

6、生产过程控制的有效性除产品形成过程控制外,应特别关注卫生管理,包括场地、设备、人员等的卫生控制,如清洗、消毒、健康、着装等等。

7、产品标签的符合性产品标签是构成产品的一部分,应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GB 28050(营养标签)等法规标准的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SC 认证现场核查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SC 认证现场核查要求

现场要求:1、厂区内土地尽量硬化,不能有积水、污水、垃圾,不能有大片裸露土地,不能养殖牲畜、家禽、猫狗。

厂区尽量不建在养殖场、化工厂、建筑工地附近,若无法避免,则必须有充足的防护,避免异味、扬尘。

车间内不能有厕所,厂区内的厕所采用水冲式2、车间、仓库入口放挡鼠板,高度不低于20cm。

车间入口设更衣室,男更女更分开。

内设更衣柜,工作服、鞋,更衣室出口设消毒间,消毒间内安装感应式洗手池,洗手液、75%酒精、干手机,下水保持通畅3、原料库、成品库、包材库内各类物料、包材放在置物托盘上、离地离墙存放,有货位卡、出入库记录,内包材、外包材分开存放。

仓库内安装灭蝇灯,保持阴凉、通风4、车间内墙壁、地面、生产设备、工具、设施干净、整洁,不存私人物品,有带盖垃圾桶,下水口大小设计合理,能防鼠防异味,屋顶照明灯装有灯罩,灯光明亮,不装彩色灯。

产品生产若使用净化水,需安装净水设施,净化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明确区分,可在管道上挂吊牌,标明“生产用水”5、公司设化验室,有两名化验员,化验员不需取证,但必须会做出厂检验项目,现场验收时要考核。

化验台最好使用全钢实验台,保证台面水平。

根据出厂检验项目购置化验设施、试剂,腐蚀性液体(如硫酸)应放置在安全的地方。

分析天平等精密仪器与干燥箱、培养箱等发热仪器保持距离。

微生物检验要在一间独立的操作间内进行,内设超净工作台,入口有更衣室,样品从传递窗进入操作间,更衣室和操作间内安装紫外灯。

另设一间留样室,放留样柜,有留样台账,留样时间最少2年6、凡是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人,都需办理健康证。

工作人员上岗前经过培训,公司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留存影像资料、试题、签到表等证明资料7、现场验收前,公司需试生产一批样品,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报告要做全项检验,验收时要查看检验报告。

生产用水使用净化水的,还要做净化水的检验报告,车间内有洁净室的,要做空气洁净度的检验报告。

材料要求:1、申请书、工艺流程图、设备布局图。

食品安全法对供应商资质证明及合格证明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对供应商资质证明及合格证明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对供应商资质证明及合格证明的要求一、考虑到《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部分物质是没有食品生产许可的,故:1。

从药品生产企业购买中药饮片,需索取其《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MP证)及检验报告.2.从药品经营企业购买中药饮片,需索取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与药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MP证)及检验报告。

3.从药品经营企业购买中药材,需索取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 证);如果是从批发企业购买,可能会提供检验报告;从药品零售企业购买,则一般不提供检验报告。

4.药品要求出厂检验全检(执行标准全部项目,类似食品的型式检验),故购买中药饮片可只索取出厂检验报告。

二、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发证核检验报告。

三、食品经营(流通)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及所供货食品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型式检验报告;四、餐饮服务(食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五、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纳入发证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发证核检验报告。

六、食品相关产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及所供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纳入发证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未纳入许可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发证核检验报告。

八、消毒产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及所供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未纳入许可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

食品安全法对供应商资质证明及合格证明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对供应商资质证明及合格证明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对供应商资质证明及合格证明的要求一、考虑到《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部分物质是没有食品生产许可的,故:1.从药品生产企业购买中药饮片,需索取其《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GMPE)及检验报告。

2.从药品经营企业购买中药饮片,需索取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GSP证),与药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MPE)及检验报告。

3.从药品经营企业购买中药材,需索取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如果是从批发企业购买,可能会提供检验报告;从药品零售企业购买,则一般不提供检验报告。

4.药品要求出厂检验全检(执行标准全部项目,类似食品的型式检验),故购买中药饮片可只索取出厂检验报告。

二、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发证核检验报告。

三、食品经营(流通)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及所供货食品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型式检验报告;四、餐饮服务(食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五、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纳入发证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发证核检验报告。

六、食品相关产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及所供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纳入发证范围的不需要)、型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式检验报告;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未纳入许可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发证核检验报告。

其他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其他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其他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其他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时,需要遵循一系列的细则。

以下是其他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主要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审查:1.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企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是否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是否拥有符合食品生产要求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并提供相关的布局图、平面图等证明材料。

二、从业人员资质审查:1.生产技术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2.其他食品生产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提供相关的培训或资格证明材料。

3.是否拥有一支具备食品安全意识、遵守操作规范的从业人员队伍,并提供相关的岗位职责和培训记录。

三、生产工艺流程审查:1.企业是否制定了完整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并能提供相关的文件记录。

2.生产工艺流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能提供相关的工艺参数、原料使用记录等证明材料。

3.是否拥有一套科学合理的产品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体系,并能提供相关的文件记录。

四、原辅料采购及管理审查:1.企业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原辅料供应商管理体系,并提供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材料。

2.原辅料采购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是否能提供相关的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材料。

3.原辅料的储存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仓储设施和管理流程,是否能提供相关的文件记录。

五、产品质量与安全管理审查:1.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产品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并能提供相关的文件记录。

2.是否拥有一套完善的产品检验与检测手段,并能提供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3.是否建立了追溯体系,能够迅速查明产品生产过程和销售环节,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卫生条件和操作规范审查:1.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并能提供相关的布局图、平面图等证明材料。

2.是否制定了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操作规范,并能提供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培训记录。

其他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其他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其他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食品生产企业资质审核
1.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生产许可证,且未被吊销或撤销。

2.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符合卫生要求的条件。

3.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人员培训计划。

4.食品生产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提供生产流程和品质管理的文件。

5.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有效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二、食品原材料审核
1.食品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2.食品原材料的供应商必须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

3.食品原材料必须具备追溯体系。

4.食品原材料必须经过适当的检验和排除重大风险。

三、食品生产工艺审核
1.食品生产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2.食品生产工艺应具备合理的工艺流程和相关的工艺参数。

3.食品生产工艺应具备适当的卫生控制措施。

四、食品风险评估审核
1.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进行食品风险评估,评估结果需有相关报告。

2.食品风险评估应覆盖潜在的生物、化学和物理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3.食品风险评估结果应在生产过程中得到适当的监测和验证。

六、样品检验审核
1.食品生产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产品的样品。

2.样品应在符合卫生要求的环境下采集,并由合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样品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七、食品生产企业的应急能力审核
1.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应急预案,并与相关部门建立紧急联络机制。

2.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物资。

3.食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是指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以及产品质量体系等方面进行审核和评估的一系列具体要求和程序。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婴幼儿辅助食品的安全、合规性,确保产品的质量,保障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一、企业资质要求: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必须拥有合法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执照和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

二、生产场所要求: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和生产安全标准,保证无污染、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

三、生产设备要求: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需要拥有适用的生产设备,并保证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和卫生条件。

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企业还需要具备相应的质检设备和实验室。

四、生产工艺要求: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需要明确制定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建立相应的控制点和监测指标,严格按照工艺和规范要求进行生产操作,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五、原料选择和处理要求:婴幼儿辅助食品的原料需要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且必须经过合理的加工和处理,确保原料的卫生和安全性。

六、产品质量要求: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环节,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八、质量检测要求: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需要配备专业的质检人员和设备,进行产品的质量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包装、卫生、营养成分等方面,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通过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可以有效地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减少食品安全风险的发生。

同时,对生产企业的严格审核和监管也可以提高企业的自律能力,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婴幼儿辅助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关乎婴幼儿的健康成长,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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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食品企业的资质问题和大家交流一下,重点交流内容体现在食品行业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资质问题,如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出口食品企业卫生注册证,而属于食品行业中个别企业所需的资质问题,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并没有涉及。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食品企业所需的资质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出口卫生注册证,分别归属卫生部门、质量检验检疫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管理。

在这三个资质的管理过程中所依据的法规主要是:
1.卫生部2005年12月25日颁布,2006年6月1实施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9号令,2005年9月1日实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3.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0号令,2002年5月20日实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关于卫生许可证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
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因此,从事食品加工的企业和餐饮企业均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但是有一点一定要注
意的是,属于食品链上的企业也都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如为食品企业提供内包装
材料的塑料加工企业、消毒液生产企业等等。

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个别企业的卫生许可证与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造
成部分产品没有在卫生许可的范围之内。

以下问题也会偶尔遇到,但是随着生产方式的多样化,这些类似的问题会更多的出现,
因此建议加强关注:
1.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
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2.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3.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4.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并且受委托方生产加工的食
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同时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

5.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
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关于生产许可证
目前必需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和销售的食品包括:
实施无证查处的时间
2007年1月1日起
涉及的产品:糖果制品、茶叶(包括边销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
2005年7月1日起
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
2004年1月1日起
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
并没有强制实施,但是已经颁布审查细则的食品包括:
白酒、淀粉糖、调味料产品、豆制品、其他豆制品、除方便面外的其他方便食品、蜂产品、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糕点、挂面、果冻、含茶制品和代用茶、鸡精调味料、酱类、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和其他发酵酒]、其他粮食加工品、其他水产加工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食用动物油脂、食用油脂制品、蔬菜制品、薯类食品、水果制品、除速冻面米食品以外的速冻其他食品、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当然,还有其他要求我们需要关注: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2.任何单位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3.企业采购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时,应当验明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并建立进货台帐。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

销售记录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批号、购货单位名称、销货数量、销货日期等内容。

5.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6.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还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7.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食品。

有一些问题大家可以形成共识,比如产品追溯制度和产品召回,只是困惑于不清楚或不了解针对这些具体要求的法规是什么。

还有一些问题,虽然法规有要求,但是由于国家相关部门的执行力度不足,制度没有完全落实或实施,这时,现场时需要灵活应对,如食品添加剂备案问题,虽然总局已经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提出要求,2007年4月19日又颁布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在这个《备案管理办法》中也提出了食品添加剂的备案要求,但是由于各地质检局工作进度不一,还有许多省份没有实施备案。

这个时候,依据我个人的看法,作为至少应该引导企业关注法规的要求,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早备案。

关于出口卫生注册
早在2002年5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令就颁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
定》,要求“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很明显,从事出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办理出口卫生注册,这是我们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出口企业管理的主要途径。

大家知道,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行业的认证监管,而认监委的另外一件重大职责是负责出口食品企业的注册监管,因此认监委委派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评审员都熟悉出口卫生注册。

20号令中需要卫生注册的企业包括:
分类号产品类别
Z01 罐头类
Z02 水产品类(不包括活品和凉晒品)
Z03 肉及肉制品
Z04 茶叶类
Z05 肠衣类
Z06 蜂产品类(不包括蜂蜡)
Z07 蛋制品类(不包括鲜蛋)
Z08 速冻果蔬类、水果蔬类(不包括凉晒品)
Z09 糖类(指蔗糖、甜菜糖)
Z10 乳及乳制品类
Z11 饮料类(包括固体饮料)
Z12 酒类
Z13 花生、干果、坚果制品类(不包括炒制品)
Z14 果脯类
Z15 粮食制品及面、糖制品类
Z16 粮食油脂类
Z17 调味品类(不包括天然的香辛干料及粉料)
Z18 速冻方便食品类
Z19 功能食品类
Z20 食品添加剂类(专指食用明胶)
其中,罐头类、水产品类(活品、冰鲜、凉晒、腌制品除外)、肉及肉制品、速冻蔬菜、果蔬汁、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在进行卫生注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需要评审申请企业的HACCP体系。

凡是没有列入注册名录中的企业,必需实施卫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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